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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类别概念与充分理论

关于法律现象的存在场域的前述误解并非阐释法律的科学理论面临的唯一障碍。另一个更难逾越的障碍是,法学(如同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一样)缺少塑造一般概念的正确理论。

一般认为,为了形成“法律”这个概念,人们应该全面审视所有法律现象,在这些法律现象彼此之间以及它们与类似现象之间进行比较,最终选择法律普遍具备的、使法律区别于其他现象的属性。然而,这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这样的审视和比较恰恰预设了什么是法律现象和什么不是法律现象的知识,形成“法律”概念的适宜途径是正确地阐释类别概念。

一般概念或者说类别概念是具有特定属性或特性的客体的 理念 ,“类”由具备该特性的所有客体所构成。白色物的 理念 (idea)是一种 类别概念 ,此种“ 物自身 ”(things themselves)构成了相应 类别 。类别概念并不限于实际存在的物,也有完全虚构的物的类别概念,例如几何学中的概念。被设计用来涵盖真实物的类别概念也不限于实存的物,还包括具有相关属性的过去的物以及未来的物。

被人们实际接受的塑造类别概念的方法要么是循环推理,要么是盲目地接受既有术语。故此,当法学家试图阐释“法律”的概念时,他们就是将所有被称为法律的客体进行比较考察。然而,很明显,“法律”这个词以及相关的“权利”之类的概念可以在日常言说中被发现(其内容十分宽泛),也被专业人士和律师所使用(其内容限定得更为严格)。当人们玩纸牌、安排社交聚会、讨论朋友或爱人的关系时,就会使用“法律”和“权利”的表述。有时人们也会使用“道德权利”的表述,它结合了法律和道德。没有理由认为哪一种用法更好或更正确,并且,并非不可能的是,它们在科学上都是没有根据的。

阐释一门科学(例如,法律科学)的基本概念体系的终极目的是,从诸多可能的候选概念中,将那些作为科学上相关命题的逻辑主词(logical subjects)以及有助于将那些命题妥当安排到体系中的概念挑选出来。或许可以 先验地 (a-priori)断言,日常用法和专业用法对此都不能科学地提供充分的概念。在专业或职业用法中,流行的概念是那种从特定职业者的实践活动的观点来看、统合了具备相同(或相似)价值的客体的概念。一个厨师可以妥当地将某客体称为“蔬菜”或“猎物”,但如果植物学家或动物学家用这些概念作为逻辑主词来阐释科学理论,就会出问题。律师在职业群体中占据如此高的地位这一事实严重地妨碍了我们克服职业术语的弊病,阻碍了法律的真正科学的概念的形成。尽管如此,这是我们必须要完成的任务。

当一个人理解了类别概念的真正性质,因循环推理或语词的日常用法和职业用法的不一致而产生的障碍将会被消除。他挑出一定数量的特性或属性,将它们并置在一起形成一个类别概念。他用列表的方法宣称,所有具备特性A、B、C……N的客体构成类别X,那些客体的理念就是类别概念X。然后他得到两个结果:一、那些具有与此不同的构成特性的客体并没有出现在此类别中;二、所有具有相关特性的客体都被包含在内。

很明显,通过此种方式,能够形成难以计数的类别概念,但其中只有一小部分具有科学价值。类别概念的科学价值的判断依据是,能否凭借它们阐明充分的科学的理论。科学理论是具有妥当方法论和体系基础的理论,充分的科学的理论是满足这样一种极为明确的前提的理论,即被谓述的内容必须完全符合此谓述所指称的那类客体。

许多理论尽管并无谬误,但仍不充分。某人或许形成了“一支5盎司重的雪茄”这样的概念,此概念谓述了该类的每一件东西,这些东西总体上是物质之物(一般而言是固体,这些雪茄的成分的化学性状,吸雪茄对健康的影响等等)。这些“理论”虽然完全正确,但明显不充分,这是因为,被“5盎司重的雪茄”所谓述的内容同样适用于无数不属于该类概念的客体,例如,一般意义上的雪茄。

