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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

对于究竟该如何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学界已有讨论,但争论较大,未能形成基本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

(一)党的领导是最根本保证

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社会建设事业领导者——社会主义政党的领导。在中国,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邓小平曾指出:“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于这四项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绝不允许任何人加以动摇,并且要用适当的法律形式加以确定。”现行《宪法》对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进行了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展民主和法治。这一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具有很强的原则性和政治性,具有两层意思:一是我们国家的各项事业都要坚持党的领导。这构成了我国政制的根本原则,不理解这一点就无法正确理解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国共产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自然也包括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二是中国共产党是“领导”而不是“实行”。这一规定(包括《宪法》的其他规定)没有把任何国家权力配置给党。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共产党是领导而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事务。坚持党的领导,向我们的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有中国特色的课题。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我们对该如何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进行深入研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未来,我们要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通过制度创新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首先,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依法执政,有法可依。我国政治生活面临的一个突出难题是党的领导虽有宪法抽象性规定,却无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依。因此,要研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党的领导地位,并把党领导国家政权机关的权限、途径、方法和程序等用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其次,科学界定执政权,实现不同权力配置的最优化。我们的目的应当是形成一套党的执政权力与政府权力高效协同的公共权力体系。要在深入透彻研究社会主义政党领导权性质的基础上科学厘定它的权能,使党的执政权力与政府权力形成一种既相互约束又相互协调的法律关系。再次,实现党的法规的法治化。党的法规有两种,一种是党内法规,即党制定的进行自身管理的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另一种是党的治国法规,即党制定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法规,如《中共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后一种法规是我国特有的。当前,党的法规与法治建设的新要求不尽相符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未来,要按照法治要求推进党的法规法治化工作。最后,建立健全党委依法决策的体制机制。加快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条例》,为党委决策提供规范依据。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这些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是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同时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一方面,我们要把法治建设植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上,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离开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支撑,法治建设就是无源之水,难以长期健康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们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进程中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经过长期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凝结着几代中国人的智慧和心血,是历史的必然,是人民的选择,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始终坚持、不断发展。另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一步完善;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促进人民民主制度的完善,等等。要靠改革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活力,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吸引力和说服力,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行动指南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个法治理论是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创新发展出来的。马克思关于国家与革命的学说,辩证唯物史观,马克思关于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论述等,对我们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借鉴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关于法治的一系列新的论述。

第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既是在总结我国几千年治国历史经验,也是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治国经验,更是在总结人类之过往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所得出的深刻结论。应当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是什么,这些问题多年前曾在学术界展开激烈争论。在提法上,也经历了从主要依靠政策到主要依靠法律、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过程。最终于 1999 年修改宪法时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世界政治文明史和制度文明史反复证明,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保证人民幸福和尊严的必由之路。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就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依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来展开和推进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过程中,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第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至上地位、根本作用决定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特殊地位。它是国家权力产生的依据,是国家组织成立以及国家各职能机构产生的合法性根据。1949 年 9 月,中国共产党的代表与各民主党派代表、各民主人士代表、各地区代表共同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是一次全中国人民代表性质的会议。该次会议上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一个临时宪法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依照该宪法文件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1954 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新的宪法。所以,习近平指出,我国现行宪法可以追溯到 1949 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1954 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习近平首先指出了宪法作为根本法,对于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具有统帅作用。他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继而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党的事业、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做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魂。宪法的一切制度设计、原则规定都是围绕着这一宪法理念而展开。我们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基本原则,其根本就是要保证人民当家做主。

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突出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

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我们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我们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这些是对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的深刻阐述。

依宪治国就要坚持宪法规定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原则做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一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规定和描述,是形成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秩序的基础,是维护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依宪治国首先就要坚持并不断完善宪法所规定的这一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习近平指出,这些宪法确立的制度和原则,我们必须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

依宪治国就要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当代政治法律理论认为,一个国家政权机构建立、存在、运行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履行基本义务的前提下,享有多项正当权利。这些权利通常通过宪法条文加以列举、宣示。公民相互之间不得侵犯他人的这些权利。国家组织、公职人员也不得侵犯这些权利。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组织有义务加以保护。

