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年第 39号第七条规定:“自 2019年 4月 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这是建立增值税制度以来第一次实施加计抵减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87号)将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提高至15%,适用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11号)将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2年 12月 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1号)第三条规定,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降为 10%,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降为 5%,适用期限为 2023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
加计抵减政策沿革情况见表 1-3。
表1-3 加计抵减政策沿革
加计抵减的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1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其中:邮政服务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包括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现代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2019年降低增值税税率,6%一档税率没有变化,为了不增加该档税率纳税人负担,对提供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实施加计抵减政策,以降低税负。但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四项服务并非都适用 6%税率,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适用 13%税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中的基础电信,现代服务中的不动产租赁,适用 9%税率。二是适用 6%税率的并非都可以享受加计抵减,例如,金融服务也适用 6%税率,但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提供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只有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不含)时,方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兼有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其四项服务中多项应税行为的当期销售额应当合并计算,然后再除以纳税人当期全部的销售额,以此计算销售额的比重。
(2)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销售额中既包括一般计税方法的收入,也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收入;既包括应税销售额,也包括免税销售额;既包括国内销售额,也包括免抵退税出口销售额;既包括一般项目销售额,也包括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还包括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3)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销售额中还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当期的销售额参与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例如,某纳税人 2019年 10月被查补出所属期为 2018年 10月的销售额 100万元,该 100万元作为申报查补税款当月,即 2019年 10月的销售额参与四项服务销售额的计算。
(4)若纳税人享受差额计税政策,纳税人应按照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提供服务,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差额计税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货物销售额为 2万元,提供四项服务差额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共 20万元,差额后的销售额为 4万元。则应按照“4÷ (2+4)”来进行计算占比。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 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5)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应区分 2019年 4月 1日前后设立的纳税人,分别进行处理。
2019年 3月 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 2018年 4月至 2019年 3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 2019年 4月 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实际经营期不满 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累计销售额计算。
2019年 4月 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 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也就是说,2019年 4月 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即使设立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立前 3个月也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比重的,第4个月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并且允许在第4个月补提前3个月的加计抵减额,在第 4个月及以后申报期抵减,但不能追溯抵减。例如,某纳税人2019年 4月新设立,4—6月的销售额符合条件,7月申报 6月税款时可以计提 4—6月的加计抵减额。
需要注意的是:
(1)销售额比重不是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计算。政策规定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并不是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计算销售额比重,其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参与计算。例如,某纳税人 2019年 4月设立,2019年 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其销售额比重从 4月开始计算,而不是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5月开始计算。又如,某纳税人 2018年 1月设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可自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计算 3个月。2019年 3月 31日前设立,且2018年 4月至 2019年 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 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 4月 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 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 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例如,某纳税人 2019年 4月前设立,一直没有取得收入,2019年 5月取得收入,则以 5—7月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又如,某纳税人 2019年 4月新设立,但是 4—8月未开展生产经营,销售额均为零,自 9月起才有销售额,则应根据 9—11月的销售额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例如,某纳税人 2019年 4月设立,2019年 5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 6月若符合条件,可以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7月申报 6月税款时一并计提 5—6月的加计抵减额。若某纳税人 2019年 4月设立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 4月至 2020年 2月一直未取得销售收入,2020年 3月取得销售收入,3—5月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 2020年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且 2019年 4月以来可计提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补提。
(4)设立前 3个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不足 50%,当年不能享受加计抵减。例如,某纳税人 2019年 4月设立,4—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不足50%,5—7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 50%,由于其设立前 3个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不足 50%,2019年度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5)跨年计算比例问题。例如,某纳税人 2019年 11月成立,2019年 11月至 2020年 1月销售额占比超过 50%。在计算 2020年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 1月销售额也参与计算;在计算 2021年销售额占比时,2020年 1月销售额仍然参与计算。
(6)次年不符合条件。例如,某企业 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还有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若 2020年该企业不符合加计抵减政策,那么 2020年该企业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若 2021年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则 2019年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余额,可在 2021年继续抵减。
(7)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有加计抵减额余额,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加计抵减余额不得用于抵减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应纳税额;后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该纳税人再次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此前未抵减完的余额可继续抵减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 1号)第十一条规定,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 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声明。提交时,系统将自动显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纳税人选择政策适用年度和所属行业,输入计算期内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和总销售额后,信息系统将帮助纳税人自动填写其他内容。纳税人在确认相关信息准确无误后,即可提交声明。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声明时,税务部门会提供免填单服务,纳税人只要将上述 4项信息告知窗口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预填好声明内容,交由纳税人确认,如果信息准确无误,纳税人盖章后即可提交。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若适用,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这里的年度是指会计年度,而不是连续 12个月的概念。
加计抵减不同于进项税额,前者用于计算,后者用于抵扣。也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加计扣除,其并非将进项税额的 110%或 105%在销项税额中减除,而是将进项税额的 10%或 5%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1.计算公式
