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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共同体概念的考证

“共同体(community)”概念由西方发展而来,从词源学上看,其渊源甚古。可追溯的最早词源为拉丁文communis,由拉丁语“ com”和古代意大利西部的埃特鲁斯坎语“munis”共同组成,合在一起寓意“共同负责”。在古希腊语中,“共同体”一词源于Koinonia,意指城邦设立的市民共同体。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释义,“共同体”则是基于普遍关系或共同情感的团体。不管怎样,共同体自产生以来总是一个褒义词。

从文本考察上来看,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天然“联合体”和“社会团体”、中世纪的“集体会议”与“公社”、近代的“联盟”等不同概念都蕴含了共同体的内在意义,代表了共同体的不同表现形式,形成了人们对共同体概念历史演变历程的整体把握。在古希腊,人们多从社会城邦的角度谈论共同体概念。柏拉图(Plato)将源于生活需要、满足人们需求、促进共同发展而联合起来的城邦视为共同体,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将共同体视作是群体通过共同活动来追求共同善的联合体,亦即城邦共同体。在这里,城邦作为共同体的一种,是一种天然的共同体。在古罗马,人们多从国家法律角度谈论共同体概念。西塞罗(Cicero)在《论法律》中,从国家意义上使用“共同体”这个概念,认为国家“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 ,并进一步将“共同体”引申为由拥有共同财产和遵守相同法律的人和神一起构成的“社会”,并且最早提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旨在区别于原始部落和乡村的一种城市文明共同体,即所谓的“文明之邦”。在中世纪,人们多从宗教信仰层面谈论共同体概念。共同体成为依靠信仰和爱维系的上帝和人的统一体,例如奥古斯丁(Augustine)从人民意义上使用“共同体”这一概念,提出:“所谓人民就是由某种一致拥有的爱的对象而联系在一起的理性动物的集合体。” 其本质上是一种神学共同体。从 11 世纪到 13 世纪,“共同体”以“公社”的形式表现出来,本质是和平制度的具体化。14 世纪,奥雷姆(Oresme)提出“城市共同体”概念,认为城市是自然交换的场所,人天生属于城市,注定要生活在城镇共同体里。此外,奥卡姆(Ockam)提出“人类共同体”概念,认为共同体是由个体的整体或整个人类种族构成。

在近代,人们多从人本身理解共同体概念。随着人自身意志的不断发展,共同体逐渐从神学和伦理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变为人自身意志的创造物,被看作是基于共同利益基础上的社会群体。商业和技术的发展促使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开始蔓延,聚敛财产成为资产阶级的本性,国家的普遍意志被看作是个人意志联合的产物。理性人使契约缔结成为可能,经济行为成为私人之间的商业契约关系,个人与国家之间成为政治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关系。

面对当时德国的分裂状况,德意志哲学家主张以“联盟”形式解决各诸侯国之间的冲突,例如康德(Kant)主张建立“自由国家联盟制度”,黑格尔(Hegel)主张绝对国家观念,施蒂纳( Stirner)等人试图以“联盟”形式解决资产阶级内部存在的矛盾。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施蒂纳等人这种“联盟”的虚假性,指明施蒂纳在虚假共同体的意义上使用“联盟(association)”这一概念,并将其等同于共同体(community)。马克思将英文的“ community”与德文“Gemeinwesen”等同视之。“Gemeinwesen”指“共同存在物”、共同存在、共同本质、共同性等意思,相当于哲学意义上的“类本质”“类存在物”。马克思在总体的社会属性意义上使用该术语,它以社会物质生产为出发点,体现了人共同活动的自由自觉的本性,彰显了“现实的历史的人”从事生产和劳动的特性。只有从社会共同的物质生产去理解人与共同体的关系,才可能真正理解“人的奥秘”“社会的奥秘”和“历史的奥秘”。

在现代,“共同体”一词多被界定为“社群”“社区”以及基于社会中具有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和属性的团体、组织,从而共同体既有抽象意义上共同感觉的含义,也有具体层面上共同利益集合体的含义 。“共同体”这一概念,经斐迪南·滕尼斯而被引入社会学理论,成为社会学理论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滕尼斯认为共同体是一种体现人的本质意义的情感联系的有机体,对应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是一种温情的情感关系。现代社会则是由于个人的目的和需要而结合起来所形成,体现的是人的选择意志,是个人意志规定着社会生活,共同体成员之间是一种冷冰冰的利益关系。因此共同体和社会作为两种不同社会结合方式的指称,即共同体与社会是对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所作的区分。共同体是传统社会的总特征,但在传统社会的不同时期,共同体也会体现着自身的一些特点变化,由此划分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三个阶段,从而表达出滕尼斯对于传统生活方式的眷恋。涂尔干则在滕尼斯本质意志和选择意志的基础上指出基于劳动分工的现代社会是有机团结的结合体。马克斯·韦伯则从个人感觉出发分析共同体的本质,将建立在主观感觉上参加者们的共同属性,即共同归属感,看作是把共同体成员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纽带,意即任何社会纽带都会表现在个人身上并通过个人而起作用。而芝加哥学派的帕克首先赋予了共同体以社区的含义,从而把共同体运用于对城市的分析。在帕克看来,社区的本质特征包含按区域组织起来的人口、这些人口扎根于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之上、社区中的每个人都生活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之中。因此共同体的关系不仅存在于家族、宗教、村社等传统的社会组织形式中,也存在于现代城市的社区生活中。可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原初共同体的自给自足性被破坏,共同体所蕴含的同质性和共同性被一种异质性所取代。

由上可以得出,近代以来国家与社会、个人与共同体之间关系的松动促使道德和宗教从政治领域被划归到私人领域,从而促使政治价值中立化,共同体成为依靠人的意志而建构的契约共同体。但不同于近代其他学者,马克思、恩格斯立足物质生产和现实的人的活动考察各种共同体形式,赋予了共同体独特性。而在现代,共同体则被身份认同所萦绕。 k+xpDYMT/KVo2Rmniwr34Px+5knQ62DLNMnjVUCj3ZkCdATAYyxML++zXqPzZU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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