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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中的“政府失败”表现突出

(一)农业公共服务供给主体错位,公共服务满意度较低

依据农业公共服务覆盖范围的大小,可分为全国性的农业公共服务和地方性的农业公共服务。一般说来,中央政府主要负担全国性的农业公共服务,地方政府主要负担地方性的农业公共服务。然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责任界定不尽合理,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后,中央与地方政府实行财政包干,除电网改造、农田水利设施整修等大型项目外,国家把大多数的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责任转交给县、乡基层政府。西北地区的县乡财政大多比较困难, 无力承担过多的农业公共服务,这样就会导致本应由县乡政府提供的农业公共服务到最后只能由农民自己去提供,而单个农民是不可能并且也无能力去提供大量农业公共服务的,从而进一步加剧了该地区农业公共服务供给的短缺程度。通过在甘肃省民勤县、宁夏固原地区西吉县和青海省共和县的实地调研,与当地政府农口部门、龙头企业、官办协会以及农民进行访谈和问卷调查,也充分证实了该地区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农民对政府提供的农业公共服务的满意度较低(见表 3-1)。

(二)农业公共服务供需结构失衡,公共服务表达机制缺失

从总体上来看,目前西北地区农业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是将国家财政资金通过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到基层政府,由基层政府农口部门向农户提供服务。由于分散的农户对于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缺乏有效的表达渠道,这些农口部门往往依据自己掌握的农村情况来决定农业公共服务的内容,而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了农民对农业公共服务的真实需要,结果导致农业公共服务供需之间的脱节,变成了政府输出什么,农民就消费什么;输出多少,农民就消费多少。由于农业公共服务的主体单一,缺乏竞争,一些政府农口部门或乡镇站所(如农机站、防疫站等站所)在提供农业公共服务时,过于注重部门和单位利益:当一项农业公共服务可以通过收费来改善部门效益时,这些部门就以行政垄断的方式提供服务,其结果是服务的收费高、质量差;当某种公共服务难以收费时,这些服务项目就可能成为空白,出现农业公共服务的缺位。因此,在实地访谈中当提到政府农口部门提供农业公共服务的内容时,很多农民表现冷淡,认为是花架子、走场子、不实用,甚至引起一些农民的反感。

(三)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内容增加,农业公共服务供给需求不均衡

根据对民勤县、西吉县和共和县三地的调查走访,我们发现农民对农业公共服务的整体需求呈现出多元化、非均衡的特征(见表 3-2)。

表 3-2 农户对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类型

由表 3-2 可以看出,与传统的农业生产服务需求相比较 ,随着农产品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深化,各地农产品品种、养殖结构得到了一些优化和调整,农民在农产品种养殖上出现了分化和差异化,不同地域、不同的农产品、富裕村和贫困村、不同年龄、不同文化程度的农民对农业公共服务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调研点的一些种养殖大户更是出现了对农业公共服务的高层次需要,比如对天气预报、农产品价格市场及时需求信息、短信通知等方面的服务要求,而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种养殖技术指导。因此,仅靠政府来提供如此多样化的农业公共服务是无法完成的,也是不可能的。 J2mDyJjkESs2MxM55aZAOINd7k4c7LqVzxeb2dB7nWKxnFHT/8A2n27i5xA0s3Q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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