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是历史上的一个古话题,在中国传统社会,按照资本来源不同,有官方和民间两种类型,前者的资金来源于政府由或由具有官方背景的金融机构提供,后者则是民间资本用于放贷。
在近代中国乡村,民间借贷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联着农村资金市场乃至资本市场应否形成、能否形成以及如何形成的问题”。 近代中国乡村民间借贷的大部分属于传统的高利贷,民众借贷很大一部分用于日常消费,但也有一部分用于生产。高利贷以其残酷性和野蛮性无情地剥夺了农民的剩余劳动乃至部分必要劳动,使他们陷于破产,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集体经济的发展、历次暴风骤雨般的运动的推行,再加上人民政府对高利贷进行严厉打击和通过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大力推行利率极低的政府借贷,在 20 世纪 80 年代之前,高利贷在中国乡村基本被消灭,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型的以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的低利借贷,乡村民间借贷也大多成为互助互济的无息借贷。
自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民众对资金的渴求日益增加,而当时国家金融机构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中国城乡开始出现了有一定利息的民间借贷,高利贷在各地又死灰复燃。据江西省瑞金县(今瑞金市)人民银行 1983 年的调查,该县壬田、日东两个公社(今瑞金县壬田镇、今瑞金市日东乡)有高利贷8 起,放贷金额3750 元,“利率最低月息5%,一般10%,还有借款时先扣息或过期加息的”。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于 1987 年对 137 人和 5 个单位放高利贷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这 137 人共放贷 138 笔,金额 111 万余元;5 个单位放贷 7 笔,金额 50 万元,放贷利率均超过国家法定利率,借贷者以农民和城镇居民为主。 在温州,一对农民夫妇于 1985 年 9 月组织标会,进行高利贷活动,仅一年,该标会资金竟发展到 1. 22 亿元。 这个数字在当时是极为惊人的。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农村基金会的解散,农业银行的资金流向城市,邮政储蓄将大批农村资金转向城市,农村信用社对农民借贷的条件却日益严格,农村借贷状况迅速恶化,而农民对资金的需求却有增无减,这就导致农村地下高利贷的发展极为迅速。据统计,到 1995 年为止,全国高利贷资金已达 400 亿元之多。 进入 21 世纪后,农村资金净流出的问题更加严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的发展、农村的稳定和农民走向共同富裕。2011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在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时称,农村贷款占农村存款的比重从 1994 年的 100%下降至 60%,特别是 1994 至 2006 年,农村资金净流出数量达 1. 2 亿元。 尽管农村信用社承担着支农任务,但对民众需要的大额借贷因担心不能收回而不敢放出。与此同时,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却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农业资金要素因此极度稀缺,在农民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下,基层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大面积重新出现。在部分地区,地下高利贷甚至排挤了银行而占据金融的主要地位,如温州市矾山镇的高利贷极为猖獗,2001 年后,地下高利贷竟将四大国有银行挤出了矾山,成为当地的“金融机构”。 据统计,2004 年全国 15 省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途径取得的借贷规模指数为 56. 78%。该年“中国地下信贷规模介于 7400 亿~ 8300 亿元之间”, 这个数字其实还是比较保守的。中国招商银行高级研究员陆磊则认为:“仅温州一个城市的地下金融就有 1500 亿左右,广东省的规模可能达 5000 亿左右。” 也就是说,农户借贷来自非金融途径的超过了银行借贷。据 2011 年调查,温州有民间资本 6000 亿元至 8000 亿元,大量高利贷资本活跃于矿产资源、房地产、农产品等领域。 在温州,因高利贷而破产倒闭的企业数量十分惊人,大部分城乡家庭卷入高利贷。
一些地区的高利贷已为黑恶势力所把持,带有畸形的性质,对社会危害极大。如广西百色市丁旭、周寿南等 1991 年起组织涉黑团伙“洪兴社”,在聚众赌博、敲诈勒索的同时,大放高利贷,成为当地的一害。 如在陕西洛川,竟有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伙同涉黑组织放高利贷,并利用暴力手段催债的现象。 在重庆的房地产市场中,涉黑组织的高利贷放贷活动十分活跃,资金达数百亿之多。
可以看出,在今天的城乡民间借贷体系中,高利贷已占一定的地位,而且在部分地区甚至有超过正式金融机构的可能,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说明,旧式借贷在今天仍有其滋生的土壤,而且还有蔓延的趋势。对于这种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予以谴责和否定,而应该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角度去重新认识它。为什么它能顽强地存在几千年?为什么在被消灭了 30 多年后又能复生?它对乡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对社会阶层的变动有什么影响?在少数民族地区,各种情况会怎样呢?因此,研究距今较近的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就是对这一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从这一方面来说,它又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社会经济史的区域性研究已经成为史学界研究的热点。社会经济区域是社会经济有机体的地域组合,既可以以行政为界,也可以打破行政区域的界限,按山脉走向、江河流域、市场网络和人文风俗的不同标准来确定。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大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只有在对每一个具体的地区研究完成以后,才能更好地进行全国的研究。鉴于此,本文拟选取近代时期的广西民族地区乡村作为研究区域。
其一,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是旧中国乡村的一个缩影,通过考察该地区的民间借贷,就可以对这段时间广西乡村以及旧中国乡村的民间借贷有一个认识。
杨国桢先生认为:“行政体系统制经济活动,又常使社会经济区域服从于行政区域,即用行政手段把自然生态环境、经济环境和人文环境的一致和不一致的因素统一在一个行政区域内。” 也就是说,一省的社会经济受其行政统治力量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近代时期的广西,先后处于清政府、旧桂系和新桂系统治时期。清末时期,广西社会长期动荡不安,民众暴动此起彼伏,社会经济发展迟滞。民国时期,中央政府对广西的影响十分有限。新旧桂系当局为了维系自己的统治,在广西推行一套自己的方针政策。尤其是在新桂系执政时期,当局大力实行“三自”“三寓”政策,并提出“建设广西,复兴中国”的口号,并实行一系列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措施,这主要有建立专门的农业发展机构、大力开展农业垦殖、提高粮食自给率、建立由省直到乡村的财政体系和金融体系等等。在新桂系当局的努力下,广西乡村经济有了一定发展,但基本面貌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就乡村金融来说,尽管当局严禁高利贷,并在乡村设立放贷机关,向农民发放低利贷款,但这种现代金融的冲击是微小的,统治乡村金融的依然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因此,就有必要对广西乡村民间借贷进行考察,了解其存在的原因、程度、对乡村社会和民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等等。而且,民间借贷是乡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正确认识乡村借贷,就可以对近代广西乡村经济有一个了解,进而就可以认识当时中国乡村的经济状况。
其二,有助于了解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广西是一个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相对完整的多民族区域社会,在今天,这块土地上居住着汉、壮、瑶、侗、仫佬、毛南等 12 个世居民族。近代时期,与全国相对发达的地区相比较,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就显得相对落后。而且各个民族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一般来说,汉、壮等族的经济较为先进,而其他民族则较为落后,这些落后地区的民间借贷不但有本民族内部的,而且也有民族之间的。民族之间的高利率借贷,是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导致了民族关系的紧张。因此,研究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情况,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当时少数民族民众经济落后和导致民族关系紧张的原因。
