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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制度

芬兰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哲学家E. A.韦斯特马克在其著作《人类婚姻史》中提到,“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男女双方结合的关系,包括婚配期间男女相互之间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和义务因民族而异,自秦汉以后,各民族无论是通过文明交流还是暴力交往,其联系都在不断地加强。北方游牧民族在与其他民族不断交往和融合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改变了社会生活习俗,尤其是婚姻习俗。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主义——交往形式本身的生产》一文中所指出的:“民族大迁移后的时期中,到处都可见到……征服者很快就学会了被征服者的语言,接受了他们的教育和风俗。” 因此,婚姻不仅意味着繁衍后代,还肩负着延续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担,即所谓“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 。北方游牧民族婚姻习俗中的中原农耕文化因素,恰恰是民族融合发展的集中体现。

一、契丹人的婚姻制度

契丹源于古代的东胡,是周人在东北的属部,属于典型的游牧民族。东胡作为一个大的部落联盟被匈奴击败后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民族,被称为东胡族系。其中退守到乌桓山的发展为乌桓族,退守到鲜卑山的发展为鲜卑族,鲜卑族中宇文部与其他民族融合逐渐发展成契丹、库莫奚。因此,契丹人的婚姻习俗与其族源的其他民族有很多相近之处。

《史记·匈奴列传》记载:“匈奴,其先祖夏后氏之苗裔也……居于北蛮,随畜牧而转移……贵壮健,贱老弱。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取其妻妻之。” 公元前 3 世纪既是匈奴在历史舞台的活跃时期,也是中国历史较为重要的转型时期,原始氏族社会时期的婚姻习俗仍有许多遗留并影响到其他一些游牧民族。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氏族外婚制。氏族外婚制最初出现于对偶婚时期,规定同一氏族的男女不准相互通婚,只能在本氏族之外寻找自己的配偶。这种婚姻关系不是个人对个人,而是氏族对氏族。 二是收继婚制。收继婚的存在与氏族外婚制有一定的联系,嫁入本氏族的女子,仍是以氏族对氏族,而不是以个人对个人,女子嫁到夫家,不但属于夫家而且属于夫家的氏族。收继婚实行的背景正如《史记·匈奴传》所记载的那样:“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姓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立宗种。” 可见,收继婚俗是与匈奴当时特殊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相适应的,重视宗族的血脉是其收继婚流行的主要原因。另外,由于父系家长制脱胎于对偶婚家族,而对偶婚又是从原始的群婚发展而来的,因此,收继婚也是原始群婚的一种遗风。

《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记载:“乌桓者,本东胡也……俗善骑射……随水草放牧,居无常处……贵少而贱老,其性悍塞。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其嫁娶则先略女通情,或半岁百日,然后送牛、马、羊畜,以为娉币。婿随妻还家,妻家无尊卑,旦旦拜之,而不拜其父母。为妻家仆役,一二年间,妻家乃厚遣送女,居处财物一皆为办。其俗妻后母,报寡嫂,死则归其故夫。” 这段史料大体勾画出乌桓的婚姻习俗,史料中所描述的无论是聘娶婚、劳役婚还是收继婚,在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地位相对都比较高。乌桓早在汉代已经进入父系氏族社会,但依然是有“怒则杀父兄,而终不害其母,以母有族类”的习俗,说明在乌桓家庭和婚姻关系中母系社会遗留下的重视母方家族势力的风气和思想依然很浓厚。特别是其收继婚较之匈奴和后期的蒙古更为复杂,“兄死,弟可以妻其寡嫂,若寡嫂之小叔死,小叔之子可以妻其伯母;若小叔无子,则依次由其他伯叔妻此小叔原来的寡妻” 。同书又载“鲜卑者,亦东胡之支也……其言语习俗与乌桓同。唯婚姻先髡头,以季春月大会于饶乐水上,饮晏毕,然后配合。” 鲜卑早期的婚俗除了延续东胡系乌桓的婚俗外,增加了头发式样的变化,并明确了举行婚姻仪式的时间地点,使婚姻习俗有了更为具体的内容规定。乌桓、拓跋同俗,而田余庆先生在《拓跋史探》 提到了鲜卑拓跋部“子贵母死”制度,关于这一制度周一良先生也有阐述“拓跋氏入中原之旧制,凡其子之立太子者,母妃先赐死” 。这是个体家庭产生之初,甥舅继承制逐渐向父子继承制转变而出现的舅权与父权的冲突,其实质是为了加强皇权。史睿在《鲜卑婚俗与北朝汉族婚姻礼法的交互影响》一文中也提到“北朝的婚姻礼法之倚重母党、妻党与鲜卑贵族抑制母党、妻党表象相宜实质相同” ,这就使北朝农耕民族原本保留着局部交换婚姻关系之下的一系列传统礼法得以强化,更加重外家轻本宗。随着鲜卑族放弃了“子贵母死”之法,舅权和父权的联手与合作逐渐实现,政治权力主体力量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国志》所记载的乌丸 的婚姻习俗与《后汉书》所记载的基本相同。“鲜卑亦东胡之余也,别保鲜卑山,因号焉。其言语习俗与乌丸同。其地东接辽水,西当西城。常以季春大会,作乐水上,嫁女娶妇,髡头饮宴。” 可见,在三国时期契丹先世的婚姻习俗变化不大。在《魏书·契丹传》中首次出现记载契丹国的传记,“契丹国,在库莫奚东,异种同类,俱窜于松漠之间。……熙平中,契丹使人祖真等三十人还,灵太后以其俗嫁娶之际,以青毡为上服,人给青毡两匹,赏其诚款之心,余依旧式。朝贡至齐受禅常不绝。” 这段史料介绍了契丹早期的婚姻习俗中有以青毡作为结婚时礼服这一习俗,而在段成式的《酉阳杂俎》中也记载了唐代北朝的一些婚俗情况:“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 这里也提到了以“青布幔为屋”的习俗。可见,青色在北方少数民族婚俗的礼仪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十四史中的《周书》中没有具体提到契丹族的婚俗,但从《隋书·契丹传》记载中可知“契丹之先,与库莫奚异种而同类,并为慕容氏所破,俱窜于松、漠之间。其后稍大,居黄龙之北数百里。其俗颇与靺鞨同。” 《北史·契丹传》中也有类似的记述:“其俗与靺鞨同,好为强寇……” 上述史料中提到契丹的习俗与靺鞨大体相同,而有关靺鞨的习俗在《隋书》中有相关记载,“靺鞨,在高丽之北,邑落具有酋长。……其俗淫而妬(妒),其妻有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杀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之事终不发扬。” 可见,靺鞨婚姻习俗中有了对女性守贞节的要求。我们知道靺鞨在隋唐时期逐渐强盛,其一部粟末靺鞨建立雄踞一方的渤海国,另一部黑水靺鞨发展成为女真,并建立了金政权。契丹在五代时期建立了辽政权,收复了渤海故地,女真部族也依附于辽。因为部落依附和民族交往的缘故,契丹与靺鞨的婚姻习俗有相近或相似的地方,也就是契丹与女真的婚姻习俗也有相近或相似的地方。在《旧唐书》中提到:“契丹,居潢水之南,黄龙之北,鲜卑之故地,在京城东北五千三百里。东与高丽邻,西与奚国接,南至营州,北至室韦。……其俗,死者不得作冢墓,以马驾车送入大山,置之树上,亦无服纪。子孙死,父母晨夕哭之;父母死,子孙不哭。其余风俗与突厥同。” 而在正史中有关突厥习俗的记载最早见于《周书》,在《周书·异域传(下)》中记载:“突厥之先出于索国,在匈奴之北。……泥师都既别感异气,能征召风雨。娶二妻,云是夏神、冬神之女也。一孕而生四男。” 这里提到的就是突厥早期的对偶婚;“……遂共奉大儿为主,号为突厥,即讷都六设也。讷都六有十妻,所生子皆以母族为姓,阿史那是其小妻之子也。” 这段史料记载的是突厥早期的一夫多妻制婚俗;“……其俗被发左衽,穹庐毡帐,随水草迁徙,……犹古之匈奴也。……依平生所杀人数男有悦爱于女者,归即遣人聘问,其父母多不违也。” 记述的是突厥早期的聘娶婚;“父兄伯叔死者,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及嫂,唯尊者不得下淫。” 这段史料所反映的是突厥早期有收继婚的婚俗。因此,通过《周书》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突厥早期的婚姻有对偶婚、一夫多妻制、聘娶婚、收继婚等习俗,这些习俗在《北史》《隋书》《旧唐书》《新唐书》中均有相关的记载,而突厥的婚姻习俗在早期其他部族的婚姻习俗中也大多存在。

