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眼前的尸体,思考其究竟“何时”死亡。
正如前述,法医在验尸时,会仔细观察死者身体的死后变化,并与警方的调查结果相结合,从而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
可法医在验尸时,在场的警察会问的头一个问题往往是“死者的死因是什么?”。
这其实也可以理解——如果死者是病死则罢了,可一旦有刑事案件的嫌疑,警方就必须紧急应对。
而第二个问题往往才是“死亡时间”。因为警方通过调查,已经对死者的死亡时间有了一定程度的结论。而法医则是通过验尸结果来推断死亡时间。
至于具体推断的方式,则如前述,法医凭借的是六大“预备知识”。但我要反复强调的是,案件何时发生、死者何时死亡……相关的推断作业是相当艰难复杂的。因此,对于死者死亡时间的推断,有时有很大的“个人因素”,即不同的尸体鉴定医生所得出的结论可能相差很大。
不仅如此,警察调查所得的死亡时间与法医鉴定所得的死亡时间,如果二者相一致也就罢了,可在现实中,有时二者并不一致。
有这么一个案例。
有一对父子,二人各自居住。一天早上,由于父亲迟迟不到公司上班,儿子感到不安,便前往父亲住处看望,结果发现父亲已上吊自杀。父子两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但经营持续赤字,再加上平日健康状况不佳,使父亲感到走投无路。
自杀的父亲还留了悲叹前途无望的遗书。
可儿子在看了遗书后,立即将遗书烧毁处理。因为他父亲生前买了高额的生命保险,而自杀是得不到赔付的。于是他心生一计,将父亲的死亡情况和现场伪装成被强盗袭击致死的模样。
他把衣橱和抽屉都打开,将里面的东西散乱地丢在室内各处,并将父亲脖子上的绳子再绕好,然后将父亲的尸体摆放在客厅地上,制造父亲是被勒死的假象。这一切“作业”完成后,已经是上午10点左右。
儿子报警是在他发现父亲尸体的数小时后。当警察问道“为何这么迟才报警”时,儿子答道:“(自己)面对父亲突如其来的死亡而备受打击,因此蒙了好久才想起报警。”
儿子还对警察说,昨晚自己和父亲讨论工作事项到很晚,二人分别是晚上11时左右,因此案发时间应该在那之后。
法医在验尸时,先是松开了绕在死者颈部的绳子,结果发现其后颈部有朝两耳后上方延展的索状勒痕。这是上吊自杀者特有的索沟。可如果按照死者儿子的证词,其父亲是被人勒死的,则索沟应该像“系领带”那样,绕死者脖子一周才对。
而且死者后背并无死斑,死斑都集中在死者下半身。这是由于上吊自杀者长时间保持“站姿”,使血液积聚于下半身,产生死斑。
此外,死者沿着右裤腿有尿失禁的痕迹。假如是被人勒死,则死者倒下的地面和其内裤的臀部附近位置才应该有尿湿的痕迹。
鉴于上述验尸结果,唯一可能的判断是——死者是上吊自杀。
再加上死斑的程度和尸体的硬直情况,以及死者的直肠温度,都推断出死者的死亡时间为昨晚8点左右。这也与死者儿子所供述的“昨晚11点之后”相矛盾。
基于上述法医的验尸结论,警方对死者儿子提出严肃质疑。
结果其承认,自己为了骗保,所以如此伪装。
而正因为对死者死亡时间的正确推断,才能让这样的伪装手段无所遁形。
死者死在何时?
案件何时发生?
可见“时间”是破案的关键。
下面以具体案件为例,进一步说明“死亡时间”对死者的意义。
一位老人因病住院数周后病故。由于其死时胡子和指甲都比较长,因此子女便将其胡子剃好,指甲剪短,然后入殓。
数日后,在去火葬场之前,子女家属们为了见老人最后一面,便打开棺盖,结果大吃一惊。
棺内老人的胡子和指甲又长长了。
于是有家属大叫:“老人复活了!”闹出一场风波。
虽然看起来似乎是尸体在长胡子和指甲,但其实不然。这只是尸体干燥导致的现象而已。
在死者死后数小时内,皮肤细胞依然还存活着。说到这样,“尸体长胡子和指甲”似乎也说得通了。可事实上,细胞的养分要依靠人体血管中红细胞的氧搬运供给。然而人一旦死亡,其关键的血液循环也戛然而止,从而导致细胞无法再分裂增加。所以说,人死后,其胡子和指甲是不会再长的。
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看起来就像长了一样呢?是死者家属的错觉吗?其实亦不然。由于死者胡子和指甲周围的皮肤在死后开始干燥而凹陷,因此胡子和指甲看起来就相对地“长长了”。有些民间传说还说尸体的头发会长长,其实也是相同的原理。
总之,死者死后胡子和指甲并非真的会长长,也不是说死者就复活了,因此并不影响其死亡时间的推断。
有点感冒症状的老妇突然死亡,由于生前没去医院就诊,因此归为非正常死亡,于是法医赶往现场验尸。
