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性,中国哲学有“性善论”“性恶论”以及“善恶兼具论”之争;与此相对应,西方哲学有“理性人”“经验人”以及“理性人”“经验人”相统一之争。中国哲学关于人性的主流观点是“人性善”。在中国哲学史上,孔子是最早明确提出人性问题的哲学家。在《论语·阳货》中,孔子提出了“性相近、习相远”的命题,但是孔子没有对人性展开进一步论述,没有建立起人性善恶的命题。孔子以后,战国时代的世硕将人性与善恶联系起来,用“善”与“恶”论述人性。东汉王充在《论衡·率性》中记载:“周人世硕,以为人性有善恶。举人之善性,养而致之则善长;恶性,养而致之则恶长。如此,则性格有阴阳,善恶在所养焉。故世子作《养书》一篇。”在中国哲学史上,最早系统阐释“人性善”思想的哲学家是孟子,其力图解决善恶规律的普遍必然性问题。孟子指出:“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孟子·尽心上》)因而孟子追问:“然则犬之性犹牛之性,牛之性犹人之性欤?”(《孟子·告子》)孟子认为,在本性方面,人和动物是有本质区别的,具备仁义是人的天生的禀性。但是,在人的本性中,“仁义”只是萌芽、开端,即善端,并不等于善的完成。也就是“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因此,孟子特别强调社会环境和教育在人的道德品质养成过程中的作用,即强调统治者应该诱导人们向善,而“善”体现在社会政治制度上就是要落实仁政。西汉哲学家董仲舒认为:“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天”乃是对自然神的拟人化和神秘化,是“至善”的化身。董仲舒根据“性三品说”,指出了“教化”在个体人性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董仲舒认为,“善出性中,而性未可全为善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善,教训之所然也”(《春秋繁露·实性》)。因此,董仲舒进一步认为:“善无小而不举,恶无小而不去。”(《春秋繁露·盟会要》)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在中国迅速发展。佛教认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此,佛教用因果报应律阐述了人的善恶行为与来世的祸福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告诫人们用现世的善行追求来世的福果。唐代韩愈明确提出了以“仁、义、礼、智、信”即“五常”为判断善恶的标准,并力图恢复儒家的伦理纲常。韩愈认为,通过师者的“传道”“授业”“解惑”,能够培养人的善德。自宋代以后,性善论为理学所继承,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人性学说。周敦颐认为,“善”就是“诚”,是静止不动的,是上天赋予人的本性;“恶”则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背离了人的本性而产生的。程颢、程颐主张:“存天理,灭人欲。”因而,二程认为,以义为上,“天命之性”,即“天理”是至善,“气禀之性”由于“气”有清浊而有了善恶之分,即“谓之恶者,非本恶,但或过或不及便如此”(《二程遗书·卷二上》)。集理学之大成者朱熹认为:“理,在天曰命,在人则曰性”;“性即理也”。但人性虽同,禀气却有偏重,因此人有善有恶。所以,其主张人必须在内心修养上“存天理、灭人欲”。
“理性人”和“经验人”是西方哲学人性论的主题。理性人是关于人性的理性假设,是西方理性主义哲学的人性观。该哲学观认为,人是有理性的存在者,能根据理性和一定的原则行事。动物的活动和人的活动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人的活动符合一个目的,因此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因而,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之为人和人的道德价值。这种理性的人性观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黑格尔哲学时期发展到顶峰。苏格拉底从知识角度来界定人性,认为美德即是知识,因而强调知识来源于理性,认识事物就是用理性确定事物的概念。柏拉图认为,人包括肉体和灵魂两部分,而人的灵魂又由情欲、意志和理性三个部分组成。灵魂中的三个因素存在着一定的等级统属关系,即理性最高,意志次之,情欲最低。亚里士多德指出:“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因为甚至植物也有生命。我们所求解的,乃是人特有的功能。因此,生长养育的生命,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其次,有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因为甚至马、牛及一切动物也都具有。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具有理性的动物。然而,亚里士多德并不否认人的本性中具有非理性的因素。也就是说,理性和非理性都具有二重性,其中理性的二重性表现在理性是在克服非理性的过程中而成为理性的;非理性的二重性表现在理性的指导使其转化为理性。 斯多葛哲学学派继承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有理性的动物”的命题,并将这种理性自然化,认为理性的生活是依照自然的生活。因此,人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本性就是善,合乎自然的方式的生活就是至善。在理性人的基础之上,斯多葛学派提出了人本主义的哲学思想:“对人类而言,人是神圣的。”中世纪经院主义哲学流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最高的善是理性的活动,只有理性完善,才能使一切行为完善。由于理性沉思的对象是广大而神圣的,所以灵魂能够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托马斯·阿奎那还把理性引进神学,用“自然法则”论证“君权神授”说。随着启蒙运动的兴起,理性人成了17、18世纪关于人性的主要观点。