因此,通过上述二十四史中与契丹婚姻习俗有相近性或是契丹先祖的史料的耙梳,基本可以得出古代北方游牧民族的婚姻习俗有诸多的相似之处。

契丹作为我国古代北方的游牧族群,是一个混血儿,系出多宗。其族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契丹包括匈奴系、月氏系、鲜卑系,狭义契丹包括大贺氏、遥辇氏、迭剌氏,而狭义的契丹族系在所见的史料中多以契丹为名。契丹社会前后大约存续了近千年的历史,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婚姻制度。

有关契丹的婚姻制度前辈学者已有很多的研究,田广林先生在《契丹礼俗考论》中从三个维度归纳出契丹社会的婚姻制度。即“始终贯穿异姓婚的原则;实行等级婚姻;通行一夫一妻制” 。通过对辽代相关史料的耙梳,大致可以归纳出契丹人婚姻制度的概貌。

第一,契丹社会同姓不婚是其婚姻形态的主流。田广林先生在《契丹礼俗考》一文中,通过对契丹人早期的“青牛白马传说”的分析,认为“青牛神女与白马天神来自两地,二者异姓,故‘可与为夫妇’反映出契丹的婚姻形态一开始就起点较高,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这与“男女同姓,其生不繁”有着相似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标准。早期的契丹社会没有严格限定两姓之间的婚姻,虽是“婚嫁不拘地里” 。这里的“地里”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不同姓氏的居住地,同一地里姓氏应该是相同的,“婚姻不拘地里”也就是同姓和异姓均可以婚姻,但主要是以异姓婚姻为主。同时,在《契丹国志》中也记载:“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 耶律就是广义上的皇族,萧氏就是广义上的后族,这两大系统的契丹族众,就是契丹统治集团最根本的社会基础。另“契丹部族,本无姓氏,惟各以所居地名呼之,至阿保机变家为国之后,始以王族号为‘横帐’,仍以所居之地名曰世里著姓。世里者,上京东二百里地名也。今有世里没里,以汉语译之,谓之耶律氏,复赐后族姓萧氏。”《辽史·太宗本纪(下)》记载,会同三年(940 年)十二月“丙辰,诏契丹人授汉官者从汉仪,听与汉人婚姻” 。另外,在余靖《武溪集》卷十八《契丹官仪》中又有“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献议,乃许婚焉”的记载。如果余靖所传无误,那就可以推断出四姓(指契丹、萧、汉、渤海)通婚在当时是被认可的。尤其是在《辽史·后妃传》(卷七十一)中记载:“肃祖尝过其家曰:同姓可结交,异姓可结婚。” 不难看出当时异姓通婚思想在契丹人中占主导地位。