有鉴于此,本文试图对距今较近的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问题做一研究,以便让今人了解当时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从而认识半个多世纪前广西乡村经济的基本面貌,并对此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矛盾所在增加具体的了解,进而认识到它们之间的联系,总结半个多世纪前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为学者研究当今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提供经验,为政府部门制定民族政策和开展民族工作提供借鉴,为金融部门建设农村新金融服务体系与扩大农村资金使用平台提供参考,为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历史借鉴。
民间借贷是中国近代金融史和乡村经济史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课题,长期以来不仅受到史学界的高度重视,而且也引起社会学家、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的密切关注。以下对 19 世纪末以来国内外的研究做一概述。
1.关注民生和社会热点问题——国内学者的调查研究
我国对中国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始于民国时期,随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和西方社会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传入中国,部分学者开始利用这些理论和方法来研究中国社会经济问题。
20 世纪 20 至 30 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中国受到较大冲击,乡村出现前所未有的金融危机。针对这种社会现实,国内学者和相关机构逐渐重视中国乡村民间借贷问题,主要的研究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对民间借贷方式或种类的研究。韩德章在研究浙西农村的借贷种类时,将其分为短期借贷、田地抵押借款、田地典当、钱会与长期借贷。短期借贷包括质当、借贷、借粮与赊粮、预卖或预押作物等,田地抵押借款有定期回赎的抵田、不定期回赎的抵田两类,田地典当包括典出田底面的典田与典出田底的典田,钱会有认会、摇会等,并对各种借贷方式进行了研究。 吴志铎对河北通县(今属北京通州区)部分地区的借贷状况进行了研究,他将借贷分为印子钱、私人债、钱会、押当局放贷等种类。 吴半农对广西的“放糖花”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考察。
对民间借贷总体情况的研究。陆国香专门研究了湖南农村的民间借贷; 秦翊对江宁乡村借贷进行了调查,分析了借贷信用与地权异动之间的关系; 骆耕漠对民国初中期中国乡村金融枯竭情况和高利贷者的新手段进行了分析; 吴承禧则将民国时期各地民间借贷进行了比较; 王寅生从历史发展上来探讨高利贷资本的本质, 等等。
对典当业的研究。专著方面,杨肇遇从种类、组织、设备管理等十个方面对清末以来的典当业作了制度上的考察; 在杨的基础上,宓公干根据大量研究成果并结合自己的调查资料,对国内各地的典当业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并将中国典当业与当时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典当业进行了比较,较有深度; 此外,张中籥、区季鸾分别对天津和广东典当制度和实况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等等。相关的论文约有 20 余篇,主要分析了典当业的资本运作、营业情况、组织管理等几个方面,代表作有郭荣升的《中国典当业研究》 ,张一凡的《我国典当业之研究》 ,张由良的《吾国典当业之探讨》 ,陆国香的《中国之典当》 《中国典当业之资本分析》, 等等。
对合会的研究。王宗培、杨西孟考察了当时城乡广为流行的合会,他们的研究较为深入,著作中附有大量数据资料; 吴承禧研究了合会在乡村中的地位,并根据《农情报告》的统计数字对农家负债比例、债主来源、借贷利率、借贷期限、信用方式等进行了分析, 王药雨对山东昌邑县“孝帽子会”的成立原因、互助方式、会员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研究, 等等。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面临严重的民族危机,领土不断沦陷;抗日战争结束后,又发生了第三次国内战争。在此期间,正常的学术研究受到极大冲击,国内学者对乡村经济的研究较少,但亦有学者作过努力,如 20 世纪 40 年代王亚南在评价高利贷的后果时指出:“高利贷业,不但是商人用以控制独立小生产者或小土地所有者,并由是增其奇赢,集中土地的有效手段,事实上,高利贷者对于借贷者所处的地位,比之商人对于其货物买卖者,比之需要土地者对于其被需要土地的所有者的地位,是更加有力或有势力得多。”
总的来说,此时期学者大多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西方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等研究方法,而且进行了大量的实地调查,同时对当时乡村民间借贷各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分析,不但对今天我们考察民间借贷具有启发意义,而且为学者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资料来源。
2.情报收集与改良农村社会——国外的调查与研究
日本为了从经济和军事等方面侵略中国,需要了解中国政治、经济、风俗等各方面情况,对中国的社会经济民俗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调查和研究。从 1898 年起,日本农商务省等部门开始大规模派遣“清国实业视察员”对中国的经济进行调查,后东亚同文书院和上海日清贸易研究所又对我国经济社会进行了连续性的调查。 民国年间日本的调查,主要有国内学者较为熟悉的“满铁调查资料”等,其中“经调资料”对民间借贷十分关注,特别是村级调查资料中的数据非常详细。 满铁其他调查机构也编辑出版了一批与民间金融有关的资料和报告。 与满铁在北部中国的调查相呼应,“台湾总督官房调查课”从 20 世纪 20 年代起,开始进行大规模的相关调查,最著名的就是“南支那及南洋调查”。 这些调查报告具有相当高的史料价值,有些带有研究性质。东亚同文书院也进行过大规模的调查,在这一时期陆续出版了大型调查资料的集成如《支那省别全志》(1917—1920 年出版)、《支那经济地理志》(1922—1928 年出版)、《新修支那省别全志》(1941—1946 年出版),而且也有《支那年鉴》的出版发行。另外,各年度的调查报告书也值得注意,其中有大量乡村借贷资料和专题调查, 等等。
在此期间,欧美学者也对中国乡村经济进行了调查和研究。与日本学者的调查研究不同,欧美学者的调查研究既有改良中国农村社会的愿望,亦有收集经济情报的一面。1922 年,在慈善组织华洋义赈会资助下,燕京大学戴乐仁( J. B. Tayler)等组织学生对直隶、江苏、安徽等省 240 个村进行调查,撰成《中国农村经济之调查》(华洋义赈会印行,1924 年)。1926 年,成都大学布朗(H. D. Brown)博士主持了四川峨眉山附近 25 个田区的调查和成都平原 50 个农家的调查,后写成《四川成都平原 50 个田区之调查》。这些调查成果后由李锡周编译收入《中国农村经济实况》一书,于 1928 年出版。在此值得一提的是金陵大学农业经济系主任卜凯(J·L·Buck)所主持的两次大规模的农村调查,具有一定的学术性。第一次调查为 1921 至 1925 年,共调查 7 省 14 县 17 处 2866 户农家,调查成果《中国农家经济》(Chinese Farm Economy)于 1930 年由太平洋国际学会与金陵大学出版英文本,中译本 1936 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其中河北盐山、安徽芜湖两县的调查成果,分别以《河北盐山县一百五十农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芜湖一百零二个田家之经济及社会调查》于 1928、1929 年出版中文本。第二次调查为 1929 至 1934 年,主要对 22 省 186 个县 168 个地区 16786 个田场 38256 个农户进行了调查,调查成果《中国土地利用》(Land Utilization in China)于 1937 年在美国出版英文本,中文本 1941 年由金陵大学农学院印行。在这两次调查之间,卜凯( J·L·Buck)还对河北盐山农家经济进行了调查,后翻译成中文出版。
外国公司和学术机构耗巨资资助学者对中国乡村进行调查,固然有从学术角度出发研究中国乡村的方面,不过更是与其所在国扩大商品销售市场和寻求廉价原材料分不开的,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收集经济等方面的情报。但从另一方面来说,他们在调查中所使用的研究方法开阔了当时中国学者的眼界,调查的结果为认识中国乡村经济和社会提供了资料,为今天研究近代中国乡村史积累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为后人较全面地认识中国近代乡村民间借贷的本来面目准备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中国大陆学术界对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经历了一个曲折的阶段,但此时海外和香港学者在典当业研究方面则取得一批成果。
1 .“剥削”论——大陆的研究
在此时期,有部分学者对民间借贷进行了较为科学的研究。如李时岳认为高利贷是导致清末农村经济崩溃的原因之一。 这种观点对今天学人的研究仍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但总的来说,在这 30 年中,学术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基本处于停顿状态。人们对借贷的认识是通过报刊、戏剧、电影、小说以及贫下中农的“诉苦”而理解的。在政治宣传的影响下,大多数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是和人吃人的封建剥削制度划等号的。此时学术界出版了一批有关乡村经济研究的著作,但政治色彩相当浓厚,基本是运用阶级史学方法进行研究,在评价高利贷时习惯使用“剥削”“压迫”“掠夺”等字眼,对近代时期的乡村借贷包括高利贷几乎持否定态度,在这种革命范式研究的框架下,“相关的研究变为揭示其负面作用或‘罪恶’,论证消灭它们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公式化、概念化、简单化的谴责代替了具体的、全面的、科学而深入的分析。”
2.较为关注典当业与资料整理——海外与中国香港的研究
在此时期,海外和中国香港学者主要关注典当业,对清代至民国时期的民间典当业研究取得一批成果,亦有一些学者从宏观方面研究乡村借贷。