法国著名哲学家笛卡儿是欧陆“理性主义”的先驱。笛卡儿认为,理性就是人判断和辨别真假的能力。理性是人的天赋,是人人皆有的和人人天然地均等的。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尔巴赫认为,自然是物质的,物质又是运动的;人是由物质构成的,是有理性且能够思维的物质体;人不但有感性,而且有理性;自然赋予人类理性,让人行善感到满足,作恶感到羞愧。因此,人的理性的作用在于给人提出相应的目的,并且提出适当的行动方案以实现目的。一个有理性的人,就是能够根据经验选择最佳的方法来达到自己提出的目的的人。关于人的道德和理性的关系,霍尔巴赫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人的理性之上的,是理性克服欲望、深思熟虑的结果。英国哲学家边沁主张,快乐乃是生命的主要目的,人可以凭借理性通过苦乐计算法去追求功利。他认为,可以通过对快乐和痛苦的值进行量的估算,从而比较精确地推断出任何一个计划所造成的苦乐倾向,并且最终通过对苦乐估算的结果来让人们设计出能给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行动方案,从而让政府制定出能够为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快乐的政策。康德是启蒙运动时期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康德认为,人是有感性欲望的动物,但人和动物的区别不是感性欲望,而在于理性。康德哲学对理性作了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区分,并从其“理性”概念出发演绎出“自由”的概念。康德论证这种基于纯粹理性基础之上的自由则是为了确认人是目的本身,从而认为人的意志之所以是自由的,就在于它的本质是理性的。也就是说,康德认为,只有理性才能决定人之为人和人的道德价值,因此人是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黑格尔认为,世界是一个整体,理性是这个世界的灵魂。在黑格尔看来,历史中存在着一种普遍的、起着支配和决定作用的理性力量或精神力量。理性是世界的共性,并且构成世界内在的、固有的、深邃的本性。整个宇宙,包括人类的历史和精神都遵循着一种理性的秩序运行和发展。“人性善”和“理性人”的哲学观是人类对人性的美好假设。“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而言,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这句名言充分说明了人性的险恶和自私。
相对于“人性善”而言,“人性恶”是中国哲学关于人性的另一种观点。战国末期,荀子指出:“道礼义者为君子,纵性情,安恣睢,而违礼义者为小人,用此观之,然则人之性恶明也,其善者伪也。”这是荀子关于人性恶的著名理论,也就是性恶论。荀子认为,“疾恶”“好利”和“好声色”是人的自然情欲,也是人的本性。“凡性者,天之就也,不可学,不可事。”因此,“善”的道德结果是后天人为加工的。正是因为“人之生也固小人”,所以荀子认为,礼仪规范是对人的本性的违背和限制,而这种限制又是非常必要的。“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故必将有师法之化,礼仪之道。”(《荀子·性恶》)也就是说,基于人性恶,国家和社会就需要立法制礼以达到“化性而起伪”。因而,荀子“性恶论”的实质并不是要张扬人的自然性,而是主张国家和社会要用制度规范来约束人性恶,以促进后天道德善的形成。荀子指出:“性者,本始材朴也。伪者,文理隆盛也。无性则伪之无所加,无伪则性不能自美。性伪合,然后成圣人之名,一天下之功于是就也。”法家倡导法治,主张用法来抑制人性的恶。商鞅指出:“仁义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则已矣”。(《商君书·画策》)因此,商鞅主张用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祛恶扬善,认为“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强”“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继承了荀子和商鞅的关于人性的理论,但比荀子和商鞅更加激进。韩非认为,人都是“自为”(利己)的,“臣无法则乱于下”,人与人之间是“用计算之心以相待”的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决不会“去求利之心”“出相爱之道”;人的一切行为均出于利己,没有所谓“仁”或“贼”的道德信念。因此,在人性问题上,韩非是彻头彻尾的性恶论者,并且认为人与人之间无任何人情仁义,完全是靠利益关系来维系的,因此人们为达到目的会不择手段。基于这种人性观,韩非提出了治国“不务德而务法”的法治思想,并提倡“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政治制度。在中国哲学史上,关于人性观,除性善论和性恶论以外,还有善恶相混论。西汉哲学家扬雄提出:“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法言·修身》)扬雄认为,人经过后天的学习和社会环境的熏染,发展人性中善的因素则可能会成为善人。我们在考察性善论、性恶论和性善恶相混论关于人性的差别的时候,应该注意到,虽然性善论、性恶论和性善恶相混论关于人性的起源不同,但三种理论都认为国家和社会应该创造条件以抑恶扬善。
