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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区划

第一节 明朝行政区划

寿宁县原系政和县善政乡南里十都,北里十一、十二都,东里十三、十四、十五都与福安县平溪里十一至十四都地。

明景泰六年(1455)八月寿宁建县后,将原属政和县部分划分为“坊隅”和“政和里”,原属福安县部分划分为“福安里”。

一、万历何乔远《闽书·方域志·寿宁县》

析于政和者为坊隅及政和里。辖坊隅一、都十二,凡统图二十有五。

1.坊 隅 统图五。

山曰 香炉、高山、韶托、大蜀。

岭曰 纸被、溪头、车岭、弹子、章坑、杨梅、九岭、黄客、东门、清源、青竹。

2.政和里 一都、二都、三都、四都、五都、六都,以上凡统图八。

山曰 牧童、紫翠岩、白岩仙、佛漈、基德八仙、仙人迹、古鼎、百里林、东山、立茂。

岭曰 西表、俞岭(编者注:庾岭)、虎穽、芹洋、尤溪、官田、立茂、黄奇、小东古鼎。

3.福安里 七都、八都、九都、十都、十一都、十二都,以上凡统图十二。析于福安者,为福安里。

山曰 官台、渐山、弧长。

峰曰 天池。

障曰 铁仙。

岭曰 石虎、新峰、花岭、大同。

二、崇祯十年冯梦龙《寿宁待志·都图》

1.政和里七都一图

一甲:印潭村;二甲:禾溪头;三甲:泗洲桥;四甲:长洋;五甲:许济坑;六甲:柘下村;七甲:硋窑村;八甲:淳池村;九甲:衙后;十甲:三顶桥。

2.政和里七都二图

一甲:山头溪口村;二甲:李长坑村(编者注:长溪村,下同);

三甲:初垄(原注:军户);四甲:长洋村;五甲:李长坑村;

六甲:南溪;七甲:城内的小东门洋心;八甲:周墩村;

九甲:竹岭村;十甲:葡萄洋村。

3.政和里八都一图

一甲:平溪冢后村;二甲:平溪桥头;三甲:平溪龙头坑村;

四甲:平溪下背岭兜(编者注:应为平溪下坝、岭兜);

五甲:牛栏头碑坑(编者注:应为牛栏头、碑坑);

六甲:平溪板头(编者注:平溪坂头);七甲:平溪后池; 八甲:长洋;

九甲:修竹埞中(编者注:应为修竹、鼎墩);十甲:平溪冢后。

4.政和里八都二图

一甲:平溪村;二甲:印潭村;三甲:化竹坪村;四甲:庾岭头村;五甲:奖禄;

六甲:下党村;七甲:奖禄村;八甲:修竹村;九甲:平溪村;十甲:佳宅村。

5.政和里八都三图

一甲:城内东街桥头下;二甲:平溪上洋村;三甲:平溪村;四甲:大连坑;

五甲:上窑村;六甲:碑坑;七甲:碑坑;八甲:南溪;九甲:栗坂;十甲:南溪。

6.政和里九都

一甲:乌石岭;二甲:奖禄;三甲:李长坑;四甲:上东溪(编者注:东溪);

五甲:徐家池村;六甲:修竹; 七甲:后坑岭(编者注:张坑);

八甲:修竹; 九甲:前塘(编者注:钱塘);十甲:奖禄。

7.政和里十都一图

一甲:黄坛村;二甲:张广地村(编者注:广地);三甲:江山村;

四甲:圈石;五甲:坪坑桥村(编者注:坪坑);六甲:芹洋村;

七甲:杨梅林;八甲:沙潭村;九甲:溪底(编者注:圈石溪底);十甲:东山。

8.政和里十都二图

一甲:曹坑;二甲:芹洋;三甲:托溪;四甲:芹洋丹溪桥(编者注:江瑶);

五甲:托溪上村;六甲:托溪曹坑;七甲:芹洋溪源;

八甲:铁炉坪;九甲:溪舟(编者注:溪州); 十甲:九岭新田下。

9.政和里十都三图

一甲:峡头;二甲:漈头;三甲:芹洋村;四甲:芹洋村; 五甲:大黍;

六甲:阜莽、双凤坑;七甲:鹤溪坪(编者注:托溪);八甲:圈石村;

九甲:渺洋;十甲:漈底。

第二节 清朝行政区划

明末清初,统称为都、境,平溪为八都平溪境。大村设地保,平溪、长溪、南溪等村均设地保一人。康熙十年(1671),为利于计征赋税,按田地置都图。

雍正六年(1728),改都图为乡镇村庄。全县划分为 7 境、8 乡、112 村。其中,西南乡自县西南 10 里韶托村至洋尾衕 135 里止,共 26 村,平溪属西南乡。

