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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权及产权关系

在以农耕为主的传统社会,土地于农民而言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数千年的农耕文明一直是一种依赖于土地的定居型农业。土地的产权包括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分配、收益等多方面内容,反映了人与土地丰富的关系及行为。1949年前的二百户村内,土地等生产资料绝大部分由少数地富占有和支配,自耕农仅拥有少部分土地及生产资料,村落在土地买卖和租佃中产生了丰富的产权及关系。因此,本节主要从土地性质、土地所有类型、土地买卖、土地租佃等方面,对传统时期的二百户村落的产权及其在交易中形成的不同关系进行描述。

一、土地性质与土地所有类型

土地产权的归属是研究行为关系的基础。本小节拟从传统时期对二百户村落的土地产权性质、产权类型以及围绕土地产权发生的人际关系进行整体意义上的描述。

(一) 土地性质

1. 产权所属

在1949年前,二百户村的土地是有产权的,有私有土地、村落共有土地。村落共有土地占少部分,绝大部分的土地归私人所有,村内没有国有土地或其他性质的集体用地。因此,从土地的所有权来看,分为土地私有和土地公有。

(1) 个人私有土地

一是土地。传统时期,二百户村落的土地来源主要是祖业遗留和购买而来。每一块地都有明确的产权以及界线,每一块地都有地契,1块地1张地契,10块地有10张地契,不论亩数大小。因此,土地的产权主要看地文书,一块地的地文书在谁手上,那一块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就在谁手上。租户租用的土地、典当的土地,一方只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进行置换的地,个人拥有置换之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是园子地。即修建房屋所剩下的空地或者专门买的园子地,园子地均位于庄内,一般紧挨着自家房屋,园子地的产权明晰,产权的认定一般随着房屋的产权。园子地可用来种植作物,村内有“一亩地顶10亩田”之说,园子地土质好,土壤肥沃,水源充足,一年可种春麦子、烟、白菜三季,这些基本能维持一家人的生活。

三是房屋。房屋的私有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单家独户的房屋,通常为私人所有。伙计所居住的房屋,通常由东家提供,房屋产权归属于东家所有,伙计仅拥有使用权。另一类,即分家后仍居住在一起,其房屋的产权分为个人所有和家庭共有两个部分。家庭共有的部分,一般是院落、厕所以及外屋,各个正房、厢房均归属个人所有。换言之,参与分家部分的房屋,在确定明确产权后,即为相应的个人所有,而不属于分家内容的房屋,视为家庭共有,共同使用。

(2) 家族共有土地

家族共同所有的土地主要是祖坟。坟地不为家户所有,产权归一个姓氏的家族共有,因此也叫“伙坟”。祖坟有在村内的,也有在村外的,因为有置地置到外村的。民国时期,二百户村内主要有赵、卢、杨、宋四家大姓。首先是老卢家的坟地。老卢家祖坟共有10亩地左右,剩下空地有7亩左右,由大户卢老爷子种地,卢老爷子具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其次是老杨家的坟地。老杨家的坟地5亩左右,坟地由穷人种。最后是老赵家的坟地,有6亩地,周围还有5亩多的空地,由一户本姓的人家种着,谁种地谁就在过清明节时出粮。

(3) 村落公有土地

一是使土坑。使土坑归公家所有,庄里各家各户建房、脱坯、打炕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泥土逐渐被使用掉,渐渐形成的大土坑,因此被称为“使土坑”。使土坑的使用权只归二百户村民所有,外庄的人就算是给钱也不能使用。对于庄内的人,使用时不用缴费,也不需向公家汇报,具有自主使用权。

二是官井。官井取字“官”,蕴公共之意。官井的开凿用地为村落共有。因此,官井的使用权全村人都有,村落内的人家均可去使用官井。而对于私人井,井归私人所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自然归私人掌握,正因为使用权掌握在主人手中,私人也有权利决定谁可以使用井水。因此,私人井除了自家使用,往往也会和私人关系不错的人使用井水。

三是官碾(碾棚)。二百户村的碾子是共同使用的,因此村里人都称“官碾”。每个碾子里有一个碾棚,碾棚所占的房基地也属于村落共有。庄内的碾子由二百户村公家修建提供,供本村人使用,不提供给外村使用,同时每个村有石碾,也不会跨村使用。对于二百户村的村民,“碾子千家使”,即村里人都可以使碾子,也不向公家交钱,免费使用。使用碾子不按照距碾子远近、长幼顺序、家庭贫富使用,一般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使用。

四是庙地。既包括寺庙本身占地,又包括因建设寺庙未使用完的地,通常紧挨着寺庙。寺庙由公家出资修建,庙地的产权归公家所有,包括庙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二百户村村内共有西大寺、东大庙(老爷庙)、菩萨庙(关堂庙),三处土地庙(又称小庙、五鬼庙)。根据老人讲述,一处庙地挨着西大寺,有5亩地左右,因建庙所剩而留下来。庙地由看守寺庙的宋老道种植,宋拥有庙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庙地的所有权仍归公家所有。

(4) 私人公有土地

一是房屋相邻处的通道占地。在第二章我们已经有讲述,此处不赘述。在确定房屋边界时,如果两家人的房屋不相连,则看胡同,胡同由两家共同预留,边界“对半分”,一家一半,即以胡同的中间为边界。胡同虽然是两家人留的,其产权归两家人所有,但是村里的人都可以走,因为这两家人也会经过别处的胡同。二是土地相邻处的地墒沟,或边界处用于行走过路的小路。同理,边界处的地墒沟或小路为土地主人共有,但这并不排斥其余过路人行走使用,只要不刻意破坏边界线,其他村民可以使用私人共有的小路。

(5) 无产权的土地

无产权的地位于二百户村内,但有二百户村民使用的情况。除了上述所讲的产权明晰的坟地,一个姓氏拥有一处祖坟,村内还有一些地方也作为坟地在使用。据村内老人讲述,传统时期,二百户村落内小孩不入坟地,一辈子不结婚的人,不管有多大也不能进祖坟。这些过世的人都埋在堤边,分为“光棍坟”“孤女坟”“和尚坟”“姑子坟”以及“墒沟子”等。这些坟一个村没有几处,因为这样的情况不是普遍现象。具体地说,一是光棍坟,埋该结婚却没有结婚的男子。二是孤女坟,埋该结婚却没有结婚的女子。三是墒沟子,去世的小孩不进坟,不管是男是女,家里随便在墒沟子找一处地方埋掉。四是和尚坟,即埋寺庙里的和尚,二百户村有一处和尚坟,“和尚不使棺材,使缸,他们在里面站着,两个缸口对着盖着”。五是姑子坟,埋尼姑。不过二百户村没有姑子坟。一些家户为了让过世的孩子有一个伴,也可以将一男一女安葬在一起,“死了的男子,死了的女子,两家一商量,埋在一起,省得自己的孩子是光棍或孤女”。

