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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马克思“共同体”理论

马克思“共同体”理论作为其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马克思本人对“共同体”的认识经历了一个过程,有关论述散见于《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批判手稿》《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等著作中。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与社会语境当中,“共同体”的内涵不尽相同,马克思、恩格斯对“共同体”的概念也未进行具体的阐述,但人、人类社会的存在方式是考察这一概念时无法回避的话题。马克思“共同体”理论对社会主义国家开展外交活动和对外援助事业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内涵

“共同体”是人及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建构真正的“共同体”需要对“自然式共同体”“虚幻式共同体”进行批判和超越,而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是实现人类公共利益。

(一)“共同体”是人及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

“共同体”是相对于“个体”而言的,但两者在根本上又是相统一的,“共同体”是作为“个体”的人以及由个人构成的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方式。

“共同体”是维系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式。马克思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中,人作为生命体以非“群居”的方式而存在。“人类不是生来就定居的;除非在特别富饶的自然环境里,人才有可能像猿猴那样栖息在某一棵树上,否则总是像野兽那样到处游荡。” 人类在游牧和迁徙中,势必引发“领地”纠纷,而对土地的占有迫使人们定居、集聚起来,形成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是其最初形态,以原始人群、氏族为基本形式而存在。在这种情况下,人类对土地以及以土地为基础的“共同体”表现出较大的依附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

“共同体”的形成源自以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社会实践。“共同体”的存在与人的存在密不可分,认识“共同体”的起源,需要对人的本质属性进行把握。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人的本质进行了考察,指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这表明,人同样存在于人的关系之中,存在于“共同体”之中,如果说“共同体”是一张大网,人就是构成大网的一个个“纽结”。人类的生产生活以实践为前提,其交互活动导致社会关系的产生,“共同体”也随之生成。

(二)“自由人联合体”是真正的“共同体”

“自由人联合体”是对“虚幻共同体”的批判和超越,是让每个人都获得全面发展、自由发展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时代,市民社会凌驾于政治国家之上,国家被一部分人所“绑架”,成为维护少数统治阶级“特殊利益”的工具。统治阶级打着“普遍利益”的旗号,以隐蔽化的方式侵蚀着大多数人的利益,导致人的主体性逐步丧失和“共同体”的异化,“虚幻共同体”由此而生。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货币”进行了考察,认为货币是致富欲望的“唯一对象”,即“万恶的求金欲”。“货币本身就是共同体,它不能容忍任何其他共同体凌驾于它之上。”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万能、金钱万能,人与人的关系也就变成了物与物的关系,“资本共同体”“货币共同体”成为“虚幻共同体”的典型表现形式。

在批判“虚幻共同体”的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人联合体”进行了阐释。“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可见,“自由人联合体”将个体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压迫”和“剥削”中解放出来,本质上是人性的复位和自我实现,可以确保个体的人享有真正的自由和权利。此外,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人联合体”建立的条件进行了考察,认为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资料归全社会而不是少部分人占有、物质精神生活条件极大丰富、阶级与阶级差别已不复存在等是其形成的基础。因而,“自由人联合体”的建立意味着作为统治阶级工具的国家的消亡,这一美好设想将在共产主义社会成为现实。

(三)实现人类公共利益是“共同体”形成的驱动力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具有鲜明的现实性,这种特性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从现实人、现实社会的角度,解读了与人类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利益问题,强调利益是“共同体”发展的内驱力。

在原始自然的“共同体”当中,个人并没有形成个体的“特殊利益”,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完全重叠在一起。在虚幻的“共同体”之中,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促使社会分工与产品分配不同,所有制随之产生,以个人为中心的“特殊利益”逐步形成,传统的“共同体”开始瓦解,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呈现出相互对立的态势。而在“真正的共同体”之中,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是相互统一而非对抗的关系,个人利益不再具有特殊利益的成分,共同利益不再与个人利益相分离,这种真正的公共利益,是“自由人联合体”生成的基础性要素。个人利益的最高目标,旨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而真正的“公共利益”正是维护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阶级社会中,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的解决在于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人民精神觉悟的极大提高和私有制与社会分工的消失。公共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矛盾运动,使“共同体”的发展成为历史必然,“自由人联合体”终将到来。

二、马克思“共同体”理论对社会主义国家外交的新要求

马克思“共同体”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外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方向指导,和平、独立自主、合作等理念与价值目标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交往的根本遵循。

(一)拥护并争取和平是社会主义国家外交的根本任务

在“虚幻共同体”中,“资本万能”成为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的唯一游戏规则,为维护少数资产阶级的“私利”与“私欲”,资本除对内压榨和剥削社会大众外,还进行海外吞并与掠夺,并常常以对外战争的方式为资本的扩张保驾护航。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和“维也纳体系”的基础上,指出在资本主义世界“国际政治的秘密”是“弱肉强食”,霸权与侵略是建构符合强国统治阶级利益秩序的前奏。对此,世界无产阶级不能沉默,而应联合起来,用尽一切手段铲除战争和霸权,建构并创造一个彻底取代旧制度的新社会,并为这个新社会植入新的价值理念。“同那个经济贫困和政治昏聩的旧社会相对立,正在诞生一个新社会,而这个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 为确立和平的国际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交往中应有所作为,既要积极对外奉行和平的国家外交原则,又要辩证看待和平与战争的关系,做好两手准备,必要时“以战止战”,从而争取真正的和平。