法医发现死者睡在被褥里,脖子上绕着一条毛巾。老妇的儿子和儿媳解释道,这是因为死者前几天起有点感冒,且嗓子疼,所以才如此处理。
脱去死者衣服进行验尸后,法医发现,死者后背并无死斑,而下半身却有深赤紫色的死斑。
假如真如死者儿子和儿媳所说,死者是死于感冒的重症恶化,则背后就应该有死斑。
法医又解下了死者脖子上的毛巾,发现其颈部有缢死(上吊死)才会有的索状勒痕。
基于上述现象,法医马上就得出结论——死者是上吊自杀。
可死者儿子和儿媳依然主张:“今早发现她死在被褥里,所以是病死无疑。”
“那么我们只好通过解剖来查明死因了。”
法医这么一说,沉默了片刻的死者儿子开口道:“其实……”
死者儿子发现死者时,死者已经用自己的裤腰带挂在门楣上上吊死了。其自杀动机是婆媳关系不和等家庭内的矛盾。可这事要是传出去,不但极不光彩,而且会被人议论,于是在思考半日后,决定把死者放下来,让其躺在被褥里,并在其脖子上绕上毛巾,从而制造其病死的假象,然后再报的警。
可正如前述,假如死者真是仰卧在被褥中死亡的话,其背部肯定有死斑,而不会像这样出现“死斑聚集在下半身”的情况。
换言之,是死斑道破了真相,拆穿了伪装。可见,死斑不但会告知死者的死亡时间,还会道出死者的死因。
由于并非刑事案件,因此死者儿子和儿媳并未被问罪,只是受到了警方的严正警告,而验尸工作也在不用解剖的情况下便告终了。
关于死者有别于常态的死状,有个故事对日本人而言耳熟能详。
一次战争中,日军某喇叭兵在部队突击时吹起突击曲,结果被子弹击中而死亡。据说,他在倒下后,喇叭并没有离口,仍保持着吹奏的姿势。
当我还是小学一年级学生时,便听老师讲述了这段故事,而我后来长大成人,进入医学部学习后,我方才明白他有别于常态的死状,只是单纯的急性尸体硬直而已。
由于其生前全身疲劳,因此死后很快便出现了尸体硬直现象。
此外,另一个日本人耳熟能详的故事是“弁庆立往生”。在衣川合战中,弁庆为了保护其主公源义经,屹立于敌人面前,浑身中箭,站着死亡,从而为源义经的撤退争取了时间。
换言之,弁庆在中箭后,是以站立的姿态死亡的。他的这份忠义,至今为人传颂。但这其实也是急性尸体硬直而已。
所以说,一旦拥有了法医学的知识,对于各种英雄故事和传说,也只会以“化学现象”的冰冷视角去看待,可谓少了些许情趣。
隔壁失火,导致一户人家被殃及,一家三口全部遇难。
火灾时,丈夫和孩子熟睡在二楼卧室,惊觉火灾时为时已晚,因此被烧死。而妻子则冒着呛人的浓烟,试图开门逃生,但因吸入烟雾过多而倒在门厅处死亡。由于消防员的救火作业,大火并未燃至门厅处,因此妻子的尸体并未被火烧焦。
验尸结果是,丈夫和孩子的死因是烧死,而妻子则是由于吸入大量烟雾而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且妻子的死亡时间要比丈夫和孩子晚10分钟左右。
而这样的死亡时间差异,则成了后来的矛盾源头。
由于验尸医生断定丈夫和孩子要比妻子早死10分钟左右,因此与丈夫和孩子相关的生命保险、火灾保险等险种赔付金以及房产等财产支配权和所有权都会先归入妻子名下。而因为妻子在10分钟后也死亡,相关财产便由妻子的亲兄弟姐妹继承。
该夫妻才结婚3年,而随着这场事故,男方的大部分财产就都归了女方。
明明自己也是失去家人的受害方,却还要如此“雪上加霜”,这份无法遏制的不满,让男方家属决定上诉。而该诉讼便围绕着死者的死亡时间展开。
像这样的诉讼并不少见。
可见,一旦涉及遗产继承等法律问题,死者的死亡时间就显得至关重要。
如今,对于这种“受害家属死亡时间相差不大”的案例,日本国内也有了“不计较死亡时间先后,财产分割按照‘同时死亡’处理而均分”的判例。从那之后,上述矛盾争议逐渐减少了。
以前,日本有不少保险公司规定,若投保人在投保1年后自杀,则答应全额赔付。这导致当时有人试图钻这个空子,即以“投保后自杀”的方式,获得赔付。
可在现实中,真正想自杀轻生的人,根本等不了这么久。他们即便投保,一般也在投保后两三个月就自杀了。
这也是保险公司敢于制定上述规则的原因。换言之,保险公司“早已看穿了一切”,愿意与自杀者“对赌”。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曾负责鉴定一具上吊自杀老人的尸体。当时,在完成工作后,我便写起了验尸结果报告。
此时,身旁的死者儿子求我道:“您能否将死亡时间推迟一天?”其理由如下。
老人1年前受到保险业务员的推销鼓动,投了保交了钱。而老人自以为投保日就是保险生效日,于是等了1年,然后自杀。
可保单上的生效期却是投保日的次日。因为当时业务员第二天才回到公司办理手续、制作保单,所以等于晚了一天。