前苏联学者E. A.贝洛夫使用阶级史学观点研究晚清时期中国乡村经济,认为高利贷是地主和商人剥削和掠夺农民的手段之一。 日本学者安部健夫著有「清代に於ける典当業の趨勢」 ,利用清代各朝会典及方志奏销册财政说明书中的当税资料推算了清代典当业的发展趋势,其所使用的理论和方法值得中国学者学习。美籍华裔学者杨联陞先生对美国哈佛大学图书馆珍藏的《典业须知》进行整理点校,刊登于台湾《食货》(第一卷第四期,1971 年 7 月),为后来的研究者提供了一份珍贵的资料;杨联陞先生的著作《中国货币与信贷简史》对中国传统的民间信贷制度如当铺、合会等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古代和晚清时期的借贷利率。 中国香港学者罗炳绵主要对清代以来中国典当业的起源、发展、种类、分布、政府对典当业的管理及典当业的衰落进行了研究,对典当业的类别和税捐情况进行了探讨,并分析了典当的分布情况、趋势和同业组织。其论文有:《清代以来典当业的管制及衰落(1644 ~ 1937)》 、《清代的银两生息制度和民国后的农民借贷所——统治者对典当业发展的间接影响》 、《近代中国典当业的社会意义及其类别与税捐》 、《近代中国典当业的分布趋势和同业组织》 等等。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大陆学术界对近代分析民间借贷的研究因政治原因基本处于沉寂状态,而海外和中国香港学者因受资料限制,研究领域也主要限于典当业等少数领域,而且论文发表不多,著作出版较少,涵盖面比较窄,深层次和微观性的课题几乎无人涉及,不能不说是十分遗憾的。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乡村民间借贷范围逐渐有所扩大,高利贷开始在一定地域一定范围出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逐渐引起人们的思考。在这种形势下,学术界对民间借贷的研究迅速升温,越来越多的学者进入这一研究领域,使得民间借贷成为乡村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从总量上说,这一时期有关乡村民间借贷的论著不但数量较多,而且质量有较大的提高。它标志着中国大陆学术界对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已经走出困境,正朝着新的高度迈进。同期海外和中国港台学者也有一定的探索。纵观这一时期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民间借贷的概念界定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比较模糊。1988 年 5 月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研讨会对民间借贷概念进行了讨论,学人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阐述了对民间借贷概念的不同意见,大致有三种看法:一是认为凡是一切非官方的借贷都属于民间借贷,即包括国际民间借贷、国内城乡民间借贷、民间组织之间借贷、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等等;二是认为民间借贷仅是民间信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民间信用要比民间借贷的范围广泛得多,它还包括摇会、标会、抬会以及民间组织之间发行股票、债券甚至办理钱庄;三是认为民间借贷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相对于国家和集体信贷而言,狭义的民间借贷仅仅限于私人之间借贷。
近年来,学者对民间借贷的提法不一。姜旭朝称之为“民间金融”; 高玲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 温锐称为“民间传统借贷”; 常明明称“私人借贷”。 李金铮在研究民国时期乡村借贷时,不用“民间借贷”这一术语,而直接称“乡村借贷”,其研究的范围既包括个人之间和个人向借贷组织如钱会的借贷,也包括个人向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关于民间借贷概念界定方面,无论是内涵的揭示还是外延的涵盖范围均趋向一致,突出其非正式性。如张继焦认为,民间借贷是“古老的非正式融资制度”, 周素彦认为:“民间借贷是指未经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做中介,直接在民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借贷的原始形式是民间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或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直接借贷,高级形式是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借贷。”
2.高利贷的概念与利率标准
高利贷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关于什么样的借贷是高利贷,史学研究者各抒己见。在研究古代高利贷时,学界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如石毓符认为高利贷“这个名词含糊不清,因为任何高利贷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将封建社会的贷款行为统称为‘高利贷’,似也不很确当”。 赵毅指出,古代一些“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攫取高额利息的剥削方式”,很难判断是否都属高利贷,故“只好将其称之为‘私债’。因为私债的内涵远比高利贷(这里的高利贷不包括政府的借贷行为)宽泛得多,在概念的表述上也更加确切”。 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相当多的学者在研究高利贷资本时,多用别的名词来替代,如周翔鹤将清代台湾的民间高利贷用“民间抵押借贷”来表述, 秦晖将汉代的高利贷表述为“古典借贷关系”。 刘秋根指出中国古代高利贷资本是一种“适应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本收益较当时的土地收益高的古老形式的生息资本”。 他认为中国古代的友情借贷和封建政府发放的具有赈济性质的常平仓、义仓等形式的借贷,是低利或无利的借贷,“故不在高利贷资本之列”。 中国早期的银行业包括钱庄、典当、银号、账局、票号等,其本质上也是高利贷资本。 方行认为:“高利贷资本则是指已经从地主和商人的财富积累中分化出来,具有独立的资本形式和专业经营,通过贷放实物和货币,获取高额利息的生息资本。”同时他又提到,“把年利息率在百分之十五以上,即高于地租收益的借贷,界定为高利贷,或许是可行的”。 这种定义将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与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联系起来,是相当科学的,考虑得比较全面。但也有缺点,如果只以同期同地的土地收益作为利率的参照系数,那就没有把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各种交易风险以及由此所要求的交易风险溢价包括在内。此外,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波动的,具有真实风险,投资所固有的真实风险和交易风险要求放贷者应该得到超过土地收益的借贷利率。而且,此定义没有考虑到高利贷利率与借贷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和通货膨胀率有关,这是由于方行先生研究的是古代高利贷,当时社会借贷市场资金的供求情况基本平稳,通货膨胀现象不很严重。因此,这种对高利贷的定义方法,适合于研究古代高利贷。若研究近代高利贷,就需对其概念重新界定了。
关于近代时期的民间高利贷利率标准。韩德章指出:“除了负债者所能忍受的最低能力或被剥削者组织起来以革命斗争进行反抗外,(高利贷的利率)可以说是漫无限制的。” 李金铮认为南京国民政府颁行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20%的标准,将超过年利 20%或月利 1. 67%借贷视为高利贷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但他认为这一规定实际上没有取得成效。 他又指出:“当发生物价急剧膨胀的时候,货币高利贷利率标准应另当别论。” 一些学者根据借贷与农民从事农业所得利润的比较,认为若借贷利率超过从事农业生产利润,即为高利贷。徐畅指出:“即使是月息 1 分的借贷也超出了中国农民业农所获利润,……实际上几乎整个农村借贷都具有一定的高利贷性质,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按照他的观点,月息 1 分以上的借贷即为高利贷。在旧中国,不但民间借贷基本上就是高利贷,政府的借贷也具有高利贷的性质,对这一情况,周育民在论述清政府向洋务企业垫借官款时指出:“实际上,在资金缺乏的旧中国,借贷资本始终没有其割去高利贷资本的尾巴,更何况在中国近代工业兴起的初期呢。”他认为清政府向洋务企业融资,“不过是旧中国带有浓厚高利贷资本特色的借贷资本的人格化罢了”。 而俞如先在研究闽西乡村借贷时认为:“货币借贷利率超过 36%,粮食借贷利率超过50%,就可定性为高利贷。” 按照他的认识,旧时中国乡村民间借贷大部分不属于高利贷。这种标准无疑定得过高。
3.乡村民间借贷的种类与借贷原因
近代乡村民间借贷的形态如何?有哪些种类?学人的看法不大一致。韩德章等将高利贷的形式分为货币借贷、实物借贷、赊卖、预卖及预押、典当、土地抵押、预卖劳役与人身抵押典当等 7 种。 李金铮对华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乡村各类借贷形态的构成、运作方式等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他将乡村借贷分为高利贷与传统互助借贷两大类,前者包括私人借贷、店铺借贷、典当业等,是“传统借贷关系的核心”,后者主要指钱会;放贷者主要有地主、富农、商人以及普通农民。 徐畅在研究华中地区农村金融时,认为除了现代农业金融外,农户融资渠道主要有三种:私人借贷、典当、合会,他将私人借贷与高利贷等同起来,并把高利贷分为单纯高利贷、押当高利贷、商业高利贷等三类。 戴乐旺将民间借贷分为一般私人借贷、典当、合会、买青苗等四种形态, 这种分类不很科学,因为买青苗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属于私人借贷性质。刘征从民国时期西北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将民间借贷分为私人借贷、商店借贷、寺院借贷、官僚资本和学校借贷等。
合会是中国古代社会一种小规模的民间互助借贷组织,有钱会、邀会、标会、银会、谷会、义会等称呼。近代后,合会在各地乡村仍十分盛行,与农民生产生活也息息相关。对合会的研究,成果亦较多。李金铮、单强等对华北、江南农村的合会进行了具体研究; 胡大展、吕利等从法律学的角度对合会进行了探讨; 一些学者亦从民俗学的角度对乡村合会进行了探索; 徐畅考察了合会的运行机制、类型、功能和特点等,并分析了合会衰落的原因; 笔者论述了民国时期广西农村合会的种类及特点, 储建国考察了钱会名称的由来、起源、性质及特点, 等等。这些学者大多认为,近代时期合会仍具有互助功能,但民国后期乡村的合会已经蜕变成为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借贷组织。
