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施体系,是指使各种法律规范变为人们实践行为、确保立法目的得以实现的体系。该体系涉及多个层面的法治要素,如法律体系的严谨性、执行程序的法定性、救济渠道的畅通性、法治队伍的可靠性、普法教育的全面性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是重点所在,也是难点所在。实践充分说明,徒具空文的法律不是零价值而是负价值,这样的法律会直接伤害人们对法治的信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引用古人“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的名言,他说:“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所以,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如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施体系效率不高,表现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就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层面看,该体系的缺项和漏洞还不少。从立法源头看,该体系缺乏严谨性,违法后果的法律设计明显不完善,重实体轻程序、有原则无强制、有种类但不全面,这必然会导致现实生活中的“破窗效应”:当执法者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后果时,对其他执法者产生破窗效应;而当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不承担法律后果时,对其他人产生破窗效应。“破窗效应”问题严重伤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意见最大的地方,就是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问题,就是法律实施问题。
如何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第一,要认真解决好法律规范本身的可实施性问题。不具有实施可能性的法律规范无疑会加大实施成本,甚至即使执法司法人员费尽心机也难以实现。要特别注意法律规范实施资源的配套性、法律规范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规范自我实现的动力与能力。第二,要认真解决好法律实施所必需的体制以及法律设施问题。国家必须为法律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体制、设施与物质保障。第三,要认真解决好法律实施所需要的执法司法人员的素质与能力问题。要为法律实施所需要的素质和能力的培训与养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机制。第四,要认真解决好法律实施的阻碍和阻力问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程序设计、制度预防和机制阻隔,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必须把排除“人情”“关系”“金钱”“权力”对法律实施的干扰作为重点整治内容。第五,要认真解决好政府的机构、职能、权限由法律规定问题。法律实施的关键在于法治政府建设。必须抓紧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责任法,保证政府公正、公开、公平行使公权力,防止和遏制其滥用权力和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