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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地域广阔、族群多样、区际交叉、产业群聚集等特点,要实现全国整齐划一的经济调控发展模式是不切实际的做法,因地制宜、充分发挥特定区域的主观能动性才是国家的必然选择。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成功的经验和丰厚的回报也为实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注脚。鉴于区域经济及其调控一直以来是经济学界与区域一体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结合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本书提出将区域经济的调控纳入法治化轨道的观点。笔者认为,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要有效实现区域经济合作、产业调整、金融税收调控等方面的无缝对接,使区域经济在一体化时达到1+1>2的整体效应,必须将调控方式法治化。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区域经济的稳健、高效发展,才能确保区域经济调控走向规范化、法治化。

研究思路上,本书采用“一二三”的研究模式,即一根主线、两个问题、三条途径。所谓一根主线,就是把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作为贯穿全文的中心命题。通过对国内外区域经济调控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研究理论的梳理,提出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是区域经济良性、健康、稳步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区域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围绕这一主线对有关区域经济和区域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理论展开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两个问题,即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问题中具体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通过对宏观层面调控的调控主体、受控主体、法治化的原则、立法模式等理论上的探讨,再深入到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微观层面的区域产业结构、投资开发、合作与扶助等制度中软硬法调整问题的研究,从而使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问题不再完全是空洞的理论,而具有实践性的内容。在区域经济法治化的路径上,运用经济法学、行政管理学及行政法学等理论研究成果,以硬法、软法及软硬兼施为分析工具,提出区域经济调控真正实现法治化的途径:既要重视区域经济调控中的软法,又要重视区域经济调控中的硬法,尤其是将两种调控方式有机地结合,才能实现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

研究成果上,本书有四大创新成果:一是创造性地提出了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的观点。以往的研究成果大多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上去探讨,或者从区域开发中的法律问题来探讨,或者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来研究,而本书则提出要进行法治化,否则将不利于区域经济的长效发展,容易使区域经济发展陷入恶性竞争、无序发展的泥潭。二是创造性地从硬法与软法角度来研究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问题。这种研究方法在国内外均无相关研究。以往的学者,如叶必丰、刘亨隆、董玉明等人,要么从行政协议来研究,要么从立法角度来研究,要么从区域经济与软法问题来研究,但都没有注意到,在我国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进程中,不能顾此失彼,而应两者兼顾,既要制定强制性的硬法,还要承认相关软法的效力。只有运用软硬两种法律,才能真正实现区域经济调控的法治化,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三是创造性地从软硬法两方面试图建立区域经济调控法律体系。从硬法层面来讲,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法律制度、区域投资开发法律制度、区域经济合作与扶助法律制度,因为区域经济调控主要内容就是上述三方面。从软法层面来讲,区域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包括中央立法主体和地方立法主体制定的框架协议、财政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国家投资政策等。四是创造性地提出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是公共选择的结果,而不是立法者的理性设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多个规划和设计,也就是说,区域经济领域的制度设计是一种顶层设计,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代,我国区域经济调控制度均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变迁特征。但是当区域经济发展到现有阶段,以及社会调控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公共选择理论对于区域经济调控法治化无疑具有最佳效果。因而带有软法性质的契约化的协定、协议应当成为区域经济调控法制化的必然选择和主流形态。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国际与国内双循环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各省区域内和省际之间毗邻区域的合作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治理模式下,区域经济调控走向法治发展是唯一的选择。笔者相信,本书的出版在一定程度上会推动区域经济调控能力水平,也会为区域间政府合作提供理论上的引导。当然囿于作者的人生阅历、工作经历,书中某些观点有不成熟之处,在此敬请各位专家同仁不吝批评。

是为序。

邓晔
2022年9月 UpejbBqgerHwcFkRmqYTeMorvgSYNLVv1ml5hqvCwlK86Pf1QNeUiXHr16E8RX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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