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13】 M公司原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都是在汇算清缴时享受,因不了解新政策,没有在预缴时享受优惠政策。
分析 :2021年以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2021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首次允许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时,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为进一步稳定政策预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将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举措予以制度化、长期化。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规定,允许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就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两个享受时点的基础上,再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将企业享受优惠的时点再提前3个月,企业提前进行加计扣除对缓解资金压力可以起到良性作用,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案例6-14】 N公司(非负面清单企业)2023年2季度亏损,认为自己不需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放弃享受优惠。
分析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如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前两季度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