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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家族债务风险隔离策略

债务风险是家族财富最大的入侵者。筑好家族财富防火墙,隔离、转移、消化债务风险,是家族财富管理的重中之重。

前面我们在各个主题中谈及如何防范债务风险,使之尽量不发生。下面我们探讨如果债务的发生不可避免,应该如何做好风险隔离,使未来的债务尽可能不殃及家族财富。

一、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隔离债务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前及婚内财产进行自主约定,既可以约定各自所有,也可约定共同所有,还可以约定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财产各自所有的,在法律上叫作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好处就是,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财产互不相干。既然如此,那么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不应当影响另一方。但在共同财产制中就无法实现隔离,因为一旦一方负债,就要从共同财产中偿债,而在夫妻共有的财产中,是不可能明确分清哪些是属于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的,于是配偶一方难免被裹挟其中。

尽管在分别财产制中夫妻财产各自独立,个人债务无须相互承担,但是,对于债权人而言,并不必然产生债务隔离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知道这个约定的,才以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应当在对外签署协议之前,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披露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信息,或以其他合适的方式向债权人明确告知,并留存债权人已经知悉的证据。但在实践中,这存在一定的操作难度,债权人愿意接受举债一方单独偿债的概率并不大,因为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约定和财产调配是分分钟的事情,完全可以临近举债而签署相关协议,以实现债务风险的转移。不过也确实有债权人出于种种考虑而愿意接受这种关于债务独立的夫妻约定。因此,从举债一方而言,要尽可能隔离自身风险,给配偶和家庭一份安稳。如果可能,就要通过夫妻财产约定债务由举债一方承担并向债权人明示,这也是一个可以选择的风险防范策略。

二、离婚可以隔离债务吗?

有的企业主因债务而离婚,企业留给自己,不动产和绝大部分现金资产分配给配偶,但配偶最终也没能摆脱债务。其原因就是家企不分,企业债务穿透成为个人债务。虽然债权人是在债务人离婚之后主张的权利,但是,如果这些债务都是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那么依法,离婚之前发生的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隔离。从这个角度而言,离婚不能隔离婚内发生的债务。当然,企业主与配偶离婚后,企业及企业主产生的债务就与配偶无关了。

确实有许多企业主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隔离个人的债务风险。法律上是离婚了,但事实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但是,“假离婚”是一步险棋。一般而言,“假离婚”就是把更多财产分配给配偶而将债务风险留给自己。所以,“假离婚”至少会留下四大隐患。

(1)通过合法程序完成的“假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调解的离婚抑或是判决离婚,在法律上都是真离婚。

(2)假戏真做,“假离婚”弄假成真。如果配偶一方坚持已经依法离婚,甚至与第三方重新组成家庭,那么各自所分配的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假离婚”分割到债务的富翁就真成了“负翁”,而分割到实实在在财产的配偶也就真正彻底切割了风险。

(3)如果双方将来重新结婚,那么,在法律上,前一次离婚后至这一次结婚前各自名下的财产,都属于各自的婚前财产,结婚后也不一定会恢复到离婚前的共有状态。

(4)如果名为离婚实为恶意逃债或者逃避执行的“假离婚”被证实,那么恶意转移的财产将被追回,而且双方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寿保险可以隔离债务吗?

自个人寿险营销业务在中国市场展开至今,一直都有保险能避债的说法,这导致企业主越来越具有投保的热情。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人寿保单被查封冻结甚至被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发生,于是又有很多企业主纷纷远离保险甚至选择退保,理由就是“不能避债,买它何用”。对这些企业主而言,俨然配置保单的唯一目的就是隔离债务,这其实是对保险功能认知的极大扭曲。在法律上,保单只要具有财产性权益,就属于相应的个人财产,该保单就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而被法院采取法律措施。事实上,大额保单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合理的架构设计,实现其在风险救济中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价值。

第一,保单架构中最典型的隔离债务功能是需要特定条件的。也就是说,在明确指定了身故受益人的保单中,如果被保险人身故,那么受益人领取的身故赔偿金(也叫身故受益金或保险金)则可以隔离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例如,小丽爸爸可以把1000万元存入银行,也可以用1000万元给自己投保一份终身寿险,保额是3000万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小丽爸爸,唯一身故受益人是小丽。如果小丽爸爸生前负债500万元,那么,当小丽爸爸去世后,如果这1000万元是银行存款,就要先偿还负债500万元,剩余的500万元才会给到小丽等继承人。如果这1000万元是一张保单,当小丽爸爸去世后,小丽则无须用该保单的身故赔偿金偿还爸爸生前的500万元负债,保险公司赔付给小丽的3000万元只属于小丽,而且不用与其他继承人平分。其底层逻辑是,1000万元存款在法律上是小丽爸爸的遗产,在继承时要先偿债再继承。而1000万元保费所购买的保单在小丽爸爸去世后产生的3000万元身故受益金给到小丽,这是小丽获得的赔偿金,在法律上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用于偿还小丽爸爸的负债。显然,小丽爸爸的这张保单彻底隔离了小丽爸爸生前的债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保单的债务隔离功能。

人们常常认为的“保单能避债”是一种误区,以为只要买一张保单,保费一进保险账户就保险了;或者认为自己名下持有一张保单,就可以完全“避债”了。这种认知不但完全错误,而且极其危险。前面讲过,任何人只要持有保单,这张保单就是其名下的财产,就具有财产利益,就可以作为被执行的标的。

