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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注凡例

本书以乾隆二十八年的《昌黎县志》为蓝本加以校注,故书名曰《乾隆昌黎县志校注》。

一、为便于当今读者阅读,将原志竖排版、繁体字改为横排版、简体字;如繁体字与简体字有异议者沿用繁体字;计算机字库中无简体字者亦用繁体字;无字者则造之。

二、校注对原文进行断句、标点,对原文用典,特别是不易理解之处,加以注释。将与原文相关的历史资料以附录或补录形式附于原文之后。以帮助读者理解原文含义,增加历史知识。原文与注释、补录、附录等采用不同字体和字号,以示区分。

三、原文中有错讹的,在后面的[]中填写订正之字;有遗漏的,在后面的()中填写补充之字。□为缺字或不清晰之字。原文中将“己”、“已”、巳”、“戊”、“戌”、“戎”等刻写混淆之处,直接改正。文中涉及干支年号的,在其后的()中用阿拉伯数字注明公元纪年。

四、旧志中多有避皇帝讳之处,今人不易理解,校注时予以更订。如遇康熙皇帝玄烨之“玄”字,避讳则改为“元”;遇乾隆皇帝弘历之“弘”字,则改为“宏”字。校注时在避讳字后面的[]中注明原字。

五、旧志艺文志篇目中原无诗文作者简历介绍。为帮助读者了解诗文作者的生平简历,于诗文之后添加作者简介。作者简历无考者不作介绍;前文已有介绍,后文则省略。

六、清代昌黎县疆域与今昌黎县行政区划略有不同,有些地方今已属卢龙、乐亭等县,校注时添加标识,以示区分。

七、原志中部分内容印刷排版或装订顺序有误,今依康熙版为之更正。

昌黎县志

清乾隆二十八年增刻康熙十四年本

王曰翼 修 高培 纂 IO0w5+CEtfwKs0/lAVNyIiyIBSeMxdUPXELV/wGh+0qtprz7Z8f6YxUWyKobXf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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