第二,契丹社会凸显等级婚姻的内婚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契丹社会的阶级分化现象越来越明显,与之相适应的契丹人的婚姻形态也呈现出等级婚姻。贞观年间,大贺联盟建立,属于部落上层的两大家族李姓契丹 和孙姓契丹 之间的通婚就是属于等级婚姻中的内婚制。通过对史料的耙梳我们可以发现,孙姓契丹最早出现在《旧唐书·契丹传》中,史载:“又契丹有别部酋帅孙敖曹,初仕隋为金紫光禄大夫。武德四年,与靺鞨酋长突地稽俱遣使内附,……授云麾将军,行辽州总管。至曾孙万荣,……万岁通天中,万荣与王妹婿松漠都督李尽忠,俱为营州都督赵翙所侵侮,二人遂举兵杀翙,据营州作乱。” 《资治通鉴》又载:“贞观二十二年(648年),以契丹别部置归诚州,属松漠都督府” ;武则天万岁通元元年(696 年)“夏,五月,壬子,营州契丹松漠都督李尽忠、归诚州刺史孙万荣举兵反,攻陷营州” 。同年“冬,十月,辛卯,契丹李尽忠卒,孙万荣代领其众” 。通过以上史料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信息:一是,大贺氏是在贞观二十二年赐姓李而为李姓契丹,孙姓契丹是在隋被封为金紫光禄大夫,唐贞观二十二年将孙姓契丹置归诚州,属松漠都护府。可见,孙姓契丹是古八部中新兴势力中比较强大的一部,且加入了大贺氏联盟。二是,李姓契丹与孙姓契丹建立了通婚关系,孙敖曹的曾孙孙万荣是大贺氏联盟长李尽忠的妻兄,也就是孙氏契丹是以后契丹政权建立后的“乙室已”和“拔里”,即国舅也。

遥辇时期,契丹社会的大贺氏、遥辇氏、乙室已和拔里氏的势力逐渐分割离散,失去了与迭剌部抗衡的条件,“遥辇氏承万荣、可突于散败之余,更为八部,然遥辇、迭剌别出,又十部也。阻午可汗析为二十部……涅里相阻午可汗,分三耶律为七,二审密为五,并前八部为二十部。三耶律:一曰大贺,二曰遥辇,三曰世里,即皇族也。二审密:一曰乙室已,二曰拔里,即国舅也” 。同时,又据《辽史》记载可知,“契丹外戚,其先曰二审密氏:曰拔里,曰乙室已。至辽太祖,娶述律氏。述律,本回鹘糯思之后。大同元年,太宗自汴将还,留外戚小汉为汴州节度使,赐姓名曰萧翰,以从中国之俗,由是拔里、乙室已、述律三族皆为萧姓。” 赵卫邦先生在《契丹国家的形成》一文中也提到了“阿保机的家族原来世与拔里、乙室已二族为婚。契丹虽已进入父系氏族阶段而母系血缘关系保仍甚重视,故国舅帐同样是与君主关保最密切的贵族家族” 。这样,契丹社会逐渐形成了三耶律与二审密互为婚姻的等级内婚制。

第三,对契丹皇族婚姻的限制。在《契丹国志》中有对皇族和后族通婚的记载,即“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之人通婚” 。在辽圣宗时期,对皇族内的婚姻又做出严格的规定,辽圣宗统和八年(1019 年)十月,“癸巳,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 。可见,契丹皇族内部的婚姻是存在着一定制约的。

第四,非皇族的婚姻较为自由。有关非皇族成员婚姻的规定,我们依据《契丹国志》所载“……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汉人等亦同” 这一史料可知,其他部族间的通婚是不受制约的。辽政权早在兴宗朝时就解除了对其他民族间的婚禁,“胡人东有渤海、西有奚、南据燕、北据其窟穴,四姓杂居,旧不通婚。谋臣韩绍芳(兴宗朝为相)献议,乃许婚焉。” 这里涉及了契丹、奚、汉、渤海四姓,四姓通婚有如下记述:首先,太宗会同三年(940 年),承认受封汉官的契丹人与汉人通婚,并根据兴宗时韩绍芳的献议得到全面普及,《武溪集》对此有明确的记载。道宗时期多次奉旨入辽的宋臣苏辙,在《栾城集·奉使契丹》(卷十六)奚君中记载的“燕俗嗟犹在,婚姻未许连” 与此也有关联。其次,《金史》中也有相关的记载。《金史·章宗本纪》载,明昌二年(1191 年)四月“戊寅朔。尚书省言。齐民与屯田户往往不睦若令递相婚姻实国家长久安宁之计。从之” 。这些都是当时四姓之间有和亲打算的例证。但是四姓通婚并没有持续很长时间就被禁止了。在《辽史·道宗本纪》中记载,辽道宗大安十年(1094 年)六月“己亥,禁边民与蕃部为婚” 。可见,为了维护少数民族血统的纯洁性,这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存在是必然的。

第五,一夫一妻制是契丹社会基本的婚姻形态。田广林先生在其《契丹礼俗考论》中提到,契丹人祖神传说青牛白马的故事,表明其社会发展从起始阶段,就已经进入一妻一夫制家庭时代。一妻一夫制,是契丹社会婚姻的基本形态。 对于一夫一妻制,恩格斯在其经典著作《家族、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有非常经典的论述,他认为一夫一妻制的起源绝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并且与它没有关系,因为婚姻还是以前的权衡利害的婚姻,所以,“一夫一妻制不是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是以经济条件为基础,即以私有财产战胜原始的自然生长的共有财产的胜利为基础。” 对此,芬兰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哲学家爱德华·亚历山大·韦斯特马克在其《人类婚姻史》著作中也提出:“婚姻不仅仅规定了男女之间的性交关系,它还是一种从各方面影响到双方财产的经济制度。” 可见,一夫一妻制的出现是社会发展到父权家长制时代,男子独占私有财产的产物。在文明社会的财产私有制时代,妻妾子女都被视为男性家长的财产。因此,一夫一妻制是女性方面的一夫一妻制,对于男性而言是不会妨碍其秘密的或公开的多偶制。但无论是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制变异下的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形态仍是父权家长制时代专偶婚制度的两种形式。

