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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和管理概述

1.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发展沿革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作为企业所得税的一项重要优惠政策,在20多年的时间进程中,经历了起始、扩围、规范和完善四个阶段。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扣除比例不断提高、核算和申报流程不断简化,其目的是激励更多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推动作用。

1.1.1 起始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2002年)

我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国有、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随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对相关政策执行口径进行了细化。

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同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1.2 扩围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享受主体逐步扩大(2003—2007年)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主体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004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以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制度被取消。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改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扣除。

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取消了增长10%的限制,进一步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体进行扩围,在工业企业基础上,扩大到“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200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对研发费用列支范围、不予列支范围、研发费用管理等进一步作出了细化的规定。

1.1.3 规范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2008—2012年)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实施,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同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规定。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明确新旧税法衔接问题:“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1.4 完善阶段: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2013—2023年)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扩大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范围,将研发人员的“五险一金”、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等纳入可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201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放宽了享受优惠的企业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的范围,大幅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首次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进一步降低了企业享受优惠的门槛。

201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明确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适用于2017—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同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聚焦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明确了部分研发费用掌握口径。

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同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202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将制造业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包括制造业企业在内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当年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同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3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增设优化简化研发费用辅助账样式,调整优化“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

2022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规定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同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3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未在预缴时享受的,可在办理当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同时,规定由企业在10月预缴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2023年3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同年6月,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AomtEwn9+BCQjHfEE2f4GLTtQEXdYUUIyjdvpHZocqqcYpP9nf+s2L3d9D0vjBr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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