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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西州初期的社会改革与佛教整顿

张重洲

摘 要: 高昌国灭亡后,唐王朝开始在西州地区推行州县制度,并着手进行社会和宗教改革,这些改革活动与佛教密切相关。唐西州初期向中原地区强制迁徙了高昌的豪门望族成员,清查本地户籍。从经济上限制寺院田产,转为僧道单独受田,更直接采取了整顿寺院、裁汰僧尼等改革措施。虽然国家制度有序推行,但西州建政初期却并未在基层社会中完全落实,部分仍然延续了高昌国时期的旧政策。特别是西州官府在政策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与唐律规定相左的做法。

关键词 :西州 佛教 社会沿革

公元640年,唐军灭亡了高昌国政权并设立西州。作为中央王朝治下的州县,唐王朝在继续进军西域的同时,在西州社会开展了推行国家制度、整顿宗教等改革活动,刘安志先生曾从行政体制的角度对西州初期的社会进行了考察。 西州作为唐王朝西进的新辟之地,在汉晋时期一直是家族势力根深蒂固的佛教社会,宗教与社会之间关系密切。唐西州建立之初,国家推行的人口迁徙政策对佛教有无影响?社会经济改革中哪些措施与寺院经济相关?特别是西州官府对佛教僧团采取了何种政策,其执行情况又如何?这些问题一直较少为学术界所关注。因此,本文拟在前人的基础上加以考察。

一、唐西州初期的移民政策与佛教人口

贞观十四年(640),唐王朝借高昌国阻断丝绸之路贸易为由,派侯君集出兵平定高昌,太宗以其地置西州。麴氏高昌国传十代138年(502—640)而亡。“捷书闻,天子大悦,宴群臣,班赐策功,赦高昌所部,披其地皆州县之,号西昌州……改西昌州曰西州,更置安西都护府” ,西州作为中央政府统辖的州县正式建立。然而“高昌之地,虽居塞裴,编户之氓,咸出中国” ,唐人认为高昌本隶属中原,自古是汉人大量聚居之地,唐代在西州的汉人也主要由官员、军人及随军家属、农民、僧尼、商人组成。这些人多是原高昌国的土著,或是河陇地区和关中诸州徙边的汉人。原高昌国政权维系的基础,正是源自汉晋时期从中原和河陇地区迁徙而来的大家族。这些家族在高昌世代居住,家族势力庞大,亲缘关系复杂,很大程度上控制着区域内的政治和经济命脉,因此也成为唐廷首先打击的对象。

唐太宗对高昌贵族采取了内徙中原、原地安抚两种措施。《慰抚高昌文武诏》记载:“其伪王以下及官人头首等,并欲亲与相见。已命行军,发遣入京。宜相示语,皆令知委。勤事生业,勿怀忧惧也。” 《旧唐书》也记载此事:“其智盛君臣及其豪右,皆徙中国。” 所谓“官人头首”“豪右”即指这些大家族成员,如麴氏、张氏、索氏、氾氏、宋氏、令狐氏等世代传承的豪门望族。唐王朝将整个家族内徙到长安、洛阳等两京周边地区,以便加强控制,目的是削弱他们对高昌故地的影响。唐初攀附高门显贵的社会风气仍然持续流行,特别是旧贵族会向新贵族索要高额礼金,但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新贵族希望凭借旧贵族持久的社会声望,来结成同盟,获取新的政治、经济权力” [1] 。反观西州本地,这种异地迁徙的方式极大弱化了高昌故地豪门大族的势力,新兴贵族崛起的阻碍较小,并未出现与中原地区一致的现象,突出了迁徙政策的成功。高宗永徽年间,唐廷鉴于西域形势改变了旧有统治政策,将原来居于长安的西域各国王族和世家大族送回本地,帮助唐王朝稳定西域局势,但旧贵族的社会影响力已经被大幅削弱。 当原有的家族势力被弱化乃至瓦解后,一些依靠家族供养的佛教寺院迅速失去了经济来源,与其有附庸关系的奴隶人口同样也获得了解放,在新政权中重新获得了自由民身份。

