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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本书的缘起

本书在国际国内首次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谐世界的高度及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视角,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非诉讼制度展开系统、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构想建议。本书主要缘起以下三点。

(一)中国的迅速崛起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和谐世界建设

随着中国政治和经济的日益强大,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如坐针毡,挖空心思地推行“中国威胁论”,竭力拉拢和胁迫中国周边国家,企图对中国形成包围之势,进而维护自己的霸权。日本、韩国作为多年对美国俯首帖耳的两个亚洲国家,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频频与美国遥相呼应。同时,日韩两国受地理位置及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也在寻求多样化的途径,与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开展区域经济活动,使其利益最大化。

面对风云变幻的当今世界,习近平总书记基于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及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精髓,着眼于提高各国人民福祉的宗旨,适时提出了针锋相对的对策: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谐世界的伟大构想,博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大大增强了中国及中国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在这个伟大倡议的语境之下,我国政府积极与日韩两国展开了建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谈判。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伟大倡议的实施在全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是日韩两国作为多年受美国庇护的“密友”,三国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必然有助于争取日韩两国的支持,瓦解美国在亚洲的同盟;二是日韩两国都接受了中国文化,具备了坚实的文化基础,自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文化在当今世界的影响力。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

世界经济自 18 世纪萌生,风雨兼程,在西方工业的推动下,得以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新科技革命和社会生产力快速发展,促进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新兴国家及发展中国家也积极参与,他们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得以快速提升。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其原因错综复杂,但根本的原因在于西方强国依仗政治及经济强势在经济全球化中推行弱肉强食、适者生存的丛林规则,以维持他们利益最大化。广大新兴及发展中国家则从经济全球化中获利甚少,甚至被“边缘化”,成为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新技术殖民地”。近年来,新兴及发展中国家不再臣服于发达国家的经济霸凌,迫使发达国家组成区域经济来维持自己的主导地位。同时,新兴及发展中国家也另辟蹊径,通过组成区域经济体来发展经济,增强在国际社会的话语权。

(三)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司法化与非诉讼制度本质属性的削弱

自欧洲工业革命以来,西方强国依仗其政治、经济及法律强势,开始主导着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的发展,推行着自治、公正、效率等价值取向,维护着强国的利益最大化。近年来,随着西方国家内部矛盾激化,讼累突出,司法危机开始蔓延。由于西方文化中缺少博大精深的和谐理念,他们始终痴迷法律信仰,漠视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及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导致非诉讼制度司法化愈演愈烈,非诉讼制度的本质属性被削弱。这样一来,和谐作为一种社会价值理想及一切价值取向的最终目标 正在被削弱,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程序也日趋复杂,导致耗时耗力、费用昂贵。毫无疑问,非诉讼制度的这种愈演愈烈的司法化,和“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谐世界的建设背道而驰,自然违背了各国人民追求世界和平、合作共赢的美好愿望。

二、我国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世界进入了相对稳定与和平的发展时期,伴随着西方强国愈演愈烈的司法化,公共治理理念开始在各国兴起,法律至上思潮开始削弱,国际商事中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成为世界潮流。我国的研究进展较快,成果不断涌现,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对党和政府的指导作用重视不够

我国自对外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人从提高全人类福祉的高度,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维持世界和平、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和谐世界的倡议,为我国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的研究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基础和指导作用。研究者积极响应我国领导人的号召,做了大量、深入的研究,高质量的成果频频问世,成绩斐然。然而,多数研究集中于国内非诉讼制度,对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的研究难免有蜻蜓点水之嫌。特别是,大多数研究仍沉湎于法律至上及诉讼神圣等传统的理念,对“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和谐世界等倡议中的各国人民和谐相处、合作共赢的精髓重视不够。例如,研究成果仅限于司法及非诉讼纠纷方式的程序方面,没有从“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和谐世界建设的高度展开,没有对其价值理论与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理念之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

(二)对不同学科之间深刻的依存关系的研究有待提高

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事实早已表明,人类的社会关系不仅包括个体成员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二元关系,还包括文化、信仰、道德、习惯之间深刻的依存关系。换言之,人类社会的多元性,决定了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多元性,那些迷信法律至上及要求人们信仰法律的思想,显然有悖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多元性现实。其中,文化的作用至关重要:西方文化的贪婪、自私、对抗等特征必然产生以自治、效益及程序正义等价值取向为特色的非诉讼制度,严重偏离了“人类命运共同体”及和谐世界建设的需要。相比之下,我国的研究大多集中于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本身,对与其他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协调及制约的关系重视不够。可见,本研究根植于中日韩三国人民共同信仰的传统文化之上,具有足够的正当性。

