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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计划生育

第一节 计划生育机构

1969 年,寿宁县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开始提倡计划生育,号召多子女的夫妇做绝育手术。平溪村青年农民周某,生育 3 胎后自愿做了输精管结扎手术,轰动一时。1976年,寿宁县计生小分队到平溪公社各大队开展计生调查摸底工作。

一、计划生育办公室

1979 年 11 月,平溪公社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 1 名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开展计生工作。1984 年,县计生办在平溪乡设计划生育观察点。1985 年 1 月,平溪乡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乡主要领导兼任计生委主任。1986 年,原公社计生专干转为乡计生助理员。

1993 年 6 月,全县乡镇计生委更名计划生育办公室。1995 年 6 月,各乡镇计生办均按“万人一干”配备计生专职干部。2016 年,平溪镇计生办公室更名为平溪镇卫生计生办公室。

二、计划生育服务所

1992 年 2 月成立平溪乡计生服务所,编制 3 人,为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受乡镇人民政府领导。经费由县财政视情定额拨款,不足部分由其他收入补充。

1996 年 11 月,平溪乡计生服务所人员编制 10 名,经费由乡财政开支。1997 年 12月,乡计生服务所改为全民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2002 年,平溪乡计生服务所卫技人员不仅开展查环、查孕等业务,还能独立开展上环、结扎、人流、引产等“四术”业务。

2016 年,全县乡镇计生办公室更名为卫生计生服务中心,加挂计生协会牌子;将计生服务职能、人员编制划转到卫生院。原平溪镇计生服务所更名为平溪镇卫生计生服务中心。

三、计划生育协会

2001 年 12 月,平溪乡及下属 18 个行政村成立计划生育协会。

第二节 计划生育政策

1979 年,宣传“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其后又提出“一对夫妇、二个孩子、间隔四年、提倡晚婚”,倡导使用避孕药品、器具,逐步推行上环、人流、结扎等节育措施。

1980 年,寿宁县革委会规定城镇居民男 26 周岁、女 24 周岁;农村社员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方准结婚。机关、学校、工矿企业、干部职工,一胎化要达 80%以上,农村社员一胎化要达 30%以上。同时实施“一胎上环、二胎结扎、计划外怀孕人流引产”的政策,未经批准生育第 2 胎者,以违反计生政策处理。

1981 年 3 月 9 日,寿宁县政府本着“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原则,实行“奖一限二不生三”政策。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机关、学校、厂矿等企事业单位工作者要全面实现一胎化。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者,与头胎的间隔应在 5 年以上。10 月 5 日,县政府又规定:“符合规定有计划地安排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群众评议,主管口(局)签署意见后,及县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发给准生证。凭准生证和婴儿出生证办理粮油供应手续;只有婴儿出生证无准生证,概不填发粮油供应证。”

1982 年,强制推行非农业户口夫妇只生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证》;农业户口夫妇生育 2 胎后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政策。全县各乡镇开始建立“七簿一卡”的计划生育台账。

1983 年 9 月,规定妇女生育一胎的要上环,生育 2 胎的要结扎。

1986 年规定,城镇居民计划外生育第 2 个孩子者,征收社会抚育费 500 ~ 800 元。农民计划外生育第 2 个孩子者,罚款 200 元;超生 3 胎的罚款 500~800 元。

1987 年,计生工作日益趋紧,全县各乡镇均挑选精兵强将成立计生专业队,以确保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计生任务。并规定计划外生育第 2 个孩子者,征收超生子女费不低于 1500 元;生育第 3 胎的不低于 3000 元;第 4 胎以上的累计加倍处罚,并落实绝育手术。

1988 年,县政府强调计生和人口统计应及时、准确,不得瞒报、虚报、篡改或其他伪造行为。婚嫁异地者,应在半年内申报户口或暂住户口。

1990 年以来,以控制人口增长为目标,全县各乡镇每年都集中组织 2 ~ 3 次“四术”服务月活动,以落实上环、结扎、人流、引产等节育措施。

2000 年春节,利用流动人口返乡的机会,以 2 女结扎为突破口,狠刹多胎生育。

2007 年 8 月,县计生局下发《关于开具新生入学计生证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新生入学开具计生证明时,要认真核实新生父母的有关计生证件。9 月,县委召开全县千人计生攻坚战动员大会。

2009 年 8 月,县政府要求全县幼儿园、小学,新生入学必须持户口簿注册登记。无户口者,应补办户口登记后方予入学。

2010 年,县财政将社会抚养费全部返还供乡镇计生工作专款专用。

2010 年以来,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以及教育费用、房价的不断上涨,“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的思想逐渐为男女青年所认同,主动实行计生节育的育龄对象越来越多。

2013 年 11 月 15 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14 年 3 月 31 日,福建省“单独两孩”政策正式施行。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2021 年 5 月 31 日,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解决持续低迷的人口出生率问题,中央决定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第三节 计生奖惩措施