(二)坚持并倡导独立自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外交的基本方针

在“自由人联合体”中,每个个体都可以获得全面发展、自由发展、平等发展,而由众多个体组成的民族同样应该获得平等发展、自主发展和全面发展。不同民族之间应该是平等的,在开展对外交往活动中保持独立自主是民族发展、繁荣的前提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在对民族问题考察时发现,“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任何一个民族都永远不会优越于其他民族” 。可见,民族之间无高低贵贱之分和优劣之别,在对内对外事务中都具有独立自主性。社会主义国家外交活动的开展,要为促进世界范围内民族解放运动事业的发展服务,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压迫与民族歧视,促使每个民族都获得真正的独立自主。同时,社会主义国家在开展外交工作中,要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防止狭隘的民族主义出现,应致力于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共同利益和普遍利益,在民族交往中坚持互利共赢。

(三)开展并深化合作是社会主义国家外交的重要目标

“自由人联合体”的建立,不是个体之间的自由组合,而是无产阶级在普遍联系、共同交往中有机结合的结果。在超越“虚幻共同体”步入“自由人联合体”的过程中,不同民族和国家间的交往与合作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然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不同民族和国家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本国优先主义”均不符合历史潮流,与时代大势相左,唯有开展并深化合作才是破解发展难题、应对全球危机的“人间正道”。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工作要为建立和增进国家间的合作服务,在政治沟通、经贸往来、人文交流中发挥外交工具的“润滑剂”与“助推器”作用。但需要注意的是,“平等互利”乃一切国际合作的前提条件,只有合作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实现某种形式的协调与联合,合作才有可能真正地建立并进一步深化。

三、马克思“共同体”理论赋予中国对外援助的新特征

马克思“共同体”理论对中国的对外援助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一度成为中国对外援助的指导思想,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对外援助与霸权主义国家的对外援助存在着根本不同,而随着时代主题的转变和中国国情的变化,中国的对外援助也在与时俱进,但支持帮助欠发达国家发展、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初心”不移。

(一)中国的对外援助是中国履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义务的重要体现

实现马克思倡导的“自由人联合体”,要求全世界的无产者联合起来,在相互团结和相互支援中反抗资产阶级的剥削与压迫,从而构建每个人都能获得全面发展、自由发展的新的社会形态。从新中国成立初期至改革开放之前的这段时间里,我国的对外援助活动正是基于这种思想而开展的,面对被压迫的世界人民和亚非拉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中国并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及时提供有力的支持与援助,从而履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义务。改革开放之后,虽然中国的对外援助在理念、政策、方式等层面有所调整,但支持、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加强和世界友好国家间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维护世界和平发展的援外宗旨没有改变。中国的对外援助作为国家外交的重要工具,在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维护地区稳定与世界和平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中国的对外援助与霸权主义国家的对外援助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新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与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国家的对外援助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区别。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国家的对外援助重在资本输出与扩张,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第三世界国家的“压榨”和“掠夺”获得高额利润,是一种更加隐蔽的新殖民主义行径。中国的对外援助,以平等互利为基本原则,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和“霸王条款”,不谋求任何特权,更不会干涉别国内政。从1964年周恩来同志提出“中国政府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到20世纪80年代对外援助奉行的“平等互利、讲求实效、形式多样、共同发展”四项原则,再到21世纪“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援外原则,均表明中国是积极履行国际主义义务、促进广大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仅八十年代的最初三年,我国就援助第三世界友好国家建设了四百零二个成套项目……为发展中国家举办了沼气、卫生、针灸、小水电、农村综合发展等培训班,培训了大批专业人才。”

(三)中国的对外援助具有符合自身国情与受援国实际需求的多种方式

中国对外援助的根本目的在于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壮大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力量,从而构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实施援外活动中,其方式是多元化、多样化的。整体而言,中国的对外援助方式可以分为双边援助、多边援助两种,其中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双边援助有四种:一是成套项目援助,即帮助受援国建设工厂、矿山、医院、学校等工程项目,这是一种主要的援助形式;二是一般物资援助;三是现汇援助,即通过支付国际货币给予的援助;四是单项物资援助,这主要是军事物资的援助。”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对外援助形式进一步丰富,分为“成套项目、一般物资、技术合作、人力资源开发合作、援外医疗队、紧急人道主义援助、援外志愿者和债务减免” 。其中,成套项目依然是中国最主要的援外方式。需要说明的是,中国的援外方式与西方国家不尽相同,这主要是由不同国情导致的。就国际社会而言,任何主权国家均有权利自主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援外方式,而不能以此作为意识形态输出的工具,将自己的援外方式强加于人。实践表明,中国的援外方式更受受援国的欢迎,尤其是中国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依托的“一揽子”援外模式对促进受援国经济发展的效果明显。

