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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一)选题背景

改革开放为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发展成就举世瞩目。资料显示,在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GDP为1.33万亿美元,日本为1.28万亿美元,中国超过日本0.05万亿美元,首次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自此之后至今已12年,中国经济稳居世界第二,并将于2030年左右超越美国而成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经济也像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经济繁荣期一样,“一些地区获得快速增长的同时,有的地区发展却极其缓慢,区域经济出现的问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 。如何调控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就成了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一个重要命题。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有人提出区域经济均衡发展理论和非均衡发展理论;从行政管理学角度来看,有人提出“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调控模式;从经济法学研究角度来看,有提出制定区域经济调控法、区域市场规制法等观点。

不可否认,上述研究者的角度及其观点对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指导意义。然而,其研究的视野和选取的视角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经济学者仅从经济学本身的视角来研究问题,难免有“瞎子摸象”寓言中以偏概全的结论;二是行政管理研究者的观点虽然注重了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却突出政府的作用,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的论点;三是经济法学者大多从宏观的视角来研究此问题并提出制定法律的观点,未免过于宏观,从而使其研究成果无法得到现实操作性的结果,也易于沦为纸上谈兵之虞。

那么,如何有效地对区域经济进行调控呢?本书以为,要有效提出区域经济调控的方案,就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个大背景下,结合区域经济属于宏观经济的中观层面这一典型特征,来进行研究。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通过对我国宏观经济分析后指出:“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棘手的问题需要解决。从根本上说,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建立一个在法治基础上公平竞争的市场,……而所有的改革关键其实都在于政府自身的改革。” 从吴老的话来推断,他是非常注重国家的宏观经济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的,而宏观经济要实现法治化,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区域经济的法治化。没有区域经济的法治化,就没有宏观经济的法治化。基于此,我们提出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观点。在当前理论界的研究中,虽然有学者提出了对区域经济调控进行立法的观点,但是由于对其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具体分析不够、探索路径不明等原因,从而使其研究建于浮萍之上,难以结出甘甜硕果。

(二)研究意义

理论上的意义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拓展了经济法研究视野。传统经济法研究往往注重宏观经济的研究,或微观经济上的细致考量,但对于中观层面的区域经济研究相对较少,而对于区域经济调控及其法律制度则更是缺乏系统研究,如区域经济调控的主体、方式及立法等方面。本书从中观层面对区域经济进行研究,大大拓展了经济法的研究范围,丰富了经济法的内涵。

二是奠定了区域经济调控法治的理论基础。以往的学者在研究区域经济时善于提出问题,而不善于解决问题,或者热衷于泛泛而谈。在当前我国区域经济调控中最重大的理论问题没解决的前提下,直接就提出立法的论调,显然缺乏了最基础的支撑。本研究着重对于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切实提出了区域经济调控的法治基础。

三是为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扫清了法理上的障碍。尽管我国大数研究区域经济方面的学者都明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重要性,指出“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应当遵循法治原则,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 也提出了如何进行法治建设的构想,但由于为何要法治化、如何法治化方面的法理研究不足,从而导致研究成果难以得到国家层面的认可。而本书的研究解决了这一问题,从而在实现区域经济法治的法理方面扫清了障碍,有助于把区域经济法治化问题推向立法的快车道。

实践上的意义有四方面。

一是使区域经济调控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目前我国几大区域经济体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是各行其是,各有策略。这种多样化的政策性措施带来的弊端是非常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名不符实;投资优惠政策竞争恶性发展,使优惠政策不再体现优惠价值;重复建设、产业结构趋同,抑制区域经济的良性发展等。而区域经济实现法治化则使各经济区域内各项政策都有法可依、有据可循,从而克服以往无法治化的弊端。

二是有利于解决区域经济调控中的基础性与长远性问题。如前文所述,区域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短视行为使区域经济不均衡发展尤为突出,若任由这一现象蔓延而不进行法治上的调控,那么必将影响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也会对区域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从国际区域经济发展的成败经验来看,凡是实行区域经济法治化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运行都得到良性的发展,并成为各国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范本 ;凡是未实行区域经济法治化的国家和地区,则不仅经济发展受到阻碍,而且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因此,区域经济的法治化既是当前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也是未来一段时期区域经济良性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

三是促进区域经济更加理性、更加协调发展。当前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与运行过程中出现几大矛盾,主要表现为四方面 :第一,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矛盾;第二,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与市场准入监管机制之间的矛盾;第三,生产要素集中化趋势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之间的矛盾;第四,扩大企业发展空间与严格控制占地和审批之间的矛盾。要化解上述矛盾,需要采取政治、经济、行政等手段,但更为重要的是采取区域经济法治化的方法,促使区域经济更加理性、更加协调地发展。