乾隆初,保留城中的境,乡间较大的村落也有按境划分。取消乡村,恢复实行都、图、甲制。每都三图,每图十甲。平溪境内的都、图、甲分布如下。

一、七都

一图 四甲:长洋村;

二图 二甲:李长坑;四甲:长洋村;五甲:李长坑;六甲:南溪村。

二、八都

一图 一甲:平溪冢后村;二甲:平溪桥头;三甲:龙头坑村;四甲:岭兜村;五甲:牛栏头(编者注:湖潭);六甲:坂头;七甲:平溪后池;八甲:长洋村;十甲:平溪冢后村。

二图 一甲:平溪村;四甲:庾岭头;九甲:平溪村。

三图 二甲:上洋村;三甲:平溪村;四甲:大连坑;五甲:上窑村;八甲:南溪村;九甲:栗坂;十甲:南溪。

三、九都

三甲:李长坑;四甲:上东溪(编者注:东溪)。

第三节 民国行政区划

区划建制 民国元年(1912),全县设鳌阳、平溪、斜滩 3 个区,区署称“××区自治会”。

民国十七年(1928)9 月,实行“县、区、村(里)、闾、邻”建制。第一级为县,第二级为区,第三级为村(里),第四级为闾,第五级为邻。规定 5 户为邻,25 户为闾,百户以下为村,百户以上为里,20 村里为区。全县设鳌阳、平溪、南阳、斜滩、蓝田、纯池 6 个区。

民国十八年(1929 ),县以下仍维持四级建制,但将“村(里)”改为“乡(镇)”。

民国二十三年(1934),规定县以下为县、乡(镇)、闾邻三级。10 户为邻,10 邻为闾,10 闾以上为乡(镇)。全县设 5 个区、23 个联保、283 保、2771 甲。平溪为第四区,辖 3 个联保。第一联保驻地平溪,联保主任周镇平;第二联保驻地溪源,联保主任张蔚章;第三联保驻地托溪,联保主任吴强。

民国二十五年(1936)冬,实行保甲制度,10 户为甲,10 甲为保,10 保以上为镇。12 月,全县设 5 个区,第一区在鳌阳,第二区在南阳,第三区在斜滩,第四区在平溪,第五区在衙后。

民国二十六年(1937)8 月,全县并为 3 个区。民国二十八年(1939)7 月,第一区区署在上犀溪,第二区区署在斜滩,第三区区署在纯池。

民国二十九年(1940)6 月,三区区署设平溪,辖平溪镇、南溪乡、尤溪乡、赤岩乡、下禾溪乡。

民国三十年(1941)6 月,原第二区改为第一区。原第三区改为第二区(平溪),增辖第一区的坪坑乡,平溪镇改为平溪乡。第二区(平溪)下辖平溪、南溪、尤溪、坪坑、赤岩、下禾溪 6 个乡。

民国三十四年(1945),撤区设乡。乡以 6~11 保编成,镇以 12 保编成,保以 10 ~ 20甲编成,甲以 10 ~ 25 户编成。全县共设 11 个乡(镇)、107 保、1339 甲。这种县、乡(镇)二级制,一直延续至民国三十八年(1949)。

民国三十四至三十八年(1945 ~ 1949),平溪乡辖平溪、溪底、南溪、亭下、燕窠、湖潭、屏峰、长溪、尤溪、下党、上党等 11 保,共 100 甲。

二、 平溪乡的保 (编者注:未含现属芹洋乡的尤溪保和下党乡的上党保、下党保)

一保 平溪、坂头、岭根、南地洋、长潭尾。

二保 南溪、上窑、云雾坑、新桥头。

三保 长溪、高山、源佳墩、百家山。

四保 湖潭、岭兜、东溪、马坑、大场、后山、范岔、下洋、东山头。

五保 燕窠、于岭、彭地、木场、长洋、扶坑、东木洋、上洋坪。

六保 屏峰、西山、溪后、上昔洋、孔雀洋、漈下洋、墓下洋。

七保 亭下、柯洋、岭后、下井、三角洋、下洋坪、白岩头、溪底源。

八保 溪底、上洋、日洋、上充、龙头坑、上山头、下山头、白岩下、漈坑洋、天池庵。

第四节 共和国行政区划

1949 年 7 月 13 日寿宁解放。8 月,仍沿用民国三十四年(1945)的建制,全县成立鳌阳、斜滩、平溪 3 个区人民政府。平溪区公所辖平溪乡 10 个保、纯池乡 10 个保。10 月中旬,全县划为 5 个区。平溪为第三区,辖 2 个乡,11 个保。