2. 产权认定

(1) “活契地”与“死契地”

传统时期的二百户村落,所有土地的产权明确,均是通过加盖有政府印章的地契、房契进行公证认定,而非进行口头说明。正因为此,在村内才有“活契地”与“死契地”之说,所谓“活契地”,也叫“白纸契”,土地产权因土地买卖、土地置换等发生变动时,立下的新地契便为白契,在没缴税并在官府进行认定之前,就是活契地。所谓“死契地”,即登记备案后,这块地的产权最终得以明确和认定,这样一来,不仅手中持有的地契白纸变红纸,而且官府有备案,土地变更产生的新的产权才会得到保障和认可。

(2) 欺地:产权争议及其处理

人人都想多得一点地,因此经常会有“欺地”现象,产生土地产权争议。不论是房宅基地,还是土地,侵犯边界便会导致产权纠纷。如果两家都是老实人一般不会闹纠纷,如果两家都是暴脾气,很容易闹纠纷,你横,他更横,有一边老实的,也不至于把事情闹大。人有脸,树有皮。发生纠纷后,双方先自行解决。双方解决不了,就找说和人,即爱说话的人,然后再找保甲长,找乡长,最后经官,大家不轻易经官,因为打官司要给钱,有理没钱会输官司。

在民国时期,二百户村落从未出现过长期没人耕种的田地,有换田换地的情况,后文会进行详细讲述。另外,围绕家庭生活与农业生产,水井和耕牛都涉及共有产权,在第一节已经详细论述过耕牛情况。

3. 产权边界:清晰且不能被侵犯

在上述的论述中,不论是土地,还是房屋,均有明确清晰的产权边界。如土地的边界通常以树垛子、埋石头为主,作为与地邻居的边界物,相邻土地之间会形成一条小道,村内称之为“地墒沟”,地墒沟的产权归属两家所有,但任何一方都不允许越过地墒沟,否则就是“欺地”。这些产权通过地文书进行认证,如土地的四至、房屋的四至,地文书上均有明确的登记。官府加盖公章,进行认定,官府认定后,村民不用向保甲长专门汇报,大家都是一个村落的,时隔不久便会传开,产权的变更或重新认定,大家都会知道。

相比土地和房屋清晰明确的产权边界,村与村之间就没有明确的边界。二百户村村民习惯将村庄的居住部分叫“庄内”,村庄周围的土地部分叫“庄外”。从整体上看,村庄形成了以土地包围房屋的结构,房屋集中修建,村民集聚在一起。长此以往,若以庄内村民居住区域为圆心,以土地远近为半径,村庄的边界大体是最外围的土地。因土地买卖无常,本村人在外村有土地,外村人在本村也有土地,还有两村交界处挨着的土地,这样的土地“插着了”,就叫“插花地”。

房屋边界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相邻房屋的边界,另一种是因分家在原有房屋内产生的边界,两种房屋界线在二百户村都不是特别清晰。房屋边界不需要专门的公证,谁家有该地的死地契,谁家就拥有该地的产权。房屋的宅基地既有祖辈传下来的土地或院落,也有自己另行买地修建的。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者可以自行买卖出售,“买房子的户不多,那时候修房子不难,几天就可以立起来。确实有需要的也可以购买,用粮食换,或者给钱都可以”,村内老人如是说。可见,宅基地和房屋的出售主要依据买卖双方的实际需要。传统时期村内很少有因宅基地或房屋边界发生纠纷的现象。房屋边界在前文已做过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民国时期,二百户村落基本没有宗族的概念,同一姓氏的家庭也没有特殊的活动,村落内没有专门用于家族信仰的祠堂,同姓氏之间的宗族意识较为淡化,村民说得最多的便是街坊邻居。另外,二百户村内没有河流经过,也没有天然形成的或人工建造的水沟,不存在河流用水的产权关系。水井一节,笔者在第二章已做过详细阐述,此处不进行赘述。

4. 产权纠纷

整体而言,在民国时期的二百户村落及附近区域,时而发生田土纠纷现象,“墒沟争地不新鲜”,因为“墒沟就是命”,不能越过墒沟,否则两家容易吵架打架。至于其他产权纠纷,如房屋纠纷,邻居之间房屋宅基地纠纷事件较少,似乎在同一院子因产权边界问题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如同住屋檐下的赵坤与其儿子儿媳,因分家没有分院,在房屋使用上产生了纠纷,最后因其媳妇的胡闹害死了赵坤儿子,将家庭搞得四分五裂。

(二) 土地所有类型

1. 土地类型

根据对土地的占有和经营情况,可将二百户村的土地分为四类:一是全部或部分出租的土地;二是完全自耕的土地;三是以家族为单元的宗族田地;四是村落的公共用地即村落公有土地。从土地所有类型看,二百户村落内田地的绝大部分为地主所有,自耕农的土地以及村落公有之地所占比例较小。

2. 地主土地

根据村内老人回忆,同时结合史料分析,整理出二百户村落共有8户地主、6户富农,总计14户地富家庭,地富家庭均是本村人,既有村内的土地,也有村外的土地。如表3-11所示。关于地主家庭职业以及雇工情况,笔者在第二章均有详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正如前文所言,村内租佃土地现象并不常见,租佃的土地等级,好地或是次地,既要根据出租户提供的土地资源而定,也要看租户是否有能力租种,因此情况不定。如果有租户租佃土地,由租户将租金交至出租户家中,出租户不是什么大户,不会请人代收租金。史料显示,二百户村的地主均在村内生产生活,不存在“不在村”地主。

表3-11 1949年前二百户村地富土地拥有情况表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河北省香河县钳屯公社二百户大队《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绘制而成,考察时间为1943年至1945年。

3. 自耕农土地

(1) 村落自耕农土地概况

自耕农的土地包括土地、菜地、宅基地等不同类型,二百户村落较大,老人能回忆的数据有限,同时缺乏相关史料的佐证,笔者暂不对菜地、宅基地进行论述,此处以土地为例展开详细阐述。

从自耕田地的分布来看,村落内自耕农户的耕种面积分布不均。根据表3-12可知,中农家庭中,杨宣家有土地27.2亩;罗进财家有土地23亩;赵明家有土地56亩;赵秉全家有土地13亩。下中农家庭中,秦广田家有土地7亩;张玉成家有土地3.7亩;杨发家有土地7.5亩;卢廷悦家有土地13.6亩。贫农家庭中,杨环家有土地12亩;卢永成家有土地15亩;杨连家有土地7亩;魏荣家有土地11亩;董俊生家有土地4亩。城市贫民杨德山地无一垄。为将自耕农与地富家庭形成对比,笔者随机选取14户家庭进行分析说明,在14户自耕农家庭中,家庭人口共有85人,土地共有200亩,人均占有2.35亩,低于地富家庭人均土地。