经验人,是对人性的经验假设,是经验主义(Empiricism)哲学的人性观。这种人性观认为,人无一定的原则,只是凭其在社会生活中的经验去行事,而且会根据需要不断地修正其行为。亚里士多德承认人是理性的动物,同时清醒地认识到了人性中的非理性成分,进而表示“不敢对人类的本性提出过奢的要求” 。因此,亚里士多德认为:“正如当人完成为人的时候,人才是最好的动物一样,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 据此,他提出了“法治优于人治”的著名论断。古希腊经验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伊壁鸠鲁主张认识上的感觉论,认为事物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且不依赖于个体的意识而存在的,人的感觉才是唯一可靠的认识源泉和标准,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驳倒感觉;理性只是一种派生物,本身也要依赖感觉。他认为,人存在的终极目的就是为了快乐,快乐是积极的,是与感觉相适应的;痛苦是消极的,是与感觉相违背的。因此,感觉是判断善恶和选择行为的标准。中世纪后,随着宗教理性的诞生,西方哲学形成了以感觉主义为特征的经验主义。随着近代理性主义的出现,经验主义也开始流行,在英国还形成了经验主义哲学的强大思潮。英国思想家培根提出了唯物主义经验论的一系列原则,制定了系统的归纳逻辑,并且强调实验对认识的作用。可以说,培根是一个代表时代精神的思想家。培根提出了建立在观察和实验基础之上的归纳法,主张从感性事物中引出公理,并达到对普遍的公理的认识,进而达到理性与经验的结合。他用经验主义的方法论给“善”下的定义是,善就是利人或者有利于人类。因此,培根明确提出了“善”“恶”的概念是与利益相关联的思想。培根以后,霍布斯以感觉为起点进一步阐述了经验主义。他认为,人是感性的物质实体,而善恶根源就在于人们的感觉。霍布斯指出:“任何人欲望的对象就他本人说来,他都称为善,而憎恶或嫌恶的对象则称为恶。” 因此,就善恶本身而言,没有绝对的标准。霍布斯不仅以经验主义人性论解释善恶的起源,还以此确立善恶的行为准则。但是,作为一个唯物主义者,他关于人性的主张实际上是把人的利己本性抽象化、普遍化为人的本性。洛克是经验主义的继承者,认为人的心灵起初就是一块“白板”,而向这块“白板”提供精神内容的是经验,即洛克称为“观念”的东西。观念分为“感觉”和“反思”两种。“感觉”来源于感官感受到的外部世界的刺激,“反思”源自心灵观察本身。洛克从自然主义感觉论出发,认为“善”就是能够引起快乐或者减少痛苦的东西,“恶”就是能够产生痛苦或者减少快乐的东西,并且世上没有普遍接受的共同的“善”“恶”标准。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判断人们道德上“善”和“恶”的标准。不仅公民个体要服从法律,政府、权力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因此,作为道德上“善”“恶”判断标准的法律,不仅是保护个人自由的规则,也是限制和支配国家权力以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准则。苏格兰哲学家休谟是著名的经验主义者。他指出,个人的本体是由一个人的各种个人经验所构成的松散联结。因此,休谟怀疑和贬低理性的作用,强调和夸大情感和直觉的作用,认为认识不能超出人的主观感觉的范围之外,世界上存在的只有个体的感觉和知觉,除此以外,一切都是不可知的。他采用观察和经验的方法研究人性的善、恶问题。休谟关于人性的结论是,善与恶的区分不是从理性而来的,而是从道德情感而来的。他认为理性不是道德和“善”“恶”的源泉,人们关于“善”“恶”的判断只是性质不同的知觉,道德规则不是我们理性的结论。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边沁和穆勒依据经验主义方法论建立了系统的功利主义哲学观。边沁主张感觉经验是智识的最根本而又最真实的基础,“善”“恶”判断的标准就是感觉经验的快乐和痛苦,“善”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苦,“恶”则反之。这种快乐和痛苦既包括肉体上的,也包括精神上的。他还提出了测量快乐和痛苦的方法。边沁认为功利是人类求福避祸的特性。因此,功利原则是指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者不赞成的标准是,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我们的幸福。边沁主张对人的行为的评价应看后果而定,认为人的任何动机都可以产生“善”或者“恶”。穆勒的功利理论是对边沁思想的继承和修正。从快乐可欲和快乐使人幸福这一经验事实出发,穆勒认为快乐就是“善”“恶”的标准,而且对于快乐的质和量的区别只能以一个人的经验为基础。
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因而其能够依据理性的法则善良地行事;而如果人是经验人,那么其就无一定的原则,因而会根据自身的需要不断地修正其行为,甚至为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所以,关于人是“理性人”还是“经验人”的假设,实际上未能跳出中国“人性善”和“人性恶”的伦理哲学。其实,人性善、人性恶、人性善恶兼具或者理性人、经验人、理性人与经验人的统一,作为对人性的不同判断和假设,其理论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也无任何政治用心。但是,在其观念影响下所作的不同程序法律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截然不同。“人性恶”与“经验人”带来了法治和程序法的发达,也使刑事诉讼法关于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得以充分体现。而“人性善”导致“人治”现象存在程序法难以完善和发达,使刑事诉讼法沦为人治和刑法的附庸,就连其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也无法体现。我们应该审慎地分析、梳理促成人类法治文明形成的各种有利因素,并在此基础之上加以借鉴和吸收。这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和完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防止权力和刑事司法权的滥用都有重要意义。人性善、人性恶和理性人、经验人虽然都是对人性的假设,但是在“人性恶”和“经验人”的理论指导下,立法者充分认识到了人性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并且敢于直面人性的缺陷,抛弃对刑事司法权自我限制的不切实际的幻想,使辩诉交易制度、认罪协商制度以防止滥用制度之恶为逻辑起点,建立了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来约束刑事司法权。同样,如果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就必须转换观念,以“人性恶”为理论基础,完善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