1950 年 8 月,从第三区(平溪区)划出纯池乡设为第六区。1952 年 5 月,从第二区划出凤阳乡设为第七区,全县共设 7 个区。第三区(平溪区)区公所辖平溪、溪底、南溪、亭下、燕窠、湖潭、屏峰、长溪、下党、尤溪、溪源等 11 个乡。

1955 年 9 月 28 日,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第六区(纯池区)划归周宁县管辖,第七区并入第二区。各地改为以区公所驻地名称作区名,即鳌阳区、斜滩区、平溪区、托溪区、南阳区。

1956 年 2 月,全县分为 4 个区、2 个镇、52 个乡。平溪、托溪、芹洋合并为芹洋区,辖 14 个乡。

1958 年 9 月至 1959 年 3 月,实行“人民公社化”。全县除保留斜滩、芹洋两个区委外,其他各区委全部撤销,新建 23 个人民公社党委,芹洋区作为派出机关,辖芹洋、平溪、托溪、南溪、修竹、广地、上党、坪坑、圈石、下党 10 个乡。

1958 年 8 月上旬,县委在 5 个重点乡搞人民公社试点。9 月 15 日,全县实现人民公社化。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改建为 23 个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为一体的人民公社。不久又缩为 20 个人民公社。10 月 19 日,根据省委领导的指示,全县办成一个大公社,原20 个公社改为分社。平溪为跃进公社、南溪为先锋公社、芹洋为东风公社、修竹为红旗公社、上党为胜利公社。

1959 年 3 月撤区并社,全县设 8 个大公社,下辖 128 个生产大队。平溪公社辖平溪、东木洋、上洋、溪底、南溪、长溪、东溪、亭下、燕窠、湖潭、屏峰、上党、下党、杨溪头 14 个生产大队。

1961 年 5 月,实行区社建制,原来的 8 个公社,除芹洋、托溪、凤阳由县直属外,其余 5 个公社又成立 5 个区,下辖 45 个小公社。平溪区辖平溪、南溪、长溪、东木洋、屏峰、下党 6 个小公社,32 个生产大队。

1963 年 5 月,芹洋、托溪两个县直属公社与平溪区合并为芹洋区,凤阳公社改为凤阳区,全县共设 6 个区。6 月,坑底区并入鳌阳区,全县设 5 个区,即鳌阳区、斜滩区、南阳区、芹洋区和凤阳区,下辖 48 个小公社。芹洋区辖平溪、坂头、南溪、东木洋、长溪、屏峰、下党、芹洋、峡头、广地、溪源、坪坑、茗坑、圈石、托溪、漈底 16 个小公社。

1965 年 7 月,再次撤区分社,全县设 1 个镇、12 个公社,下辖 127 个生产大队。至此,全县各公社(镇)基本定型。平溪公社辖平溪、坂头、东木洋、溪底、岭根、南溪、亭下、燕窠、湖潭、长溪、东溪、屏峰、下党、碑坑 14 个生产大队。

1980 年 11 月,全县各公社革命委员会改称公社管理委员会。

1984 年 9 月,全县 12 个公社和鳌阳镇,改为 11 个乡和鳌阳、斜滩 2 个镇,下辖 180个行政村、2 个居民委员会。各乡镇管理委员会改称乡镇人民政府。

1984 年 9 月至 1987 年 12 月,平溪乡人民政府辖平溪、环溪、东木洋、溪底、南溪、柯洋、亭下、岭后、燕窠、木场、湖潭、屏峰、岭根、岭兜、长溪、东溪、东木洋、东山头、上党、下党、碑坑、西山、杨溪头 22 个村民委员会。

1987 年 12 月,平溪乡的下党、上党、碑坑、西山、杨溪头 5 个行政村和芹洋乡的下屏峰村,托溪乡的部分自然村,划归新成立的下党乡。1989 年,平溪乡新设龙头坑村民委员会。

自1989 年至 2013 年 11 月,平溪乡人民政府辖平溪、环溪、溪底、南溪、柯洋、亭下、岭后、燕窠、木场、湖潭、屏峰、岭根、岭兜、长溪、东溪、东木洋、东山头、龙头坑 18 个村民委员会。

2013 年 12 月至 2022 年 12 月,平溪镇人民政府下辖的行政村不变,仍为原来的 18 个村民委员会。 uiwwdXipua4e4spn9lfm3M2MEA++VrYTFPryv5iINPm2LGidtaSpEte1wpKm0lv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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