唐高祖在立国初期就已经颁布《沙汰僧尼诏》,对高昌僧团的整顿是继任者对其佛教政策的延续。太宗朝进一步强化了对佛教的限制,规定“已令依附内律,参以金科,具陈条制” ,严格控制度僧权,规定了极低的度僧限额,甚至使用极刑来对付私度行为。要求从僧尼籍入手对人口进行普查,同时还要加强监察机构和寺院内部的自我检查,下令“所在官司,宜加检察。其部内有违法僧不举发者,所司录状奏闻” ,以行政手段阻止更多的人口流入寺院。对于寺院中原有的多余人口则进行“放良”,这里的“放良”仅对考核不合格的僧尼加以裁汰,暂时对寺院依附人口不做改革。西州官府如何筛选、裁汰不合格的僧尼?大谷文书3475号《西州岸头府到来文书》记载:“功曹符、为僧尼试经事……功曹符、为追招福寺僧怀道等送州事。” 由西州官府中的“功曹”管理筛选事宜,试经地点设在州府治所。具体通过“试经”的方式来筛选、考核、甄别,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拔方式,将考试合格者重新编入僧尼籍。直至武周长安二年(702),距离平定高昌国政权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唐合计僧尼道士女官数帐》记载:“僧一百四,尼卌二 image 道士六十七,女官十四 image 。” 佛教僧尼的人数仍旧高于道士人数。但与高昌国时期相比,僧道人数已经有了显著下降,不足高昌国鼎盛时期人数的三十分之一。

唐西州建立后,寺院附户中的作人、使人、奴隶群体仍然存在于寺院之中。高昌国时代奴隶的管理方式也被保留下来,只是略改了称谓,特别是“使人”在唐代被称呼为“家人”。《西州高昌县弘宝寺主法绍辞稿为请自种判给常田事》成书于贞观十四年(640),说明从侯君集平定高昌的同年开始进行改革,文中记载“今时量官田家不与,乞索作寺名,寺家自种”,“寺家”即指寺院。这种称谓在唐西州时期的契约和账目文书中多次出现,枚举如下:

表1 “寺家”在唐西州时期的契约和账目文书中的出现情况统计表

image

“寺家”中的人口自然被称为“家人”,这些“家人”通常登记于僧尼籍的文末,身份上虽有良口与贱口之分,但平日都生活在寺院之中。宝应元年(762)《五月节度使衙榜西州文》记载:“使衙榜西州:诸寺观应割附充百姓等……遂与僧道商度,并放从良,充此百姓。割隶之日,一房尽来,不能有愧于僧徒……榜西州及西海县。以前件状如前,建午月四日, 使 史中丞杨志烈。” 这反映了西州政府基于赋税人口及征集兵员的现实需求对寺领人口进行强制放良。可见虽然经过了唐中前期的改革,西州寺院中仍然有着很强的家族式经营色彩。从文中“割隶之日,一房尽来”的记述来看,这些“家人”往往整户依附于寺院之中。

二、唐西州初期经济改革与寺院经济

土地及赋税、劳役问题是唐初社会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目前对于唐西州初期是否与中原地区一样推行了均田制尚有争论。根据大量的请、退、授、欠田文书残卷,唐长孺、土肥义和等学者认为均田制在唐西州建立之初得到了贯彻,但是设立州治、清查户籍、丈量田亩等工作,对于新建立的西州政府来说工作量极大,执行均田制的时间更倾向于贞观十六年(642)《巡抚高昌诏》颁布之后,而非在平定西州后立即推行。那么正式执行之前空缺的贞观十四年和贞观十五年,土地和赋税制度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又对寺院经济产生了何种影响?

