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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整合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20号)规定,自 2021年 8月 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启用新版申报表。

1.6.1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将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在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主表增加了“附加税费”第 39—41行,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本期应补(退)税额”“教育费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期应补(退)费额”,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纳税人填写完增值税主表、附表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纳税人只需查看有关信息是否有误,如有误需要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更改。

1.6.2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变化类似,在新版《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主表增加了第 23—25行,行次名称同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同时,增加了一张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

在申报时,需要先完成增值税申报信息填报,然后系统会根据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申报信息,自动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附加税费情况表)有关栏次生成本期附加税费申报信息。 bHuNaZPyiBGyDsqPUiyo3Z90Dqxvx5KAWgxuA9+NaEXPZiJ/kj/Nyf+EoFD6IT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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