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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追溯享受规定

企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例如,2020年度发生了研发支出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最迟需在2023年度汇缴期内,也就是2024年5月31日前更正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追溯享受研发优惠的同时做好有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zeQUkcYp7Ck7TZxfI9RltjXXR71NVUt4dgojrZA79IVn+o1F5xYxhAkhHtEAUi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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