四是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长治久安。区域经济调控能否法治化,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或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经济区的经济发展非常迅猛,但同时带来全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现象,经济区域内部之间、内部与外部之间矛盾不断加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安定,若不利用法律的手段将区域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处理,势必将会给我国社会长治久安带来不利影响。国外因区域差距导致国家分裂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见下表)因而研究这一课题,有利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表1-1 地区差距所导致的国家分裂问题典型案例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情况

国外学者研究该问题主要是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在他们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法律,而在这方面实现法治化,主要体现在经济、贸易、知识产权、非关税措施的限制与取消等方面的法治化。研究对象以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为主。具体来说有以下研究:冈泽·特本尔(Gunther Teubenr)在其著作《没有国家的全球法》(1997)研究了区域一体化过程中的法律多元化、全球劳工法、全球人权法等内容;理查德·伯尔文(Richard Baldwin)在《市场一体化:区域主义和全球经济》(1999)一书中从经济模式角度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行了分析;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沃尔特·马得里(Walter Mattli)在《区域一体化的逻辑》(1999)一书中以欧盟为重点,把法律机制看作是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前提条件;此外,比吉特·伯那(Bijit Bora)的《区域一体化和亚太》(1996)、科斯登·阿帕迪尼(Kirsten Appendini)的《在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的经济一体化》(1999)、弗里得里克·阿伯特(Frederick M. Abbot)的《区域一体化的法律和政策——有关北美自由贸易区》(1995)等均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学者也把研究视野投向了这些跨国的区域经济体的法律制度,主要有邵景春的《欧洲联盟的法律制度》、王世洲的《欧共体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杨丽艳的《东盟的法律和政策与现代国际法》和陈芝芳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南北经济一体化的尝试》。这些研究成果对我国区域经济法治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对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研究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第一,关于区域经济调控法的体系和内容。徐孟洲教授在《论区域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构建》一文中,提出了区域经济法包括区域经济调控法、区域市场规制法等四个部分,其中,区域经济调控法主要包括区域规划和产业政策法、区域财税调控法、区域金融调控法。殷洁教授在其论文《区域经济的学理解析及其体系构架》中则指出,区域经济法的体系应当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划分,主要包括区域经济管理机构法、经济区划法、区域经济规划法、特别经济区法等近十个部分,而属于区域经济调控法内容的主要是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区域经济规划法、区域经济合作法等。

第二,关于区域经济调控的立法。卫鹏鹏在《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研究》一书中 ,提出要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基本法《国土开发整治法》和《区域性经济合作管理体制法》。学者宣文俊、王春业在对长江三角洲区域经济调控法律问题分析时指出,不能用调整行政区划的方法来确定立法主体的观点,而应当设立跨区域立法机构。 但也有学者提出,既然不能按照调整行政区划,也不能设立特定的跨区域立法主体,那么就只能在现有的行政区划和经济联系密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区域内各个省级地区的法制协调

第三,关于特定区域的调控或者特定的区域经济调控政策及其立法。学者们重点研究的区域有西部、中部和环渤海等地区,如董玉明的《中部崛起法律问题的思考》,肖周录的《西部经济发展与法制建设的若干问题》,刘建钢的《西部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立法的制度完善与重构》,陈宇的《论西部大开发的经济法视角》,罗若愚、周立群的《环渤海湾地区经济一体化发展研究》等。

第四,关于区域开发及其立法问题。主要研究有刘隆亨教授的《我国区域开发的沿革、基本理论和立法定位研究》,刘水林、雷兴虎教授的《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熊英的《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方立法问题》。

第五,关于区域经济中的软法问题。学者杨丽艳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研究——兼评中国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对策》中提出了三种不同的模式,即高度经济一体化超国家因素的以硬法机制为主的欧共体模式、南南经济合作型的以软法机制为主的东盟自由贸易区模式和南北经济合作型的混合软、硬法机制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模式。朱最新教授在《论区域一体化法律治理的三种模式》一文中提出硬法治理模式、软法治理模式和混合治理模式,并指出,硬法治理是美国州际合作的制度基础,软法治理是粤港澳经济一体化的次优选择,混合治理则是欧洲一体化得到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保证。

三、研究思路及论文结构

(一)研究思路

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结合该研究发展现状,本书确定以下研究思路:以区域经济调控这一主题为轴心,从中观层面来研究该领域的法律问题,提出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是区域经济良性、健康、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区域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进而以此为中心展开相关基本理论研究,为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提供理论支撑,同时又结合实际进行分析,重点论述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中的几个重要法律制度,指出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路径。结合区域经济调控这一主线,在如何法治化问题上研讨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中具体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通过对宏观层面调控的立法主体、执法主体、制约机制、合作机制等理论上的探讨,再深入区域经济调控法制化微观层面的区域产业结构、投资开发、合作与扶助等制度的研究,使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问题不再完全是空洞的理论,而具有实践的内容。在区域经济法治化的路径上,运用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及行政法学等理论研究成果,以硬法、软法及软硬兼施为分析工具,提出区域经济调控真正实现法治化的路径。简言之,本书研究思路可归纳为“一二三模式”,即一根主线、两个问题、三条途径。

