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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救助政策:面向民生,精准服务

救助政策作为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上海的救助政策和全国相比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从救助绝对贫困到救助相对贫困,从单位救助向社会救助的转型开始较早,体系较完善,成效也较显著。民生导向救助政策的主要特点如下:从绝对贫困救助转向相对贫困救助、从专项救助转向综合社会救助。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一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社会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5月起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救助对象的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且结合社会力量比较成熟、公益氛围浓厚的事实,进一步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体现了社会救助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工介入等基层的民生性特征。

一、分类救助、明确对象

随着上海现代化、国际化大都市的推进,社会流动性人员等现代市场要素的流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产业结构升级带来的结构性失业、因病返贫、致贫、投资性失误、婚姻家庭解体等多种因素导致了贫困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个性化。分类救助、科学实施需要明确社会救助对象不同特性中的普遍性特征。上海市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分为六大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特困人员、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

(2)低收入困难家庭。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本市户籍家庭。

(3)支出型贫困家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符合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申请专项救助财产标准规定的本市户籍家庭;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教育费用等必需支出后,在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年医疗费用支出在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中的占比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的。

(4)特困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标准规定;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5)自然灾害受灾人员。因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其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人员。

(6)临时救助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市户籍家庭或者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政府主导、精准认定

社会救助体现了政府主导、基层落实的特点。政府主导是明确政府各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组织拟订相关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社会救助受理机制,开展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相关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教育、房屋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对象发现、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审核确认、动态管理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为精准救助最有需要的人群,上海市自2006年起就开始探索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通过信息系统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换及数据整合分析,形成核对报告,为实施社会救助审批提供依据。截至2019年4月28日,核对系统已建立部门间电子比对专线32条,陆续应用到包括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因病支出型贫困救助、医疗救助(包含医疗救助、医保减负)、教育救助、临时救助等15个项目。核对工作开展至2019年4月28日,共完成核对267万余户,36.7万余户家庭因不符合申请条件而自愿退出申请,减少财政支出近35.3亿元,成为确保公共资源公平分配、科学实施社会政策准入机制的一把尺子。

三、优化流程、社会参与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是上海社会救助工作的鲜明特点,也体现了上海的城市精神和慈善文化。经过多年的发展,上海社会力量比较成熟、公益氛围也十分浓厚。《条例》明确要进一步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工作,这也为进一步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丰富社会救助服务供给,满足救助对象多样化需求留下了空间。 0zPHZjTN2fGRlLMRcRrj5QGMstoNsH3iOCXWXFaRB99oqG51KAREKr73e/2oC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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