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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

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整体与局部、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论断,对我国这种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型国家开展对外援助事业产生了重要影响,也对作为“次国家行为体”的地方政府如何参与国家的对外援助活动提供了方向指导和原则遵循。

一、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的内涵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国家结构的形式有着自己的论断,有关重要论述主要散见于《瑞士的内战》《1847年的运动》《法兰克福激进民主党和法兰克福左派的纲领》《德国农民战争》《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欧洲的金融危机》《法兰西内战》《集权和自由》《拒绝纳税和农村》《德国来信》《中央洪达》《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等文章中。整体而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中央集权制放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中进行考察,认为中央集权制的加强,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更是走向社会主义社会的必由之路。从马克思、恩格斯对欧洲社会发展的考察,到列宁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主张不同社会形态的中央集权制是存在着显著差别的。而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统一,实行中央集权下的地方自治。但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时期,国家结构形式如何具体的变化,以及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不同时期,如何界定中央集权的程度与地方自治的限度,他们只进行原则性说明,没有给出具体的答案。

(一)中央集权

中央集权,是就国家结构形式而言的,是一种主张以中央政府为核心,将国家权力收归、聚拢到中央政府的国家结构形式。对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马克思、恩格斯持肯定的态度。

1.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

马克思、恩格斯对于国家结构形式的考察,是以19世纪之前的欧洲社会为背景的。中世纪的欧洲呈现封建割据的状态,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深刻批判。他们认为那种画地为牢、割据一方的做法,是愚昧、落后的表现,也是阻碍人类社会进步的桎梏,而中央集权的加强,体现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瑞士的内战》一文中,恩格斯对瑞士分离派同盟发动的内战进行了批判,认为这是一种倒行逆施的行为,与当时资产阶级加强中央集权、实施先进改革的做法背道而驰。“旧瑞士则相反,它的所作所为恰好是反对中央集权。它简直像牲畜一样顽固地坚持与整个世界隔绝,死守着地方习惯、装束、偏见以及全部地方狭隘性和闭塞性。” 在恩格斯看来,旧瑞士各州恃权自重、割据而治的做法是一种“野蛮行径”和“动物般的状态”,也是欧洲民主化进程中的“赘瘤”,而瑞士资产阶级通过打破闭关自守、消除彼此独立以实现中央集权的做法,是历史的进步,也是民主化的体现。

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中央集权的加强,对实施反侵略、反封建的资产阶级革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在《中央洪达》《革命的西班牙》等文章中,马克思强调反对侵略需要“共同的防御”,而组建一个强大且有力的中央政府尤为重要。“各省洪达的多头政治,应该让位给一个中央政府,因为拜兰会战获胜之后它们之间的争吵愈演愈烈。” 中央集权制可以消除“各自为政”“政令多出”的弊端,从而集国家之力、民族之力于一体来应对内忧外患。“只有在中央洪达的政权下,才有可能把保卫民族的迫切问题和任务的解决同西班牙的社会改造、民族精神的解放结合起来,不做到这一点,任何政治机构只要一同实际生活发生微小的抵触就必然垮台。” 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19世纪中期欧洲社会革命的考察,认为割据、分权是封建势力的一致要求,加强中央集权则是进步资产阶级的强力呼吁,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越来越多的生产资料被资产阶级掌握,阻碍资本主义萌芽、崛起的旧的上层建筑必然被砸碎,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形成将是不可阻挡的潮流。正如马克思与恩格斯在《法兰克福激进民主党和法兰克福左派的纲领》中描述的那样,“即使俄罗斯不来敲德国的大门,经济关系本身也会迫使德国采取严格的中央集权制” 。列宁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一文中也强调:“我们反对分立主义,我们深信,在其他条件相等的情况下,大国比小国能有效得多地完成促使经济进步的任务,完成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斗争的任务。”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是大势所趋与时代潮流,不仅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体现,也是历史的必然!

2.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是国家存在与生存的必然要求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是国家的本质要求,是国家存在与生存的基石,也是国之为国的根本。无论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只要存在国家,就必然要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一个国家无论实行什么样的政体,集权都是必要的。正如恩格斯在《集权和自由》中谈到的那样:“每个国家必然要力求实现集权,每个国家,从专制君主政体起到共和政体止,都是集权的……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职责。”

中世纪的欧洲处于封建割据的状态,各州或各邦称雄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缺少中央集权的社会基础,掌握生产资料的封建贵族、地主均需要“中央集权”来维持现状和社会秩序,从而保护他们的既得利益。恩格斯将瑞士的地方性起义与德国的农民战争相比较,强调中央集权对现世统治的重要性。“瑞士的这些地方性起义之所以会成功,道理很简单,就是瑞士的中央集权情况还远不如德国。” 19世纪中期欧洲大陆爆发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以砸碎旧的君主专制式的中央集权、建立新的资产阶级式的中央集权为目标,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合适的国家主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如恩格斯在《1847年的运动》中所言:“资产者需要中央集权,而且中央集权还应当有足够的力量使各州的立法趋于一致,并依靠其巨大影响,消除各州在国家机构和法律上的区别。” 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中世纪欧洲封建割据制度的同时,指出王权存在的进步成分与合理方面,进而从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封建君主专制斗争出发,考察不同社会阶级的利益需要与现实抗争,得出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是国家存在与生存需要的重要论断。

