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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结构与法律结构的交替演化规律

从既有研究来看,关于部门法分立格局以及部门法划分的理论范式,西方学者主要从罗马法的复兴、体系化的法学教育、理性主义法律观等历史文化根源探寻其在欧洲的塑造原理; [1] 但对于部门法分立格局在中国的出现,学者多以“国家主导”或者“外力推动”加以解读, 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地域文化往往被视为对抗性的保守力量发挥作用。 [2] 在笔者看来,这两种视角的研究未能揭示出东西方法律结构演化背后的共通性社会根源。与此相关的一个重要现象是,“二战”后兴起于发展中国家的“法律与社会发展运动”深刻表明,“有意识的法律改革需要建立在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某种假设基础上,而最常见和最基本的假设是将法律视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3] ,而非外化于社会之物。 [4] 这意味着,法律结构的变迁并非全然受制于外力的推动或者观念的引导,一个稳固的法律结构只能建立在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基础之上, [5] 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社会关系的存在状况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塑造原理和互动关系,经由20世纪后期法律社会学的持久论辩和“法律与社会发展运动”的全球性实践,已形成如下初步共识:“法律既是社会发展演化的产物,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工具。” [6] 这也再次验证了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19世纪所作的著名论断:“法律并无什么可得自我圆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质乃为人类生活本身。” 基于这一抽象共识,晚近以来的学术研究致力于运用各种经验素材来测度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如何发生的。 然而,精确追踪二者的互动过程始终面临难以摆脱的技术难题。好在大陆法系漫长的法律结构和社会结构演化史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相互印证的经验素材。回顾大陆法系的法律发展史,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总体呈现出交替演化且彼此呼应的发展规律。如果我们把大陆法系的法律发展史和社会进化史依时间顺序对应起来,眼前将立刻呈现出如下图景:随着社会关系从单一走向多元、从“混沌一体”走向结构分化,法律结构也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诸法合体”到部门法分立的演变过程。

追溯历史,在罗马法时代之前的成文法总体保持“诸法合体”的结构,其核心法律制度主要围绕刑罚、同态复仇和损害赔偿这三种制裁手段展开,它们相互之间“除了量的差异,并无质的区别。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施以不同程度的制裁,这真是太协调不过了”,学者誉之为“三色合一的和谐美”。 当然,这种简单、质朴的法律结构只能与当时分化程度极低的社会结构相适应。由于人与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均依附于身份等级和权力位阶体系,这样的社会结构并无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界分,一切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则都统一于皇权或者宗教的单一价值体系中。服务于这一社会的法律呈现出“诸法合体”的结构自然也在情理之中,毕竟,法律与其调整对象在此实现了彼此呼应。

到了公元前3世纪,随着地中海沿岸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以及罗马帝国的武力征服,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奴隶主与奴隶、罗马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多元化。为重构社会秩序,罗马法学家通过梳理复杂多元的社会关系首次提出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主张。 这最初只是一种理论学说,随着公元426年的《引证法》承认罗马五大法学家的著述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思想才因此进入实证法层面。罗马法虽然是公私法区分的源头,但它并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公私法二元结构,作为罗马法的集大成之作,《国法大全》也仍然保持着“诸法合体”的外观。这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分化程度不无关联,在保留着身份等级制和人身依附关系的社会中,显然难以彻底实现法律上的公私二分。后世法学家的这一解读具有启发意义:“罗马法区分公法和私法的目的是要避开公法,法学家谨慎地避开这一危险领域” [7] ,进而为私法的发展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根据这一理解,罗马法只是公私法二元分化的起点。

方兴未艾的罗马法在进入中世纪之后,因日耳曼人入侵而归于沉寂,罗马法上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主张也因民族征服而销声匿迹,取而代之的是分化程度极低的日耳曼习惯法和教会法,“诸法合体”结构再次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当然,法律结构的退化并非无源之水,“由于日耳曼征服实质上取消了商品经济存在的基础,社会经济生活已因此趋于平静和简单,原本复杂而完善的罗马法已无完整发挥其功能的用武之地” 。在中世纪,具有浓厚宗教色彩的政治权力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借用马克思的话说,在中世纪,“每个私人领域都具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 。在这种混沌一体的社会结构中,公私法二分的社会基础也已丧失。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一道,重新回到罗马法之前的未分化状态。

历史性转机出现在中世纪后期,蓬勃发展的手工业逐步脱离农业,农产品及手工业制品由单纯的消费品转变为用于交易的“商品”,为了互通有无,越来越多的商人和手工艺人不约而同地在封建贵族的城堡外聚集形成“商业郊区”。商人的出现以及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给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割据状态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改变了人被捆绑于土地之上的静止状态。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日益壮大的商人阶层为寻求商事自治,尝试以多种形式与封建统治者展开博弈,逐步通过向统治者提供经济资助的方式,换取商人自治的特许权。这一双赢的权钱交易使商人聚居形成的“自治城市”和“城市共和国”大量涌现。 作为资产阶级的前身,城市中不断壮大的市民阶层逐步发展成为“封建体制外的异己力量” 。因市民阶层的政治诉求与封建管制体制存在根本性冲突,一场更大规模的斗争已在酝酿之中,即随后爆发的资产阶级革命。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改变了西欧的社会结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从此发生分离。“一度非常复杂的法律领域顷刻间简单化一,自此以后,从理论上说,法律领域的主题仅仅限于个人和统一的国家。”

作为重要的立法资源,中世纪末期重见天日的罗马法文本、欧洲注释法学派数百年研究形成的私法体系,以及自然法学派运用理性哲学区分国家与个人所构建的刑法、行政法、宪法等公法学体系(这被视为自然法学派的首要贡献), [8] 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后的法典编纂提供了相对成熟的立法框架和学术资源。再加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者构建民族国家的激情,直接催化出一场规模空前的法典编纂运动。最引人注目的是法国,取得革命胜利的法国资产阶级在启蒙思想、理性哲学和法学理论的引导下,通过区分公私有别的社会关系分门别类地进行法典编纂,将革命胜利的成果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陆续颁布了1791年《宪法》、1804年《民法典》、1806年《民事诉讼法典》、1807年《商法典》、1808年《刑事诉讼法典》和1810年《刑法典》,再加上后续补充完善的行政法体系,法国初具规模的部门法分立格局逐步形成。随后欧洲、拉美、亚洲和非洲的众多国家陆续跟进,借鉴前人立法经验逐步构建了一套结构上极为相似且经久不衰的部门法分立格局。在逻辑上,不同部门法之间分工明确,以不同的方法调整不同性质的行为或社会关系,部门法分立格局由此展现出强大的规范能力。 bNKPPuH2Q6FqzHXC3RsuZc0NntPMgiNti3tZnLtAJNlnOvVcV9seGc6UStub0r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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