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从思维形式方面发现了直言三段论“保真”规律的,思维形式的规律具有普遍适用性,也就是说,这种规律在不同的思维领域中都具有制约功能,都可以发挥规范作用。
例30.1908年6月30日清晨7点,俄国西伯利亚通古斯地区发生一次大地震。地震爆发前,人们看见该地区上空飞过一个大火球。有的科学家认为这个大火球是一块巨大的陨石,以极快的速度撞击地面,爆炸后产生地震。这就是所谓的“通古斯陨石”。常识告诉我们,凡陨石落地总会在地面造成深坑,陨石体埋入地下,陨石碎片飞落四周。于是,人们千方百计寻找陨石体。但事与愿违,在爆炸中心,他们深挖冻土25米,排干附近沼泽的水,用钻机到处钻探,却怎么也找不到陨石主体,甚至连陨石碎片也没有发现。因此,库里克等人否定了“通古斯陨石”的结论,认为这次灾变不是陨石引起的。
我们可以将科学家们的推理过程整理为:
凡陨石坠地引起的地震,在爆炸中心陨石体会埋入地下,陨石碎片飞落四周,
这次灾变在爆炸中心没有找到陨石体或陨石碎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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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次灾变不是陨石坠地引起的地震。
科学家否认了“通古斯陨石”的结论,就是恰当地运用了三段论推理,准确地将“这次灾变”与“陨石坠地引起的地震”区别开来,为人们解开了“通古斯陨石”之谜。这是直言三段论在科学研究中的运用。
例31.成都某公司与重庆某工厂发生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成都某公司要求支付合同款,被告重庆某工厂以标的物不合格而拒付合同款。法官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标的物未经验收,被告自行使用标的物的,视为验收合格。本案中,被告未经验收即已使用标的物。据此,法官判决:本案标的物应认定为合格,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
法官以有效合同约定的事实作为大前提,以履行合同的具体事实作为小前提,最后得出“本案标的物应认定为合格,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价款的民事责任”的结论,他的判决是符合逻辑的。这是直言三段论在法律中的运用。
随着直言三段论的理论趋于成熟,人们逐渐将这种推理形式推广到涉及概率的命题和模态命题之中,形成概率三段论和模态三段论等新的三段论类型。比如,这样的三段论:
例32.绝大多数M是P,
这个S是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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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S是P。
从直言三段论的角度看,它的结论并不是“必然地得出”的,但若作为一个归纳推理形式使用,前提可为结论提供高度的支持,这是“概率三段论”。再如:
例33.所有绿色植物必然要进行光合作用,
海藻是绿色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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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海藻必然要进行光合作用。
例34.被IH病毒侵犯的电脑都可能出现系统崩溃的严重后果,
这台电脑可能被IH病毒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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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台电脑可能出现系统崩溃的严重后果。
这两个三段论中涉及“必然”、“可能”等涉及人们对事物情况的“必然性”或“可能性”断定的词项,在逻辑学中称之为模态词,带有模态词的命题称为模态命题,涉及模态命题的三段论就是模态三段论。又如:
例35.所以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展览厅是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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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展览厅禁止吸烟。
例36.任何健康的娱乐活动都是允许的,
打桥牌是健康的娱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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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打桥牌是允许的。
例37.你不应该把鸡骨头丢给狗,因为它们会卡住狗的喉咙。
我们把这个省略三段论表述为:
会卡住狗喉咙的东西不是你应该丢给狗的东西,
所有的鸡骨头都是可能卡住狗喉咙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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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鸡骨头不是你应该丢给狗的东西。
这两个三段论中涉及“禁止”、“允许”、“应该”等关涉人们行为规范的词项,在逻辑学中称之为规范词,带有规范词的命题称为规范命题,涉及规范命题的三段论就是规范三段论。
以上是我们对三段论的精华所作的简要介绍,除此之外,人们还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三段论”这个概念,比如,选言三段论、假言三段论等,这些都是在直言三段论基础上的扩展。当然,在这些扩展的三段论推理中,如何使其推理具有“形式保真”性,要视其具体情况而分别制定特殊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