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10】 2023年,J企业发生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110万元,J企业按照80万元计入可适用加计扣除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本案例中当年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110万元的2/3的部分为73.33万元,因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只有73.33万元可以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6-11】 2023年,K企业委托其H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K企业支付给H企业100万元;H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2023年,K企业的加计扣除金额为80万元(100×80%×100%)。但H企业只为K企业提供80万元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应为受托方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本案例中H企业应提供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的明细情况。
【案例6-12】 L公司在2023年度开展A产品的研发,其中部分项目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发,但未就委托开发合同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导致无法加计扣除。
分析 :实务中,存在委托开发行为的企业,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要求。此要求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中虽无直接规定,但在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中,要求企业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该项要求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六条的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因此,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发项目合同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