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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私法合作的法社会学原理

法之“理”源于社会。风险规制法从公私法二分框架下的“部门法分立格局”向“跨部门法结构”的转型,不只是法律经济学上逻辑推演的结果,同时还具有深刻的社会基础。回顾人类法制史的演化脉络,社会结构与法律结构之间不仅保持交替演化的规律,而且在法律结构的塑造原理上具有内在的因果联系。这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主义史观在法律史上的展现,它为现代法律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分析工具。面对当今社会结构的多元分化以及多元社会子系统内部的公私融合趋势,传统公私法二分框架下的部门法理论范式也已落后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尤其是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立法者倾向于在部门法分立格局之外区分不同行业或领域制定诸多“拼盘式单行立法”,如环境、健康、安全等风险领域的立法不仅呈现出“一个领域一个立法”的单行法外观,而且内部也呈现出公私法规范交叉融合的“拼盘式立法构造”。立足于特定行业或风险领域的单行立法均承载着其所属行业的规制使命,那些看似随意堆砌的公私法规范均指向共同的风险规制目标。这一功能主义共识为风险立法的结构重建提供了基准。面向未来,解释论上应以不同行业或风险领域为单位,垂直整合风险立法中的公法与私法规范,构建“跨部门的行业法结构”,以此回应风险领域的社会结构变迁。 vMgUY1snkuT7Jw5dqXz94rKEL1AMwZrU7ItHnAaYqvUQtHOGENVZy7LLjvCMf3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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