纳税人按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10%或 5%比例计算加计抵减额,而不用区分其进项税额构成。
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 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具体计算可分为以下两步:
第一步:计算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按照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步:计算抵减后的应纳税额。
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第二种情况:抵减前的应纳税额>0:
(1)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2)若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则: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
【例1-13】 某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 3月,该纳税人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80万元,进项税额为 13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 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 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 100万元(不含税)。征收率为 3%,无其他涉税事项,请计算该纳税人 2023年 3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1)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80-130-10=40(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30×10%=13(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13=18(万元)
抵减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40-18=22(万元)
(2)简易计税项目: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3%=3(万元)
(3)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
该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22+3=25(万元)
【例1-14】 接【例 1-13】,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16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请计算该纳税人 2023年 3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1)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80-160-10=10(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60×10%=16(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16=21(万元)
由于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21万元,所以,抵减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21-10=11(万元)
(2)简易计税项目: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3%=3(万元)
(3)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
该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0+3=3(万元)
2.进项税额转出
纳税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时,若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例1-15】 接【例 1-13】,当期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8万元,其他条件不变,请计算该纳税人 2023年 3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1)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80-(130-8)-10=48(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130-8)×10%=12.2(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12.2=17.2(万元)
抵减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40-17.2=22.8(万元)
(2)简易计税项目: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3%=3(万元)
(3)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
该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22.8+3=25.8(万元)
3.未抵减完的可以后抵减
加计抵减额本期抵减不完的,可结转至下期继续抵减。
若 2021年有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但 2021年四项服务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 50%,则 2022年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若 2022年比重超过 50%,2023年又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则 2021年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在 2023年继续抵减。
4.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例如,【例 1-13】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规定,加计抵减的金额记入“其他收益”科目贷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其他收益”为损益类科目,计入企业利润总额。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免情况表)中“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填写分为三步:
第一步:填写第 1列至第 4列,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
第二步:填报第 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若第 4列< “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 4列<主表第 11栏“销项税额”-第 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第 5列=第 4列;若第 4列≥主表第 11栏-第 18栏,则第 5列=主表第 11栏-第 18栏;若第 4列<0,则第 5列=0。
第三步:计算第 6列“期末余额”。过渡到主表,第 19栏“应纳税额”=第 11栏-第 18栏-“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对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免情况表)的第 5列。
【例1-16】 某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 3月,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50万元,进项税额为 138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 10万元,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转出 8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 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为 100万元(不含税)。征收率为 3%。无其他涉税事项,请计算该纳税人 2023年 3月增值税应纳税额。
(1)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150-(138-8)-10=10(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138-8)×10%=13(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13=18(万元)
由于抵减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10万元<可抵减加计抵减额 18万元,所以抵减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
加计抵减额余额=18-10=8(万元)
(2)简易计税项目:
增值税应纳税额=100×3%=3(万元)
(3)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
该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合计=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0+3=3(万元)
由于第 4列 18万元>主表第 11栏-第 18栏=10万元,则第 5列=主表第 11栏-第 18栏=10万元。申报表填报如表 1-4、表1-5所示。
表1-4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单位:元
注:本表节选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部分表格。
表1-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注:本表节选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税额抵免情况表)部分表格。
①第 19栏=第 11栏-第 18栏-实际抵减额=1500000-1400000-100000=0。
加计抵减政策的注意事项主要包括:
(1)政策执行期限。加计抵减是临时性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年 4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到期停止计提加计抵减额,未抵减完的停止抵减。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前纳税人注销,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同样适用上述规定,不再进行相应处理。需要说明的是,此处加计抵减额的结余,包括正数也包括负数。
(2)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项目。
(3)只适用于当期可抵扣的进行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不能加计抵减。
(4)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5)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6)加计抵减额不能申请留抵退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留抵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造成的,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上述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7)注意与企业所得税的衔接。增值税加计抵减的税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企业处于小型微利企业临界点,须慎重考虑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还是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8)纳税人 2019年 4月 1日以后取得 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也可以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如果同时兼营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其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 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可同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