(2) 自耕农租地及其关系

自耕农的土地一般勉强够一家人生活,条件差一点的人家每每在青黄不接的时候,去向街坊邻居借一点粮食,因此,村内自耕农租佃土地的情况并不常见。总的说来,粮食够吃的人家,有租地的,也有不租地的。如果有种植需要,且有东家愿意出租土地,自耕农会租种土地,租地用来种瓜种菜,做些小买卖。二百户村民卢廷喜的爷爷,名叫卢伟丰,喜欢种西瓜拿去卖,家里土地不够,便租种别人的地。由于西瓜地需要沙土地种植,不许“重茬”,需要一年一“倒茬”,即“一年一换”,不能使用同一片土地连续种瓜,卢伟丰每年都会找不同户租种土地。

(3) 自耕农雇工及其关系

通常情况下,自耕农不会雇工。不过,在二百户村落有一个特殊情况,据村内老人讲述,贫农杨环原本是一个壮劳力,1946年因右腿不小心被地雷炸坏,从此劳力下降。尤其是在农忙时节,家里仅有其妻和他本人两个劳力,因此在农忙时节会请一个短工帮忙。至于村内其他自耕农是否有雇农的情况,老人表示没有听说过。

表3-12 1949年前二百户村自耕农土地拥有情况表(部分)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河北省香河县钳屯公社二百户大队《阶级成分登记表》(1966年)绘制而成,考察时间为1943年至1945年。

4. 宗族土地:伙坟与伙地

在1949年以前,二百户村落范围内并没有宗族田土,在村落居住的卢姓、杨姓和宋姓虽然都是当地的大姓,但随着家族的分化,民国时期,“宗族”这一概念在二百户村内明显淡化,因此,村内能访谈的老人以及能收集到的资料,对族田均无从考察。通过与卢姓老人和杨姓老人的交流,笔者了解到一些坟地的基本情况。以老卢家处坟地为例,老卢家的祖坟在四百户,祖坟是一个“大坟圈子”,大祖坟有1人多高。祖坟共有10亩地左右,剩下7亩空地由大户卢老爷子耕种并负责管理坟地。

5. 村落公共用地

村落公有土地,按照土地性质,主要分为血缘性公田、地缘性公田、利缘性公田以及信缘性公田。在二百户村落,没有族田、墓田、祠堂田、房支田、祭田、宗族学田、清明田(族田)、家庙田等血缘性公田,也没有闸田、会田等利缘性公田。村落的公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地缘形成的使土坑、官井、官碾(碾棚)、村庄道路以及少数的庙地。这在第二章以及第三章均有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二、土地买卖与土地租佃

(一) 土地买卖关系

1. 土地交易

(1) 置地与出地

二百户村落中没有宗族田土,除了少部分的公共用地,绝大部分的田土是私人所有。对于私人所有的土地,村内买卖自由,也时常有买卖土地的现象。同时,买卖土地不需要得到村落保甲长的许可,谁愿意买就买,谁愿意卖就卖。

在村内,买地又叫“置地”,卖地又叫“出地”。村内有“买了地不富,卖了地更穷”之说,意思是置地人家花钱买了地之后,家里没有了富裕资金;而卖出地的人家,地越卖越少,若买不回来,只会变得更穷。

土地买卖没有范围限制,可以跨村买卖土地,即本村人可以在外村买卖土地,外村人可以在本村买卖土地。但是土地买卖一般在本村进行,这样方便耕种,如果外村的地距离本村较近也可以买。村内老人解释到,“忒远的就不会要了,谁大老远跑那去种地呀!种庄稼收庄稼都不方便,没有车和牲口的人家更不会将土地卖到远处去”。土地买卖数量的多少,既可以按亩数进行购买,也可以按一块地的实际大小,而这主要看卖家,卖家有一块5亩的地,可以全部卖掉,也可以卖1亩,丈量出来即可。

买卖的土地,一是祖业地,可以自由买卖,和其他性质的地无差别,一般人不会卖掉,成天好耍的人,不顾家的人会卖掉,在买卖祖业时,村落及其家族不会进行干涉。二是一般的地,一般的地可以自由买卖。三是纠纷地,一方面,农民靠庄稼吃饭,在土地上面若是存在纠纷,会尽快处理好;另一方面,大家不会买卖有纠纷的土地,买家买土地不想招惹是非。四是官地,官地即公家的地,也可以进行买卖,决定权在村落权力者手上,村落权力者会一起商量讨论,认为合适便可以买卖,村落曾有过官地进行买卖的现象。下文为买卖官地的文契内容:

立卖小会官坑地文约人本村西小会六十余户、办公人齐集讨论,公推代表人宋立等,玆因本村西口旧有使土官坑一处,年深日久,焦土使无,商量同意,特烦中人说合,均愿将此官坑地一段计地二亩整,弓口、四至列左,将此地情愿卖与薛恩惠名下永远为业。同中三面言明议定,每亩作老斗白玉米四石五斗,共计白玉米九石整。其玉米笔下交清不欠。自卖之后,如有舛错为碍者,有卖××××本村中人负完全责任,系双方无异说。恐口无凭,立有卖官坑地字据一纸为证。有老契一张在我手收存。

中华民国二十五年 十月二十九日立 小会官坑地代表六十余户
文约人 宋旺 黄有丰 张文芳 赵秉全
中人 邵国成 杨福田 邵未春 卢泽
代笔人 宋海泉押
永远为业

(2) 天灾人祸引发的交易

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一般情况下,村民不会轻易将土地卖出。用村内老人的话说,遭遇天灾人祸的家里,因无法维持基本生存需求才会卖地。

天灾,主要指遇到旱涝灾害,庄稼少收成、无收成,因而以卖土地的方式换取粮食。人祸,一是家里有人生重病没钱医治,迫于经济压力出售一部分土地。二是家里办白事,没有钱就会出一二亩地,有能力时可以再次买回。三是干买卖赔钱了,出售土地以周转经济。四是欠账不还、不务正业、好耍赖的人,这类人平时抽大烟或是喝酒来牌,因欠账太多而变卖土地,“好来耍的人,即使家有‘千顷房百顷地’也是白搭,地再多都能消耗掉。宋万青来耍大牌,输了钱,在当天夜里就想卖地,便找来一个经纪,经纪负责找户,将地卖给了卢廷喜的大爷”。另外,修房子也会花销一笔钱。房子坏了或者没有房住的人家,因修建房屋缺乏资金,会卖一点土地。除此之外,家里有结婚嫁娶等红事时,资金不够并且借不到钱时,便会卖一两亩用来筹办红事。