中国古代早期对于一夫一妻的承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礼制上的体现。在古代宗法制社会中里,多娶是为胤嗣之续,但同时又存在着嫡庶之别,妻只能有一个,因此在礼制上以阴阳、日月、乾坤、刚柔来比喻夫妇的地位,充分体现了对一夫一妻制的承认。如《礼记·礼器》中提到:“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 而在《毛诗正义·召南·小星》也提到:“嘒彼小星,三五在东。肃肃宵征,夙夜在公。寔命不同。嘒彼小星,维参与昴。肃肃宵征,抱衾与裯。寔命不犹。”夫妻比作日月,众妾只不过是小星罢了,原则上维护一夫一妻制。二是法制上的体现。陈顾远先生在其著作《中国婚姻史》中提到:“秦汉以后,用律辅礼,故礼制上所否认之妻妾易位,或尊妾为妻,历代各律每禁止之,其尤著者,则为重婚罪之制定是也。” 而关于重婚罪量刑与惩罚也是现代社会婚姻法的一部分。契丹社会由于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的限制,基本在普通平民阶层家庭中盛行一夫一妻制,但同时也存在一夫多妻制。洪皓的《松漠纪闻》中载有“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倡,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 这就说明,契丹社会良民即平民阶层的婚姻形态也存在着一夫多妻制。这种婚姻形态在契丹社会的贵族中更为广泛,尤其在契丹建国后,随着对外的军事征伐,在战争中立功的将帅得到的赏赐品就有大量的俘获或掳掠的女性,正妻之外的妻妾在某种程度上就被视为一种财物和奖品,这在位高的皇族、后族和韩德让家族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据史料记载:“隆庆者,隆绪之弟,契丹国母萧氏之爱子也,故王以全燕之地而开府焉。其调度之物,悉侈于隆绪,尝岁籍民子女,躬自拣择,其尤者为王妃,次者为妾媵。” 幽州和蓟州地区的百姓备受贵族的欺凌,史载:“耶律、萧、韩三姓恣横,岁求良家子以为妻妾,幽州之女,有姿质者,父母不令施粉白,弊衣而藏,比嫁,不与亲族相往来”。 当地百姓家的姑娘为了避免被霸占,只能以隐藏的状态求生存,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契丹上层一夫多妻制的盛行。

二、女真人的婚姻制度

女真是中国北方较为古老的通古斯部落的部族之一,它凭借本民族的尚武精神,打败了统治女真多年的辽王朝,建立了历史上强大的金政权,并在灭辽之后又一举灭掉了中原的北宋王朝。金政权虽然只存在了短短的一百二十余年,但在中原近一千五百多年的封建社会的渲染下,快速历经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个社会形态。使女真建立的金政权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极其浓重的一笔,遗留了很多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特别是对女真婚姻习俗的研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在女真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习俗由于受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民族关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变迁的轨迹显得更为复杂多样和独特。

(一)由“从妻居”向“从夫居”演进的女真先民

女真的先民就是古肃慎国,东汉称之为挹娄,元魏称之为勿吉,隋唐时称之为靺鞨。 早期女真各部最大的氏族组织是以血缘为纽带的邑落。这些原始的氏族集团组成的邑落,组织上比较松散,各邑落间的发展也不均衡。《魏书·勿吉传》载有女真先民邑落时期的婚俗:“初婚之夕,男就女家执女乳而罢,便以为定,仍为夫妇。” 这条史料所反映的是女真先民早期“从妻居”婚姻习俗。从这一习俗可以看出,女真先民尚处于母系氏族阶段,在女方家举行婚礼,体现了母权制时代的社会关系中,女子的社会地位高于男子。但据《晋书·肃慎传》记载的女真先民的嫁娶之法“男以毛羽插女头,女和则持归,然后致礼娉之” 中又可以看出:从魏到晋,女真先民的婚姻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时期的婚姻主动权渐趋转向男子,但这一变迁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男子在婚姻中的主动地位渐趋凸显,妻子如丈夫的财产一样,丈夫拥有其绝对的专属权。在《隋书·靺鞨传》中记有女真先民的习俗:“其俗淫而妬(妒),其妻有外淫,人有告其夫,夫辄杀妻,杀而后悔,必杀告者,由是奸淫之事终不发扬。” 这一习俗的记载从字面上看,是丈夫对妻子外遇采取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不但杀妻,连告发的人也一同杀掉,以达到“家丑不可外扬”之目的,但实际上反映的是女真先民的婚姻习俗演变的轨迹,是随着个体家庭以及私有制的产生而发生变化。家庭的私有财产掌握在男子手中,妻子只不过是丈夫的一种财产而已,并在男子的头脑中产生了决不允许他人侵占的思想意识。随着个体家庭的出现,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萌芽,在家庭中丈夫获得了独占妻子的权利,女性们一结婚就丧失了婚前的性自由,严守贞节是做妻子的重要义务之一,倘若女子结婚之后,还想回到婚前的性自由,并企图进行实践,那就会遭到比过去任何时候都严厉地惩罚。面对丈夫如此严厉的约束和惩罚,女人们也曾想通过惩罚丈夫出轨的对象或诟病为人妻不留心丈夫的行为,来规制男子的出轨。如《松漠纪闻》中记载:“妇人皆悍妒,大氏与他姓相结为十姊妹,迭稽察其夫,不容侧室。及他游,闻则必谋置毒,死其所爱。一夫有所犯而妻不之觉者,九人则群聚而诟之。争以忌嫉相夸,故契丹、女真诸国皆有女倡,而其良人皆有小妇、侍婢,唯渤海无之。” 这条史料虽是渤海人的个案材料,但我们依然能够推断出,在北方少数民族婚姻习俗中,男子在家庭中的尊上地位和妻子不甘愿屈从,试图通过某种途径和手段改变自己被动的命运,争取到自己对丈夫的独有权。这既体现了母系氏族女权制的遗风,也打上了财产私有制的烙印。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描述的那样,“在氏族制度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和妻必然属于两个氏族” 。而这个时期的女真先世男子的行为,也体现了女真先世的婚姻由对偶婚开始向单偶婚转化,世系也由母系开始向父系转变,男子居于主导地位的家庭产生,整个社会的公有制经济逐渐被私有制经济所取代。在婚姻习俗方面,某些对偶婚的残余力量仍然保留,但在单偶婚婚制上出现了的某些新因素,并逐渐居于主导地位。

(二)“从妻居”习俗遗迹的遗留——“服役婚”