(一)推行均田制

贞观十四年(640)唐平高昌后“下其三郡、五县、二十二城,户八千,口三万七千七百,马四千三百匹” 。西州建立后逐步推行均田制,陈国灿认为唐西州继承了高昌国丁口占田六亩的事实 ,正是对土地租佃化、私有化的肯定才保证了西州建立之初基层社会的稳定,也进一步打破了屯田制度。《均田令》中规定:

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这一制度从武德初年(618)就开始在中原地区推行,至唐西州设立已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目前关于受田80亩是否符合唐令还有所争论,但是众多学者认为“合受田八十亩”是沿用了高昌国旧制,特别是手实中的“已受”部分属于户主旧有的“私田”,可以在田主身死后不退。这说明唐西州初期的改革未触动私有土地,也未侵犯私有土地所有者的利益,正是唐政府面对西州社会做出的一定妥协。同时,唐初根据全国土地与人口分布密度不同,有宽乡与狭乡之分,西州人口较少,自然属于狭乡,因此百姓的受田额度比规定要少,常有欠田文书存在,如《唐诸户丁口配田簿》记载:

户主康阿迥年六十 一亩

男秃子年廿七 二亩

户主白明患年十六 一亩

户主樊阿患年五十七 二亩

户主康海患年五十七 二亩

户主康堆奴年五十九 二亩

户主白嘿子年卅五 二亩

户主邓甘相年五十七 二亩

户主畦亥生年七 二亩

户□王海相年 一亩

……

大量的出土文书证明丁口配田的数量多在1—2亩之间。《通典》也记载开元、天宝年间西州共有垦田900顷 ,人均耕地仅3亩上下,不考虑人口的自然增殖和战争损耗,基本与文书中的记载相当。此件文书为民户受田,僧尼受田应当另列文书。高昌僧人长期居家,其家人又能否受田?《唐诸户丁口配田簿》文书的记载说明了这个问题。乙件文书(二)第11行记载“ 主孙阿父师子年廿一二亩” ,丙件文书(六)第3行又记载“ image 阿父师子年卅一二亩” 。丙件为乙件的稿本,两者记载的内容大致相同,但是两件文书对受田者年龄的记载上略有差异,应当是误记。通过对比至少说明了几个问题:一是唐西州时期的僧道群体能够单独立户,其身份虽然是宗教神职人员,却仍然能够作为户主与世俗百姓同列;二是根据唐政府受田的规定,僧道转为单独受田,其数量与世俗百姓有所区别,并不影响对家庭其他成员的受田;三是文书中专门列出僧人子嗣的身份,目的是将户主本人与其家人的受田分开;四是僧尼群体作为一种职业而存在,长期居家不影响其成家立业和继续世俗生活。

虽然在均田制的规定中僧尼也在受田之列,但仍然有理由认为佛教寺院的土地被部分保留下来。实际上,僧尼受田从唐高祖武德年间就已开始施行,太宗时期少林寺“为都维那故惠义,不闲敕意,妄注赐地为口分田” ,正是僧尼受田制度的继承和延续。需要指出,僧道在法律上的应受田数量远低于白丁。杨际平认为两者相较而言,僧道的土地收入仅用于维持个人的日常生活,而白丁则需要负担整个家庭的开销。对僧尼受田的做法限制了寺院大量兼并民田的可能 ,受田之时由官府先行对各家的土地进行严格登记,与高昌国时期一样需要标明土地四至范围。如《唐邓光宝转租田亩契》中首句即为:“ image 亩 东道 西佛堂 南壕 北道。” 除了“亩”字以大字书写外,其他均以小字书写,明确了邓光宝田的土地范围。寺院土地虽然与之相邻,却也不能随意侵占或使用。

(二)征收赋税劳役

高昌国时期的赋税制度为“赋税则计输银钱,无者输麻布” ,即计田输银钱、谷物。《唐六典》记载唐王朝的基本赋税劳役政策为:“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皆书印焉。” 但《新唐书》记载贞观十八年(644)二月颁布的赋役令中规定:“丁巳,给复突厥、高昌部人隶诸州者二年。” 这里的“高昌部人”正是指原高昌国民众。侯君集贞观十四年(640)平定高昌后逐步将官人头首迁往内地,从贞观十六年(642)开始向内地移居,至十八年二月前安置于中原诸州,开始与中原居民一并征税。

