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学理论的新概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法治建设的新思维、新纲领。法治体系的形成是一个国家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大力推进中国法治现代化。
法治体系是描述一国法治运行与操作规范化有序化程度,表征法治运行与操作各个环节彼此衔接、结构严整、运转协调状态的概念,也是一个规范法治运行与操作,使之充分体现和有效实现法治核心价值的概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法学教育,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涉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涉及国家法治、政府法制、地方法制、社会法治(社会软法体系)统筹互动、协调发展,因而需要一个思想含量和学术信息量极高的统领性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这样一个统领性概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概念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是指我们国家现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依照其不同的性质划分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之中,然后将其组合起来,形成的一个相互联系、互相作用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相对静止的过程,而法治体系则是一个相对动态的过程。由此,我们可以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一个定义,即是指我国所有的法律制度、法律文件以及它们的运行和实现等与法相关的各种因素综合而形成的法应用到实践的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规定,其主要是由法律规范、党内法规、法治实施、法治保障和法治监督五个方面来构成。法治的前提是法律规范和党内法规,因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范,法治根本无从谈起,又因为党在我国的政治领导地位,因此我们还要有完善的党内法规,如此才能更好地实施法治。法治实施在我国法治体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都是来源于实施,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实施,那么它将不具有任何意义,法治本来就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我们需要将法律运用到实践来治理国家。法治保障在法治体系中起着保障性的作用,我们通过完善法治人才队伍制度和弘扬法治理念,加强法治运行的强制力,保障法治能够顺利地落实。法治监督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法治的过程中,加强人大、纪委和司法机关的监督,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落实法治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们国家经过总结我国近现代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借鉴国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过程中成功的经验和现代法治理论中符合我国国情的部分,得出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核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而依法治国则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我们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的权力运行、制衡和监督机制,让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这三个权力既能相互制衡,又能形成合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保证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据法定程序来行使职权。扩大人民监督权力运行的渠道,让政府行使公权力的过程都在人民的监督下完成,真正的达到人民民主的效果。这是对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在权力分配、权力监督等基础上进一步的深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关键所在。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公平正义。在现在的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还是人类社会是否已经进步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要达到公平正义,有两个必要的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具备已经制定好的“善法”;第二个条件是制定好的法律得到了民众普遍的遵从。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主体种类越来越多,利益关系也越来越复杂,社会结构也已经开始变化,社会的公平问题开始慢慢凸显。公平正义的问题不解决,不利于我国的和谐发展,因此,解决公平正义的问题,是我国目前的首要任务。在现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们要进一步建设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通过法律来保障公民享有公平和正义的社会环境。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主要就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受的最基本的权利。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已经成为一项最基本的道义准则。一个国家、社会在政治和经济上是否达到发达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就是看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一部完善、良好的法律其实就是一种最好的限制公权力,保护人权的力量。这也就是我国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现阶段,我们要重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改变过去忽视人权的旧观念,严格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进一步地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是法律权威。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要解决三个首要的问题:一是我党如何依法执政的问题;二是如何将我国建成一个法治国家的问题;三是如何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解决这三个问题有一个共同的要求,那就是法律权威,只有法律有足够的权威,党、国家、政府、企业和民众才会去信服和遵守。法律权威主要包括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权威这两方面,宪法、法律的权威是司法权威的前提,司法权威是宪法、法律权威的保障,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从国外的法治经验来看,一个国家要实施法治的关键,就是要树立宪法和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上的最高权威。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保证法律权威,首先,我们要依照法定程序来立法,建立一个稳定、客观、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在司法的过程中,我们要严格依据法律来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容许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于违法犯罪的人,不管职位有多高,都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明确了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我们要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具有中国特色,因此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这对于进一步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认识和行动、保持法治战略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纲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法学教育、法治队伍建设等各个方面,并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互相联结、互相推进,不能摸着石头过河,而必须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总纲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总纲领,是贯穿四中全会《决定》的一条主线,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
第三,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升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步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949 年 9 月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 年 9 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完成了新中国立宪大业,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过去的三十多年间,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是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重心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治建设的重心必然转向提高法律体系的质量,转向法律的实施,为此必须强调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全民守法,强调法律实施的保障监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战略转型和全面升级,以此为标志,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第四,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拓展了实践路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两个总目标的提出,是十八大做出的总体战略部署在时间轴上的顺序展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对法治建设必然提出的新任务,它们是完全契合的。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法治体系与国家治理体系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要求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治理制度的创新发展始终与法治体系的完善发展同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是法治政治,法治是治国基本方略,法治是执政基本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些科学论断和丰富实践表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就是国家治理法治化的过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这个意义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必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发挥引领和规范作用,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理论来源于实践、运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发展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法治,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内涵,阐述了党的领导、人民主体、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提出了一系列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观点。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增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时代化、科学化、系统化特征,构成了人类法治思想发展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理论成果,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在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更加有效的理论指导、学理支撑、行动指南的作用,同时也将引领我国法学研究范式的历史性转型。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形成“五个体系”,促成“五种局面”。所谓“五个体系”,就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