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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2014 年 7 月 25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自贸区条例”)是上海自贸区目前基础法律文件,堪称上海自贸区的“基本法”。

一、《自贸区条例》的立法背景

《自贸区条例》的立法工作折射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立法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遵循立法的科学规律,又要以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积极回应特殊时期对立法的特殊需求。应该说,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特殊使命要求立法决策者审时度势,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及时出台《自贸区条例》。

(1)法治先行原则要求《自贸区条例》

改革创新意味着改弦易辙、革故鼎新,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需要突破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层面的顶层设计,夯实相应的法律基石,贯彻落实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从国家层面看,目前仅出台了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决定、个别法律的修正决定及法律解释,规范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主要是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及中央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规定。与其坐等各项立法条件完全具备再行启动立法程序,不如就先行先试亟需规范、立法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先行立法,确保现阶段的先行先试得以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待时机成熟时再修改、完善现行条例。这种非毕其功于一役的立法方式更加符合立法规律。

(2)“可复制、可推广”呼唤《自贸区条例》

根据中央的要求,上海要承担起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主体责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目前,以建立自贸试验区为标志的新一波的改革浪潮正蓄势待发,对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压力测试充满期待。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贸试验区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为三年,但中央要求上海尽快推出第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哪些事项,通过什么方式先行先试,都需要上升到制度层面,固化为相关的法律制度,因此,“可复制、可推广”的实际上是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相关的法律模式、法律制度。《自贸区条例》无疑是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要载体,尽快推出《自贸区条例》是落实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

(3)先行先试期待《自贸区条例》

国家层面的相关立法举措为自贸试验区的先行先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撑,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及相关部门出台的支持性政策为先行先试提供了政策依据,为确保自贸试验区的各项制度创新举措于法有据、有章可循,亟需按照国务院要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自由贸试验区运行以来,上海地方层面的规范自贸区先行先试工作的直接依据主要是政府层面的管理规定,缺乏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鉴于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事关上海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头等大事,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效力更高、权威性更强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加快制定《自贸区条例》既是依法推进先行先试的重要前提,又是自贸试验区顺利运行的法制保障。

二、《自贸区条例》的立法宗旨

为推进和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充分发挥其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试验田”的作用,制定本条例。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应当围绕国家战略要求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经济中心建设,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将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将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培育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法治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

三、《自贸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对自贸区的各项制度做出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总共包括 57 条,设总则、管理体制、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税收管理、综合监管、法治环境、附则共九章。对其进行梳理,核心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十大方面:

(1)自主改革。为落实中央提出的“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的要求,《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自贸试验区建设要坚持“自主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努力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和政策资源,改革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不断激发制度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

(2)法无禁止皆可为。为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活力,破除利益固化的藩篱,《条例》在总则中特别规定,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皆可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验创新。

(3)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条例》明确自贸试验区根据国家要求,开展外商投资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探索。即对所有的外商投资,均采取内外资一致的原则予以放开管理。在负面清单之外,外商投资都应当畅通无阻,以进一步体现我国扩大开放的改革力度。

(4)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改革。《条例》明确规定,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与国际贸易等业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流转自由”的原则,积极开展海关和检验检疫监管制度的改革。具体的条文规定不仅涵盖了海关和检验检疫已经推出的通关无纸化、先报关后进港等改革措施,还通过对推动监管制度改革的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监管制度创新预留了空间。

(5)企业注册便利化。《条例》在投资开放一章明确规定企业只需按照规定提供一个表格,通过一个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实现企业注册一门式的办理,而且注册资本可以实行认缴登记。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

(6)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条例》规定贸易和运输企业通过一点接入一个信息平台、实现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要求的标准化单证和电子信息,监管部门处理状态(结果)通过单一平台反馈给申报人。

(7)五大金融创新。《条例》规定了五大金融创新关键点:一是创新有利于风险管理的账户体系,允许建立自由贸易账户,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分账核算体系,在试验区内形成与境内其他市场有限隔离、与国际金融市场高度接轨的金融环境,进而服务于更加广泛的涉外经济活动需求;二是促进投融资汇兑便利,规定各类区内主体可以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的跨境投融资汇兑业务;三是规定人民币跨境使用,简化了自贸试验区经常项下以及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使用;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体系建设,区内可以实现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的先行先试,放开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的上限;五是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需求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条例》特别规定了金融风险防范一条,落实各方面的风险防范责任。

(8)六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在《自贸区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始终是立法的焦点问题。《条例》规定了六项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主要制度: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二是对于经营者集中,以及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建立反垄断工作机制;三是在自贸试验区加强信用管理,通过规定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归集公共信用信息,推动信用产品的开发和使用,奖励诚信,惩戒失信;四是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加强对不规范经营企业的监管;五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通过在自贸试验区建设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监管信息的归集、交换和共享,推动各部门联合监管,并为企业提供协同服务;六是建立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机制,引导和培育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发展,推动行业协会、商会等制定行业管理标准和行业公约,加强行业自律。

(9)一公平四保护。《条例》对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多边投资和贸易协定,有关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区域投资协定的通行规则,建立了“一公平四保护”制度,即维护公平竞争,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劳工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

(10)进一步增强透明度。《条例》从四个方面对此做出规范:一是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明确管委会和驻区机构应当对外公布行政权力清单以及运行流程,便利当事人办理有关事务,并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二是要求在制定有关自贸试验区的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时,有关方面必须主动公开草案内容,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行业组织和企业等方面的意见;三是建立行政异议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查;四是建立信息发布机制,规定自贸试验区门户网要公布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自贸试验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办事程序等信息。

四、《自贸区条例》存在的问题

《自贸区条例》缺少基本原则的规定。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基本原则无论是对法的创制还是对法律的实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1.法律基本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最集中的体现,因而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2.法律基本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和谐统一的重要保障。

3.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从法律实施上看,法律基本原则也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指导着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3.法律原则是确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合理范围的依据。可以防止由于适用不合理的规则而带来的不良后果。

《自贸区条例》作为上海自贸区的基本法,它的基本法律原则对其制定和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总体方案》中强调的“国际化和法治化”是《自贸区条例》基本法律原则的法治理念基础。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应当成为《自贸区条例》的基本原则,例如透明度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而《自贸区条例》中,各种基本原则散落于各分则中,没有在总则中统一规定。例如:《自贸区条例》在第三章《投资开放》中和第五章《金融服务》中都有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它不仅是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交往的基本原则,也是WTO的一项基本原则。 OBg145cKegnelPPZ5rIodoOFzDRPkiSKP4LYu8QwwdrYgk++ktyK5zCGsSph6H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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