四、地方参与国家援外是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途径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共同体”理论的继承和发展,这一理念的产生,对国家援外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随着综合国力的增强进一步扩大援外规模、不断提升援外质量与成效、援外对象既兼顾全世界又聚焦发展中国家等。同时,在开展对外援助活动中,充分激发地方省市的能动性,统筹协调好中央与地方省市间的关系,进一步提升对外援助的综合效益,也是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途径。

(一)在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地方援外工作大有可为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解释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解释了一个国家的区域、地方省市与外部世界和国际社会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命运同样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在经济全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大背景下,地方省市的健康发展,除了需要依靠国家的支持与引导之外,还需要同国际社会进行市场交换和资源互补,地方省市同国外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是地方发展的外部驱动力,也是从地方省市的角度通过整合外部资源进而推动国家整体发展的重要举措。

中国地大物博,各地方省市的区位优势、资源特点、发展需求均不相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目标也存在差别,中国要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很重要的一点是注重引导各地市基于自身的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加强与国际社会的经济技术合作。因此,就上述意义而言,地方省市执行援外任务和开展经贸合作,是加强国家对外联系、配合国家对外战略布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的重要方式。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力度不断加大,地方省市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日益紧密,地方在参与国家对外援助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中同样被赋予更多的期待与使命。加强地方间的交往与合作成为拓展国家间战略对话和战略沟通的重要渠道。尤其是“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积极响应,中国和世界的交流与合作拥有了新的载体及平台。借此东风,我国的安徽、福建、甘肃、广东、广西、海南、河南、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江西、辽宁、内蒙古、宁夏、青海、山东、陕西、上海、四川、天津、西藏、新疆、云南、浙江、重庆、香港、澳门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参与其中,积极承担“一带一路”项目援建,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动实践中贡献了中国地方力量。

(二)在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地方援外项目应侧重民生领域

人民性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属性,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归根结底要靠世界人民共同来建,建设最终也是为了世界人民。国与国之间在携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进程中,必须将人民利益作为一切活动的基本出发点,使合作与交流的成果真正惠泽本国人民和他国人民。国家的对外援助和地方援外项目建设应该将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多关心关注民生领域而不能过分看重援外带来的经济利益。

早在2006年的时候,胡锦涛同志便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指导我国的援外工作,他指出:“外事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使外事工作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要尊重和顾及别国人民合理利益和关切……力所能及多为发展中国家人民办好事、办实事。”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同样强调对外援助要坚持正确的义利观,在持续加大对外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力度的同时,对我国的援外工作布局也进行了优化。“使对外合作重心更多向民生领域倾斜,把对外援助更多用于社会民生项目,让合作成果更多惠及各国人民尤其是基层百姓。” 事实上,面对21世纪频繁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乱、疫情与疾病等人道主义危机,中国政府均在第一时间组织动员了地方省市、官方部门与民间组织机构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受灾国度过灾难。比如在2001年,面对涌入巴基斯坦的阿富汗难民问题,作为总承包企业的新疆国际经济合作公司等及时为巴境内的难民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又如在2017年,为解决乌干达国内的粮食危机和饥荒问题,四川省援建“南南合作”乌干达项目,向乌方提供耐旱农作物并展开相关领域的合作;再如面对非洲的疫情与疾病等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于2008年向科摩罗派遣10人组的医疗救援队、苏州市于2011年向坦桑尼亚派遣20人组的医疗救援队等,为非洲贫穷落后的国家提供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

(三)在助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需统筹好地方援外工作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项系统工程、战略工程、长远工程,需要统筹协调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挥对外援助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功能作用,同样需要统筹协调好地方参与援外与国家援外大局之间的关系。

进入21世纪之后,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繁重的外事工作,党中央多次强调要提高地方部门处理涉外事务的能力。胡锦涛同志认为,地方部门在处理涉外的国内问题时,应提前做好功课,充分考虑国际影响,主动回应国际社会关切;在处理国际事务时,要顾及群众的感受,加强思想舆论引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 早在主政浙江省期间,习近平同志便开始思考开展地方工作应该坚持什么样的格局问题,他指出要有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切实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放到国际国内大背景和全党全国全省的工作大局中去思考、去研究、去把握” ,主张放在大格局、大背景下开展地方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党的政治建设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是一切的”局面进一步形成,对国家援外工作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在论述《中国必须有自己特色的大国外交》一文中,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的对外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各领域各部门各地方对外工作的统筹协调……规范外事管理……为开创对外工作新局面提供坚强保障。”

在2018年6月和2019年11月的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均重申了外交大权归中央的论断,地方外事工作必须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要求从多个领域、多个层面、多条战线强化对外工作的统筹协调,从而确保中央的对外方针与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以上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地方参与国家援外工作进行了明确规范,地方省市在与其他国家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时,虽然在业务、技术层面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在方向性、原则性、政治性等问题层面,必须绝对服从中央的领导,与国家援外工作大局保持高度一致。 uFfELKO/I1pyLp2dsw22XfYPz9GSFxsUJLlsq6C0NGCYypZt18EWGpa4WZevTIn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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