(三)相关研究浅尝辄止,没有抓住根本

众所周知,法律价值是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基础,通过法律程序得以实现,而法律程序则是法律价值的载体。由于价值观具有多样性特征,不同的法律程序必然表现着不同的价值组合与序列。法律价值组合与序列绝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根植于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崇尚的是自治、效益、公正等价值取向。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了稳定、和平时期,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谐世界已经成为各国的共识。这必然要求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发生相应的变化。既然和谐是各国人民的崇高理想,也是法治社会的价值追求,那么它必然成为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中的核心价值取向。遗憾的是,我国的研究仅停留在简要介绍的阶段,并没有抓住根本,没有重构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的价值组合和序列。换言之,我国的研究并没有抓住文化是法律之源这个根本,对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价值重视不够。因此,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贸区)非诉讼制度中首次依据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理念,将和谐设定为核心价值取向,希望产生抛砖引玉的效果,作为这方面的一个突破口,完善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的理论框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谐世界作出贡献。

三、本书的框架及结构

本书内容包括导论和四个部分。

第一篇从习近平总书记“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和谐世界建设的高度出发,对当今世界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仲裁)的历史沿革、固有缺陷和新发展进行了深入剖析,为提出中日韩自贸区非诉讼制度的构想奠定法理及规则基础。

第二篇对当今世界主要自由贸易区的非诉讼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旨在探寻不同的自由贸易区非诉讼制度的优劣,归纳出有价值的经验和教训。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由两个发达国家和一个发展中国家组成,它们在政治、经济、文化方面差距较大。该自由贸易区的非诉讼制度(特别是仲裁制度)理论框架和程序比较完善,适当考虑了墨西哥作为经济弱小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形。由于中国是中日韩三国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北美自由贸易区对中日韩自贸区非诉讼制度的构建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三篇首先对文化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其次对中日韩三国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进行深入挖掘,最后对日韩两国有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进行了系统、全面的探究。接着,笔者对中日韩三国在这方面文化的相通性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比较和提炼,分析三国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为三国在谈判中的妥协提供了准备。笔者认为,中日韩三国在文化上的相通性为三国自贸区构建和谐、高效及公正解决争端的非诉讼制度,奠定了坚实的文化基础。这是本书试图构建中日韩自贸区非诉讼制度的最大特色。

第四篇针对中日韩自贸区非诉讼制度提出了较全面的构想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将三国认同的中国文化中的“和谐”作为自贸区非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当前的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是西方国家政治、经济及法律的产物,在价值取向方面偏重公平,漠视协商和调解的作用,推行仲裁制度的司法化。其结果必然是导致实质不公平,强者获得利益最大化,不利于弱者的崛起。毫无疑问,这些发达国家所主张的公平价值取向有悖于中日韩三国传统文化中认可的“和谐”思想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倡议的合作共赢宗旨,不应成为三国自贸区非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取向。

第二,将协商和调解设定为中日韩自贸区非诉讼制度中最重要的程序。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商事非诉讼制度中的司法化倾向,直接导致漠视协商和调解的重要性,过分偏重于仲裁程序。这显然有悖于中日韩三国人民共同崇尚的和谐理念。因此,笔者主张中日韩自贸区非诉讼制度中应把协商和调解规定为首要的程序,仲裁作为辅助程序。例如,除了规定争端方在提交仲裁前必须经过协商和调解程序,还应规定当事方可以在仲裁程序中的任何环节进行协商和调解。换言之,任何当事人不可以排除上述规定。更重要的是,协商与调解的结果必须具有拘束力和可执行性。

第三,就构建全面、系统的具有中日韩特色的自贸区非诉讼制度提出了具体建议。近年来,一些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在国际知名企业的推动下,针对经济及法律全球化发展催生的诸多新问题,建立了不少新的程序,如“临时仲裁”“紧急仲裁员制度”“小额诉讼”“合并仲裁”“紧急仲裁员”“第三人制度”等,这些程序较少受司法化的影响,往往简单易行、费用低廉和注重效率,也适合中日韩三国传统文化的思想特质,应该成为三国自贸区非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近年来美国仲裁法中出现的紧急仲裁员程序也已经被世人广泛认可,代表了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也适合中日韩自贸区经济发展的特点,自贸区仲裁制度应该予以接受。

最后,笔者深入探索了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问题和自贸区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主张法院的司法监督必不可少,但必须注重中日韩三国的传统文化,不可过度干涉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和当事方的自治权。针对裁决的执行问题,笔者认为在执行裁决中,应该适当注重三国当事方传统文化中对“和谐”思想的认同,秉承“和为贵”的理念,在友好的氛围中执行裁决,为未来的进一步友好合作打好基础。 KF3TxU2SA11UHViJdSuFiZy9Fwr3JVSAqqxHray2MSJ3+PowaGNB4tav508Htq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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