对民众借入高利贷的原因,早在 20 世纪末期,慈鸿飞就认识到“最根本的问题是资本稀缺”, 这一观点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李金铮认为贫困化是“农民负债之源”, 他指出政府主办的新式借贷“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借贷系统,距离农民借贷的需求还很遥远,传统借贷向现代金融的转轨之路还很长。” 傅建成、高石钢指出,农民借贷的原因,除了贫困化外,乡村资金缺乏、农民负担繁重、天灾人祸等也是重要原因; 笔者在研究广西农村高利贷时认为,村寨的传统宗族活动支出、民众的生活陋习也是借贷原因之一,而新式借贷的弊端和资金不足则给高利贷提供了机会。
4.民间借贷的社会影响
关于对民间借贷的社会影响或者是对民间借贷评价的研究,传统的观点多认为其对乡村经济带来了严重负面影响。如韩德章认为是旧中国农民的普遍负担,高利贷者通过高利贷不只兼并农民的土地,甚至侵占人身劳役。 傅建成通过对20 世纪二三十年代农家负债的分析,认为高利贷使得农家在债务漩涡中越陷越深,丧失土地,导致生活贫困化,这些严重阻碍了大多数农民家庭生产与生活的正常运转以及社会的进步。 慈鸿飞说到:“农民借贷问题是农村资本市场的中心问题。”农民的贷款主要来自于私人即民间借贷,并指出借贷中的“剥削是肯定存在的,这主要是超越经济、法律之上的政治、宗族等特权的存在所造成的,以及在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环境下产生的。” 刘征在研究民国时期西北地区的高利贷后指出,高利贷使得“贫民生计全为富户垄断”,导致农民丧失土地,生活质量下降,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王天奖在研究了近代河南农村的高利贷后指出,高利贷严重破坏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给农村带来灾难性后果,但他又认为高利贷导致农民破产,为近代企业提供了劳动后备军。 李金铮对王天奖提出的以农民破产肯定高利贷的作用这一观点不同意,他认为中国并不缺乏剩余劳动力。
近年来,一些学者在指出高利贷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也看到了农家经济的运行确实离不开高利贷,如李金铮认为农家经济对高利贷有极强的依赖性,高利贷在农民的生产生活中一直占有重要地位,“由于高利贷的盘融调剂作用,农村社会经济才得以运转,农民生命也才得以延续”。“传统与现代并非全是矛盾,而是相辅相成的。” 他提出应对高利贷的社会经济影响进行辩证地评价,高利贷对农民生产生活虽有残酷剥削的一面,但也有金融调剂的作用,农家经济离开高利贷是很难运转的。 他又指出,国民政府 1927 年颁布禁止高利贷、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 20%的法令,结果如一纸空文,没有取得实效,这也说明高利贷与农民有着割不断的联系,乡村借贷在很大程度上仍受传统惯行而非国家法律的支配。 笔者在研究广西农村高利贷后得出结论,高利贷(典当业除外)“对社会风气造成负面的影响”“推动了农村阶层的进一步分化”,民族之间的高利贷“造成民族关系的紧张”,并指出“债户与高利贷难舍难分”。
5.对典当业的研究
典当是中国传统民间借贷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在近代城乡民间借贷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千家驹等就指出:“典当业为我国旧式之平民金融机关,其营业之性质虽类似银行之抵押放款,实则为我国最普遍之高利贷业。” 对典当业的研究,是近年来学人关注的重点。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港台和海外学者对典当业的研究领域有所扩大。中国台湾学者潘敏德的《中国近代典当业之研究(1644 ~ 1937)》 研究了自清军入关到抗战爆发的典当业发展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博士论文《农村信用市场与农民经济:国家、士绅、农民与高利贷(1600—1949)》,对金融市场与农民经济的关系进行了研究, 他的另一篇论文则对明清时期江南乡村民间借贷和农民的商品观念的关系进行了考察, 其他台湾学者则利用保存于台湾的有关资料,以典当业为研究对象,撰写了一系列论文。 另外,日本学者日山美纪分析了自 16 世纪后半叶至 17 世纪后半叶江南地区典当业的利率情形,追溯了其下降的趋势,指出1%~ 2%的利率可称为“低利率”,并认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利率的降低,但缺乏更深层次的分析。
在此期间,大陆学者对典当业的研究取得一大批成果。著作方面,刘秋根对典当的起源、名称演变、种类、资本、业务情况、赔偿制度、利率制度、税捐、意义等进行了研究; 常梦渠、钱椿涛等对典当发展概况、与城乡人民经济生活的关系、衰亡、组织管理和业务经营等进行了考察; 刘建生使用了大量原始资料,对山西典商的活动盛况、兴衰过程、内部组织、经营管理、典商行会、典业习俗等进行了系统、科学、全面的研究, 等等。论文方面,李金铮分析了民国时期典当业衰落的趋势和原因; 马俊亚考察了近代江南典当业与农村社会经济关系; 马冠武对近代时期的广西典当业进行了探讨; 刘建生、王瑞芬分析了清代以来山西典商的发展情况及原因。 近年来亦有不少研究生以典当业为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硕博论文有十余篇,既有对近代国内各地典当业的考察,也有专门研究典当制度思想的论著,其中一些论文的分析有一定深度。 相关的学术论文更是达数十篇之多, 不一而足。
6.民间借贷与近代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
近代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近代化的金融机构逐渐兴起于城市和部分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并发放农贷,其在乡村借贷体系中所占地位逐渐上升。对民间借贷与近代正规金融之间关系,部分学人进行了探讨。
李金铮指出,在高利贷居于霸主地位的乡村,现代农业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高利贷,但因资金不足、贷款手续繁琐等原因,未能取代传统借贷和高利贷的优势地位。 笔者认为由于高利贷的高利息,导致民众不愿将闲散资金存放于银行而拿来放贷,使得银行无法“吸纳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无法扩大业务,最终也趋于萎缩”。他又指出,政府为了扶持农村经济发展,成立农民银行、信用合作机构等对农村发放低利贷款,但贷款大多为乡村富户所得,他们将其高利贷给贫民,不但无助于解决农村金融枯竭问题,反而加强了高利贷的地位。 亦有学者认为银行与典当之间存在互相依赖的关系,如曾耀荣指出,在传统农业金融和现代农业金融互相关系中,他们在矛盾中合作,在合作中矛盾,体现事物发展的多元性;银行在利用传统农业金融的过程中,主要利用钱庄和典当,重点是利用典当。
关于典当业在民国时期衰亡的原因,大多数学者认识到近代金融的冲击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李金铮认为,随着近代银行业的发展,“投资此业者日多,开办典当业者日少,原来公私款项存于典当者也大大减少”。
7.对中共根据地民间借贷的研究
对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共根据地民间借贷的研究,近年来为学界所关注。温锐对 20 世纪初期即苏区革命前的赣闽边乡村民间借贷的状况、运作及其与社会经济关系进行了考察,认为当时的民间借贷关系不仅具有普遍性,利息也不是学术界长期所认定的那么高,而且其对当地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性,具体的运作则具有较强的市场趋向性。他又指出,边区民间借贷的负面作用也十分明显,民间借贷不是需要不需要的问题,而是政府如何加以规制与调控的问题。 这对深化苏区革命乃至中国近百年农村社会变革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温锐指导的研究生戴乐旺则对近代该地民间借贷与乡村社会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他认为该地区的民间借贷成为乡村社会再生产得以延续的基本条件之一。“高利贷剥削”不是出于借贷行为本身,而是来自借贷市场的竞争。
对抗日根据地政府的减息政策,温锐认为晋察冀边区的减息措施“不仅缓和了农村尖锐的阶级矛盾,推动了全民抗战,而且使农村社会阶级与阶级关系出现了一场悄悄的变革”,是“变革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另一种方式”。 李金铮撰写了一系列论文,对抗日根据地的民间借贷利率、借贷方式、中共借贷政策等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考察。他认为除了禁止高利贷以外,中共政权对私人借贷利率的规定有一演变过程,“1942 年以前新债旧欠一律减息1 分或1. 5 分。1942 年以后,鉴于民间借贷关系的严重停滞,转而采取私人借贷利率自由议定的政策。” 至于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他认为这一政策经历了“新债旧债一律减息”“旧债继续减息,新债利率自由”“废除封建旧债,新债利率继续自由”三个阶段。“中共革命策略的实施减轻乃至废除了长期压在农民身上的债务负担,同时也由于惯行力量的约束,造成了农民的借贷困难。1942 年中共采取新债利率自由议定的温和措施,借贷政策由此具有了革命、妥协与调和的多面性。但革命的一面总是处于压倒之势,农民借不到债的现象一直存在。这体现了革命策略与承继传统的内在矛盾和困难选择。” 他指出,30 年代后期至 40 年代华北抗日根据地、解放区在废除高利贷制度后,造成了农民的借贷困难,为克服生产生活困难,农民采取了互借互助方式,并得到党和政府的支持和推广,“它对于群众的生产生活自救、抵御灾害、发展经济、增强凝聚力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一运动也存在开展不平衡、强迫借贷、只借不还及个别人挥霍浪费等不足”。