图3-3 官地买卖契约
注:物件由二百户村人薛贵提供。

相对于前面这几种出售土地的情况,村落有些人是不会卖地的:一是种地种不好的不会卖,村民认为,虽然种不好地,但有地就有粮食收,如果将土地卖掉,便没了吃饭的来源;二是劳力不够的不会卖,这样的家庭可以雇活,或将土地租出去收取租金。

(3) 土地交易双方

“土地就是家中宝”,家里能不卖地都不会卖地。综合几位老人的说法,二百户村卖地的人有条件好的人家,也有条件一般的人家,也有条件不好的人家。一般情况下,穷人家卖地的多,因为容易出现“有事过不去”的情况,即当家里遇到红白喜事、打官司、婚丧嫁娶等事情,拿不出钱。

出地者在对置地者的选择上,总的原则遵循“谁给钱就卖给谁”。在出地者不仓促的情况下,一般会按照亲属关系由近及远选择买家,先自家兄弟,再本村的街坊、好友,最后是外村人。若是出地者急用钱,也会请中人介绍置地者。另外,有时会看土地位于什么位置,若是两家人土地挨着,平时关系不错,在卖地时,会先问一下地邻是否有意愿买地,因谁家都想把土地集中在一起,原来有1亩地,现在有能力在旁边买1亩地,就有2亩地了。地邻如要买,则先卖给地邻;如不买,再卖给其他人。地邻若是想买,但买不起,卖方可以短时间等地邻周转一下资金(粮食),凑够了数就进行买卖。卖地是由卖地的当家人做主,有同家人商量的,也有不同家人商量的,具体看各家的情况,家里有人明事理,家庭关系和谐,非紧急情况下卖地的,当家人都会和家人商量一下,对是否卖地、卖多少地、卖给谁等问题进行协商。对出地者而言,一次性不会卖太多,少则一两亩,多则近10亩。

卖家对应的是买家,有卖则有买。买地的人首先是家里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因为买地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实行“笔下交清”,家里没有条件的一般拿不出足够的资金。另外,村里也有“穷了卖,富了再买,来回折腾”的说法,如上述所说,遇上天灾人祸的人家,因急需用钱而临时将土地卖掉,随后家里周转过来时,又可以再次买进土地。地主富农家会买地,也会卖地。总之,只要家里有钱,有买地的能力,谁都可以买。

(4) 土地价格:好地好价,次地次价

土地价格根据土地质量不同,分为下等地、中等地和上等地。好地粮食多一点,次地粮食少一点,地越好价格越高,村内有“好地好价,次地次价”一说。在买卖双方谈价过程中,包括卖方要价、买方还价、中人作价3个环节。杨文增老人回忆说,价格“凭说”,即靠几方协商而定。首先是卖方要价,出地者说一个价,然后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还价,最后由双方商量决定,或经中人说合而定。“譬如,一块地需要3石棒子1亩,买家一看这地,说不值这个价,2.5石棒子1亩,中间人作价,进行说合,会看买家是否有能力买得起,说2.8石棒子1亩,卖家好面子,中人说好了,也不会再强行加价了,买卖双方成交”。买卖一旦达成,实行一次性付清,不能交定金后面补一部分,只有买方交清钱之后,卖方才会在文书契上签字确认。“官凭文书,私凭字”。“字”即指字据,只有交清钱,签字据,土地买卖才算完成。签字一旦完成,就不能反悔。据老人介绍,在进行土地交易时,买家一般不会去看地,因为村里的地都有名,中间人一说某块地,买家都知道。

(5) 丈量:拔宽量长

村内有俗语“人心不公,才有斗丈”,意思是人都存在私心,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你说的数量我不信,我说的数量你不信,由此有了量粮食的工具,升、斗量出来的才是公正的。

同理,在买卖土地时,如果卖家说地有1亩,买家认为土地不够1亩,为了实现公平,双方就会进行土地丈量。在丈量土地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均要参与,任意一方丈量土地均可,双方都可以自带尺子,没有尺子可以借尺子,丈量期间不产生费用。丈量土地的时候,买卖双方会带上中间人,量出来若有分歧意见,中间人会说理。土地多长多宽,一是参照原地契,二是现场丈量出来的面积大小。除了中间人,买卖双方还需要请先生,先生抱着算盘计算,卖多少量多少。“拔宽量长”,即一杆一丈长,分地就叫“拨地”。土地丈量在写地文书之前进行,丈量好的数据填入文书契之中,一旦文书契填写好后,双方确定,即便是有一方认为土地大小不对,也不会再作修改。如果出地人卖一整块地,不需要重新埋边界,如果是卖地的一部分,在量好之后,还需要埋一个土堆,也就是埋边界,谁都可以埋边界,只要按照量出来的大小,大家都瞅着的。下一次耕地的时候,就犁一个墒沟,犁墒沟时不用叫人,因为墒沟直不直,别人一眼就能看出来。

2. 土地买卖产权确定

(1) 产权的确定:活契变死契

文书契在当地又称地契、文书、地文书,买卖双方需要签订文书契,在买家签订,写好之后,执笔人念一遍,确认无误之后,大家就签字画押。文书契上需要签上买家、卖家、中证人三方的姓名,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文书契内容,需要写明土地长宽等数据,注明土地四邻,谁家买谁家卖,双方同意生效。文书契功能在于它是土地买卖的凭据。如遇到打官司的、告状的,则可以拿出文书契,当作土地持有的证据。卖地的户如果没有地契,别人就不会买,因为“没有手续”,怕卖家将来反悔,一般人都会有地契,如果地契弄丢了,就去找官府补办。地契房契等重要的东西均放在小匣子里,把匣子锁在柜子里,由当家人拿着钥匙,“搁放得可严了”。因此,没偷没抢房子没着火,一般不会丢地契。

过去置地需要税契,缴纳地税之前是“白纸契”,买卖所交易的地也叫“活契地”。即土地在买卖之后,立下地契,此契为白契,得上政府报上,给地契上税,税了契,地契就不是白契,村里人称这样的地为“死契”,即这块地是经过官府认证过的。买卖土地需要交税,由土地的最新持有者拿着交易文书契去县里交税,交的税不多。交税之后,县政府会在地契上盖一戳。交税这一行为就相当于报告给当地政府,例如卢氏原有10亩地,卖掉2亩后,剩下8亩地,交税时带上文书契,向政府说明已卖出2亩地,最后只需缴纳8亩地的税。同理,买家带上自己买地的文书契、土地的原契,上交多买进来的2亩地的税即可,因原契上写的是卖家的名字,交税后,政府在新的文书契上盖章,承认买家买进来的土地。赵玉爷爷在老孙家置了3亩地,但家里没有税契,老孙家在年夜三十带一把宰猪刀,往墙柜上一摔,威胁其爷爷,其爷爷是老实人,老孙家将地契要走了。其爷爷生气,40多岁就去世了。其父亲下决心要为其父报仇,但是老孙家没有儿子,家里有5个闺女,小闺女和其兄弟结了婚,最后事情不了了之。

