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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基本理论

从第一章论述可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已经经历了四次重大转向:第一次是1949—1978年从不平衡发展战略转向平衡发展战略,推进区域平衡发展战略;第二次是1979—1990年从改革开放的实际出发由平衡发展转向非均衡发展,经济重心向东部沿海地区倾斜;第三次是1991—2000年从非均衡发展转向协调发展,以“全方位开放”和西部大开发为特征。 第四次是从2001年至今从协调发展战略向多轮驱动发展战略的转变,全国划分为七大经济区域,发展重点各有侧重。在这些战略转变过程中,我国政府对区域经济发展及调控着重强调战略上的依赖,也就是说,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不牢固,还没有形成一个制度化的体系。目前国内有关区域经济政策的学术著作多从制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区域经济学进行探讨,在法学领域研究则更是少之又少。正如学者所言:“对于中国实行的区域战略不能一味地赞扬,而要从现有成果上反思一条民族之路,不仅仅分析其经济效应,还应讨论其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通过法律促进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 因而,探讨我国区域经济调控的法治化问题更显迫切和必要。由于这一问题的系统化研究缺乏,本书就需要在这方面做一些开拓性的研究。本章里,笔者主要探讨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以及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内涵等基本理论问题。 xdS9tsRF5R7iOhk8itnDMFZq/BdDyzS4BpXkDrgQ3PhluW/yrJAGEoTb+Y0ZK7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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