征收赋役的依据是唐西州官府进行“勘田簿”,将土地登记成册后,按册进一步加以征收。以土地所有者是否需要承担赋税徭役为标准,划分为私田、官田、寺观田,三类土地都可以出租。通常西州百姓会去租佃公廨田和职田,寺院也同样会将土地出租,《唐某人夏田契》记载:“ image 夏价 image □□寺斛兜中取。 image 耕田人自承了。若租殊输 image 。” 说明这块土地的产权属于某寺院,由寺院向外出租获利。但唐长孺提出当时的赋税制度与均田制不相适应,认为租庸调制在西州执行时因地制宜 ,特别是西州的棉布生产已具有相当规模的实际状况,可以选择用棉布代替麻布,甚至等价代缴赋税,说明此期间仍然沿袭了高昌国的赋税劳役政策。贞观十五年(641)《西州高昌县赵相□夏田契》中记载,“租储百役,仰田主 image ,即这块土地负担的各种租役仍由小康寺交纳,此时距离高昌国灭亡仅过去一年,也暗示均田制和租庸调制虽然已经实行,却并未在西州基层社会完全推开。西州建立之初军事活动频繁,丁男输租粟六斗,叠布一匹,相较而言远高于中原地区,固然与西州受田数额少有关,却也变相延续了高昌国时期的高额赋役。直至两税法施行之前,中原地区的僧尼明确享有免纳租庸调正赋正役的经济特权。西州官府却仍然以寺院为单位向下摊派徭役,《唐西州下宁戎、丁谷等寺帖为供车牛事》记载:

image 帖宁 image

image 冰请车牛 image

image 牛供拟畜 image

宁戎寺一乘丁谷寺一乘 image

右检案内每寺 image

前件车牛帖至 image

此件文书于1974年出土于吐峪沟千佛洞,从字体判断是唐军平定高昌初期的一份正式官方公文,内容记载了西州官府向宁戎寺和丁谷寺两所寺院分别征用一辆牛车的事情,文书上方还钤有朱泥名“西州之印”。这再次证明了唐王朝虽然建立了西州州制,但部分徭役形式仍延续了高昌国时期的旧制。

三、唐西州初期的宗教政策与僧团整顿

从唐王朝在长安建政至高昌国灭亡以前,唐朝统治者就已经在中原地区开始整顿佛教。贞观十一年(637)太宗强力干预佛道之争,《道士女冠在僧尼之上诏》中规定“道士女冠、可在僧尼之前” ,将道教的地位置于佛教之上。初唐佛教政策的核心在于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抑制佛教势力的发展,同时鼓励将佛教引向王化、教化之用。唐西州建立后对佛教直接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如更改寺名、合并裁撤寺院、整顿僧制等,从后世王延德“佛寺五十余区,皆唐朝所赐额” 的记载就能看出佛教寺院在数量和名称上的改变,背后隐含的是国家政权打击旧贵族势力和落实宗教政策,这些限制佛教势力发展的措施正是唐王朝立国之初既定佛教政策的延续。

(一)对寺院的“赐额”

隋文帝开皇十九年(599)在全国统一设立了大兴国寺,仁寿年间又先后三次敕令建造供养舍利的寺院。唐初对寺院继续进行国有化改革,高宗、武周、中宗和玄宗先后四次在天下诸州设立佛教官寺并严格控制数量,“即京城及天下诸州寺各度僧五人。时天下寺三千七百余所。度僧凡一万七千余人” ,故而国家对西州地区寺院的数量控制只会更加严格。寺院整体的更名方法为“赐额”,具体分“赐名”和“给额”两部分,王延德《西州使程记》记载“佛寺五十余区,皆唐朝所赐额” 正是西州初期改革的成果。更名后的代表性寺院有追福寺、崇福寺、万寿寺、普光寺、开觉寺、等爱寺、证圣寺、普照寺、法施寺、大宝寺、励勤寺等,原先以家族姓氏、个人姓名、官职来命名的寺院基本被取缔,通过“赐额”的方式裁汰多余的寺院并使剩余寺院的存在合法化。小田义久统计唐西州时期以一个字开头的寺院名仅有7所,相较高昌国时期的52所而言 ,寺院数量已大幅度减少,原因在于本地豪族被迁徙入中原后家族寺院失去了支持而衰废,在出土文书中也多有“废寺”的记载。西州官府对寺院改革的具体时间史无记载,但是从寺名分析可知,如《唐西州高昌县出草帐》记载“普昭寺七束” ,将“照”改成“昭”应是避武则天的讳,说明寺院的“赐额”工作至迟于武周称制时期就已全部完成。同墓文书的成书时间均在开元年间,据此判定武周之后此寺院也未更回原名。此外,并非所有的家族寺院都被取缔或“赐额”,町田隆吉统计在唐西州时期仍有11所冠以姓氏的寺院得以保留下来。

