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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延缓缴纳税费

1.4.1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30号)规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3个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2号)将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6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将缓缴期限再继续延长 4个月。

1.4.2 缓缴条件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制造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 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下(不含 2000万元)的企业。

若纳税人登记行业与实际经营不一致的,区分下列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信息为非制造业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供制造业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 50%的说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后期需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业信息更正。

二是对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为制造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行业信息,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 2021年 1月至2021年 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 2021年12月 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例1-17】 某制造业纳税人于 2021年 4月 28日成立,截至 2021年 12月 31日成立不满一年,实际经营期为 9个月,总销售额为 1200万元,则年销售额=1200÷9×12=1600(万元)。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2022年 1月 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例1-18】 某制造业纳税人于 2022年 1月 20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实际经营1个月,则年销售额=100÷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 2022年 4月,销售额为 300万元,实际经营 3个月,则年销售额=300÷3×12=1200(万元)。该纳税人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

1.4.3 缓缴期限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 2021年 11月、12月和 2022年 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年第四季度和 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全部税费。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规定见表 1-6,按季、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具体缓缴期限分别见表 1-7、表 1-8。

表1-6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一览表

表1-7 按季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具体缓缴期限

表1-8 按月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具体缓缴期限

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2号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 4个月。

【例1-19】 纳税人A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2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 2021年 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 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 2022年 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17号发布后,2021年 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4个月,可在2023年 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 2022年 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

若纳税人A按季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经按规定缓缴了 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2年10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发布后,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 4个月,可在 2023年 2月申报期内缴纳。

【例1-20】 纳税人B是符合缓税条件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对其 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相关税费,纳税人无需操作确认缓缴相关税费,税务机关 2022年 10月暂不划扣其 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的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4个月,由税务机关在 2023年 2月划扣入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年 11月和 2022年 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 9月 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例1-21】 纳税人C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2号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 2022年 2月的税费,并在 2022年 9月 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2号规定,享受 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其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的应补税款可与 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该笔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规定,同样可继续顺延 4个月缴纳。

【例1-22】 纳税人D按季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企业所得税 10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2号规定,该笔税款可延缓至 2022年 10月缴纳入库。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发布后,其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4个月,可在 2023年 2月缴纳入库。

此外,若该纳税人 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产生应补税款 20万元,按此前缓缴政策规定可在 2022年 10月缴纳入库。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发布后,可同 2021年第四季度的 10万元税款一并继续延缓 4个月至 2023年 2月缴纳入库。

享受缓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继续实行前期缓税政策规定的处理规则,即纳税人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人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规定的缓缴期限届满后,应当依法缴纳相应的缓缴税费。

【例1-23】 纳税人E是年销售额 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照前期缓税政策,在2022年 7月申报期内选择将 2022年第二季度应当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延缓到 2023年 1月申报期内缴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17号发布后,上述税款缓缴期限继续延长 4个月至 2023年 5月申报期内缴纳。纳税人在 2023年 3月 31日前办理 2022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需要补税的税款应当在 2023年 3月 31日前办理补税,需要退税的可正常申请退税,不受其享受缓缴 2022年第二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人此前缓缴的税款应当在 2023年 5月申报期内缴纳。

1.4.4 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延期缴纳税款规定的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 2022年第 2号规定的缓缴税费政策后,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20号)将“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的受理机关由省税务机关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取消代办转报环节。 UffR/uHuI0NYsZqlEgYWbum5Yd4/3AWAePE/+kNUUspj7w0cqUtE7nvtYGezHf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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