游海华考察了中央苏区革命前后的民间借贷后持同样观点,他认为传统的民间借贷在中央苏区革命中几乎停止,民间债权被彻底废除,贫苦工农虽然因“一概废债”的革命行动而暂时免除了“高利盘剥”,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生产条件和生活状态,但是随之而来的后果却是农村金融的停滞和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短缺,他们反而深受‘闭借’之苦和‘剪刀差’的严重侵害,“尽管国民政府在战争尘埃落定之后,承认并恢复了苏区革命以前的债权,明确了‘欠债还钱’的原则,但是赣闽边区又进入了一个债务纠纷重重的时期,战乱后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严重失衡。赣闽边区的社会经济,随着债权的废除与恢复而激荡沉浮,伤筋动骨。中央苏区革命前后赣闽边区债权变革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及其兴衰的史实说明,保护债权与保护物权一样,它们都应是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守则”。
8.对广西乡村民间借贷研究
有关广西的民间借贷问题的研究,笔者近年来对广西农村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作过一定的研究。 其他的论文只有数篇,如马冠武的《论近代时期的广西典当业》 对近代广西典当业的概况进行了论述,他的另一篇论文《太平天国革命时期的典当业》 对太平天国时期广西典当业基本状况作了分析。黄滨、张斌的《19 世纪中叶到 20 世纪中叶广东商人与广西的典当业》 对近代粤商在桂经营典当业的情况分区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典当业与平民的关系,该文对典当业的存在及作用持肯定态度,等等。即使是这些成果,也只是对广西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典当业进行了的分析,而对民间借贷其他方面的研究则涉及不多。
9.研究方法和理论
近年来,在研究方法和研究范围上,民俗学、历史地理学、历史人类学、法学、个案研究法等逐渐受到学者青睐。如李金铮利用民俗学等方法,对长江中下游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习俗进行了考察,认为高利贷者对债户特别苛刻的高利贷惯例,逐渐成为债主与债户之间的一种行为模式,“甚至可以说是一种高利贷文化”。 这种新的研究视角值得我们思考和学习。杨勇、徐玲等从历史地理学角度来研究江南、徽州等地的典当业。 俞如先使用了历史人类学等研究方法对闽西乡村民间借贷种类、利率、社会影响等进行了研究。
在研究民间借贷时,西方理论中如新制度经济学、人本主义经济学的一些理论也值得我们借鉴。如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理论”,笔者在研究民国时期广西农村高利贷盛行原因时,就尝试使用这一理论进行分析,认为与政府主导的新式农贷相比较,高利贷减少了交换的有关环节,降低了农户借贷的交易成本,交易的执行成本低,适合农民借贷, 等等。
从总体上说,这一时期出版有关乡村民间借贷的论著不但数量较多,而且质量有较大的提高,研究的理论与方法亦有提升。它标志着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已经走出困境,正朝着新的高度迈进。
尽管学术界对近代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尽管取得很大成绩,但未来的路途还很漫长。在充分认识到过去研究的成绩与不足的基础上,我们应慎重走好今后每一步路。笔者认为,该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研究时段及区域的选取问题
纵观以往的研究,学人选题的时间段大多是“民国时期”“20 世纪 20 ~ 30 年代”等,即使有部分学者研究“近代”的乡村民间借贷,但其重点考察的内容主要还是以民国中期为主,对晚清和民国初期民间借贷的论述不多,对抗战时期的民间借贷则主要是研究某个地域如某根据地的借贷,但对沦陷区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较少,而长时段连续地研究全国范围乡村民间借贷的著作更是几近空白,这不能不说是十分遗憾的。究其原因,与资料缺乏有关。因此,学者应积极创造条件,穷搜某一典型地域各个时段的资料,对该地乡村民间借贷进行连续性长时段的研究,方可完整观察其发展特征与演变轨迹,促进研究的深化。
与此同时,对近代边疆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还须加强。通过对近年来研究成果的分析,从研究者的分布来说,国内研究者大多集中在北方和东部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海外港台学人主要关注典当业;从研究对象的地域来看,学者主要以华北和长江流域为研究范围,研究东北、西南、南方、西部地区等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乡村借贷较少,这与边疆民族地区在全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所占的战略地位和重要性是不相称的。
2.研究内容不够细化
如上所言,学者对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内容涉及概念、利率、种类、借贷原因、社会影响等方面,但具体在某一方面的研究却存在不够深入的倾向,对民间借贷与社会经济等方面的考察也不够细化,如学者对民间借贷与乡村生产的研究成果较多,但少有人考察民间借贷与近代乡村市场发展问题;民族之间的借贷是我国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与融合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民族关系有一定影响,但关注这方面的学者不多;近代时期外国资金已经进入中国城乡的民间借贷领域,这些资金的操作程序究竟如何以及对乡村产生什么影响等,值得我们关注。另外,民间借贷与乡村人口的流动问题、民间借贷与乡村陋习、民间借贷与乡村道德文化、民间借贷与乡村民众社会心理、民间借贷的社会功能等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入考察。因此,在宏观指导下加强对乡村民间借贷的微观研究就显得极为重要。
3.研究视角与方法
传统的经济史研究多集中在制度和技术方面,如从历史本身探讨经济的发展和典章制度的演变;或从经济理论上阐释经济发展过程。随着研究的推进,从不同视野和角度出发来研究经济史,将经济史研究与其他学科结合,实行多学科交叉与渗透,借鉴吸收经济学、地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生态学、民俗学、历史人类学等方面的理论方法和学术成果,进行跨学科研究,兼重社会和文化思想变迁,逐渐为学界所推崇。有关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也需要我们不囿于原来狭窄的视角。只有从新的视角出发,或站在更高的位置对其进行审视,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历史上的民间借贷。
任何一个地区都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环境、社会风俗等均有差异,这就导致不同地域民间借贷有各自的特性。因此,在研究某个区域的乡村民间借贷时,我们还应注意到当地的传统历史文化背景,民情民俗、民间信仰、宗法制度等,这就需要研究者掌握民俗学、宗教学等方面的理论。
近年来,学者在研究乡村民间借贷时,已经注意到引进西方的一些理论与方法,如“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等,但在具体操作时却存在“贴标签”的倾向和食洋不化问题,而且一些研究仍停留在表层的描述性分析,研究深度与力度不够,缺乏理论阐释。因此,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要想深入发展,研究者就应在发扬过去长处的基础上,进一步思考如何结合中国乡村社会实际,既借鉴西方理论,又超越西方理论,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适合中国特色的乡村民间借贷的研究理论框架和话语系统,这是研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
4.提倡整体史研究
所谓整体史的研究,就是超越狭隘的专题史畛域的全方位的研究,从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全方位的整体眼光,从贯通古代、近代乃至现当代的长时段的历史视界,以现实感的反思为视角,关照区域社会整体性的时代变迁。
我们在研究乡村民间借贷时,不能仅仅只就民间借贷而研究民间借贷,不能仅仅把民间借贷视为孤立的经济现象,而应面向整体史,立足专史,把乡村民间借贷放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面联系之中进行考察,既要从经济史、社会史等角度进行研究,也可从生活史、民族史、文化史、政治史等角度切入,形成多层次、立体化的研究;既要从宏观上把握,又要从政治、社会经济、民族关系、思想文化等微观方面去研究,进而了解民间借贷在社会变迁中所扮演的角色及民间借贷与乡村社会生活的关系。在实际运用时,应注意运用联系的、整体的眼光审视民间借贷与其他经济领域的联系与互动,关注外部因素对民间借贷的作用与影响。同时,我们也不能仅仅只研究近代时期的民间借贷,而应超越时段分割而从近代延伸到现当代的“长时段”,使民间借贷变迁的过程不再被人为斩断,从而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建立起延续性。只有这样,方能做到“见微知著”,真正体现整体史范式的研究宗旨和精髓,从而使研究更具现实价值。
本课题将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研究,以期在前人的基础上取得一定的突破。
1.以广西民族地区乡村为考察中心,在观照全国同类问题的基础上,对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进行长时段全面的研究,并注意区分整体与局部问题的相互联系与差异,以全国的视角审视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特殊性与普遍性,以免囿于孔见、以点代面。
2.对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利率、借贷阶层情况、借贷种类、民间借贷盛行原因等进行长时段的考察。
3.着重关注民间借贷与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阶层变动情况,并对民间借贷与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社会生产进行考察,对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乡村经济、小农生产、商业、社会问题等进行研究。
4.对民间借贷与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进行研究,着重关注民族之间借贷与民族关系问题。同时,对外国传教士的放贷亦不能忽视,思考在传统民间借贷盛行的情况下,这种新出现的借贷现象对闭塞的民族地区有何冲击?历届政府、少数民族社会组织及民众对此有何应对?