女真先民“从妻居”的婚姻习俗,随着社会的发展渐趋向“从夫居”转换。但在女真先祖时期,女真人的婚姻习俗尚未完全脱离“从妻居”的氏族外婚。据《金史·世纪》记载,金始祖函普,解决了部族间的纠纷,赢得了部族人的信任,为感谢函普,“以青牛一,并许归六十之妇。始祖乃以青牛为聘礼而纳之,并得其赀产。后生二男,长曰乌鲁,次曰斡鲁,一女曰注思板,遂为完颜部人。” 这既是女真婚姻习俗中从妻居的反映,也是女真氏族外婚制和聘娶婚习俗的写照。在《酉阳杂俎》中也记载了唐代北朝的一些婚俗情况:“北朝婚礼,青布幔为屋,在门内外,谓之青庐,于此交拜。” 从所记载的内容看,北朝的婚礼中,交拜的仪式在女方家门外完成,说明当时包括女真人在内,北方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是氏族外婚制,而金始祖完颜氏的姓氏也是“从妻居”而得的,契丹始祖所生八子,所形成的契丹八部的首领都是“从妻居”。“从妻居”得姓,或以妻所在部落地名为姓,这些都是少数民族氏族外通婚“从妻居”的极好例证。

女真人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在私有制早期还流行一种服役婚的婚俗。所谓的服役婚,就是男子婚前或婚后,须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 这种服役婚在少数民族中颇为盛行,《后汉书·乌桓传》和《新唐书·北狄传》就有乌桓人和室韦人的男方给女方母家服役婚俗的记载,女真人的服役婚俗主要记载在宇文懋昭的《大金国志》卷三十九《婚姻》条:“既成婚,(婿)留于妇家,执仆隶役,虽行酒进食,皆躬亲之。三年,然后以妇归。妇用奴婢数十户,牛马数十群,每群九牝一牡,以资遣之。” 可见,服役婚俗在我国古代的许多民族中都曾出现过。而女真人服役婚俗所体现出的不仅是夫婿为女方执仆役以补偿妇家女儿出嫁所带来的劳动力损失,更为重要的是丈夫服役期满携妇归家时,妇家将给予一定资产,作为出嫁女儿财产继承的补偿。这种婚姻习俗从根本上说,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同时也表明婚姻习俗开始由“从妻居”向“从夫居”过渡,而“服役婚”恰恰反映出了在这种婚姻习俗过渡过程中,依然留有“从妻居”婚姻习俗遗迹的残余。

(三)女真建国前原始旧婚俗的演进

父系氏族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霸占和抢劫剩余物资的思想意识开始产生。武士抢人、抢物的现象经常发生,战争和抢掠联为一体。 妻子作为丈夫的财产,抢掠妇女作为妻妾是财产增值的重要手段,这也是抢掠婚的重要根源。此外,由于人们对男女性别的偏见,弃杀女婴恶习的存在,导致一些地区成年女性缺乏,出现以抢劫的方式掳掠妻妾的习俗。抢掠婚无论是中原汉族还是北方少数民族都存在过。女真人早期的抢掠婚在《金史》中有详细的记载,《金史·世宗纪》记载的“渤海旧俗男女婚娶多不以礼,必先攘窃以奔……” 这种抢掠婚习俗的出现恰恰是在母系氏族群婚制向父系氏族个体婚制的过渡时期,而《金史·欢都传》中有关抢掠婚的记载:“初,乌萨扎部有美女名罢敌悔,青岭东混同江蜀束水人掠而去,生二女,长曰达回,幼曰滓赛……昭祖及石鲁以众至,攻取其赀产,虏二女子以归。昭祖纳其一,贤石鲁纳其一,皆以为妾。” 就是女真各部尚处于各部渐趋统一走向建立国家的时期,美女罢敌悔及她所生的两个女儿均遭遇抢掠成婚的命运,体现出金初抢婚习俗的盛行,而昭祖和贤石鲁是以联盟首长特殊身份率众去掠夺,使抢掠婚失去了原来朴素求妻的意义,成为有权势者为获得美女和财物的一种掠夺行为。而此后在灭辽、灭宋战争中的抢掠婚却凸显了女真统治者的政治目的。因此,抢掠婚的残酷性和掠夺性,是奴隶制度社会的重要表现,这一婚俗的演变也反映了女真建国后社会发展的轨迹。

女真先祖的放偷习俗是原始群婚制的遗俗。《松漠纪闻》载有:“金国治盗甚严,每捕获,论罪外,皆七倍责偿。唯正月十六日则纵偷一日以为戏。妻女、宝货、车马为人所窃,皆不加刑……亦有先与室女私约,至期而窃去者,女愿留则听之。自契丹以来皆然,今燕亦如此。” 这一婚姻习俗包含的内容有:其一,女真人男子可以在这一天偷欢自己喜欢的女子,即便这个女子已经成家;其二,可以与自己私订终身的未婚“在室女”自由私奔,如女子愿留则完成私奔婚的事实,并得到家长的认可。这就说明女真人对“在室女”的婚姻自由选择权还是比较宽泛的。但是,这个习俗初期并不排除已婚女人,然而由于受到汉族文化的影响,对偷欢已婚女则加以限制,为礼法所不容,以至于完颜希尹的第三子挞挞在“正月十六挟奴仆入寡婶家烝焉”。 这一举动受到汉化程度较深的父亲完颜希尹严厉惩罚,而完颜希尹缚杖其子问其原因时,他的回答竟是“放偷敢尔”。可见,放偷习俗对女真人婚姻认识的影响之大已经超越了法律,而这一婚姻习俗的演变也从侧面反映出女真社会渐趋步入封建社会的发展轨道。