(二)本书结构

全书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探讨选择研究本课题的背景与意义、论文的创新之处,本章的目的在于提出问题。第二章则对我国区域经济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阐述,重点论述区域经济与区域经济调控、宏观经济调控之间的关系,并梳理了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历程,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旨在为下一步的研究作铺垫。第三章专门研究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基本理论,本章既是对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理论创新,又是为下文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在创新方面,主要有两点:一是从法理学的角度解释了为什么区域经济调控要走法治化之路,这是目前论述区域经济学者普遍忽视而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书对此进行初步的探索;二是从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内涵入手,提出了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所应采取的立法模式,即本书的立论,实行软硬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该观点的提出,既是对区域经济法学研究领域的突破,又是对区域经济调控的实践中所采取方式的一种提升。在我国区域经济调控实务中,我们不得不承认,当前调控区域经济的硬法不足的现实,而带有软法性质的大量区域合作协议则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我国的区域经济调控立法模式必须走软硬结合之路,除此之外,别无他途。第四章与第五章则分别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分析了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软硬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第四章的宏观分析又是第五章微观分析的理论基础,因为在第四章里着重分析了区域经济调控的软法与硬法调控主体、受控主体及其权限,并对区域经济软硬调控中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了研究,从而在宏观方面探讨了区域经济软硬法调控的理论问题,这样为第五章研究具体问题奠定了基础。在第五章里,本书把区域经济调控中的三个重点内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区域投资开发及区域合作与扶助,分别从软硬法层面进行微观的研究,探讨它们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软硬法调控的内容,目的在于把软硬法调控模式最佳组合到我国区域经济的调控之中。至此,本书基本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结构体系。但是,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即我国区域经济调控实践中贯彻软硬法情况,或者说,如果从软硬法治的视角来看,我国区域经济调控在实践中如何进行?由此,我们引申出第六章的研究。在本章里,主要选取比较典型的四大经济区域——珠三角、长三角、长株潭、武汉城市圈进行研究。它们既有跨省的区域,也有省内的区域,既有东部经济区,又有中部经济区,较为全面地反映出我国区域经济调控的软硬法实践。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一)研究方法

本书采取的研究方法有语义分析法、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模型研究法等多种方法。语义分析法主要对区域经济、区域经济调控、软法等概念性的内容进行词义上的阐释,使这些概念得以明确其内涵与外延;历史研究法则通过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历程的回顾,展示了我国不同时代区域经济调控的特点,为研究本课题提供了参照系,避免使研究方法重复、研究结论趋同、研究价值减少;比较研究法则着重对不同时期、不同区域的调控方式、调控手段等进行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发现它们之间的异同,为解决区域经济调控中的相关问题提供新的思路;模型研究法则是对区域经济调控不同模式、区域经济调控立法模式等进行研究,直观地反映出各种模式的优劣。以上研究方法,有的单独运用,有的综合运用,呈交叉式进行,其目的均是为研究和解决问题提供不同的手段。

(二)创新之处

本书创新之处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提出了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观点。以往的研究成果大多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上去探讨,或者从区域开发中的法律问题来探讨,或者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来研究,而本书则提出要进行法治化,否则将不利于区域经济的长效发展,易于使区域经济发展陷入恶性竞争、无序发展的泥潭。

二是从硬法与软法角度来研究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问题。这种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均无相关研究。以往的学者,如叶必丰、刘亨隆、董玉明等人,要么从行政协议来研究,要么从立法角度来研究,要么从区域经济与软法问题来研究,但都没有注意到在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进程中,不能顾此失彼,而应两者兼顾,既要制定强制性的硬法,还要承认相关软法的效力。只有运用软硬两种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区域经济调控的法治化,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是建立了区域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从硬法层面来看,本书认为,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区域投资开发法律制度、区域经济合作与扶助法律制度,因为区域经济调控主要内容就是上述三个方面。从软法层面来看,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中央立法主体和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框架协议、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国家投资政策等。

四是本书提出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立法者的理性设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多个规划和设计,也就是说,区域经济领域的制度设计是一种顶层设计。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代,我国区域经济调控制度均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变迁特征,但是当区域经济发展到现有阶段,以及社会调控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无疑具有最佳效果。因而带有软法性质的契约化的协定、协议应当成为区域经济调控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和主流形态。 sIQAEXUAxkwypQ3qYovhVOEAjA9CnKwC2BBFSiODdJB+/8bDRF414sC50ZEqDF6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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