3.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是无产阶级确立自己统治的必要条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在促进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同时,也为无产阶级的成长和登上历史舞台提供了机会与条件。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不仅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割据势力、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权的重要举措,也是促使无产阶级觉醒与联合起来并最终战胜资产阶级的重要方式。面对资产阶级已拥有相当中央集权的现实,无产阶级不应担心自身利益受损,而应在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联合。“民主主义的无产阶级如果要重新确立自己的统治,就应当不仅使各个国家也都中央集权化,而且应当尽快地使所有文明国家统一起来。” 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对力量相对弱小的无产阶级来说,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更有助于使有限的力量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中央委员会告共产主义者同盟书》一文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强调,只有在集中的条件下,才能发挥无产阶级在革命活动中的全部力量。对于资产阶级民主派反对建立统一共和国的做法,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批判,主张“工人应该反对这种意图,不仅要坚持建立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德意志共和国,并且还要坚决使这个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集中于国家主权掌握之下” 。集权可以帮助无产阶级整合琐碎的资源与分散的力量,广泛动员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投身于革命运动之中,并促成最终的胜利和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

(二)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是在中央政府的授权和领导之下,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关于地方自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同样认为是必要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在致力于建立和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地方自治,这种自治在某一社会形态的某一时期,同样体现出一定的合理性与进步性。恩格斯在考察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时强调,雾月政变前,“各省、各区和各乡镇的管理机构都是由人民自己选出而可以在全国法律范围内完全自由行动的政权机关组成的;这种和美国类似的地方和省区自治制,正是革命的最强有力的杠杆” 。可见,恩格斯对地方自治进行了客观分析与考察,指出在不同的社会形势下,“地方自治”也具有一定的革命性,他对坚持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自治予以肯定和认可。

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恩格斯对为了中央集权而剥夺和牺牲地方自治权的做法进行了批判,认为“中央集权国家如果像法国正在发生的和科尔梅南所承认的那样,为了中央而牺牲各省并且建立丝毫也不比门阀贵族统治和金融贵族统治更公正、更合理的寡头统治,一个地区的贵族的统治,那它自然就在制造不公正” 。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地方自治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不可或缺的。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文中认为巴黎公社的真正秘密在于它是工人阶级的政府,这一制度“会使农村生产者在精神上受各省主要城市的领导……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对抗现在已被废弃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

列宁也强调地方自治的合理性,认为在一个情况复杂的大国,要实现真正的民主,必须允许一定的自治。他在《关于民族政策问题》中指出:“一个民主国家必须承认各地区的自治权,特别是居民的民族成分复杂的地区和专区的自治权。这种自治同民主集中制一点也不矛盾;相反地,一个民族成分复杂的大国只有通过地区的自治才能够实现真正民主的集中制。” 在《一封给地方自治人士的信》中,为了反对俄国专制官僚,列宁呼吁各省自治机关审定、修改地方自治机关条例,要求“在不损及整个国家利益的范围内,扩大地方自治机关的职权,给予它关心一切地方公益和需要的充分独立自主权”

(三)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自治

坚持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自治,要求在拥护中央政府权威与领导下,充分释放地方的活力,实现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良性互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实行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自治是持肯定态度的,并主张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充分协调、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对这一论断的把握,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中央集权制下的地方自治要确保地方对中央的服从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在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地方自治的前提是坚持中央集权,中央的授权和允许是确保地方自治合法性的关键,地方必须拥护中央的权威、服从中央的指示、接受中央的领导。究其原因在于,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存在着矛盾的一面,双方斗争的结果无外乎中央政府的解散或地方政府的被驯服两种,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兰克福激进民主党和法兰克福左派的纲领》中描述的那样:“中央政府一经产生,就会同各邦政府展开斗争,在这一斗争中,不是中央政府同德国的统一同归于尽,就是各邦政府同它们的立宪君主或小共和国一起消失。” 因此,在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地方必须服从中央。地方服从中央意味着它必须以中央为唯一领导核心,而不能“自搞一套”或“另立中央”。马克思在《欧洲的金融危机》一文中对“恐慌”首先爆发在德国并在那里广泛蔓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德国完全不是一个地方分权的国家,全部问题只在于集权制在这个国家里是分散的,因而不是存在一个中央,而是存在许多中央” 。马克思对德国联邦政府“另立中央”的做法进行了批判,重申了坚持中央政府统一领导的重要性。此外,恩格斯强调,集权必须集中在一个中心,这种集权活动具有普遍意义,“由此就产生了国家的中央政权有权颁布法律,统率管理机关,任命国家官吏,等等” 。可见,集权蕴含的“普遍意义”为地方服从中央提供了合理解释,也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中央对地方的管辖。