5.对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社会机制运转进行研究,如典当业与民族地区财政税收问题、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乡村公共活动、民间借贷与民族地区乡村宗法制度等。
6.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对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与汉族地区、近代前、城镇等进行比较,总结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的整体情况和特点,并联系实际,思考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民间借贷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以有政府对民间借贷应采取何种态度。
为了更好地对本课题进行研究和论述,有必要对文中出现的重要概念给予界定和说明。
“乡村”与“农村”这两个概念虽然都是一个地域空间概念,长期以来,二者并没有被学人严格区分,均是指城市以外的一切地域,在使用中往往可以互相指代,是相对于城市而言的。如 1998 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简明版)对“乡村”这一词条的解释如下:“居民以农业为经济活动基本内容的一类聚落的总称,也称农村。按照乡村的经济活动内容,可分为以一业为主的农业村(种植业)、林业村、牧村和渔村,也有农林、农牧、农渔等兼业村落。……根据乡村是否具有行政含义,可分为自然村和行政村。自然村是村落实体,行政村是行政实体。一个大自然村可设几个行政村,一个行政村也可以包含几个小自然村。” 其他工具书对“乡村”的定义大致也差不多。可以看出,权威工具书是将“乡村”和“农村”视为一致的。但是严格地说,二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差别的。
“农村”主要是一个经济的概念,表明的是一种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相联系但并不同于城市的经济活动方式,是与“农业”关系密切但并不相等的概念。
“乡村”主要是一个社区概念,强调的是一定社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目前,国内外对“乡村”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划分标准虽不尽相同,但大多认为其主要特点为人口密度低、聚居规模较小、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基础、社会结构相对比较简单、城乡差距较明显等。如美国地理学家R. D.罗德菲尔德(Robert Redfield)认为,乡村是“人口稀少、比较隔绝、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基础、人们生活基本相似,而与社会其他部分,特别是城市有所不同的地方”。 该说法认为“乡村”有三种各自独立的含义,即生态方面、行业方面、社会文化方面,这三方面是相互联系的。童润之认为:“乡村社会是由一个密度较稀区域内的人口组织而成,他们的职业大体相同,且具有共同生活。他们的生活与工作既以农业为主,则所居地面不能过大,人口不能过多,所以他们所组织的社会是共同区域社会中最小而最单纯的一种。” 秦志华指出:“乡村与农村具有很大的重合性,农村是乡村的主体,乡村地区的绝大部分是农村地区。”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认为,“农村”是一个产业区域概念,是指以农业为基本产业的区域,是与工商业相对的。而“乡村”则属于管理区域概念,是指乡村政权管理的地区,是与城市相对的。因此,“乡村”的范围比“农村”的大,具有更宽的兼容性。
鉴于以上的认识,本文认为用“乡村”较“农村”妥当。本文所说的乡村是指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由生活在同一区域内的以农业为主要职业的人们所构成的共同体。本文中的“乡村”既包括乡村居民点,又包括居民点所管辖的地区,是介于城市之间,与周围地区相联系,由多层次的圩镇、村落及其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组合而成的区域系统。这些地区长期以来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水平欠发达,产业结构以农业为主体,其他行业或部门也都直接或间接地为农业服务或与农业生产有关。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在生产、生活和文化方面是“熟人社会” 的聚居居民点,民众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民众也并不仅仅经营农业生产,还从事采集、渔猎、商业、手工业等。
学术界对民间借贷定义的界定,上文已有分析。本文认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没有官方金融机构参与的私人借贷形式,它主要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及个人向非政府金融机构的借贷。因此,近代时期,具有政府因素的借贷形式如农仓、农民借贷所、平民借贷所等不在研究范围之内。在广西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钱庄广泛存在,但其放贷对象主要针对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大商人,很少对乡村农户放贷,本文在此也不做重点研究。
学人对高利贷的解说,上文亦有阐述。笔者认为,对高利贷概念的界定,不但要考虑到利率水平,而且应该和当时的社会情况相联系,应根据当时的社会实际来界定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但也不能太复杂,否则就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了。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 1929 年 5 月制定了《中华民国民法》,针对当时高利贷的猖獗,对借贷利率做了如下规定:“第二百零五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因此,在利率标准方面,本文对近代时期的高利贷利率标准,主要是参考国民政府的提法,以超过年利 20%或月利1. 67%的借贷就认为是高利贷;其次,对其概念界定,本文还考虑到了借贷内容,即实物借贷或现金借贷等因素。
1.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年利 20%以上的借贷是否都是高利贷?
对该问题的回答,要看具体的社会环境并考虑到通货膨胀程度及借贷内容。
抗战前的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市场物价基本平稳,借债农户不论是借钱债还是借粮债,债主以超过 20%的年利率放债,就可以取得超额利润,此时年利 20%以上的借贷即可视为高利贷。抗战爆发后,物价飞涨,借贷利率上涨速度远远比不上物价上涨速度,此时的现金借贷年利率即使高于 20%也就不一定是高利贷。因此,对此时的借贷就应进行具体分析,若是纸币借贷,即使年利率超过 20%,也不能看成是高利贷;若是银两、银币借贷,亦以银两、银币或实物计息,年利在 20%以上仍属于高利贷;若债户借入实物,债主要求以实物作为本利偿还,或借纸币而要以实物为利息,年利率在 20%以上者才可视为高利贷。但实际上,在战争时期和社会动乱时期,仍有部分借贷是纸币借贷,特别是民国后期,因纸币贬值十分严重,高利贷者为了规避风险,广西民族地区还出现了按日计息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有部分仍属于高利贷,亦有部分高利贷者因纸币贬值严重而血本无归,这在后文的“利率方式”部分有论述。
2.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民间借贷是否都是高利贷?
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除了高利贷者的放贷外,还有个人向非政府机构的借贷和亲友之间的借贷即友情借贷。
大部分乡村的宗族、村社、学校等机构也有一定田产、租房及相当的资金或谷物,这些均为村社公有,以供祭祀祖先、宗族聚会及添置族产、义田、学田等,在正用之余,也被用来放贷取息。这种借贷亦为民间借贷的一部分,其贷放收息较高,一般属于高利贷之列。
友情借贷是否属于高利贷?由于放高利贷可以获得高额利润,近代时期,广西民族地区的友情借贷也在向高利贷转化,其在民间借贷中的地位已经让位于高利贷了,一般亲友之间的借贷成了高利贷性质的借贷,真正完全是无利或低利性质的借贷已经是很少了。广西是多民族聚居区,在一些少数民族中,亲友近邻以及族内之间的借贷一般是不收取利息的,但这种情况在近代时期较少,其原因一是大多数人都很穷,无物可贷,二是高利贷高利润的诱惑,有借贷能力的人多将资金和粮食用于放贷,以取得更大的利润,而不愿意无息放贷。
关于高利贷的定义,本文认为,高利贷是一种债主通过放贷现金或实物,向债户收取高额利息的一种信用。在此需要补充的是,在物价比较平稳的时候,现金借贷和实物借贷可以根据此标准,若在通货膨胀严重时期,现金借贷年利率在20%以上未必就是高利贷。但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是,物价平稳时的借贷既有现金借贷,也有实物借贷,而物价变动较大时,实物借贷就取代了现金借贷而占主要地位了,在抗战时期和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借贷就以实物借贷为主,此时期的现金借贷,也多是币值较为稳定的银币和银两。因此,无论哪一时期,广西民族地区乡村借贷年利率在 20%以上者大多是高利贷。
在我国,民族被约定俗成地等同于少数民族,民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的含义是一致的。这一认识已经得到民族学者的认可。 龙远蔚认为,“民族地区”具有两个含义: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前者具有政治内涵,后者具有人文内涵。他进一步指出,不同视角的“民族地区”概念有不同的范畴,从中央政府的视角,民族地区即全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全国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站在省、自治区的视角,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民族地区显然不包括桂林市这样的地区;从全国的视角看,福建省从来都不是民族地区,但是从福建省政府和福建学者的视角看,福建“民族地区”则指闽东宁德、福安等地的畲族聚居区;从闽东福安市政府的视角看,“福安民族地区”则指该市的三个畲族乡;从畲族乡的视角看,“民族地区”即是其中的若干个畲族行政村。而在畲族行政村,所谓的畲族村就是指其中的几个畲族自然村。 但龙远蔚的认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他认为桂林市不属于民族地区,但实际上,广西的回族大部分就集中居住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市,在这些城市的一些街道,形成了回族的聚居区。
