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公共风险的挑战,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虽然都将风险行为纳入各自的规范序列,但由于部门法壁垒的存在,风险领域的各部门法规范在运行中却秉承各自独立的运行逻辑。在外部关系上,不同部门法之间彼此独立甚至互不干涉始终是主旋律,相互之间并未建立必要的“外循环体系”,法律实施层面也因此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这影响了不同部门法及其风险控制工具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要知道,公共风险给现代社会带来的挑战并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部门法,而是系统性挑战,法律也应当系统性地加以应对,而非“各自为政”。在此情况下,理论上有必要对部门法壁垒及其引发的“各自为政”问题进行全面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