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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

2.1 税收关于研发活动的界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2.1.1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

为提高政策的精准性、可操作性,财税〔2015〕119号文件明确以下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其中,(1)至(6)类活动虽与研发活动有密切关系,但都不属于研发活动。

2.1.2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行业

以下列行业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即负面清单企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为准,并随之更新。

【案例2-1】 2023年度,某贸易公司取得收入3500万元。其中,零售收入2000万元,兼营生产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取得投资收益800万元,取得不征税收入200万元。

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零售收入)占比为80%[2000÷(3500-800-200)](投资收益、不征税收入不计算在主营业务收入中),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属于批发零售行业,属于负面清单企业,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1.3 不适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以下类型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2)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

(3)非居民企业。 BY/EG4nL8GJUpzy7T5F+5AZqKB6TA2k4Rz029Qu3TjPOTiC5wlG9TXrmioNYMw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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