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2号)规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免费领取税务UKey,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申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票种核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上下载并安装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后,开具电子专票。开票完成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二维码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给受票方。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后,如需查验真伪,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以及电子发票监制章有效性。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本省(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第一步:购买方或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不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不同的是,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的一种,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仅使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1)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2)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3)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4)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 79号)等要求。
采用电子专票进行报销、入账且本单位财务信息系统能导出符合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电子归档格式的,应当将电子专票与其他电子会计记账凭证等一起归档保存,电子专票不再需要打印和保存纸质件;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采用电子专票纸质打印件进行报销、入账的,电子专票应当与其纸质打印件一并交由会计档案人员保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2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财会〔20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因此,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专票作为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且可作为电子档案进行保存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