土地是原来的土地,地契却变成了新契。每一块地都有地契,1块地1张地契,10块地有10张地契,不论亩数大小。新契发挥效用后,原契便不能再进行使用。卖掉的土地与地契上的土地大小一致,则将原契交给买家,如不一致,原契留在卖家手中,重新写新契,交税时带上新契。只要是买卖土地,亲戚之间也需要契约。

(2) 中介关系:中证人

中证人简称中人,也称“来人”,买卖土地需要中证人介绍,中证人只做土地买卖的中间人,不会去做买卖牲口等其他方面的中间人。当土地买卖的中间人,一般有两类人,一是经纪,经纪是专业的中间人,知道有人想买地,知道有人想卖地,主动去说合;二是买卖双方其中一家或两家的熟人,知道其中一方有买(卖)土地的意愿,再去帮忙找卖(买)家,在中间一说就得了。中间人主要进行口头传达,卖方没有专门的发布出售土地的渠道,即出地的人不需要将自己地的基本情况写在一张红纸上,中人会说清楚,中人去找要置地的人,口头上说“××家的××地要卖掉”等情况。

对于不同的中间人,报酬也有所不同。对于经纪,说妥了双方都会给钱,没说妥则相当于白磨嘴皮,“最多有杯水喝,不会管饭”。若是谈成,买卖双方均需要支付一定报酬,买地一方叫“成”,卖地一方叫“破”,按照“成三破二”的原则进行,即买家出3%的报酬,卖方出2%的报酬,经纪合计得到5%的报酬,买卖双方交易的土地面积越大,经纪得到的报酬越多。对于一般的中间人,关系好的,则不用支付报酬,由买家管一顿饭即可,中人和卖家都会在买家吃一顿。买卖土地时,一般一次有1个中人即可,虽然只有1人,但是在土地产权交易过程中起重要的作用,一是介绍人,促成买卖双方的交易开始;二是证明人,见证买卖双方的土地交易过程,避免空说无凭,在土地买卖进行的过程中,帮理不帮人,不然以后没人愿意找他当中人;三是责任,若是以后土地上面出了什么问题,找不到买(卖)家,便可先通过中人来解决,不过,不是所有中人都负责,买卖土地是经常性的行为,没有找到合适的中人可能会损害自己的土地权益。据赵玉老人讲述,其爷爷地契被抢走后,中间人没有管这件事,“人家哪有闲工夫管这个事”。

(3) 谢知与喜酒

买卖双方谈妥价格、达成买卖意见以后,买方请吃喜酒。吃喜酒、谢知的意思即告知众人,田易其主。喜酒的参加人员通常包括买卖双方、中人,如果家里人不会写文书契,再请1个执笔人(代笔人),如家里叔叔、舅舅等长辈,不用专门请保甲长。吃喜酒不需要请土地四邻,买卖达成后也不需要专门向其他人打招呼,村民消息灵通,街坊四邻都会知道土地的买卖情况,契约上也不需要土地四邻签字确认,地契经过政府的盖章便已成为“死契”。

吃喜酒也有一定的讲究,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买家买地买房是喜事,喝酒就叫“喜酒”,由买家管。对于卖家,如果其拿了“破二”,就不用请吃饭喝酒了。土地买卖交易达成,买家、卖家以及中人都吃喜酒,“爱请谁请谁”,不一定请保甲长,家里阔的,请10桌8桌客人都无妨;家里不阔的,请几个人吃饭就行。

1948年,卢廷喜家里没有地,有地也是河滩地,想买一点地种庄稼。刘士明是卢廷喜家的街坊,卢廷喜又是刘士明慈善会的“明眼”,因卢廷喜爸爸不在家,便给他出了一个主意。说“你家没有地,再把地买了就没法生活,你们可以把厢房卖了,卖了厢房住正房”。卢廷喜用两间半砖房换了卢廷喜大爷家40石棒子,最后换了8亩地。写地契时,其大爷说,“你就别拿成三(大爷出)破二(卢廷喜出)的钱,买家管了饭,你说等以后家里有事时,请他们吃一顿就得了”。因卢廷喜当时没有结婚,其大爷的意思是他结婚时请来人吃一顿好的。卢廷喜后来请他们吃了饭,结果来人反悔了,又要“破二”那部分钱,让他家出3石棒子。来人横,刘士明也受气,当时村里陆振兴当治安员,不说理,就对来人说,“要不去他家拿棒子去”,来人便去了卢廷喜家,卢廷喜母亲说,“惹不起,把粮食给他们”,卢廷喜家里被迫给了3石棒子。

(4) 土地观念:比珍珠还珍贵,比宝贝还宝贝

在二百户村人看来,土地“比珍珠还珍贵,比宝贝还宝贝”,大家没有地活不了。“金子银子吃不得,种上土地了才吃得上饭”。同时,村内有“房多累主”一说。当家里有充足的资金时,在买地与建房上,村民宁愿买地,也不会建房。二百户村民卢廷喜家因为没有地,便用房屋换了8亩地回来耕种。

邻村窝头村人石玉坤,1949年前家里有20亩地左右,家人织口袋,每年晚秋时买2亩地,地最多时有30亩。“地多有粮食,有粮食有保障”,家人仍住着破土房,不讲究修房,房能住着就好。

3. 土地买卖频率

据村内老人讲述,地富家庭的地以购买为主,是靠一点一点买进来的,一般情况下,祖业传下来的土地并不多。土地只要有人卖,就有人买,没有卖不掉的土地。最典型的案例便是富农老薛家,薛殿臣在1945年担任保长一职,其祖父时期家中仅有4亩地,后通过不断买进,最后发家致富到305亩土地,可以说是二百户村内土地买进最多且最快的户。与老薛家比较起来,破产地主老刘家应该是散土地最快且最多的一家,由于1949年前村内的正字慈善会盛行,老刘家的刘士元和刘士田两弟兄入道,想通过“骗人入会”不劳而获,最终自己却卖尽土地,无地可耕,慈善会道首薛义给了两兄弟一些地耕种,不过,老刘家最终没能再回到原来的水平,所以在土改时期被评为破产地主。