一、计生奖励措施

1981 年 3 月 9 日,寿宁县政府规定凡孩子未满 14 周岁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干部、职工一次性发给 300 元;夫妻双方都是城镇居民的发给 100元;夫妻双方均是农村的由乡镇计生机构发给 100 元。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福利费中支出;厂矿企业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临时工、合同工,由所在单位经费中开支;农村社员由大队公益金中统一支付。

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三至五元。农村社员记给保健工分每月 30 份(均至 14 周岁);一次发给保健费 100 元,或记保健工分3000 份;对生第一胎刚分娩就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手续的产妇,产假延长到 4 个月,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并不得影响其全勤评奖、调资、晋升;在入托、入学、招工、就医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学费免至国家实行的普及教育年限。农村独生子女凭证吃成年人的基本口粮。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凭证供应一份半的副食品(至 14 周岁)。对实行晚婚者,双方婚假延长到 15 天,对晚育者,延长产假 15 天,假期工资照发,工分照记。

二、计生违规惩罚

1985 年 11 月 27 日,寿宁县政府规定:1979 年 11 月 1 日以后超生 3 胎(含 3 胎)以上,1980 年 4 月 5 日以后超生 2 胎(含 2 胎)以上的干部、职工,从计划外生育之日起,按规定征收多子女费。过去征收或未连续征收的,一律补征收。不同时期的计划外生育,按不同时期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1979 年 11 月 1 日至 1980 年 4 月 4 日,计划外生育第 3 胎孩子以上的干部、职工,根据闽革(1979)32 号文件规定,每月按夫妇双方工资总额征收 5%的抚育费(双职工家庭从男方工资扣取)。征收时间从小孩出生之月起至 14 周岁止。

2.1980 年 4 月 5 日后,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早婚的干部、职工,按寿革(1980)1 号文件规定,罚款 300 元。

3.1980 年 4 月 5 日至 1981 年 3 月 8 日止,计划外生育第 2 个孩子以上的干部、职工,按寿革(1980)1 号文件规定,以每月工资额计算(双职工按级别高的一方),第 2 胎的扣罚 10%,第 3 胎的扣罚 15%,第 4 胎的扣罚 20%,罚款时间从小孩出生之月起至 14 周岁止。

4.1981 年 3 月 9 日至 1982 年 5 月 28 日止。按寿政(1981)4 号文件规定,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 2 胎孩子者,每月征收多子女费 3 元,第 3 胎孩子以上者,从怀孕算起,每月征收多子女费 5 元,直至小孩满 14 周岁止。

5.根据闽政(1982)73 号文件规定,1982 年 5 月 28 日以后,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第 2 胎孩子的,夫妇双方各扣每月工资 10%,超生第 3 个孩子以上者,夫妇双方各扣每月工资 15%,直至小孩满 14 周岁止。

6.已领独生子女证又计划外生育的,除收回《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保健费及其他优惠补贴外,再按上述不同时期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此外,还规定对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除进行经济处罚外,同时应视情况给予政纪处分。

1.1982 年 12 月 31 日前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已受政纪处分的,仍然生效。

2.凡 1983 年 1 月 1 日起,计划外生育第 2 胎(含 2 胎)以上的干部、职工,于 1985年 10 月 6 日以前已受党纪或政纪处分(指处分有文字上报干部、职工分管权限部门)并已执行的,现在不再做处分。

3.1979 年调资和机关 1982 年,企业 1983 年调资时,单位已经评上调资名单,因计划外生育,县未批准调资者,算为影响一次,未再犯不再影响。

4.凡 1983 年 1 月 1 日以后超计划生育者,过去未受处理的,根据宁署(1983)综182 号通知和寿政综(82)225 号规定处理:

(1)计划外生育第 2 胎的双职工,夫妇双方各降一级工资或在工资改革中符合高套的不予高套。并各开除留用一年,单职工降一级工资或不高套并开除留用一年;单职工本人是合同工或正式干部职工的家属是合同工的,应予解雇辞退(含民办教师)。

(2)计划外生育第 3 胎孩子以上双职工,一方开除公职(双方是干部,开除男方;一方是干部,一方是职工,开除干部一方;一方全民工,一方集体工,开除全民工一方),另一方降一级工资或不高套,并开除留用一年;单职工降一级工资或不高套,并开除留用 2 年;单职工本人是合同工或正式干部、职工,家属是合同工的予以解雇辞退(含民办教师)。

(3)凡连续两次(含 2 次)以上计划外生育的双职工双开除,单职工单开除,不得留用。在重要部门工作的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造成极坏影响的,要予以调离。

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要落实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级级有人管。领导干部要实行职、权、责挂钩。从 1986 年 1 月 1 日起,凡单位出现计划外生育的,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对于严重失职的单位领导,直至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并追究其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人责任。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9abuT9+eC9TUB5FI3rP4jqBZBdNhklbkPE4n6MglDe0YaONApmgnEk1sRAy9+M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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