高宗朝大规模的改革时间距离高昌国灭亡相近,《旧唐书》中最早记载乾封元年(666)诏令全国诸州设立官寺,乾封元年正月高宗封禅泰山之时诏令“兖州界置紫云、仙鹤、万岁三观,封峦、飞烟、重轮三寺。天下诸州置观、寺一所” ,统一进行命名。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也记载了此事:

右唐乾封元年,有百姓严洪爽于城西李先王庙侧,得上件石,其色翠碧,上有赤文,作古字云:下代卅,卜年七百。其表奏为上瑞,当为封岳,并天成置寺观,号为万寿。此州以得此瑞石,遂寺观自号灵图。

可知中央的诏令很快推行到了敦煌地区,进而西州地区原有的佛教寺院也同样进行了改革。武周天授元年(690)十月二十九日,武则天诏令天下诸州各立大云寺一所,并宣讲《大云经》。根据河西道辖地内的统计:

表2 河西道内有关大云寺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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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云寺在唐代疆域最西的安西都护府内多有设立,官寺所具有的功能在高昌国时期就已经存在,如政治宣传、接待客使等职能均被保留和传承下来。国家寺院的职能更加多样,甚至充当了外交职能,如唐代宗时期曾有两次唐蕃会盟就在兴唐寺举行。由于西州的建立和疆域的拓展,西州地区由边疆成为内地。但目前在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却未见记载,笔者推测西州未设立大云寺的原因是其本身已经有大量遗留的佛教寺院,对于西州政府而言,新建一所寺院相较对旧寺院直接易名似乎更加方便可行。

(二)改革僧籍与整顿僧团

高昌国时期官方通过造写僧尼籍来管理庞大的僧尼群体,成为统计僧尼户口的重要手段。佛教寺院受到家族势力和国家政权的双重控制,后期出现了大量隐匿人口和非法度僧的现象。特别是随着寺院经济的发展,僧尼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为自由,僧尼身份的隶属关系可以在不同寺院之间互相流转,如《高昌延寿十三年□头寺僧子入弘光寺行文书》记载:“ image □头寺僧子名:张师愿伯、巩师法昙 image 合贰人,入弘光寺行 image □□十三年丙申岁二月十日。” 两位僧人从“□头寺”进入了“弘光寺”,原文书并没有多余的记载,但是“行”字却十分值得注意。《七佛父母姓字经》中有相关记载:“佛言:善哉善哉。当耳,若曹行沙门,但当念是诸善耳。” 又《大唐三藏取经诗话》:“僧行六人,当日起行。” 曾良解释为“辈、类” ,从而证明两人的身份隶属关系发生了变化。