收续婚的出现和盛行,也与原始的群婚残余有关,如契丹族保存着东胡民族的“妻后母,报寡嫂” 的遗风,典型代表是耶律滑哥“烝其父妾” ;女真人“父死则妻其母,兄死则妻其嫂,叔伯死则侄亦如之,无论贵贱,人有数妻” ,其风俗是“取妇于家,而其夫身死,不令归宗,则兄、弟、侄皆得以聘之,有妻其继母者” ;《金史》中记载有明确收继关系的,如颇剌淑对胞弟劾者的媳妇加古氏的收继;熙宗对胞弟常胜的妻子撒卯的收继并纳入宫中;斡本对从兄弟谋良虎之妻的收继;斡本对弟绳果(完颜宗峻)之妻的收继;兀术对兄讹里朵之妻张氏的收继;等等。收继婚的盛行与财产观念和民间继替制度密不可分,也造成了金代女真人一夫多妻的普遍流行。妻子作为家族的财产而存在,当第一个直接拥有者去世后,为使家族财产不流失,而将其所有权转入家族中其他男性成员,既避免了女性改嫁带来的财产损失,也保证了死者血脉在家族中的延续。因此,收继婚俗从根本上剥夺了妇女作为“人”这一本质的内涵,而将其归入了物的行列,否认了女性独立的人格和权利。虽然有时收继也得到了妇女本人的认可,但那只不过是她对本民族习俗的一种无奈的选择。

总之,女真建国前,社会形态已经开始迈向文明社会,但由于自然环境的恶劣,生产力的落后,传统习俗的根深蒂固,文化形态的封闭性等原因,使女真先祖依然固守一些氏族部落时期的婚姻习俗,甚至在女真建国后还一直延续。

三、蒙古人的婚姻制度

春秋时期,北方各游牧部族被泛称为戎或狄。狄又分为赤狄、白狄和众狄,其中赤狄、白狄生活在今陕北和鄂尔多斯东南沿边一带。山戎主要活跃在河北北部、辽宁西南及内蒙古东部三者交汇处,并逐渐强大起来。西周时东胡主要活动在呼伦贝尔草原、西拉木伦河和老哈河一带。随着北方诸族的发展,对中原各诸侯国造成威胁,各诸侯国纷纷修筑长城以阻挡其南下。战国时期,随着各部族的融合和发展,其势力及活动范围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逐渐形成了匈奴、东胡两个族系。匈奴是蒙古地区第一个在正史出现并建立强大政权的北方民族,有很多学者认为蒙古族的族源应该从匈奴开始。 但亦邻真先生在《中国北方民族与蒙古族族源》一文中提出,蒙古民族是一个逐步形成的民族,其中东胡人属于蒙古人种,狭义的东胡人就是鲜卑人乌桓(丸)人。在鲜卑人迁进内蒙古西部地区和内地以后,北魏时期在东胡故地居住的主要有契丹人和室韦人。室韦人中语言属于东胡后裔语言的室韦人又称作达怛人, 这就是我们后来所见的蒙古人。

(一)蒙古人婚姻制度中的一夫一妻制及其变异

在拉施特的《史集》中提到蒙古各部落的族源,认为“蒙古各部族起源于遁入额尔古纳河的两个人,由于生息繁衍,其氏族人数渐众,蒙古一词成了他们氏族的名称” 。而在《蒙古秘史》中也提到成吉思汗的家族起源是“奉天而生的孛儿帖·赤那,和他的妻子豁埃·马阑勒,渡过大湖而来,来到斡难河源头的不儿罕·合勒敦山扎营住下。他们生下的儿子为巴塔赤罕” 。这两条史料从婚姻的角度分析,说明这时期蒙古族部落始祖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制,且表现为图腾外婚制,世系均记载为男性。恩格斯认为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家庭中产生的,是建立在丈夫的统治之上的,其目的就是生育确凿无疑的父亲的子女,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 。可见,蒙古部族在此时已迈入文明时代。

北方少数民族在婚姻制度上都非常相似,蒙古部族早期也存在一夫一妻制的变异一夫多妻制,但一夫多妻制中,在众多妻子当中有一个主妻,同时,一夫多妻是具有一定特殊地位和经济实力才能实现的。这在《蒙古秘史》《蒙兀儿史记》《多桑蒙古史》《夷俗记》《马可波罗行纪》等史料中都有相关的记载。《蒙古秘史》记有:“孛端察儿的结发正妻所生的儿子,名为把林失亦剌秃合必赤。随合必赤把阿秃儿的母亲从嫁来的妇人,被孛端察儿纳为妾,她生下一个儿子,名为沼兀列歹” ;孛端察儿的孙子“赤都忽勒孛阔有许多妻妾,生了许许多多儿子” ;孛端察儿的后人豁儿赤预言“铁木真当国主” ,铁木真答应他如果我真像你所说的那样掌管了国家,我就让你做万户长。豁儿赤提出除了“封我做万户长,还得从国内美好的女子中由我任意挑选三十人为妻” ,铁木真成为合罕后,果真给他 30 名美女为妻。蒙古部落的首领也速该·把阿秃儿也过着多妻生活,他共有七个子女,其中正妻诃额仑夫人生了铁木真、合撒儿、合赤温、帖木格这四个儿子,又生了一个女儿,名为帖木伦 ,别克帖儿、别勒古台则为另一夫人所生;史料记载,成吉思汗共有一百多位妃子 ,比较有名气的有孛儿帖、也遂、也速干、忽阑等,其中孛儿帖为众妃之首。《蒙兀儿史记》也有一夫多妻制的记载:“蒙兀之出阿而格乃衮也,其后人最著者曰孛儿帖赤那娶妻甚多,长妻豁埃马阑勒。” 在《蒙兀儿史记》中也有孛端察儿娶妻的记载,“孛端察儿更自娶妻,生子曰合必赤把阿秃儿,仍纳其从嫁之婢为妾生子沼兀列歹”。 《多桑蒙古史》记载:“其人妻妾之数,任其娶,能赡养若干,即娶若干。”《马可波罗行纪》也载:“各人之力如足赡养,可娶妻至于百数。然视第一妻为最驯良。” 同时,在加宾尼的眼中,蒙古人也是实行多妻制的,“每一个男人,能供养多少个妻子,就可以娶多少个妻子。” 从这些史料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在蒙古人多妻制的家庭中,有一个享有较高的待遇的王妻,王妻的地位虽高于其他妻妾,但王妻也不能独占丈夫。正如恩格斯所指出:“一夫一妻制的产生是由于大量财富集中于一人之手,并且是男人之手,而且这种财富必须传给这一男子的子女,而不是传给其他任何人的子女。为此,就需要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而不是丈夫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所以,妻子方面的一夫一妻制根本不妨碍丈夫的公开的或秘密的一夫多妻制。” 这就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形态中的一夫多妻制婚姻家庭的特点。因此,一夫多妻制从来就是富者和豪门的特权,而大多数普通的民众还是过着一夫一妻制的生活。