习近平高度重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问题。他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依宪治国就要高度重视宪法的贯彻实施。在我们党的执政史上,曾经有过不重视、不尊重宪法的教训。这一教训告诉我们,宪法不是摆设,不是花瓶。宪法是有利于、有助于我们党长期执政的规范和指导。习近平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党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宪法实施工作。贯彻实施宪法就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

贯彻实施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发挥立法功能,国务院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继续发挥制定、修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功能,使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立法质量得到改进。

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贯彻实施宪法,意味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第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习近平总书记严肃指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权力与制度之间,只有两个选择:或者是权力把制度关到笼子里,或者是制度把权力关到笼子里。法治的精髓就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人治的基本标志就是权力把制度关进笼子里。在法治之下,一切国家权力均由宪法法律授予、来源于宪法法律,必须服从宪法法律,严格依据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

如何发挥国家权力的积极作用、避免其消极作用,就成为考验人类政治智慧的巨大难题。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人民无法直接行使所有的国家权力,换言之,人民必须将大部分国家权力委托给自己选择的代理人即各级人大代表行使,否则,国家权力无法正常履行发挥其功能。

在人民主权原则下,作为人类治理国家的政治智慧的伟大结晶是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通过宪法和法律,既设定和赋予国家权力,使国家权力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又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以保证国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还设计一系列原则和制度控制国家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

第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肃惩治司法腐败。经过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趋势。而不同利益之间又必然地存在矛盾和冲突,这就使得我国社会的今天表现出矛盾、纠纷、冲突的高发和突发。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纠纷和冲突,就必须找到妥善调整不同利益之间关系的机制。以往那种以牺牲的思维、命令的方式解决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冲突的做法,在今天的社会背景下已经大打折扣。宪法法律是在广泛民意基础上经过民主程序和民主机制制定的,反映和体现了不同利益主体的意志,应当作为社会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器。利益冲突、纠纷的解决都必须回归到宪法法律上来,以宪法法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冲突的依据。

法律的权威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换言之,必须有赖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尤其是后者的独立性。法官在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时,眼睛里只有法律而没有其他,纸面上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只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法外的干涉,才能真正做到这一点。法院在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判时如果不能够严格依据法律,法律也就不能真正发挥调整不同利益之间矛盾、纠纷、冲突平衡器的功能。

应当说,我国的司法机关还不完全具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冲突的能力。要深入推进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第五,全社会成员要树立法治观念。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员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是一个国家法治大厦的基础。一座雄伟的大厦必须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国家良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人民对法律的广泛认同、对法律的坚定的信仰、对法律的坚守意识为基础。没有这一点,法治是不牢靠的。

习近平反复倡导全民、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他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在倡导全民守法的同时,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在提倡全民守法中,他更为重视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守法意识的培育。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

全民、全社会的守法意识不是自动形成的,而是要依靠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去促进形成。习近平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他提出,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同时,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在倡导全民的法治意识培育、法治文化建设的时候,习近平还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要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他高度概括、凝练地指出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他实际上指出,道德对人内心的约束作用使得它在社会治理的中的作用一点也不亚于法律。一个国家仅有法治,而没有道德的辅佐,这个国家的治理就是跛足的。我们要坚持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高度重视道德对公民行为的规范作用,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

以上这些论述,代表了我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问题的全新认识,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内容,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方向。执政党的这些理念和思想,对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与西方的所谓自由型法治不同,我国的法治属于目标型法治。这不是说我们的法治不保障人民自由,而是说在此之外,我们的法治还要为我们国家的发展大局、为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目标服务。我们的法治中国建设,是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所以,我们一定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一定要把法治建设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大局密切联系起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作用体现在我们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定了总目标。我们的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次,为我们总目标的实现确立了基本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再次,贯穿在我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全过程,为法律实施提供指导。 HAv+GOxfmemcPkxxjpvg9jsO1EisA3VvoMcNbjdVWmQkowg0ynIVwRshFRAz4s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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