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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有效反腐败的两手:自主的制度化反腐败与公众感知助推反腐败

一般认为,腐败是“运用公共权力来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权谋私。显然,从腐败中渔利的是那些寻租的有权部门、人员以及那部分做出行贿行为的公众,而最不乐意见到腐败并在其中受到伤害的是广大公众。表面上看,公共部门与广大公众在腐败与反腐败中是一对矛盾体,似乎反腐败的主动权掌握在公共部门手中,他们可以决定反不反腐败,什么时候反腐败,反到什么程度,广大公众是被动的。但实际上两者又是统一的。因为,公众对腐败的容忍度才是真正决定公共部门采取什么态度和什么措施反腐败的力量。公共部门自主的反腐败制度安排是最基本的,但它起到的效果最终还要由公众说了算,并需要根据广大公众的意见,对反腐败制度、方式和重点领域进行调整。所以,反腐败需要公众感知评价这另一只手的参与。

腐败是伴随公权力而来的。可以说,自公权力建立时起,各个国度和朝代就不同程度地开始了反腐败制度的设计,但腐败的滋生还是不断地葬送了这些历史朝代,也时刻危及着这些国家的执政安全。什么原因呢?公众没有对这些反腐败的努力照单点赞,公众对反腐败的感知还没有达到满意的程度。

众所周知,腐败发生与其他事物的发生一样有着多重的“生态性”原因,诸如人格修养、文化环境、传统习俗、公务程序、办事场所、法规制度等都对腐败的滋长起着不同的作用,归纳起来,不外乎是人的因素、文化的因素和制度的因素。因此,在防控腐败的策略选择上,就有人格的修炼、文化的改造和制度的完善几条路径。但从防控腐败的成效看,最为关键、最为长效,也最为稳定的因素仍然是制度内容的严密与否和制度实施的严格与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既要求制度本身的设计要足够严密以便关得住权力,解决“牛栏关不住猫”的问题,又要求把所有权力不留死角和情面地置于制度的约束之下,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建立起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防腐反腐败系统化机制。

但在理论和实践上,不论国内还是国外,也不管是所谓的民主国家还是传统国家,这样的理想机制都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因为,迄今腐败仍是全球性、跨制度的政治异化品。自腐败“毒瘤”生长以来,人们就在思考预防和治疗之策。人们对腐败的认识虽然有许多种,但基本之意是“以公权牟私利”。 我们知道公权力是“公意的化身”,其竖立并得到认同,自然是为满足公共利益的目的。为什么这样的公权力会经常被异化为牟私利的工具呢?综合学术界的思考,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政治学的观点:腐败是对权力监督缺位的产物。阿克顿(Lord·Acton)所说的“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 既包含有权力结构设计不合理,专业化和分化度不高的因素,也有权力监督系统失效的因素。

2.经济学的观点:腐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租金的分配。政府强权和市场体制的不规范,使得政治学意义上的公意“委托-代理”模式失效,“设租”和“寻租”不仅有市场,而且有可能。

3.法学的观点:腐败是廉政法制和法治的缺失或滞后的结果。廉政法制缺失或滞后容易使公权力行为的正当性规范模糊,行为主体无所适从或钻空子。而廉政法治不严则会使公权力行为异化所受到的惩处不足以抑制该行为主体对行为异化带来收益的欲望的追求。 亨廷顿早在《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就提出,标准变迁对行为的影响,使原先不是腐败范围的行为进入了腐败行为之列,同时,标准变迁过程中,行为与新制度磨合需要一个时期,这当中也常常发生不正当行为。

4.文化及心理学的观点:腐败是公权力行为主体与各种环境变量博弈的选择。著名心理学家勒温的群体动力理论把个人行为解释为个人与环境相互作用的函数,即B=f(P·E),其中E主要包括人格、文化氛围、法律制度背景、盈利机会等。也就是说,腐败是一种组合因素诱致的行为。有些人有良好的人格修养,在盈利机会面前即便制度存在一定的缺失,也能将其盈利行为控制在良心和制度边界以内;反之,一个人格不健全的人,即便面临好的制度背景,在盈利欲驱使下,也会尽其所能去破坏制度或钻法律制度的空子。也有学者认为腐败是激励机制扭曲度与约束机制扭曲度合成的机会空间。

类似的诊断还有很多。依据这些诊断开出的防治腐败的处方主要包括:

1.完善权力监督系统、强化对公权力行为的监督。各国都着力于建立一个由政党内约、议会审查(含宪法审查)、行政监察、审计、司法检察、肃贪和舆论监督组合而成的全方位公权力监督体系。而且,监督系统的权威性也不断提升。

2.健全反腐败的法律及制度建设。这些法律和制度体系基本上是以监督公权力与租金的连接过程为核心建立起来的。如《反贪污贿赂法》和《财产申报制度》等。

3.强化对选人、用人的管理,防止用人失当衍生腐败及用人过程本身流变为腐败过程。一是越来越多的公共官职采用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二是完善任命制,强化了对候任官员的考查和公示。

4.增加政务透明度,规范公权力行为过程。随着人权理念的普世化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对称和知情权受到普遍的重视,也有了有效实现这一权力的手段。因此,各国不同程度地推进了政务公开、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机制。

5.对官员腐败的警示教育经常化。

6.加强反腐败工作之间的国际合作。2003 年 10 月 31 日,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国际合作反腐败提供了制度基础。许多国家还签订了双边或多边的腐败犯罪人引渡条例。

应该说,上述诊断和开出的处方都是准确、可行的。但同样确切的是,世界性的腐败之风并未出现欲止的迹象。

从世界范围看,根据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2014 年发布的全球175 个国家和地区CPI(清廉指数), 只有 12 个国家和地区是比较清廉的,40 个国家有轻微腐败,82 个国家存在比较严重的腐败,其余 43 个国家处于极端腐败之列。也就是说,超三分之二的国家存在“不可接受水平”的“滥用权力、秘密交易和贿赂”。即便是表现很好的国家也存在内幕交易、竞选筹资和政府合同回扣等问题。与该组织 1995 年首次发布这一指数时比,全球比较清廉、比较腐败和极端腐败的结构变化不大。

我国的反腐败形势也不容乐观。据《中国经济周刊》根据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从十一届全国两会召开以来(2008 ―2014 年),对每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夕网友最关注的热点话题排名进行梳理后发现,反腐倡廉、民生和高房价连续 6 年位列网友关注的前三位。

全球腐败的蔓延趋势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复杂性、高层次、重量级等方面。腐败丑闻已成为政党轮换、首脑下台和政局动荡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一些东南亚国家近年来的高层腐败甚至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发展。

那么,看似对症下药式的防治,何以还是“前腐后继”呢?原因很多,但反腐败工作还没有全方位吸引广大公众参与,公众对反腐败的感知评价没有渠道反映出来,他们还没有充分发挥鞭策反腐败制度和行为改进的力量,恐怕也是重要的一条。因为,公众对腐败的感知最能揭示什么样的腐败、什么人的腐败、什么层次的腐败、什么腐败行为最让他们痛恨,最需要遏制,最需要先行遏制;公众的感知也最能给出什么样的机制、方式才是最有反腐败效果的。如果能挖掘并发挥公众感知鞭策反腐败的力量,廉政建设一定会更顺利地推进。从这个意义说,政府自主的反腐败与公众感知鞭策反腐败是有效反腐败的一体两面。 jcGBhdC968Z0XOEj6guJmB3s0ttEs77TY2aBjXMehaFabPdL12T6LsZwrNr7gde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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