村落的土地都是自愿购买,且买卖自由,不存在强买强卖的情况。于卖家而言,在希望卖一个好价的同时,也会优先选择关系好的户,看对方是否需要土地。当时的二百户村,卖地者一般会优先考虑家族内部的亲戚,亲戚虽然平时来往的不多,但沾亲带故。如果家族内的亲戚需要,便直接进行买卖,这时就不再需要中间人做介绍,家里出一个长辈作证,虽然大家是一家人或是亲戚,仍然需要写地文书。当家族的人或者亲戚不需要时,便会卖给关系好的街坊四邻,再次就是村落内的人,最后是往村外卖。外村人给的价钱高,买地人愿意卖,对于村内的土地买卖,二百户村没有明确的定义和倾向,均是考虑对方出的价格及双方关系远近。

4. 土地买卖规模

买卖土地时,有以“亩”为单位的,也有以“块”为单位的。以“亩”为单位时,如土地大小有5亩,只卖出2亩地,则在5亩的基础上丈量2亩出来;以“块”为单位时,一块地不一定是完整的亩数,有1.2亩的,有1.5亩的,也有2.3亩的。土地作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没有人愿意将土地售空。村内地主的土地没有超过100亩地的,最大规模是地主杨文增家,拥有80亩土地。二百户村情况比较特殊,土地亩数最多的是富农老薛家,共305亩土地,但因家里有29口人,且劳力也参与劳动,所以为富农成分。

(二) 土地租佃与土地租佃关系

1. 土地租佃

(1) 土地租佃概况

二百户村租地的现象不多,与租地相比较,下等户宁愿扛活,因为扛活管吃,挣的报酬也够一家人吃。而租地需要自己种,承担种地的风险,得准备农具、牲口,还得给地主租金。因此,土地租佃是少数现象,且多以小规模租佃为主。在村内,租地的一方叫“租户”,出租地的一方叫“出租户”。租地不用提前,冬三月过后,每年春天现租。租来的土地,地里一般种棒子等粮食作物,或者种瓜,租地户的地一般不种麦子,麦子每亩80—100斤的产量明显低于棒子每亩200—300斤的产量,租地户租地是为了解决全家生活问题,因此不会冒险种植产量较低的麦子。

(2) 租佃客体

传统时期,土地作为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但凡可以被利用的土地,人们便会物尽其用。土地从土质等级上分为好地和次地,从产权所属关系上分为私人私有、家族共有和村落公有。对于好地次地的租佃情况,前文已有相关描述,此处从土地不同的权属关系上做相关阐述。

在二百户村落,除了私人土地可以用于租佃,村落公有的土地也可以用于租佃,本村人可以租用,外村人也可以租用。租种村落公有土地需要向村庄管理者提出申请,经许可同意后建立起租佃关系。1949年前,有一山东男子因生活困难来到二百户村,没房没地,但是会织席这一手艺活儿。给保甲长汇报后,该男子在村里包下黄坑(官坑的一处)种苇子,家人从事编苇子劳动。除此之外,土地租佃可以跨村租佃,本村人可以租种外村的土地,外村人可以租种本村的土地,跨村租种不需要经过保甲长的同意,租户自行决定。如二百户村民赵秉全原有土地5亩,后买地共有13亩,然后在后湾村租种土地16亩,家里雇扛活的劳动。

(3) 出租户

在二百户村,地富等土地多的户,不会将土地出租出去,家里有条件,都选择雇工,不管地里收多少粮食,都是自家的。出租户多为中等户,由于家里劳动力不足,种不了那么多土地。当然,中等户有雇活的,也有出租土地的。另外,也有一家人在外做生意,家里的土地没人种的人家,这样的情况便会出租土地。对于跨村租地需要视情况而定,一方面,如果在外村有亲戚,或外村人在本村有亲戚,通过介绍便可以租佃,如果中间没有沾亲带故的关系,不会去外村租,外村人也不会在二百户村内租,更重要的是租不到土地。另一方面,租地的人讲究就近原则,为减轻租地负担不会租太远。村民一般不会主动往外租土地,只有有人需要租地时,去找人家,人家考虑好了,就租出去。如果家里有地要出租,会优先通知本族人,尤其是家里人多地少的户,这样自己可以收租金,也可以保证本族人有饭吃。二百户村民王彬租种杨五爷家14亩土地,因王彬奶奶姓杨,和杨五爷是同一姓,因此杨五爷家里有土地出租时,王彬家知道。

(4) 二看租户:看牲口看劳力

人力和畜力对于生产资料进行财富创造和增值具有极大作用。因此,出租户在租户的选择上,一是看其劳力,二是看其是否拥有牲口。出租户要考虑自己是否能收回土地租金,主要结合两个条件选定租户。因此,租户虽一般是下等户,人多地少,但是家里有牲口,也有壮的劳力。家里条件中等以上的、有30亩地的户不会租地,有了钱就会去买地置地。家里没有牲口的户一般不会租地,因为租了地没法种地耠地,也没有用牲口粪便作的肥料,再则出租户也不愿意租,担心租户交不起租金。粮食够吃的人家,有租地的,也有不租地的,租地用来种瓜种菜,做些小买卖。二百户村民卢廷喜爷爷名叫卢伟丰,喜欢种西瓜拿去卖,家里土地不够便租种别人的地。由于西瓜地需要沙土地种植,不许“重茬”,需要一年一“倒茬”,即“一年一换”,其爷爷每年都会在本村找不同户租种土地,每次租种2亩地。因为要一年一换地,租地就方便,可以选在不同的地方,种瓜租地算特殊户,其爷爷认识的人多,在说闲话中,就能找到租地的,租下来地也便宜。

(5) 租金:地少少交租,地多多交租

土地的租金主要由租地亩数以及租地土质决定。“地少少交租,地多多交租”,好地租金高,次地租金低。根据《香河县志(2001年)》记载,1944年抗日民主联合政府成立后,在县东部和东南部地区开展了“二五减租”运动,即把原来的租金额减去25%,从数据中可知,农户租佃土地租金不低。

在村内,租户按照土地的亩数交租金,租金多为固定租金,很少有分成租金,租金的形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交干净的粮食,一般交棒子,用斗量,中等以上家庭都有,器具由专门的人做的,重量不会出现大的偏差,棒子装在斗里时,用手轻轻滑一下,得“冒着点儿”,村落的租金多以实物为主。据村内老人说,租金一年交一次,收了粮食再交租金。租金的交付,需要由租户的当家人将粮食(钱)送到出租户家,不需要给出租户带礼物过去,在途中运粮食时,一般不会遇到土匪,一是粮食不多,二是当地土匪不多。