2.中央集权应有边界且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现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强调中央集权进步性、革命性、必然性的同时,也主张中央集权应有自身的边界,而一旦越过边界或无限膨胀,则极易导致专制独裁、个人专制的产生。恩格斯在《集权和自由》中认为,集权是法国的立法中出现倒退的主要原因,由于“目前统治着法国的这种极端形式的集权,乃是国家超越了自己的范围,超越了自己的本质” ,导致国家将本来只属于历史享有的权利攫为己有。这种为了整体而牺牲个人的权利超越了时代的需要,是孕育专制独裁的温床,自然是不公正的。在权力划分层面,恩格斯同样认为中央政权有其管辖范围,不能超越自身的边界。颁布法律、统率管辖机关、行政任命等权力归中央,而司法权、公共事务则不能纳入中央政权管辖范围。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中央政府不是“万能型”政府,也会存在失误和不足,在纵向层面与横向层面进行适当的分权,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同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中央集权与中央专制、个人专权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集权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国家集权不等于某个人就是国家的中心,而是有个人位于国家的中心,它强调的不是身居中央的个人,而是中央本身。列宁也在《中央集权制和自由》中强调,“决不能忘记,我们维护集中制只是维护民主集中制”

3.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可以互为补充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既存在着博弈性,也具有一致性。在民主共和制国家,中央集权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集权,绝非专制独裁,地方自治是在中央授权与许可下的自治,不是地方分离主义。坚持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统一,可以在中央的领导下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中央与地方存在一定的分权,可以做到相互补充,共同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建设。马克思、恩格斯在强调中央集权制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地方自治。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一文中,恩格斯主张“省、专区和市镇通过由普选权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的和省的政权机关” 。列宁则认为,民主的中央集权制与地方自治或区域自治不仅不存在冲突,而且均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和生活上有较大特点并且民族成分不同等等的区域享有这样的自治,那么现代真正的民主国家就不可能设想了。”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可以互为补充的重要论断,对建立和完善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结构形式提供了方向指导与重要遵循,为社会主义国家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方案选择和制度安排,对于形成“中央协调各方、地方活力四射”的良好局面,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二、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对地方参与国家援外的启示

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对地方参与国家的对外援助产生了重要启示,地方参与国家对外援助,既服务于国家援外工作的大局,又使其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获得自身发展的机遇,对国家和地方而言,是一种“双赢”。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授权是地方参与对外援助的前提,国家对外援助的实施应充分考虑地方因素,两者不可偏废。

(一)国家授权是地方参与对外援助的前提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批判“君权神授论”“家庭扩生论”“社会契约论”“暴力征服论”“国家要素说”的基础上,对国家的起源进行了系统考察,指出“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的,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 。国家的本质是一定阶级的专政,即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体现。因此,在国际交往活动中,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体。尤其是在单一制中央集权型国家,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中央是决定对外关系的“合法代表”和“唯一代表”。从主权属性层面来看,无论是对内主权还是对外主权,在单一制国家内“中央政府一般不与地方政府分享主权,而主权事务未经特别授权或者委托,通常由中央政府承担” 。故而,对外援助作为国家外交的重要工具,同样是以国家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在马克思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视域下,地方或地方部门依附于国家而存在,对外不具有“独立性”,其对外活动领域无法超越“国家的边界”,必须通过国家的“授权”和“允许”才具有合法性,而不能直接跳过中央行“僭越外交”之事。因此,地方参与国家对外援助,本质上是一种“有限的参与”,其现实价值在于协助中央政府做好对外援助事业,服务于国家外交工作和实施对外战略的大局,承认并遵循了这一点,地方参与对外援助才具有意义可言。

(二)国家的对外援助应充分考虑地方因素

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理论中,地方或地方部门的存在同样具有合理性,地方部门作为附属于中央的内政单位,是构成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整体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地方的能动性。事实上,在单一制国家中,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及其后继者同样重视在中央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就对外援助事业而言,对外援助的战略选择、政策制定、规模设置等由中央来决策和部署,但对外援助活动的具体实施与任务落实则离不开地方部门的参与和配合。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积极参与国家对外援助十分必要,而国家在援外过程中对地方因素的重视和地方实际的把握,则是确保地方参与国家对外援助意义实现的重要环节。在新中国的援外实践中,对外援助的决策权完全归中央政府所有,但具体的援外任务则需要地方和地方部门来“认领”与完成。“一省包国”“项目承包”“协作分包”等形式的援外任务分配模式,对新中国顺利实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在落实对外援助任务时,既要吸纳地方积极参与,又要充分考虑地方实际,在“决策—部署—落实”的动态运作中增强国家与地方之间的互动反馈,积极发挥地方的能动性。 YMpJeOhmBwxGmvNEey+AZI+hXcrz/1AYYo4ZNZUIVl2oePLnQniJzhMMY2Ixcm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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