鸦片战争后,西方国家用坚船利炮叩开了中国的大门,古老的帝国开始了艰难的转型。在中国的有识之士向先进的西方寻求治国良方的过程中,西方的法治也开始被中国模仿。这一模仿过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戊戌变法。改良派主张学习英国、日本,实行君主立宪。核心主张是设立国会、制定宪法以制约君主之权。经过改良派的宣传,西方的法治思想,如人人生而平等、个人权利受法律保护、君权来自民权、国家和朝廷有别、法律至上等开始进入中国。从1898 年 6 月 11 日光绪帝颁布《定国是诏》,至 9 月 21 日慈禧太后发动政变,仅 103天戊戌变法即宣告结束。第二阶段是清末预备立宪。在镇压戊戌变法运动以后仅仅数年,清王朝又“预备立宪”。清廷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对中央官制等进行了改革,并委任沈家本、伍廷芳等拟定了一系列法律草案。由于辛亥革命爆发,预备立宪最终失败。第三阶段是辛亥革命后民国临时政府期间。孙中山在建国革命斗争中,借鉴欧美各资本主义强国政治法律发展的得失利弊,提出了完整的建国方案和法治思想。这一体系的核心是五权宪法,即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增加考试权和监察权两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在政权立足未稳、国家尚未统一、内政外交极端艰难的情况下,进行了紧张的立法活动,制定和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和一系列法律法令,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里程。此后由于封建复辟、军阀割据,民初的法制近代化进程被迫中断了很长时间。第四阶段是中华民国南京政府时期。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在清末和民国初年立法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以“六法全书”为基础的相对完整的法制体系,中国移植西方式法治建设进入顶峰。
自清末戊戌变法开始,经清末新政修法、民国全面立法,到 1949 年中华民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的“六法全书”体系。这一体系主要是全面学习西方法律、移植西方法律的产物。在这一时期,中国本着“学习先进”的态度,开始大范围移植西方法律的理念和制度,并试图使其与中国实际相衔接。这一时期的探索,是古老中华法系转型现代化的第一次尝试。传统法系的主干开始被抛弃,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理念和制度开始进入中国。中国在短时期内迅速在形式上建立起了完整的西方式法律体系,政权结构和制度体系也初具规模,但终因国内政局动荡缺乏稳定的制度环境、国际强敌入侵缺乏和平建设环境、保守势力和传统思想反对、外来制度水土不服无法落地等因素而归于失败。这一失败表明,靠单纯地移植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取得成功。
中国革命是在苏俄(联)革命直接、广泛、深入的影响下发生的。苏俄(联)作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第一个实践者,它的成功给中国共产党和中国革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这种影响是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建立苏维埃政权时开始的。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体系,在法制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完全走上了全面照搬苏联老大哥经验的道路。苏联法制对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1)在宪法和国家制度方面,我们照搬了苏联模式:我们的国家政权体制和法律机构的设立,完全是根据苏联模式建立的。(2)在立法中,大量的苏联法律制度被引进,主要集中在土地法、婚姻法、刑事法律等方面,经济法的概念也被接受。(3)在司法方面,关于法院的设置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的组织、审判原则、审判程序等都是向苏联学习的;设立独立的检察机关并赋予法律监督职权,也完全是照搬苏联的检察制度。(4)在法律思想和法学教育方面,苏联的影响更为强烈。新中国法学教育的空白从一开始就由苏联模式全面填补并相袭不变。以维辛斯基为代表的苏联法学家关于法律的基本概念和理论,特别是他关于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是法律最基本特征的观点受到推崇,被中国奉为最经典的马克思主义法的解释。苏联法治被运用到中国法治建设从理论到实践的各个方面,不胜枚举。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中国的法治建设被“苏联化”了。
毫无疑问,苏俄(联)法对新中国摧毁旧法统后尽快恢复建立法制起了积极作用,但它的消极影响也确实是巨大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社会主义法的虚无主义影响;二是过分强调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专政工具的作用。此外,苏俄(联)法的消极影响还体现在思维方式上,其使得中国法学被教条主义意识和思维方式左右,法学成为空洞的意识形态说教。1957 年以后,我国法制建设开始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文化大革命”时期更是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法治建设成果被破坏殆尽。遭受这些挫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苏联法治模式的弊端经此已经暴露无遗。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治建设遭遇的挫折表明,靠单纯地照搬苏俄(联)式法治道路,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事业不可能取得成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邓小平同志作出了重大的历史性贡献,是这一道路的开创者。他深刻总结了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并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把民主法制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之内谋划。邓小平同志注重从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防止出现大失误和严重错误、特别是避免“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的历史深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他反复告诫全党和全国人民: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不能寄托在一两个人身上,搞人治危险得很,而搞法制才靠得住。他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邓小平“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号召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工作方针对后来的法治建设起着基本的指引作用。
在邓小平之后,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发挥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重大作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继续往前推进,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跨越,提出了“宪法法律至上”“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等体现法治发展基本规律的科学论断,并明确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概念。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法治建设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更加自觉地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对法治建设做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就法治建设发表重要论述,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关注和期待,明确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表明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宏伟蓝图基本形成。
经过上述阐述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形成殊为不易。自鸦片战争后近代中国向现代转型开始,经过 170 多年艰辛探索,在走过多次弯路,经历无数次挫折、失败、停滞、倒退之后,我们终于第一次走上了一条稳健可行的法治发展道路。通过总结国内外治国理政经验教训,我们彻底认清了法治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到治国不能靠“人治”“权治”,只能靠“法治”,靠法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通过对比选择移植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模式和照搬苏俄(联)社会主义法治模式所遭受的挫折和博采众长、自主发展所取得的成就,我们终于发现,法治的模式并非只有一个,法治发展的道路并非只有一条,法治建设并没有标准答案。历经曲折,我们终于摆脱了教条的束缚,理性自觉地选择了自主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