在遇上自然灾害或是经营不善,没有能力交租金的时候,租户可以找中人向出租户说合,减少一点租金,也可以自己去借钱(借粮),交给出租户;或是去出租户家干活做工,用于偿还租金。如果租户耍赖,出租户下一次就不会再租给这户了,还要找中人解决。若是连续种几年的,交不起租金,出租户会撤租,不会继续将土地租出去了。在遇到灾害年时,租了人家的地,旱涝都得给租钱,遇到灾害,粮食减产,自己去说不行,得请中人帮忙说一下,看出租户怎么决定,能减一点是一点,但是不会一点都不收。请中人说不用给报酬,请他吃一顿饭就行,请经纪去说就要给报酬。当然,二百户村内也有两家关系好的不收取租金的现象,这种关系也不一定是亲戚关系。

1949年前,有一户人家赵青,下等户,家中七八口人,劳动力多,家有牲口,土地少,种有两亩园子,另有不足10亩的土地,想置地但是家里没有钱。另一家王武和,中等户,从其父辈在天津做买卖,一家人老在天津,在庄里没房没地,两家虽没有亲戚关系,但关系好,王武和一家住在赵青家,白住不收钱。王武和赚到钱后,见赵青家地少不够吃,有劳力有牲口,便在村里买了20亩地,给赵青家白种不收租金。王武和还提前买了两口棺材放在赵家,一口棺材是他自己的,一口棺材是他母亲的,王武和其母去世后,赵家将其埋在了王武和买的地中。

(6) 租期:短租与现租

二百户村的地理位置及气候决定了其农作物种植制度为一年一种,即一年种一季。因此,租地种地也是随着自然规律进行,一般情况下,租期分为一年一租、多年一租,没有租半年的,也没有按月租的。在村里,一般是一年一租,可续租。租地在春天,讲究“现租”,到了大秋可以收庄稼。若提前收了庄稼,租期未到一年,不会减租,以文书契字据的时间为准;一般情况下不会延期,一是文书契白纸黑字已经写好,二是气候决定了粮食一年种一季。租期到了,双方的租佃关系解除。出租户将土地出租给租户,也要按照字据上的时间收回土地,不能想收回就收回,不能提前收回,不能半路收回,不然租户会请中人出来说理。在村落里,出租户也不会提前收回土地,一年种一季,自己提前将土地收回,也使不了土地。在租期范围内,租户不能转租,“看着关系好才租给你,你不能租给别人赚钱”。

2. 土地租佃关系

(1) 土地租佃中介关系:中间人

租地得请中人,以防以后一方反悔说话不算数。中人需要“两头跑”,先由出租户要价,再由租户还价,说好了,中人将租户带到出租户家,签订文书契。在租地双方中,中人至少和一方关系要好,出于和某一方关系好,主动帮忙;或者由租户寻找关系不错的人当中人。管饭喝茶,事成之后再给中人送一份礼即可。除了自愿干的中间人,还有专门从事土地买卖、租佃等的经纪,大小事都能管,一般由穷人当,富人不会干这些事挣钱,也没有那么多时间。事成之后,经纪会按照“成三破二”的原则提成,如果两家没有谈妥,经纪则不收取费用。在“专职”的经纪和“关系”中间人之间,一般先找中人,因为彼此多为关系好的亲戚朋友,若没有找到合适的或未将两家的事情说成功,再找经纪。事成之后,饭由租户负责。

(2) 土地租佃产权关系:签文书契

租地需要立字据,即签文书契。文书一般是采用毛纸。在出租户家签,不一定请保甲长,看自家和保甲长的关系,愿意则请。一般不用请写字的,一是租契没有买契正式,二是中等以上家庭的村民都读过一些书,租佃双方以及中人中只要有会写字的就可以。若需要请,请会写字的先生来。契约一式两份,租佃双方各持一份,中间人管事,不用拿一份。租契内容:承佃人的名字、土地四至范围、土地租金、日期,双方签名划“十”字。如果租地双方是亲戚,“白种”的情况下不用写字据,给了钱的就要立字据。

图3-4 租契
注:物件由二百户村薛贵老人提供。

案例:

租契

承典人姓名 王振生

租契种类民租

坐落二百户

面积七亩五分

四至东南西北

价值贰拾贰元五角

应纳税额六角七分五厘

原契几张

立契年月日

〇佃人 全原堂
〇〇人 李焕文
中华民国 二十一年〇〇月〇〇日

(3) 租户与出租户劳作关系:互不干涉

在二百户村内,租佃土地并非常态。对于租户和出租户,农事活动均是自家干自家的,互不干涉,在关系上常表现为简单的租佃关系。租户不用去出租户家干活,如果去干活,一般是租户交不起租金,用自己的劳动作为抵扣,否则双方之间就不是租佃关系,而是雇佣关系,东家人少地多,劳力不够,便会雇佣劳力。

(4) 租户与出租户日常交往关系:请客与拜年

租户与出租户就是租佃双方的关系,也会因租佃关系产生生活来往关系,生活来往关系并非必然,主要取决于租户和出租户两家的关系是否需要维护。按常理而言,租户给了出租户租子,就不欠出租户,不用专门去拜年,也没有必要去给出租户送礼。如果租户使了出租户的车和牲口,出租户家办红白喜事时,租户就随一点人情,没有用的话,就不用还人情。同理,当租户家有红白喜事时,出租户有随礼的,也有不随礼的。租了人家的地,地位比人家差一点,人家不会同自己走动。他家农忙的时候,缺劳力,租户有工夫,就可以去忙活几天,以补情谊,以后借车借牲口就好借,“互相帮帮忙”。出租户家有车有牲口,不趁牲口不趁车时,一般会借。

(5) 租户与出租户的矛盾关系:纠纷与冲突

因土地产生的矛盾纠纷在村落中已不算是新鲜事。因此,即便是在租佃关系中也会发生一些矛盾,一是因租佃关系本身产生的矛盾,二是租户在耕作过程中与地邻居产生的边界纠纷等等。租户作为被动的一方,往往会为了同出租户建立好的租佃关系,而按规矩办事,不会轻易惹是生非,租地耍无赖的人以后在本村或是邻村都租不到地。如果发生了矛盾,租户不按时向出租户交租子,不交或者少交,出租户首先会找中人帮忙解决,中人解决不了的找保长、乡长,一般在保甲长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两家人不会轻易经官,经官需要花钱。若是因边界问题发生纠纷,租户会将中人和出租户请来,地邻居也会参与,几方一起协商解决,不会闹太大的矛盾。

(6) 税收与摊派中的租户与出租户

关于土地的赋税,在租期范围内,谁种地谁负责交税。村民认为,租户享受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承担土地的赋税也是理所应当的。如果出租户没有提前交纳赋税,则由租户自己交;如果出租户已交,会向租户收取交的赋税,收取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添加在土地的租金内,也可以单独对租户收取;如果租户暂时不能缴纳,等到庄稼秋收后再交也无妨。