一种理论不够充分的原因有:一、谓词关联的类别过于狭窄(上一段提到的那种理论);二、谓词关联的类别涵盖过宽(例如,很多社会学理论将某种因素的影响力过分夸大,事实上该种因素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前一种不充分的理论可以被形容为“瘸腿”(limp),后一种理论可被形容为“跳脱”(jump)。当然,或许有绝对不充分的理论,它谓述了完全不属于任何类别的事物。科学仅应承认充分的理论,应该审视每一个被试图当作一种科学理论的陈述,以免出现前述错误。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某种被谓述为较狭窄类别的事物,实际上属于更宽广的类别。该理论因此“瘸腿”,我们必须选择一个属概念(而不是像原来那样用种概念)作为逻辑主词,以此来重塑该理论。有时人们或许会说,如果一个属由种“n”构成,这些种相对于该事物类别对应于一般概念,那就可以建构“n+Ⅰ”型的充分的理论(它顾及了所有的种,除此以外还顾及了属)。如果结果是该理论“跳脱”了,我们必须选择一种类别概念(它表现为我们原先试图使用的类别概念的一个种)来作为逻辑主词,以此来限缩该理论的适用范围。

以下两个基本的思维过程有助于塑造和检验类别概念:一、从某种既有理论出发,并基于理论陈述(谓述)确定充分的逻辑主词,最终纠正已有理论(如果它“瘸腿”了,或者“跳脱”了);二、通过试验和试错(甚至猜测)构造一种类别概念,然后阐释与其充分相关的理论。

在判断某理论是否充分时,我们必须牢记的是,理论真理(在前述意义上谓述了客体类别的真理)并没有这样一种特征,即通过观察可以在每一个个例中发现它(尽管在物理学上,许多理论真理已经通过观察被发现了)。然而,在所有情形中,真实的实践活动的展开都没有完全地符合相应命题,就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的真理而论,情况更是如此。所谓的自然法所断言的东西,从来没有自然地发生,此种“法”的价值不过在于解释和预测事实。实际上它们告诉我们,如果没有复杂因素的出现(事实上总会出现这些复杂因素),什么将会发生。然而在大多数情形中,它们(复杂因素)的影响微乎其微。如果我们知道了几个决定性因素,我们就能够解释事实并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单凭“观察”仅仅会展示混乱和变动,“理论”则揭示了若干持续存在的趋势(这是比“自然法”更贴切的表达)之间的互动。

阐释一种科学理论所要求的不仅是关于某些经常发生的事情的知识,即在作为命题的理论主词的(具体种类客体的)具体属性与别的事物之间确立逻辑关系或因果关联。以此为基础,可以得出关于理论充分性的下述命题。如果已经确定了,在类别A的属性a与别的东西(b)之间存在必然的逻辑关联或持续的因果关系,这证明该理论没有“瘸腿”。换句话说,可以理所当然地认为,被类别概念A涵盖的所有(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客体都具有属性b。这是避免此类(“瘸腿”)错误的唯一保障,但是它不能保证不会错误地提出“跳脱”的理论。此处必须要区分属性的两种类型:给定类别的所有客体共同具有(但不仅被它们具有)的属性,以及仅仅被此类客体具有、构成此类客体的 种差 的属性。谓述了某种具有前一类属性的东西的理论必然是“跳脱”的理论,必须运用一个范围更广的类别来重述和纠正它。那些谓述了某种具有第二类属性的东西的理论并没“跳脱”,因此是充分的。

基于这些命题,很明显的是,类别的 种差 构成了所有理论具有科学性的基础。一种科学理论的内容必定是,它谓述了与待研究的客体类别的种差在逻辑或因果上相关联的东西,并提供了对此种关联的解释以及该种关联存在的证据。

政治科学、法学和道德科学因为没有有效的类别概念,从而包含了诸多不充分的理论。这些不够专业的研究已经汇集了大量的、可被用来形成充分理论的真实素材,但是相关的类别概念仍有待建构。 RWS4uUNksDoiIIAP2QDzO29PnKOL2NhK4o7PzX/Uwb7rohyrR1RyNsMIoZCW7xJ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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