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工业化引发的环境、健康、安全、卫生等公共风险,已成为中国风险立法难以回避的重大课题。作为法治的后发国家,中国立法者在借鉴大陆法系立法经验时,习惯于套用公私法二分框架以及部门法分立格局,路径依赖地运用各部门法的逻辑来管控风险。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不断发展中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均通过内部结构的改造,将公共风险纳入各自的调整范围,中国的风险立法由此呈现出部门法的“三足鼎立”之势。这固然有助于挖掘各部门法上的风险控制工具,但在部门法的外部关系上,部门法之间总体保持相对封闭的立场。例如,分属不同部门法的惩罚性赔偿、罚款、罚金、自由刑,在责任威慑理论中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但除了罚款与罚金之间的折抵规则外,现行法上鲜见协调性制度安排。这无助于风险控制工具之间的协调与合作,风险立法的公私法二元结构以及部门法的“三足鼎立”格局逐渐暴露出结构性缺陷。这提醒我们,大陆法系延续上百年的部门法分立格局也许已经到了需要重新思考与全面评估的历史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