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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间正义初探

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之一。从古至今,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在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在罗尔斯看来,正义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即便是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也不可逾越。正义的本质是通过社会制度的安排最终实现所有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这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社会制度的安排实质上是对社会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分配,只有正义的制度安排才能够实现正义的社会分配。由于人人都希望能在合作产出的利益中得到较大的份额而非较小的份额,利益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因此就需要一系列原则来指导选择用以决定利益分配的社会制度,这些原则就是社会正义原则。

空间正义就是要体现空间生产与正义尺度的统一。空间正义就是存在于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领域中的公民空间权益方面的社会公平和公正,它包括对空间资源和空间产品的生产、占有、利用、交换、消费的正义。“空间正义”是空间生产的价值核心,是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价值准则,关键在于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空间生产的持续发展与主体的终极价值关怀,即空间生产活动与主体的日常生活与全面发展的统一,这就是空间正义的基本内涵。同时空间正义作为一种价值判断本身具有评价性,它既是对空间生产活动进行评价的尺度,又是对空间实践活动进行评价的结果。空间生产活动具有规律性,人们预期的空间规划能否实现,要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同时空间生产实践又具有价值性,人们的一切实践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价值,都是价值活动。从根本上来说,空间生产的发展根源于人自身的发展,以主体的发展为终极价值指向主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既是空间生产发展的动力,又是空间生产发展的终极目的。在空间生产实践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中,人作为主体应处在目的的地位支配的地位。人应当具有最大的价值,一切实践活动及其产物都应以人为目的,社会中的一切都应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

空间正义的题中之意就是要在空间生产和空间资源配置中的过程中实现社会正义。进入高速城市化阶段的中国,空间生产与空间资源成为资本逐利、公民空间权益、政府制度设计三方博弈的主要战场。以资本为核心、以利润率最大化为导向、以地方政府片面的GDP追求及与资本利益共谋为特征、以制度公正相对缺失为条件的空间生产,必然多重损害公众的空间权益,缺乏“空间正义”,进而带来了大量的问题,呼唤学者去加以思考。

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空间正义应该超越分配正义的表面争辩,关注点在于培育一种空间意识,保持对空间生产过程中的排斥、统治与压迫的批判性,并激发社会行动以抵制根植于空间系统中的非正义现象。这种结构视角研究的缺陷在于空间范畴主体维度的相对缺失或内隐。从主体性与日常生活微观视角出发,社会主义空间正义就是要体现空间生产实践与正义尺度的统一,凸显空间生产的持续发展与主体的终极价值关怀,即空间生产与主体的日常生活与全面发展的统一。

马克思的空间思想的出现代表了一个社会空间批判理论的出场,一个在结构和建构的基础上对社会空间现象批判伦理理论形态进行创新性重构的过程的出现。在马克思的推翻空间背后的资本关系空间生产思想不仅给我们提供了分析当代社会空间发展的理论基础,而且向我们贡献了一种分析的方法论体系。空间生产思想的探讨,使得时间、空间、场所、社会等成为分析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这种探讨体现了空间的社会实践意义。我们应注重空间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全面的动态的关系。在资本主义全球扩张的过程中,以交通、通讯等为核心的技术革命快速发展,劳动力、资金、信息、生产和技术等在全球空间规模内流动并重新布展,民族问题、阶级问题、国家和城市建设问题等也在发生变化,这些都使得空间逐渐成为国家、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种力量交汇的场所。

正因现代社会空间是资本表达和政治表达的载体,催生了一种空间的政治。空间是政治性的,空间不是一个被意识形态或者政治扭曲了的科学的对象,他一直都是政治性的、战略性的。空间的政治性注定使空间生产过程必须要兼顾经济的合理性(效率)和政治的正当性(正义)。空间正义在实现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表现得尤为显著。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就是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分配各种资源,最终实现城乡发展空间正义的过程。

