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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认罪认罚从宽”规定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随着“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等一系列法律规范的相继颁布与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成为一项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目前,刑事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层面已达成如下两点共识:第一,从比较法视野看,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属于协商性司法的范畴,以被追诉人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放弃诉讼对抗、追求与公权力机关的诉讼合作为制度的适用场域。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一项重大的司法制度创新,肩负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应切忌全盘吸收的错误倾向。参考、借鉴域外法国家富有成效的制度经验固然重要,但更需立足于我国国情进行制度建构,为世界协商性司法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价值是多元化的,包括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提升犯罪人的社会回归效果,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适应犯罪趋势变化、准确及时惩罚犯罪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司法运用,唯“程序的经济效益价值”论是片面的,需要在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中兼顾多元化的诉讼价值,以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

为构建协商性司法的“中国方案”、实现制度的预期价值,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在协商性司法的比较法考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证分析基础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颇具建树的学术成果。与此同时,研究者亦鲜明地指出了被追诉人屈从型自愿等诸多协商性司法运行过程中的共性问题。然而,在众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策性研究成果展现的同时,却忽视了从我国本土的历史和社会价值观念出发,对制度改革在深水区遭遇瓶颈背后的根本性原因进行探析。因此,笔者基于多年法学科研究和司法实务工作所总结的经验,提出“人性”二重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运行具有本质影响的观点,并论证应在“人性恶”和“经验人”的理论指导下,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此约束刑事司法权。

我国哲学史上,早在春秋时期就开始了关于人性的讨论;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围绕着“性善论”和“性恶论”两个核心议题展开了系统性的争论。西方国家关于人是“理性人”还是“经验人”的假设,实际上未跳出“人性善”和“人性恶”的伦理哲学,与“善恶论”殊途同归。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秉持“人性善”的主流观点,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消极影响可分为对公权力和对公民权利两个方面。第一,我国社会对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自律期望过高,导致司法权的运行有时候处于缺乏法治化监督和制约的状态中。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项下,公权力内部关系中的求刑权与量刑权冲突、控辩关系中的控辩实质不对等是其典型体现。第二,在“人性善”价值观通常毫无争议地将司法人员定义为秉公执法主体的背景下,我国社会固有的观念倾向是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作“义务人”。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导致社会舆论普遍对于被追诉人争取权利的行为评价不高;反映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表现为以被追诉人充分参与为基础的协商机制运转不畅、辩护方的合理辩解未得到应有重视、办案机关对未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进行报复性惩罚等。基于此,在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化性构建时,需要注重“人性”二重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适时转变观念,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实现制度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活动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贯彻中央要求的重要举措之一。具体而言,在对刑事司法权作合理限制层面,必须建立健全司法制约机制,如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易诱发隐性非自愿现象的特点,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同时,需要逐步形成并落实权利监督权力机制,如为确保“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合理运用,羁押听证制度应切实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审查羁押必要性过程中发挥司法人权保障功能等。在对公民权利进行合理保障方面,以维护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和对诉讼进程的充分参与为基础,保证协商性司法的底线公正尤为重要。

在此主张下,本书作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性观视角下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18YJA820024)的最终成果,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深化改革过程中应坚持的基本立场以及制度可持续发展所依据的优化路径作出合理探索。本书正文部分共分八章:第一章与第二章主要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探寻,涉及制度的演变历程、本质属性、功能价值、成就回顾等层面的探讨,并有针对性地对制度所涉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三章具体阐释“人性”二重性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第四章通过对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与大陆法系量刑协商制度的比较分析,归纳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法国家和地区协商性司法典型模式间的共性与不同,提炼出域外法国家相关程序运行中的风险弊端和有益经验。第五章与第六章注重结合我国国情,剖析制度改革进行到“深水区”所产生的实践问题,并综合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路径和配套制度构建作出有益探索。第七章和第八章则是为顺应时下刑事诉讼的发展潮流,对“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企业刑事合规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融合”两个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回应学界争议,有效弥补现行制度设计的部分缺失。

本书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众多法学界同仁的支持以及笔者所指导研究生的配合。本书的写作分工如下:笔者撰写了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的内容。笔者正在指导的研究生刘琦同学撰写了第一章、第五章、第六章(除第三节)以及第八章的内容;王浩然同学撰写了第二章(除第四节)的内容;安玉川同学和本人共同撰写了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杨紫琼同学撰写了第四章的内容;李奥丝同学撰写了第七章前三节的内容,周博同学撰写了第七章的第四节;吕腾飞同学撰写了第二章第四节和第六章第三节的相应内容。全书由笔者统稿。此外,本著作亦得到北京工商大学科研项目“学科建设——法学院学科建设”(19008022068)的经费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协商性司法的“中国方案”,需要与我国刑事法治文明的发展同频共振。笔者希冀本著作可以对读者思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热点议题有所启发;亦呼吁广大有志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朋友,为这项重大司法制度创新献计献策,共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发展中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谢安平
2022年6月30日于北京工商大学 mh3ppXAMQShl84cqSZ9EI6icdbNbVMf4xaGzhkkzFp6uUfjyDPm2YSA8wJOE8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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