结果导致老人在“投保未满1年”的情况下自杀了。
虽然这听起来的确挺可怜的,但我若修改死者的死亡日期,则等于犯了“诊断书造假罪”和“协助骗取保险金罪”。于是我劝他打消这个念头,因为“(造假的话)两个人都犯法”,他最终也表示理解。但回想起来,如此真实的故事实在让人难以一笑置之。
可之后,投保后第13个月自杀的人开始激增。或许是基于该原因,保险公司也修改了约定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后3年内自杀的话,则不予赔付。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二者围绕利益,上演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攻防战”。而这也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暗面”。
案件发生在盛夏。一对老夫妇被勒死,二人的尸体分别在壁橱的上下层被发现。
上层的老翁的尸体已严重腐烂,到了“赤鬼”状态;而下层的老妇的尸体还只是“青鬼”状态,即才刚开始腐烂。
基于该腐烂状态,我判断“老翁死于3日前,老妇死于1日前”。
换言之,二人的死亡时间相差2天。
数日后,二人的高中生孙子被其父母领着,来到警局自首。可根据他的供述,二人几乎是同时被害。
3天前,该孙子来到祖父母家讨要零花钱,却被祖父母严厉训斥和说教。怒上心头的孙子在10分钟内先后勒死了祖父母,并将尸体分别藏到壁橱上下层,然后拿走了家中的钱,在外面玩乐了整整3天。
既然真相如此,那两人的尸体腐烂程度为何会出现这样的差异呢?
起初我对孙子的供述抱有怀疑,但在仔细思考后,发现其并未撒谎。
壁橱上层内的空气较热,而下层内的空气较凉。
整整3天,暴露在暖空气中的老翁的尸体腐烂得较快;而处于冷空气中的老妇的尸体则腐烂得较慢。
只是些许的环境差异,就会导致如此的腐烂程度之差。
一名独居的老妇死亡。被发现时,死者泡在自家浴缸里。
老妇是订牛奶的,而从3天前起,她订的奶就放在家门口原封不动。邻居觉得蹊跷,于是毅然撬开门进去,结果发现她死了。
时值寒冬。
乍一看似乎是泡澡时的突发性病死,但还是走了行政解剖的流程。
可我在验尸和解剖过程中,发现了诸多疑点。
一般来说,如果死者已经在浴缸里泡了3天,则位于水中的部位会呈淡淡的赤褐色,而未浸水部位的皮肤会变得苍白,且二者境界较为分明。可该尸体身上却无此现象。
死者明明已经死了3天,可尸体却意外地“新鲜”,似乎只死了半天左右。且尸温为6℃,与水温相同。
我心怀疑问,继续解剖工作,结果又发现死者的心脏和大脑都未有能造成死亡的病变。其颈部虽然未见异常,但尸体有窒息死的迹象,而其肺并非吸入水分的“溺死肺”,即不是溺水致死。
鉴于此,就不能排除“口鼻闭塞窒息致死”的可能性。于是我通知了警方,请警方予以详细调查。
5天后,警察向我告知了调查结果,还对我表示感谢。
凶手是老妇的孙子。
3天前,孙子来到老妇家要钱,却被其拒绝。于是他恶念一起,用坐垫压住老妇面部,将其活活闷死。之后为了制造老妇泡澡时急病致死的假象,便脱光她的衣服,将她放入空浴缸内,然后开龙头放水。
由于浴缸内放的是冰冷的自来水,因此老妇的尸体并未腐烂,从而导致我在推断死亡时间时产生了疑惑。可凶手并无相关知识,只是一心想掩盖自己杀人的真相而已。
然而尸体不正常的腐烂状况,恰恰戳穿了凶手的伪装。
1963年,有一名儿童被绑架。
凶手当时对儿童的父母威胁道:“给钱我就放人,你们如果报警,孩子就没命。”但父母还是报了警,并配合警方行动。
可最后凶手拿走了赎金扬长而去,孩子也没回来。换言之,当时警方的行动以失败告终。
唯一让人欣慰的是,2年后,凶手终于被缉拿归案。
据凶手供述,他在实施绑架后,由于该儿童大声哭叫,因此他勒死了儿童,并将其藏到了附近寺院的墓地里。
于是警方前往该墓地,打开坟盖,里面确有一具小孩子的尸体,但其已成白骨,无法辨认身份。
但仔细一看,发现白骨的口中有植物发芽,芽有10厘米左右高,是女贞的芽。凶手在杀害儿童后将其藏至墓中时,恰好有一颗女贞的种子掉入其口中。而在2年后,便有了“从死者口中发芽”的一幕。
女贞这种植物从种子状态到发芽,刚好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这是其特征之一。
换言之,凶手的供述通过该植物得到了证实。该案例实属罕见,且也体现了“法医学是包罗万象的杂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