(二)蒙古人婚姻制度中抢婚习俗的再探讨

早期蒙古社会除了多妻制婚姻形态外还存在抢婚制、收继婚制、聘娶婚制和服役婚等。所谓的抢婚也叫掠夺婚,早期的嫁娶方法就是以掠夺婚为开端的。陈顾远先生在《中国婚姻史》对掠夺婚做了如下解释:“掠夺婚者,男子以掠夺方式娶女子为妻妾,而未得该子女及其亲属同意之谓也。” 这种婚姻形态的出现是由于氏族制在机构及原则上反对血亲结婚,男子求妻便不得不求之于自己所属的氏族以外。在求妻的时候,他们并不限于他们自己的部落以内,甚至于不限于与他们有友好关系的部落以内,亦可从敌对的部落中用武力俘获妇女作为妻室……当妻子变为由购买或俘获而得到的时候,或变为由努力与牺牲而得到的时候,那么他们将绝不轻易地把妻子与他人共享了。 在《蒙古秘史》记载了蒙古早期的掠夺婚。孛端察儿与其哥哥在收服统格黎克小河的居民时,捉住了一个怀孕的妇女,并与孛端察儿生了一个儿子——巴阿里歹。“也速该·巴阿秃儿在斡难河放鹰捕猎,遇见从斡勒忽讷兀惕部娶妻回来的蔑儿乞惕部人也客赤列都。他去探看,看见了一个美貌无比的姑娘或贵夫人。他(策马)奔驰回家,领着他的哥哥捏坤太师、弟弟答里台斡惕赤斤来了……也速该·巴阿秃儿遂将诃额仑夫人带到了自己家里。” 《蒙古秘史》中所记载的这些例子说明逐水草而徙的游牧民族,在进入文明时代,嫁娶已经不能在本氏族集团内部进行,须到遥远的自己氏族以外的氏族中去寻觅,这就会出现嫁娶途中的武力抢劫妇女为妻的婚姻行为。到了成吉思汗时代,掠夺婚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它是伴随着战争的掠夺和征服而出现的。由于兀都亦惕蔑儿乞惕部的脱黑脱阿别乞,兀洼思蔑儿乞惕部的答亦儿兀孙、(合阿惕蔑儿乞惕部的)合阿台答儿麻剌这三个蔑儿乞惕人率领三百人,来报复从前也速该·巴阿秃儿抢夺脱黑脱阿别乞的弟弟也客赤列都的妻子诃额仑之仇,掠走了孛儿帖夫人……铁木真联合脱斡邻勒汗、札木合三人进行复仇,一同摧毁了蔑儿乞惕人聚会的大帐庐,掳掠了美好的妇女,从斡儿洹、薛凉格两河之间的塔勒浑阿剌勒撤退。 在推举铁木真为大汗时的誓言中也提到了“众敌在前,我们愿做先锋冲上去,把美貌的姑娘、贵妇(合屯),把宫帐(斡儿朵)、帐房(格儿),拿来给你!我们要把异邦百姓美丽贵妇和美女,把臀节好的骟马,掳掠来给你” 。当成吉思汗在征服塔塔儿部落后,便抢娶塔塔儿部落也客·扯连的女儿也速干、也遂姊妹为妃。《蒙古秘史》还记载了:“客列亦惕部百姓被征服后,被各方分掳了。因为速勒都思氏人塔孩把阿秃儿有功,分给他一百个只儿斤部人。王汗的弟弟札合敢不有两个女儿。成吉思汗降旨,自己娶了他的长女亦巴合别吉,次女莎儿合黑塔泥别吉嫁给了拖雷。” 随着征服与被征服战争的发生,胜利者按照他们各自的地位依次选择被征服者的妻女。成吉思汗在统一蒙古部落的战争中,先后征服了蔑儿乞惕、塔塔儿、克烈亦惕、乃蛮等势力强大的部落,并将其妻女“可以做妻的做了妻,做奴婢的做了奴婢” 。关于蒙古人早期的掠夺婚在《新元史·后妃列传》中也记载:“烈祖宣懿皇后斡勒忽讷氏,讳诃额伦。先为蔑儿乞惕部人也客赤列都所娶,也客赤列都御后行至斡难河,烈祖出猎,见后美,与族人捏坤太石、答里斡赤斤共劫之。后使也客赤列都策马疾走,烈祖追不及,以后归,遂纳焉。” 上述史料所记载的就是元代入主中原以前,烈祖抢蔑儿乞惕部落的妇女为妻,后来蔑儿乞惕部落又夺太祖家的妇女为妻;太祖时期,“次后者曰古儿八速皇后,本乃蛮亦难察汗之妻,太阳汗之后母也。乃蛮败,为太祖所获,依蒙古礼纳之,有宠” 。可见,掠夺婚在蒙古早期婚姻习俗中是比较盛行的。

掠夺婚是完成了人类所经历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的“男从女居”转变为“女从男居”的一种表现形式。董化琪在其《试论社会变迁与抢婚习俗的演变》一文中指出,随着社会的变迁,在新的社会形态下,抢婚习俗由于具有新的社会功能而被继续传承。作为民俗文化的抢婚,在不同类型的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社会功能。 而 12—13 世纪蒙古草原出现过的掠夺婚现象,主要是基于蒙古草原处于氏族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其婚姻习俗出现了族外婚制,加之战争的影响,蒙古各部出现了劫妻式掠夺婚、战争式掠夺婚和政治胁迫式掠夺婚等形式。