在广西各少数民族中,壮族少部分居住于城镇圩市,大部分居住在乡村,回族大部分居住在城镇,少部分在乡村,其他少数民族基本在乡村。对广西各民族的分布特点,民谚有描述:“高山瑶,半山苗,汉人住平地,壮侗住山槽。” “汉人住街头,壮人住坝头,苗瑶住山头。” 这是历史形成的各民族不同的经济生产所决定的分布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经过民族工作者的识别、确认和调查,公认今天的广西境内有 12 个世居民族,除汉族外,其中 11 个是少数民族,他们分别是壮族、瑶族、苗族、侗族、仫佬族、毛南族、京族、回族、彝族、水族、仡佬族。在本文中,民族地区主要指以上述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因京族居住区在清代和民国时期属于广东,因此,本文不将其列入研究范围。关于近代广西少数民族分布地区的具体概况,本文第一章将有详细考察。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历史上的文献资料对少数民族多有歧视称呼,如“獞”“猺”“狑”“獠”“犵狫”“狆家”“猀”等。为了尊重少数民族和研究的方便,本文在引用古代资料和近代文献时,对历史资料中带有歧视性质的民族称呼加以改动,将“犭”旁改为“亻”旁,即改成“僮”“傜”“伶”“僚”“仡佬”“仲家”“沙”等,以示对少数民族的尊重。但对文献资料中没有歧视性的少数民族名称如“徭”“傜”“僮”“俍”等,则不做变化,以保持其历史性。
按照学术界的传统认识,近代主要指从 1840 年鸦片战争到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但在具体地域,很难说鸦片战争爆发前我国社会没有变化,此后的变化就很明显。在广西,鸦片战争之后的一段时间,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和资本主义经济对民族地区的影响还不是很明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权在部分民族地区还未建立,民族地区还没有立即进行土地改革,传统的小农经济生产方式仍然存在,因此,也就不能说 1949 年 10 月 1 日后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就立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鉴于上述原因,本文在研究时间段选择上对“近代”的上下限的具体时间做模糊处理,不进行明确界定。本文所说的“近代”,主要指清末民国时期。由于时间上的连续性和事件的继承性,一些问题在表述上都要适当地向前追溯或延后。
本课题主要依托广西区内外各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等所藏的这一时期的历史文献资料、档案资料,结合田野调查收集到的口碑资料和实物资料,拟对民间借贷和近代广西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进行研究。
清末关于广西乡村的调查资料较少,目前笔者仅能找到《广西民事习惯报告书》(广西官书局编,1911 年),该书对广西部分民族地区民间借贷习俗有记载。
民国时期特别是20 世纪20 至30 年代,中国农村经济的危机促使当时的社会各界进行思考,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个人等对乡村进行了调查,这些调查报告中有大量关于民间借贷的数据和资料。广西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也对乡村进行调查。与本课题有关的调查报告主要有:《岭表纪蛮》 、《广西农村经济概况调查报告》 、《广西省农村调查》 、《广西省经济概况》 、《湘桂铁路衡桂段经济调查报告书》 、《广西各县概况》 、《广西农村经济概况》 、《农村概况调查报告书》 、《两个圩市的调查》 、《广西傜山两月观察记》 等等。这些调查报告中有大量关于少数民族民间借贷的记载。
20 世纪 20 至 30 年代,新桂系当局编辑的一些统计资料亦可以利用,如《广西年鉴(第一回)》 、《广西年鉴(第二回)》 、《广西年鉴(第三回)》 、《广西一览》 。
国民政府在形式上统一中国后,为复兴农村,组织了大规模的社会调查。中央农业实验所组织人力在全国 20 多个省按月调查各地农作情况,定期出版《农情报告》。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江苏、陕西、河南、广西、云南等 22 个省的农村进行专题调查,这些调查报告中亦有广西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的数据和资料。
民国初期,日本对广西进行了调查,后出版了《支那省别全志·广西省》 ,其中对广西城乡典当业的介绍颇为详细。
地方志乃一方之全史,系统、完整地记载了一个地区历史、地理、政治、军事、文化、教育、经济等方面的情况,保存了大量的原始资料。据笔者 2010 年在广西区图书馆的调查,该馆藏有明代、清代、民国时期广西各类地方志 200 多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更是大兴修志之风,据统计,到 2000年为止,广西共编撰(出版)各类方志 580 多种。这些方志中辑录了大量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资料。
近代以来,特别是民国时期的报刊中登载了大量关于广西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调查资料。如《国立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瑶山调查专号》《申报》《中国农民》《旅行杂志》《中国经济》《史地丛刊》《南方杂志》《新闻天地》《边政公论》等。
广西本地发行的报刊中也可以利用。清末,报刊开始在广西出现,如 1897 年康有为在桂林办《广仁报》,1907 年广西官方创办了期刊《广西官报》,1909 年广西学务公所创办《广西教育杂志》,等等。20 世纪 20 年代后期,新桂系为了控制广西舆论,先后创办了机关报《民国日报》(南宁、梧州、柳州、桂林、玉林、百色、龙州7 种版本)、《广西日报》(桂林、南宁、柳州、梧州、百色、昭平等版)。抗战时期,桂林成为大后方的“文化城”,文化事业空前繁荣,报纸杂志猛增,出版事业繁荣,此期间民间和国民政府的官方报纸杂志数量繁多。第三次国内战争时期,民间报刊逐渐减少。目前广西区图书馆和桂林市图书馆收藏有以下报刊的缩微胶卷:《民国日报》(梧州)、《广西日报》(南宁)、《广西日报》(桂林)、《广西日报》(柳州)、《广西日报》(昭平)、《民国日报》(南宁)、《桂林晚报》《桂西日报》(桂西)、《横县日报》《柳州日报》《救亡日报》(桂林版)等等。
20 世纪 30 年代至 40 年代,广西一些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农业部门编辑出版刊物,对广西农村经济进行了研究,这些刊物中有大量民间借贷方面资料。如《农林汇刊》 、《广西农林专刊》 、《广西农林学报》 、《西大农讯》 、《桂农》 、《沙塘农讯》 、《广西农业》 、《广西农业通讯》 ,等等。
这些报刊记录了 20 世纪上半叶广西的社会经济情况,其中有关民族地区乡村经济和民间借贷的资料为数不少,可以利用。
档案是未经刊布的文字、图片或实物材料,是历史研究最重要的史料。它具有原始性、记录性和真实性的特点,是印证各类史料或历史著述的重要根据,能为历史研究提供更为丰富的、更为少见的第一手史料。档案是在当时形成的,比较准确,在多数情况下,它较其他各类史料可靠性大。如 20 世纪 30 年代关于广西各地当铺、银会的调查统计资料,较为详细。20 世纪 50 年代初期各地人民银行为在乡村开展业务、建立信用机构做准备,组织大量人力物力对 1949 年前后乡村农家经济和借贷情况进行了细致而深入的社会历史调查,这些调查资料主要保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馆,可以利用。
在周恩来总理的亲自倡导、关心下,从 1959 年到 1966 年,各地政协开展史料征集工作并编辑出版了大量的文史资料。改革开放后,文史资料的征集和出版得以恢复,经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生活的人们撰写了大量有关乡村民间借贷的回忆录。文史资料具有“亲历、亲见、亲闻”的特征,收录了大量鲜为人知的第一手资料。在这些通过当事人讲述自己亲历、亲见、亲闻的方式记述的历史中,可以看到大量有关乡村民间借贷的回忆录,据笔者对广西各种文史资料的搜索,其中有关高利贷、典当业、合会等相关专题的文章或回忆录达数十篇之多,阐述十分详细,可以弥补其他资料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为了进行土地改革,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组织人力,对乡村经济各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调查,积累了大量资料,其中包括民间借贷方面。 特别是此时各级党委政府发动群众揭露和清算地主恶霸的罪恶,编辑“地主资本家发家史”等,亦辑录了大量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的资料。 同期,各地人民银行为在城乡建立金融机构做准备,亦对民间借贷情况作了细致的调查,收集了大量资料和数据。20 世纪 50 年代,全国人大民委及国务院民委组织调查组,对全国各地各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情况进行了前所未有的、非常详细的调查,特别是对近代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情况的调查极为细致,其中也有不少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资料。这些都为我们今天研究民族地区乡村民间借贷提供了重要的资料来源。
20 世纪 50 至 60 年代,史学界围绕着“五朵金花”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广西是太平天国运动的发源地和中法战争的主要战场,广西史学界配合形势,对太平天国和中法战争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后编成《太平天国在广西调查资料汇编》 、《太平天国在广西调查资料全编》 《中法战争调查资料实录》 出版发行,这些资料集收集了大量晚清时期广西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情况,其中高利贷方面的口述资料十分详细。
