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2023年取得科技部门一笔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所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 :分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若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可以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企业可自行选择最适宜的处理方式。
例如,2023年某制造业企业发生研发支出2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于政府财政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企业选择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则该项研发支出可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150万元(150×100%);若企业取得的50万元政府补助选择按应税收入处理,则税前加计扣除金额为200万元(2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