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部门法壁垒的存在,中国“三足鼎立”的风险立法在运行中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这无助于风险控制工具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何打破部门法壁垒由此成为理论与实践均无法回避的课题。本章将转换研究视角,借助法律经济学的体系化解释技术,通过风险行为的“需求定理”,将散乱分布于各部门法上的风险控制工具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借此打破部门法壁垒,将各部门法上不同性质的风险控制工具体系化并整合为由一般威慑、威慑补充和行政管制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在风险规制体制的设计上,一般威慑具有优先适用性,威慑补充将作为一般威慑的补充实施机制,致力于更加灵活地调整法律责任制度的威慑程度和效果。一旦责任威慑机制遇到实施障碍,行政管制将作为替代性或者辅助性手段发挥作用。这正是一般威慑、威慑补充和行政管制之间的内在联系,也是风险立法所应秉承的基本逻辑。在立法技术上,若要构建“三位一体”的风险规制体制,首先要打造一个相对开放的部门法体系,其次要在部门法体系之外,借助风险领域的行业单行立法搭建不同部门法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桥梁。由此形成的风险立法将呈现出部门法“分”与“合”的双重变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