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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何时可以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我公司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需要取得什么样的入库登记编号,才能按100%比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根据《科技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应按企业成立日期和提交自评信息日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上进行标识。具体编码规则是: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2022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2023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考虑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你公司按照国科发火〔2018〕11号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2023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根据申报所属期年度和申报所属期下一年度取得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情况,填报本项目下的“210-1”“210-2”“210-3”“210-4”。如纳税人在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210-1(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22(申报所属期年度)入库编号”,“210-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首先应当填列“2023(所属期下一年度)入库编号”。若纳税人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1”和“210-2”项目中;若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2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日之间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将相应的“编号”及“入库时间”分别填入“210-3”和“210-4”项目中。纳税人符合上述填报要求的,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填报本项。 AffEtfHIUhxzEovB5mE7MxAka8SmYgtzWjvXvy12TI7ZVwWoe4wYo3ELIaaV0A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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