第二,通过保单架构设计才能隔离债务风险。既然投保人名下的保单无法隔离自己需要偿还的债务,那么最简单的逻辑就是,保单不要放在有债务风险的人的名下。相对安全可选的架构有两种,第一种是以企业主的父母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企业主作为受益人。由于企业主和父母的财产是各自独立的,因此,企业主的债务风险不会追及父母。父母名下的保单就得以安全。第二种是以企业主父母为投保人,以企业主为被保险人,以父母、配偶或子女为受益人。这种架构适合终身寿险,因为作为被保险人的企业主本身不享有财产性收益,同样企业主有债务也不会波及保单。

第三,通过保单贷款救济债务风险。企业或者企业主会经常需要现金流,尤其是短期救急的现金流。而公司股权、不动产变现程序复杂、耗费时间且难以变现。于是,一种能够随时灵活变现的资产就显得弥足珍贵。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一般情况下都可以用于向保险公司贷款,贷款额度可能高达现金价值的70%甚至90%。而且,大多情况下,贷出来的资金可以持续使用,有的定期偿还利息即可。如此,一方面可以将保单这一资产及时快速地变现,救急企业或个人的现金需求;另一方面,即便保单的部分现金价值通过保单贷款的方式贷出去了,也丝毫不会影响保险合同承诺的各种权益。比如,年金类保险的权益就包括生存金返还、保底利息、收益分红、复利以及身故赔偿金的支付。保单是为数不多的个人可以快速向金融机构融资的工具。

第四,介入权的行使。或许有些情况下穷尽了所有的方法仍无法避免保单被查封冻结、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命运,但保单仍有其他金融工具所不具有的独特价值,这就是介入权的行使。也就是说,当投保人持有的保单面临被强制执行,司法程序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协助法院将保单的现金价值划拨给法院或者债权人,保单就归零了。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愿意向法院交付相当于保单现金价值的现金,偿付投保人债务,就可以承受投保人的合同地位、维系保险合同的效力,这样就保住了这份具有价值的财产。而这正是保单资产优于其他财产之处。

四、家族信托能隔离债务吗?

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体现为放入信托的财产保持独立,不受设立人及受托人自身债务的影响。当然,家族信托的债务隔离功能也是有条件的。

(一)家族信托可以隔离担保和对赌带来的债务风险

回到前述担保及对赌的案例,家族信托是如何解决企业主夫妇在担保和对赌中所带来的对家庭的债务风险呢?

这需要企业主在财务状况健康时(如收入合法、财产完税、无恶意逃债等),就把家庭财产中需要隔离的部分委托给受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然后设定受益人。这样这笔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就成了家族信托财产,而不再是企业主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这笔信托财产就与企业主的其他财产相隔离,从而不能用于偿债。从受益人一方而言,这笔信托财产在依照信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受益分配前,也不属于受益人个人所有的财产,这时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而不是财产所有权,即便受益人对外负债,债权人也无从追及这部分信托财产。而对于收益权,则可以通过信托文件进行限制规定,从而排除被偿债的可能。

需要注意的是,信托的设立需合法且不得有恶意。如果企业主在提供担保和对赌之前,在财富安妥之时就已经善意规划了这个家族信托,那么即便企业主因承担担保责任或者对赌责任而被法院执行,也只能执行信托财产以外的财产,信托财产则依旧受到法律保护而不被偿债和执行。一个依法合规设立的家族信托,具有锁定财产、保护财富的功能,能够有效隔离连带责任担保和对赌带来的家庭财富风险。

(二)家族信托保障家财不偿企业之债

信托还可以解决家庭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保障家财不偿企业债。前面我们分析过,公私财产混同,结果就是企业债务穿透直捣家族财富。如果企业主在财产状况良好且家企财产权属清晰的状况下规划了家族信托,那么信托财产便不能被强制执行,债权人也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如此便保障了家财不偿企业之债。

(三)信托“代持”,保障特殊身份财产合法安全

从某种角度而言,家族信托就是一种变相的财产“代持”架构。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机构持有信托财产,并不是形成财产所有权关系,只是形式上的名义持有。在信托架构中,企业主可以将自己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一并设定为信托受益人,这样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名义持有人,企业主与其他受益人则是家庭财产的实际享有人,同时又隔离了企业主的债务风险。

当然,信托财产独立制度与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需要平衡维护。并不是所有的信托都必然隔离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恶意逃避债务、税务和执行等为目的的信托,属于非法目的信托,应属无效。而信托设立人如果是债务人,并且有放弃其他债权或者无偿、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从而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信托也有可能被撤销。信托一旦无效或者被撤销,信托自然不成立,也就失去了财产的独立性,隔离债务的功能也就消失了。

综上所述,企业主一旦合法合规地将财产规划到信托架构中,这部分财产便可以与企业主的其他财产及债务相隔离。对于受托人而言,尽管财产为受托人所持有,但财产所有权并不属于受托人,也就不能随意处置这笔财产,更不能将其用于偿还受托人的债务。对于受益人而言,只有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条件,才能获得信托财产的分配。受益财产划拨到受益人的账户之前,这部分财产仍然是信托财产,债权人无权就此主张偿债。可见,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债务均实现了法律上的隔离,这就是信托架构财产隔离的价值,同时也是风险隔离的价值。但前提应当是及早筹划,合法、合规地实施。 wm+SI7yWl7iAIJWw56ltr2sDgEvfSaLp1Lj9jIxa/j6RKUBiHLDmNuKC39vOHe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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