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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转型与抗拒转型力量交织中的法律进化

正是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部门法分立格局及其理论范式在风险规制领域仍具有强大的解释力和体系整合能力,各行业领域的风险立法在解释适用中仍被习惯性地切割处理,并以各自部门法的逻辑独自展开。例如行业单行立法中频繁出现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制度即其典型范例,它们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的局面极易导致威慑不足或者威慑过度。 若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各部门法在应对公共风险问题上均存在一定的限度,没有谁能提供一揽子方案解决多元社会子系统存在的各具特色的风险问题。部门法固然可通过内部体系的改造来应对迫在眉睫的问题,但这种各自为政的应对策略使得整体上的规范效果可能因遭遇瓶颈而停滞不前,各部门法只是内部变得日益复杂而无法向更高级的结构转型。

当然,路径依赖并不意味着制度变迁将就此停滞,相反,社会结构的变迁具有历史的延续性,立基于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结构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法制变迁的历史经验表明,一个与社会基础不匹配的法律结构将处于低效率运行的状态。在社会结构与法律结构的矛盾互动关系中,一旦改变既定格局对于拥有充分谈判能力之人有利可图时,法制转型的进程也将就此启动。在此过程中,学者的理论探索与立法者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激情与动力将加速这一进程。诚如私法学者曾经的追问:“今天,社会关系的发展是否已接近一个临界点,表明私法的发展已经脱离了私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拷问推动了现代民法双重体系的重构。 同样的追问也发生在行政法领域,走出政治国家的公法大大拓展了国家干预的范围,由此推动了“规制国”的扩张以及公私融合的公共治理理念。 [7] 刑法也以类似的逻辑发展出“风险刑法”来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

在法制变迁史上,转型与抗拒转型的力量始终是一对永恒相伴的矛盾,正是这对矛盾的力量对比变化,使法制变迁不仅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而且又具有极端的复杂性,这同时也暗示:早期社会基础差异不大的两大法系为何具有迥异的法律结构。 这反映了“法律进化论”之精髓。“对法律演化过程的解释,不仅要考虑法律体系的内部结构和不同要素,还要考虑内部要素如何与外部现实相关联,以及如何在与外部现实的对抗中幸存下来,正是这种对抗产生了法律进化(例如新法的诞生)的结果。” [8] 转型与抗拒转型力量的矛盾交织,也使得社会结构变迁与法律结构转型之间不可能完全保持同步,二者将永远存在一定的时间差。关于这一制度变迁的规律,诚如梅因所言:“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观念总是或多或少地领先于法律。或许我们可以使它们之间的缺口变小,但重新拉开这个缺口却是永恒的趋势。” 因此,虽然法律结构的转型往往滞后于社会结构的变迁,但只要社会结构不断进化,法律结构转型的内在动力将持续存在。 d/Rl0Qw6tFQ+4yspmfqORA8BGNZGBLesx7dsgYB61gkYvhaoN6pXdceIcJyISz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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