在使用这些史料进行研究时要注意进行分析与辨伪,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一些调查资料带有一定的针对性,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情况有所夸大;而且口述资料因当事人的记忆、个人好恶等主观因素也会影响其真实性。
其他资料汇编如《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1840 ~ 1911)》 、《抗战中的中国经济》 、《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840 ~ 1949) 、《天主教基督教在广西资料汇编》 等亦有广西民族地区民间借贷方面资料。
碑刻是非常有价值的文物资料,广西的碑刻资料相当丰富,一些碑刻资料记述了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民俗等,有助于理解当时的历史场景,可以增强历史感。在文物工作者和文史学者的努力下,一批碑刻资料得以收集汇编并付印或出版,这给研究者提供了较大便利。如《桂林石刻》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 《广西少数民族碑文、契约资料集》 、《瑶族石刻录》 、《永福石刻》 、《灵川历代碑文集》 等。
族谱、宗谱、家谱等作为记述家族历史的私家文献,是研究民族、家族、宗族等极其重要的资料。经过不懈努力,笔者已有几十部这种文献的复印件或电子版,如《桂林张氏族谱》《临桂陈氏族谱》《柳州郑氏族谱》《全氏族谱》《岑溪梁氏家谱》《广西土官岑氏莫氏族谱》《覃氏藤县世系族谱》《广西西林岑氏族谱》等,这些族谱有部分属于少数民族。另外,20 世纪 50 年代调查组在广西民族地区的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中也收录了大量族谱资料。
民国时期,学者和文人对广西的旅游和考察报告中亦有民间借贷方面资料。如《傜山两月观察记》(任国荣,1928 年)、《广西旅行记》 、《广西印象记》(1935年)、《广西的教育及其经济》 、《桂游日记》(宾敏陔,1938 年)等。
这些学者多是从外人的角度看广西,他们通过自己的所见所闻,在作品中收录了大量广西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资料,有一定的可信度。
从文学的叙述与描写中发现有价值的历史内容,是史学研究者常用的研究方法。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经这样来看待狄更斯或巴尔扎克的现实主义小说。恩格斯认为法国作家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汇集了法国社会的全部历史,我从这里,甚至在经济细节方面(如革命后动产和不动产的重新分配)所学到的东西,也要比从当时所有职业的史学家、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那里学到的全部东西还要多”。
本书可以利用的文学作品有两类,一是官员和文人创作的文学作品如小说、诗文、日记等,二是少数民族的文学作品,广西大部分少数民族尽管没有文字,但他们民间口头流传着很多的神话、传说、诗歌、谚语等。这些都是当时社会现象的反映,可弥补历史文献资料的不足。
近十几年来,各种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和创新,充分利用录音、扫描、录像、电脑、网络等现代技术手段,创新工作思路,实现了资料的数字化、多媒体化、网络化,为后人保存更为鲜活、生动、直观、形象的史料,拓宽了资料工作的领域,为研究者进行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笔者在研究本课题时,主要对爱问、华夏文化论坛、大成古旧书数据库、中国方志库、晚清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申报》数据库、中国基本古籍库、读秀学术搜索、民国时期书刊(中美百万册电子图书项目)、超星数字图书网、知网、维普等加以利用。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近代时期很多学者和政府当局的民族观既模糊不清,又带有民族歧视性质。一方面,他们在调查时往往将少数民族视为汉族,或认为少数民族已经被汉族同化而将本属于少数民族的情况列入汉族中。 又如 20 世纪30 年代编辑出版的《广西省农村调查》《广西农村经济概况调查报告》《广西省经济概况》等在叙述农村经济情况时,也没有具体指明是属于哪一个民族的,实际上,这些调查中的部分材料是从壮族或风俗与汉族接近的少数民族的调查中获得的,这些调查中属于少数民族的资料将根据其所分布的地区等来进行界定。
几年来,笔者在广西民族地区进行了大量田野调查,收集了一定数量的碑刻资料、口述资料、民间文献、实物资料,并拍摄了近代民间借贷契约的图片。如在桂林清真寺调查回族放贷的口述资料,在桂平等地调查当铺,在三江侗族自治县收集碑刻资料,等等。这些资料可与其他历史资料相印证,能更好地促进课题研究。
因部分文献资料和碑刻年代久远,一些字词难以辨认或缺失,本书在引用这些资料时,对有模糊不清或缺失而无法辨认的字用“□”标注。
在历史研究中,充足的资料和深入细致的考证固然十分重要,但正确的理论与方法也是不可缺少的。
“语境”一词是英文“ context”的一个常见译法。在语言学领域,历史语境(Historical Context)是指所译的词语只是在过去某个时期才有意义,不能按照常识翻译。 20 世纪中期以来,“语境”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术语,流行于人类学、民俗学、语言学、艺术史、社会学等学科。
在史学研究时,“历史语境”通常受到学人重视,一些史学研究者在研究时即使没有用到“历史语境”这样的名词,也不会忽视历史事实发生的时代条件和社会环境,以及与这一事实发生关联的其他因素。李剑鸣教授认为,“语境主义”史学有几个基本的预设,一是事件的“真相”和文本的“原意”是可知的,只要能够全面而深入地把握其产生时的“语境”,就可以明了其本来意义;二是历史中的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变化的,不能用任何固定的标准和模式来衡量它们,而应结合其“语境”来看待它们的发展变化;三是对于过去的人和事,不能用今人所掌握的知识、信息和价值观念来评判过去人的行为和想法,而必须把它们置于具体的“语境”中,并尽可能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来考察,非如此不足以了解其本来的面目和意义;四是历史学家必须具备丰富的知识和出色的想象力,并抱有“心通意会”的情怀,才能探明所研究的人和事的“语境”。 可见,从历史观和方法论的角度看,“语境主义”是一种真正的“历史主义”。
在研究历史时,由于时空差异在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造成了疏离与隔膜,今人对古人的理解与诠释往往不自觉地带上理论与现实的影子,即克罗齐所言的“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 。正因为是这样,在研究民间借贷特别是高利贷时,今人往往受政治因素影响,很容易从自己的感情出发,将高利贷视与剥削、掠夺、压迫等联系起来。笔者在研究时,将努力避免这一问题。由于能力有限,笔者亦不敢奢望复原所谓真实的历史,但在实际研究时,将尽量做到少一点理论的演绎、强加古人式的评判以及缺乏实证的大胆推测,争取能做到从历史的语境中去把握历史的现象和还原历史,尽量将历史上广西民族地区的民间借贷及其对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影响呈现在读者眼前,以避免对历史的误读和对事实的疏离。
在本研究中,笔者除了着力于历史事件的叙述和分析外,还将尽量避免那种见物不见人的制度史研究。历史上的经济活动,从表面上看是物质产品的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易也以实物与货币形式表现出来,实际上,这一切都是人的活动。因此,对经济史的研究如果脱离一定历史背景和人物活动,仅凭历史文献与有关档案记载去分析和发挥,不但显得枯燥无味,而且难以深入研究。只有结合人物的思想和行动进行考察,我们才能真正理解和吃透历史,才能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在近代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的民间借贷体系中,民众不是为借贷而借贷,而是为了满足他们的某种需要。在借贷的过程中,有多种类型人群,如债主、债户、中保人、催债人等等,这些阶层的活动是不能忽视的。在借贷体系中,除了这些一般民众外,政府官吏也往往涉足其中。同时,一些看似与借贷无关的人群也往往与借贷发生联系,如盗匪和民众起事等对典当的冲击。因此,笔者将在研究中较多关注经济活动中的不同类型群体,关注不同阶层的人群在民间借贷网络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不同阶层的变动,尽量使文章显得生动,有血有肉,有历史感。
对田野调查的重视将是本文的特色之一。田野调查是人类学学科的基本方法论,也是最早的人类学方法论。它是来自文化人类学、考古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论,即“直接观察法”的实践与应用,也是研究工作开展之前,为了取得第一手原始资料的前置步骤。田野调查涉猎的范畴和领域相当广,考古学、民族学、行为学、社会学、人类学、民俗、经济学等,都可透过田野资料的收集和记录,架构出新的研究体系和理论基础。运用民族学的田野调查方法,通过田野调查,能够收集过去没有人了解过的新材料,将其与历史文献资料印证,能更好地促进研究。如可以在民族杂居地区进行走访,与不同民族人群交流,收集口碑资料、民间文献和实物资料,进行分析,了解近代不同民族之间的借贷情况,借此来考察当时的民族关系。
近年来,笔者多次深入民族地区,访察古迹,搜寻文献,体验风俗民情,聆听村民们对民族历史的解读,并向老人、民间学者请教与本文有关的问题以及地方掌故,收集了部分口述史料、民间文献与碑刻资料,并拍下了大量图片。这些资料除了能弥补历史文献的不足外,往往还能给笔者指示出新的思路。在田野经历的刺激下,过去自己无动于衷的不少文献材料似乎都有了新的意义,许多只言片语、蛛丝马迹的记载,其实都蕴涵着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轨迹的信息。今后笔者将继续深入田野,力图从今天的遗存中寻找历史上民间借贷的概貌。
在研究中,笔者将注重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对各种文献材料及田野资料进行比勘、考辨和分析,力求厘清制度的细枝末节,通过对民间借贷的研究来揭示广西民族地区乡村经济社会的动态与变化,尽力还历史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