关于蒙古族人的掠夺婚俗,大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蒙古人存在掠夺婚婚制,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的燕浏翔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她在《蒙古族抢婚“习俗”辨正》一文中提出:“聘婚才是一直以来蒙古族的婚姻习俗,抢婚习俗只是后来者对蒙古人在战争状态下战争行为的一种误解。” 但明代记述蒙古人的史料中,依然留存有蒙古人掠夺婚制的记载。如萧大亨的《夷俗记》就有“其成亲则婿往妇家,置酒会,先祭天地……宴毕,诸亲友皆已散去,时将昏矣,妇则乘骑避匿于邻家,婿亦乘马追之,获则挟之同归妇家。不然即追至数百里一二日不止也。倘追至邻家,婿以羊酒为谢。邻家仍赠妇以马,纵之于外,必欲婿从旷野获之” 。同样,在明代蒙古处于分裂割据状态,各大封建主之间为争夺领地、财产、属民经常会出现战争,在战争中也会出现掠夺婚。如,瓦剌部首领乌格齐哈什哈杀死额勒伯克汗,夺取鄂勒哲依图鸿郭斡为妻。永谢布领主伊斯满太师袭杀元裔博勒呼济农,夺取其妻锡吉尔夫人。郭尔罗斯部的托郭齐实古锡助达延汗击杀伊斯满太师,夺回达延汗的母亲锡吉尔夫人,又娶了伊斯满的另一妻子郭罗泰。 而对于战争中的掠夺婚,《1640 年蒙古—卫拉特法典》有如下记载:“为了保卫生命在战斗中杀夫(主要人物)者作为褒赏得其妻。” 可见,当时这种战争中的掠夺婚还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成为鼓励将士奋勇杀敌的一种奖励手段,使掠夺婚中的女子成为封建战争中的战利品之一。而在非战争状态,是不允许掠夺和诱拐妇女的。“诱拐高贵者之妻私奔者,科罚九九及驼一头之财产刑;诱拐中层阶级者之妻私奔者,科罚五九及驼一头;诱拐下层阶级者之妻私奔者,科罚三九及驼一头。” 但通过对史料的耙梳、前辈学者的研究以及当今蒙古婚姻的习俗可知,蒙古人早期婚姻制度中存在着掠夺婚。

(三)蒙古人收继婚的延续

关于收继婚,史凤仪先生在《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一书中指出,收继,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己妻,个别也有收庶母为妻妾的。 这虽与强调礼制的中原儒家文化相悖,但在中国古代现实社会中收继婚并不少见。活动范围主要限于漠北蒙古一带的北方游牧民族中的蒙古先民,过着“逐水草而居”的草原生活,并逐渐形成了游牧文明,这与当时中原的“农耕文明”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中原的农耕文明强调的是重人伦,在婚姻上要求遵守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像收继婚这样违反伦常的婚姻是绝对禁止的;而游牧文明则因逐水草而居,聚散无常,无法形成一整套完整的伦理秩序,使收继婚广泛盛行。蒙古人与女真、党项、畏吾儿等人一样都存在收继婚俗。同时,受群婚影响,还实行同辈甚至异辈的收继婚。在《元史·乌古孙良桢传》中把收继婚称为“国俗”,即“父死则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 。《蒙古秘史》《史集》《马可波罗行纪》《元典章》等文献中有大量收继婚的记载。《蒙古秘史》载:“海都的儿子察剌孩邻忽收娶其嫂为妻,生下了一个儿子,名叫别速台,(其后裔)成为别速惕氏。” 《马可波罗行纪》也载:“鞑靼可娶其从兄妹,父死可娶其父之妻,惟不娶生母耳。娶者为长子,他子则否,兄弟死亦娶兄弟之妻。” 旭烈兀的长子阿八哈去世,其子阿鲁浑远战未归,其弟算端阿合马赴其兄阿八哈宫廷,攫取大位,“尽纳其兄阿八哈诸妻” 。在蒙古人的观念中,收继婚是理所当然、顺理成章的事。成吉思汗死后,他的宠妃木哥哈敦为窝阔台汗所娶,他爱她胜过其他诸妻……察合台也爱这个木哥哈敦,他曾派人去窝阔台那儿提出“父亲遗留下的诸母和美妾之中,把这个木哥哈敦给我”,窝阔台合罕回答道:“我已经娶了她,如果察合台的信早一些来,我就把她送去了,假如他还看上别的人,我可以给他。” 蒙古人的收继婚给欧洲的传教士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加宾尼在《蒙古史》中就提到蒙古人的收继婚,并有“他们可以和同父异母的姐妹结婚,甚至在他们的父亲去世以后,可以同父亲的妻子结婚(非生母),弟弟也可以在哥哥去世以后同他的妻子结婚” 的记载。蒙古人婚姻习俗中的多妻制大概也与收继婚有一定的关系。

元政权建立后,确立了婚姻礼俗制度,至元八年(1271 年)忽必烈颁布户婚条画中指出:“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由于中原文化的渗透和影响,蒙古女性逐渐有了贞节观的思想,并出现个别妇女反抗收继婚的事件,但也不能从根本上扭转收继婚在元代的延续趋势,元廷也只是明确了对汉人上层收继婚的限制,而将蒙古人排除在外,规定:“今后除蒙古人外,汉人职官正室如系再醮失节之妇,不许受封。” 元朝中受中原儒家文化影响比较深的蒙古儒士也曾试图改变女性被收继的状况,这在《元史》中也有相关的记载,元顺帝至正十五年(1355),曾有大臣建言:“蒙古乃国家本族,宜教之以礼,而犹循本俗,不行三年之丧,又收继庶母、叔婶、兄嫂,恐贻笑后世,必宜改革,绳以礼法。” 但这一建议并没有被顺帝采纳。谏臣乌古孙良桢也提出“以国俗父死妻其从母,兄弟死则收其妻,父母死无尤制,遂言‘纲常皆出于天而不可变,议法之吏,乃言国人不拘此例,诸国人各从本俗……名曰优之,实则陷之……’” 的建议,呼吁政府加大礼制对百姓生活的限制,禁止收继婚,也没有被元朝统治者所采纳。由于各依本俗的政策,在蒙古人内部盛行已久的收继婚俗并没有得到遏制,一直到元朝灭亡仍有出现。 XG/yMtAsYgk2cp3XtOpwUOXhHSz+7fr46tFBxvz01RGvs68AJ5PK56e8J3qzRf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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