(三) 典地关系

1. 土地典当概况

(1) “活契”性典地

相对于土地买卖而言,土地租佃在村内的案例屈指可数,土地典当更是少之又少。不过据杨文增老人讲述,1949年村落有典地的现象。所谓典地,老人向笔者举了一个简单容易理解的例子:“A方将土地给B方种了3年,到了第3年,A方再将土地赎回来。这亩地作价50元,我给你50元钱,你的地就由我来管了”。地有活契地与死契地之分,死契,即谁买就是谁的;而典地相当于活契地,A将地典给B,等A有钱的时候,再用钱买回来。

(2) 典地缘由

至于为何会典地,老人给了一个说法,家里有一定量的土地,某人因为红白喜事或抽大烟、来耍输了钱的,急着用钱但没钱花的时候,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还清债务,就将土地典给别人。二百户村人赵亨欠下债务,后将家中的4亩地典给邵旺,得到数百元用于还债。典地的数量不是凭空给出,典地人会根据家里情况而定,一是缺钱多时,典出的地多一点,但也会有数,基本能保住家里的口粮;二是欠的多就典得多,欠的少就典得少,典地的亩数依据欠账数目的大小而定,两者价值相当。典好地就得的多,典差地就得的少,差地打粮少,别人典来也没用。当家人虽为一家之主,但对于土地处理,也需要同家里人一起商量,否则会引起家庭矛盾。

(3) 整年的典期

典地的时间就是典期。典期一般是整数,一年、两年、三年等都有,视情况而定。交地讲季节,讲时间。地里庄稼都是一年一季,冬三月不种庄稼,一般在来年将土地赎回。将地典出的户家里都不阔,没有提前赎回土地的。典期超过一年期限的,A家是典地户,B家继续在土地上种庄稼,种出来的粮食也归B家收。1949年前,赵玉家里典了别人家13亩好地,其父亲是老好人,说给他家弄个活契地,到时候方便对方赎回去。后来家里人后悔,“为何不弄成死契地,地由家里种着,吃粮食多好”。

2. 土地典当中介关系

土地之间产权关系的发生,均需要中间人。同样,典地也需要中间人,典地人自己不主动找。如果自家需要典地,找一个能说会道、关系不赖的当中间人。找中间人,由当家人去,去的时候不用带礼物,典地成功也不需要给报酬,一是因为已经没钱花了,二是大家关系不赖,请他帮个忙,完事后管顿饭即可。典地不需要向保甲长汇报,也不需要向官府报告,每年按时缴纳土地赋税即可。

3. 土地典当产权关系

典地一般需要写典契。但也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据村内老人讲述:“人格太次就要字据,人格不次就不用写字据,两家关系不错,说一下,直接去种,种一年,来年时给回来即可”。写典契时,若双方家里有人会写字,则家里人写;如果没有,请一个有文化的,能写会说的先生当执笔人。典契双方各执一份留底,契约不需要拿到政府去盖章,因为盖了章就成了死契地。典地不是买卖,A家土地的地契(原契)不会给B家。A家将土地典当给B家,B家可以再将土地租给别人,虽然B家不种这块地,但是该给多少粮食,还是得给多少粮食,并且要注意典地时间,在期限内要将土地还回去。

(四) 土地置换关系

1. 换地概况

土地种植讲究效益最大化,效益既包括土地的产出效益,也包括对土地的投入效益。而且,人们总是能在不断的实践中摸索出这一条效益链,此处以土地的投入为讲述重点,在土地的投入上,包括人力投入、畜力投入及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投入等等。如果土地太远,种植、收割以及管理庄稼都是一件费神的事情,基于此,聪明的二百户人有了一个互惠互利的办法,即进行土地置换。有村民倾向于换地,也有村民对换地的事情“不屑”,不屑并非农户懒得换地,如地主家的地,好地次地都是一样种,不会换地。可见,张罗换地的主要是中等户或上等户。

2. 换地原因

当然,土地置换在原因上多元化,但不管怎样,获取土地价值最大化是最终目的。在土地置换的产生上,杨文增老人做出了几点阐释:一是人穷,或因天灾人祸,吃不起粮食,地也种不了。二是嫌远,本村人在外村买了地种,外村人在本村有地,双方都觉得土地离家远。三是土地连片。如附近的地大都是自己的,有一块不是自己的,为了让土地连片方便管理和耕种,用自己其他地方的地来换取这块地。

3. 换地中介关系

换地虽是两家心甘情愿的行为,但过多的土地纠纷让大家都希望在土地问题上可以和平共处。因此,换地也需要中间人,请庄里关系不错的,能说会道,吃得开的人便可。由当家人请中间人,不用给报酬,换地的人已经很穷了,给不起钱了,管顿好饭就行,谁张罗换地谁管饭。除了中间人,不再另请证人,“已经穷得揭不开锅了”不会请很多人。换地时,有请保甲长的,也有不请的。在换地进行时,换地双方为避免纠纷,已经邀请过中人。事后如果换地双方发生矛盾,先找中人解决纠纷。如果有一方想毁约,就得去县城经官处理。经官的人盼着你来,“你来打,我就收钱”。

4. 换地规则

换地的原则由双方互相商量,主要是“两看”:一看土地的土质;二看土地的远近。基于土地的土质和远近,双方进行土地置换。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讲究对等,双方换地讲究土地质量以及土地亩数相当,如果不相当,则需要补差价,越好的地,差价就越大,跟远近没有关系。若双方地里有庄稼,按照估算产量的方法,产量低的一方要向产量高的一方补差价。换地不需要讲季节,同一季节,大家地里种的都一样,“你有棒子,我也有棒子,你没有我也没有”。例如,假如A有10亩地,B有8亩地,在两者土质差不多的情况下,则地少的一方贴钱;如果A的土质好于B,B就得贴更多的钱;如果B的土质好于A,“大伙瞅着平了就得了”。其次,讲究双方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换,就不能进行。再次,讲究一次性结清。如果补不上差价,另一方就不会乐意换,最终导致换地失败。换地的时候,不需要专门通知附近田地的农户,也不用和他们商量,换地之后,大家知道就行。

5. 换地产权关系

换地需要立字据,由换地双方其中一方签即可,由两家商量决定在谁家签,家里人不会写字的,由当家人请一个会写字有文化的人担任执笔人,执笔人写好字据,换地双方以及中间人在上面划“十”字或按手印即可。字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新契约建立好,原先的老地契也需要相互交换。 1DloUkDW2Dj4bPh2hILNgXFr1yTrP4DVoSSalbGM76O8rD4BKZu39l14YsLuB1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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