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研发活动中发生的“试制试产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归集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需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例如发生的水费、电费应按合理的方法分摊到各相关研发项目中,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