唐政府为了有效普查僧尼人口,管理筛选后的僧尼,将其重新编入僧尼籍中。僧尼籍与一般的民户籍互相区分,从《唐西州某乡户口帐》中可见其中涵盖了该乡百姓的性别、良贱,职业身份有军人、医学生、州学生、县学生,并未提及僧道的情况,据此可以认为僧尼籍为单独列籍账统计。近年新见的《龙朔二年西州高昌县思恩寺僧籍》详细记载了每位僧尼的法号、籍贯、俗姓、剃度时间及距今年数、诵读的经名卷数等详细信息 ,高宗乾封元年(666)的官寺制度中还包括了统一度僧数。登记僧尼籍有众多目的:一是精简僧尼队伍,裁汰寺院中大量的“猥贱之侣”,按照唐律规定将人数控制在下州的标准范围内;二是通过改革合并大量的民间寺院和家族寺院,将旧家族和官僚的势力从宗教领域中剔除,保持宗教势力与新政府间的紧密联系;三是通过放良一定人口和土地来保证国家赋税、劳役的征收,对已编入僧尼籍的成员则按规定受田。《唐六典》规定:“凡道士给田三十亩,女冠二十亩;僧、尼亦如之。” 总之,僧尼籍无疑是西州官府管理基层僧人的基本手段,相较而言唐代僧尼籍的记载较为准确和完备,如三件与弘宝寺相关的名籍中不仅记载了僧尼的姓名,还记载了依附于寺院内的奴婢姓名。

唐初建立有“十大德”制度,《续高僧传》记载:“逮武德初岁,爰置僧官,众以积善所归,乃处员内,道开物悟,深有望焉。” 又,同书记载:“大唐受禅,情存护法,置十大德,用清朝寄。” 这证明武德初年所建立的“十大德”制度,主要是为了统摄广大僧尼。而在较西州更远的安西四镇之内,仍然有僧官的设立,库木吐喇石窟供养人壁画榜题记载,“大唐庄严寺上座四镇都统律师□道”,证明在龟兹地区设有“四镇都统”,身份为掌管四镇佛教事务的僧官。荣新江推断,其与西域地区其他官寺的重要僧官一样,很可能是由京师直接派至安西地区的。 随着西州本地统计僧尼籍工作的完成,寺院中的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唐西州诸寺禅师名籍》中记载:

追福寺 麴上坐 刘 师

崇福寺 真 师 方 师 麴 师 张逸师

万寿寺 竹 师 恩 师 刘 师

普光寺 麴素师 和都师

开觉寺 张都师 周 师

普照寺 李 禅 令狐师

等爱寺 于 师

证圣寺 张静师 孟 师

励勤寺 巩 师 永法师

法施寺 贾 师

大宝寺 巩 师

黄寺主 司空禅 樊 禅 吴 师 麴都师

……

其中大多数僧尼身份仍是普通禅师,《唐六典》规定:“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维那一人,共纲统众事。” 文书中同样出现了“上坐”和“寺主”两位僧官。此地上溯至高昌国时期就承袭了北朝的僧官制度,寺院内常设“寺主师”一职,可见唐西州初期延续了高昌国时期的部分僧制,但总体上僧官的任命、授予制度仍与全国其他地区保持一致。本件文书中出现了“麴师”“麴素师”“麴都师”等麴氏家族的成员,说明唐西州建立后有大量旧家族的成员转而投身于宗教领域中,成为当时特殊的时代现象。

四、结语

唐王朝设立西州后,官僚行政体系也迅速建立起来,在继承高昌国旧制的基础上,开始推行国家州县制度并进行社会和宗教改革。西州官府将原有的官僚阶层与豪门望族强制东迁,重新核检田地与统计人口,在社会经济改革方面则大力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剧烈的社会改革,直接影响了寺院的收入来源和信众组成。与世俗社会改革同步,唐王朝进行宗教改革,对佛教寺院采取了整顿与更名、裁汰不良僧尼、重新登记僧尼籍、管理“家人”及部曲等措施,这些举措使土地和户口重归于国家政权的掌控之中。唐西州官府的改革稳定有序,但基于西州社会的现实情况,在政策执行中也出现了与唐律规定不一致的做法。但改革无疑成功瓦解了高昌社会的旧家族势力,加速了新兴贵族阶层的崛起,极大地改变了社会中的阶层结构,佛教僧团和寺院经济也被迫走上了转型与革新之路。

[1] Patricia Ebrey, Shifts in Marriage Finance from the Sixth to the Thirteenth Century ,Oak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pp.98-102. +lNjzpvLYB87iNrchLX0B4lBpIVbKYRcMUWpSfYjzCdApWNBc0OrOFxU0xyMdM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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