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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6.5.1 归集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时,未按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算加计扣除

【案例6-5】 2022年12月,E企业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该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2023年,E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1200÷6)。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企业可以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的,以税前扣除(即符合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充分享受企业所得税红利。本案例中,企业应以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200万元进行计算研发费加计扣除,不需要与会计折旧额比较孰小。

6.5.2 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金额超过了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案例6-6】 F企业为制造业企业,2023年开展了两项研发活动A项目和B项目,A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8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12万元;B项目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84万元,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8万元。假设两项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F企业将上述所有费用192万元计入2023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

分析 :可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超过部分不允许加计扣除。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的规定,从2021年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2023年度该企业A、B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9.11万元[(88+84)÷(1-10%)×10%],小于实际发生数20万元(12+8)。则该企业当年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9.11万元,允许加计扣除费用总额为191.11万元(88+84+19.11)。

2023年该企业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191.11万元(191.11×100%)。

6.5.3 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

【案例6-7】 G制造企业在2022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2023年度汇缴申报中,申报可加计的研发费用金额为5000万元,申报特殊收入为0。该企业的研发活动中,存在长达数月多次大批量试生产过程,并产生大量试制品对外销售,且未将试制品销售收入从已归集的研发费用中扣减。经纳税调整,2023年该企业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150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比例计算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15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25万元(1500×15%)。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应冲减对应的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6.5.4 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未在销售当年冲减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未结转以后年度冲减

【案例6-8】 H企业2023年开展A项目的研发活动,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已全部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该企业在A项目研发过程中,进行试生产并形成产品用于销售。其对应的材料费用为100万元,并未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经纳税调整,2023年该企业多列可加计研发费用金额为10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比例计算,其多列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金额为10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5万元(100×15%)。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6.5.5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案例6-9】 I公司从事生产和研发,该公司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从事非研发活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用于生产经营,I公司未采用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

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人员、仪器、设备等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共用的费用未合理分配不能加计扣除。 xWbwnH8qvw0S6h+oJUd+o7YRea0MVPbWtiMJgRZxSM0xu+pIRX4s5Sep4EyBni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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