资本主义正是通过不断地生产与再生产空间关系和全球空间经济,才存活到今日。空间既是生产的工具,也是消费的工具,既是统治的工具,也是抵抗的工具。所以,今天我们应该关注空间的生产,而不是空间自身或空间内部的事物,应该增强我们的空间意识。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空间生产思想为我们分析研究当代社会变迁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我们需要从空间和社会发展的角度,不断汲取资本主义发展中的经验教训,从而少走弯路,不断迈上新的历史台阶。从历史上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采取了优先发展城市的模式。在社会制度安排上,倾向于将优质资源集聚于城市。但正因如此,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忽视和限制。这种发展模式确实有助于在短期内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但从长远来看,必将损害农村、农民的利益,进而会侵蚀社会发展成果。从伦理学的角度看,这种发展模式的正义性是值得商榷的。而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通过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城市和乡村的共赢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农村和农民的补偿。某种程度上讲,我国的城市化发展牺牲了农村的部分利益。城乡一体化的发展就是要改变这种现状,通过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构建符合空间正义的和谐社会。所以空间正义是作为空间生产的城镇化的价值取向。如果作为空间生产的城镇化,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牺牲着一部分人的利益,剥夺着一部分人的权利,使城镇化的增益并不在人与人之间公平地分享,整个城镇化的过程没有实现每个人得其应得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不正义的,因而是必须加以改变的。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镇化,首先强调所有人,均不得被剥夺取得城镇生活必要条件的权利,能够公平地占有通过生产而扩大了的生存空间,包括物质空间和精神空间。当然,公平地占有并不等于所占有空间的规模大小、数量质量的完全等同。正义必须承认差别,它在使人得其应得的东西的同时,也使人不得其不应得的东西。空间的正义要确保的是每个社会成员公平地获得空间资源、均等地占有生活空间的权利。

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镇化,还必须强调城镇化发展可用的空间资源在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如果城镇化只顾满足人类当前的需要,超越资源和环境承载力地去推进,必然危及后代人的生存,使后代人的生存空间越来越狭窄,越来越恶劣,那是不道德的,因而也是不正义的。因此,符合空间正义原则的城镇化必须是一种可持续的城镇化,它以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城镇空间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限度,以城乡区域之间一体化的协调发展为中心内容,并试图实现空间资源在代际之间的公平分配。只有这种符合空间正义的城镇化,才是健康的城镇化,才是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和现代化发展的。

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地域“歧视”较为严重,城乡规划恰恰要打破这种不平等的制度设计。追求“空间正义”的城乡规划应当是尊重区域内任何人的基本权利,任何人都享有同等的发展机会。与此同时应注重保持地域特色。由于自然风貌以及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个区域都会有着自己的特色。这些特色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因此,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当地的自然特色和历史特色,充分发挥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比较优势,建设独有的地域空间。

城乡一体化的价值导向,城乡一体化既是发展的手段,也是发展的目标。作为发展手段的城乡一体化注重的是城乡发展的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而作为发展目标的城乡一体化注重的是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实现社会正义特别是城乡发展的空间正义。城乡一体化的价值理念属人性是公共空间最基本的属性,同时也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价值理念。

探究空间正义正是对我国城市化和城乡二元制的深刻反思。空间权益的享受者是所有公民,而非“市民”或“农民”。人民群众的空间利益和空间需求是一切空间生产的出发点与归属点,忽视这一问题必将导致空间的异化。中国的发展不能够建立在对农村的压迫以及对农民权益的剥夺的基础之上,而是要注重社会的公平,兼顾发展效率,合理布局城乡空间结构,实现城乡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城乡空间权益的均衡化发展。和谐的城乡发展是建立在维护城乡主体空间利益的基础之上,保持社会的公平正义,协调发展。空间正义的提出是要保证城市和农村能够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获得均衡的发展资源,实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建国初期,我国选择优先发展城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现阶段,我们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应当更加注重以城市发展来带动农村发展,以工业进步带动农业进步。“空间正义”的提出适应了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努力推进工业反哺农业的步伐,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实现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的方略离不开“空间正义”理念的指导。我们要努力坚持以“空间正义”为导向,实现城乡空间权益的均衡化发展。 QQYQe2zTk7uOnggdexsxuqASK/qVcAlsofraSID/PfeUVBtccCICmSHL4YUztW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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