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2】 B公司主营制造业务,其某款产品已获得专利并上市销售。现应更新换代要求在现有产品包装上进行一些改变,但B公司仍将本次简单升级改造的人员人工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加计扣除。
分析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技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个别企业将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简单集成判断为研发活动,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建议企业在判断其行为是否适用于研发活动时,重点关注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详见“2.1.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财税〔2015〕119号文件还规定,当税企双方对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产生争议时,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如果企业确实无法准确把握是否属于“研发活动”,可以向科技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