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3】 C公司主营产品的研发和生产制造,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C公司在归集研发费用时,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相混淆,将办公费、通信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等归集到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导致未能准确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分析 :研发费用的归集口径有多种,通常有会计核算口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和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不同的口径存在一定差异。加计扣除税收规定口径对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范围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对没有列举的项目,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